hp15g br002tx:[个论]熊丙奇专栏:建大学章程,不仅是大学的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07:34:34
    12月16日,教育部公布,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将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建设。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表示,《北大章程》将明确北大使命、培养什么样的学生等诸多根本性问题。他说,章程是一个学校根本,涉及有关党委、教代会等方面规定。(《新京报》12月17日)    大学章程,被认为是大学宪章,是大学依法办学的纲领性文件。我国1999年1月1日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等内容。但遗憾的是,在《高等教育法》施行的10年间,制订大学章程的高校寥寥。包括北大、清华,都没有大学章程。
    而就是制订有大学章程的高校,大学章程的制订程序及法律效力也受到质疑。其制订大学章程的程序是,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学校党代会或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报教育部,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这貌似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质仍旧是学校行政规章,司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至受教育者,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一个事实是,有学校根据大学章程,制订校规,并依据校规处理学生,可学生不服,告上法庭,法庭却依旧予以受理,而不是尊重学校依章程办事。

    为何如此?这是因为大学章程要成为大学最高宪章,须经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

    此前,南方科技大学创校校长朱清时在谈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时,就多次提到,将制订南方科大章程,并且把这个章程交给深圳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把章程拟订好后,南科大就是独立法人单位,这个章程在特区立法后就可以依法治校。这是十分正确的制订大学章程思路。

    我国《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部分明确提到,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可见,对于大学章程的重要性,已经形成共识。

    现在,北大等26所部属高校启动大学章程建设,对于我国高校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问题是,制订大学章程,是否仅仅是校内工作,仍旧按照以前少数高校制订大学章程的程序走?如果如此,大学章程不但难以解决困惑大学发展已久的学校与政府权责问题、大学内部治理机构问题(如党委与行政的关系,行政权与教育权、学术权的关系),也难以成为社会认同的法律文本。按照目前的试点工作部属,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在笔者看来,制订大学章程,不是一所学校就能完成的改革试点,也不只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事,而应该将大学章程的制订,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这是需要人大机构、社会公众都参与进来的改革试点。也就是说,这当是国家层面的改革试点。其描述是,启动将大学章程制订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试点,首批试点选择北大等26所学校。

    其实,对于我国教育改革试点来说,这是一个所有改革项目都需注意的问题,切忌将本属于国家层面的教改变为地方教改,系统改革肢解为局部改革,将多个部门、机构才能完成的改革,交给一个机构、部门试点,如此改革试点,由于地方、单独的机构和学校,无法协调国家事务、其他部门事务,将导致试点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走调变形。对此,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应引起高度重视,需对教改试点、教改推进,依照《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改革思路,进行系统、科学的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