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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有感于药家鑫母校西安音乐学院的拙劣表演(外六篇)

(2011-04-05 21:29:11)转载 标签:

药家鑫案

原告代理人

张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秋明按】药家鑫案是个悲剧:更多地是为张妙死于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也为嫌犯药家鑫的冷酷、凶残、无知和人性泯灭。震惊于这个社会竟然会发生如此丧尽天良的恶劣事件。药家鑫应该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药家鑫必须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否则,我们的法律真的“只是空气的震动而已”!张显说得好不是我们想杀他,是法律需要严惩他!有时想想自己常常不免有些天真,但我还是相信法律,法院会对药家鑫会有公正的判决!

 

有感于药家鑫母校西安音乐学院的拙劣表演

 药家鑫案原告代理人  张显

 

    对于艺术院校,尤其音乐学院,演技表演是他们的必修课。当然,音乐学院的学人就擅长于吹、拉、唱、弹等技能表演,表演是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也就是说如何表演好的各种演技是充满了他们的艺术人生。

药家鑫曾是西安音乐学院(艺术院校)的在校大学生,而西安音乐学院在这次药家鑫案的处理态度上有着拙劣的表演,令受害人家属感到十分失望。

    3月23日药家鑫案开庭时,我们受害人家属是很难受的。当见到药家鑫时,我们的心里充满着仇恨的火焰在燃烧着!因为,是他这个杀人魔王夺走了我们的亲人张妙,而使张平选没有了女儿、王辉没有了妻子和我们两岁的毛蛋娃一生没有了妈妈。我们真想撕了他,王辉想剁了他!我们知道杀人是要犯法的,这种怒火只好在心里憋屈着。

    那天,西安音乐学院来了许多杀人犯药家鑫的老师、校友和同学。他们给法庭提交了药家鑫的获奖证书,那些获奖证书无非说明药家鑫是你们西安音乐学院培养的优秀学生,你们还给法庭上交了请愿书。当我看到这一幕时,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为西安音乐学院感到十分羞愧、倍感无地自容。他的那些证书就证明药家鑫是音乐学院的善人吗?能为他的杀人赎罪吗?怎么你们的智力水准和法律意识如此肤浅!这些证书恰恰说明学校在好学生的评判上存在问题。一个夜不归宿(不回学校住宿),这种在一般大学少有开车上学的学生,能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大学生吗?你们学校在管理上的漏洞,才使他住在东郊而开车上学,在校外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西安音乐学院你们应该反思的!

    你们音乐学院的个别学生竟然在这个体现法律尊严的法庭上,在众目睽睽之下,当面向公诉人递交轻判请愿书。要知道法院的审理自然要根据药家鑫的犯罪程度来量刑的,可你们的学生也太胆大妄为了,这种丑陋的表演不是在亵渎法律的尊严吗!同时,也在降低了你们学校学生的人格!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不尊重和侮辱,当然也是有损于你们学校育人方面的声誉!又一次给西安音乐学院的脸上抹黑。在法庭外,这些同学为杀人犯药家鑫的所作所为就不想而知了。

我想你们也毕竟是艺术院校培养的大学生,应该有着良好的艺术气质和精神修养,怎么道德素质和是非分辨能力如此之差!

    药家鑫犯了杀人的天罪,而且犯罪的性质相当恶劣,手段令人发指,国内、外华人为之震怒!为整个大学生群体蒙羞!更为西安音乐学院在艺术的光环下映射出了一道阴影。

   音乐可以丰富人的精神生活和陶冶情操,给人以美的享受、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生命的称赞。在那生与死之时的《泰坦尼克》的音乐之声,给人以生的希望;在《致爱丽丝》的旋律中给人以爱的向往;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给人以力量。音乐可以给人们精神的滋养,是很难与血腥恐怖相联系的!

药家鑫是你们学校的所谓好学生,用弹钢琴的手杀了一个两岁的母亲,你们反思过吗?悔过吗?你们凭什么让我们受害人接受你们的同学和校友的宽恕呢?你们又为他的赎罪为我们做了些什么呀?

案发后,受害者家庭是无比地悲痛与无助,两岁的孩子是多么地可怜,可我们受害者家里既没有来过药家的人,也没有来过西安音乐学院的领导。药家鑫不但是父母的儿子,可也是音乐学院在校的大学生,与你们学校就没有一些干系吗?难道药家鑫成了著名的钢琴家,才是你们的学生和校友吗?今天他犯了天罪,你们就不承认他是音乐学院的学生了。我们的认识错了,你们没有舍弃他!在法庭上西安音乐学院终于出现了,带来了他若干奖状及部分恳求饶恕他的请愿书,在国徽下、庄严的法庭上能成功吗?!这简直是一处拙劣的表演,这些小把戏与他所犯的罪相比显得无比苍白,实际上又一次给你们学校抹黑。难道药家鑫的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吗?还需要你们最后再证明他是你们学校的优秀学生吗?简直是对你们学校一个莫大的讽刺!应该为有药家鑫而感到羞愧!所谓优秀学生:不外乎就是想向法庭证明药同学一直关心同学、尊敬老师、按时上课、上课发言积极、不缺作业、经常擦黑板、钢琴弹得顶呱呱等等,这些就能抵消他的一些残忍暴行吗?能宽恕他杀人的天罪吗?唉!你们这些同学的举止太有辱大学生的称号了,认识水平已经降到了无知的地步。要么下一次开庭,建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西安音乐学院开庭,太有教育意义啦,因为,你们太需要受教育了。这次,我们家属不再反对西安学院的学生来参加庭审了(只要不搞所谓的民调活动),因为你们学校需要以药家鑫案来警示学生了。

案发到现在已经5个月过去了,到了给药家鑫定性量罪时候,你们才假惺惺地来法院为他求情,而不是受教育来的,太假了,太能作秀表演了,可惜演出选错了地方,那里是法庭而不是演出大厅。我们只好鄙视你们,对于西安音乐学院的这种拙劣的表演感到:既无耻又垃圾!

    我还要说你们不愧为音乐学院的学生,表演是你们的拿手好戏。可惜,药家鑫在法庭上的表演我一眼就看穿了,他在打悲情牌,而且满口谎言(处于保密暂不公布),是在用眼泪演戏的。大家都知道:在法庭上量刑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法庭一般是很严肃的,量刑是不可能相信眼泪的。今天,终于在人人网看到了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李某的言辞,她认同药家鑫的杀人行为。这是多么的可怕呀,一个女大学竟然如此愚昧与冷酷到这种地步。药家鑫案还没有宣判,西安音乐学院的这个学生就将你们拙劣表演显示了原形。

实际上,作为一个正常的大学生,药家鑫的往日好友和同学,应该悔恨过去没有帮助药家鑫而使他今天沦落成一个阶下囚。若药家鑫的同学真的懂得关心、同情药家鑫的话,按常理来说,就应该慰问受害人的家庭,替药家鑫赔情道歉,为药家鑫向受害者家庭带来的伤痛而献出微薄之力,这才是你们真正地为药家鑫所犯的罪而替他赎罪。

    西安音乐学院距离受害人张妙家并不是很远,也就不到20公里的路程,而且就在西沣路边,交通十分方便。但是西安音乐学院的领导没有去过,药家鑫的同学也没有去过。

药家鑫也在法庭上说:我愿意给张妙家做牛做马,让他们过上好的生活,从他犯的罪来讲,只能等到下辈子啦,这辈子是不会实现的!我在法庭上听起来类似于“遗属”。你们关心药家鑫的话,可以事发后带着药家鑫所谓的一课感恩心,去看望遇害人的家庭。目前,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了,我们现在不会接受你们的所谓“真诚的。。。”、“下跪”、“悔过书”和“请愿书”的!不是我们想杀他,是法律需要严惩他!只有那样才可以义正国法。西安音乐学院作为一所艺术院校,这次药家鑫案事件令我们受害者家人对你们感到寒心和冷酷,你们十分缺少仁爱之心,距离人们精神生活的美好向往十分遥远的,太令人遗憾了!

药家鑫是音乐学院的学生,他犯了那么大的罪,学校领导应该看望受害者家属,上门赔情道歉,毕竟药家鑫是音乐学院的在校大学生!药家鑫父母不懂事,难道追求精神生活的艺术院校的老师还不明白这个道理,人文关爱是人之常情,你们非常冷酷无情,对被害人家庭的态度与药家是一样的德行:没有显示出任何关爱之心。

此时,我在想西安音乐学院为什么会出现这个药家鑫与那个李某同学呢?因为问题出在你们学校的学生来源上:音乐学院很少有农家子弟,这是你们学校的特点,也就成了你们学校生源上的缺失,因为学生很少有农家子弟的同学,才会有所谓“农民难缠”的偏见。

    我要告诉药家鑫钢琴班的同学们:虽然你们没有与农家子弟做同学的机会,望你们以后多到农村去看看,农民虽然很苦很累,生活并不是十分富裕,但他们也有喜有乐,“并不难缠”,而且十分淳朴。同学之所以对农村怀有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你们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中缺少农家子弟的同学和朋友,才使得学生的人生观出了问题。就如专家李玫瑾在央视上所说的那样:药家鑫的生活是高雅的,与底层的人很少来往。这样高雅的人当然很少知道生活在社会不同层次上人的酸甜苦辣。

    我认为艺术是高雅的,但现在并不认为你们的演技可以很好地表现出高雅。原来我对西安音乐学院是仰视,现在就别怪我鄙视你们的学校啦。我的孩子一直在学习钢琴,现在我绝不会让她以后来你们学校上大学啦,因为担心你们学校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气质可能会使孩子缺乏健全的人生。

   通过药家鑫案事件,我以后也不在欣赏西安音乐学院的艺术气质了,你们演奏的音乐从此就会使我寒心,可能还带有某点恐怖和血腥!今天晚上我看了凤凰卫视的《文涛拍案》,提到药家鑫考音乐学院时,演奏的是李斯特的钢琴曲,那么好的音乐,怎么今晚听起来那样难受,不是音乐不好,而是因为药家鑫的坏印象“污染”了这个好音乐。一个无情的学校,你们怎么能弹奏出像春天一样温暖的音乐,可能袭来的是寒意瑟瑟的秋风!

                   

                                                    药家鑫案原告代理人  张显

               

                                                                       2011年4月4日

 

(佚名)仇恨是我们仅有的权利
                   
      驳熊培云等“宽容派”之谬论

                 

关于药八刀案,二级警监(中国警衔的第四阶,相应的是正厅或副厅职务)李玫瑾所表现出的龌龊心思与嘴脸,自然是引来排山倒海的骂声。眼见制造和引导舆论不力,药公子正惊恐地一步一步向断头台走去,不仅药家父母是心急如焚,有关当局是颇感伤神,就是权贵集团的帮闲们,也是忧主子之忧而忧,绞尽脑汁,编织织种种悦耳动听之谎言,大发物伤其类之喟叹。试图蒙蔽人们的正常心灵,挑战社会的基本智识,以达枉法裁判、捞药公子之小命于铡刀边缘的根本目的。

熊培云就是这方面的杰出代表。熊培云者,仿佛出身记者,现系南开大学一副教授。他在《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一文中,以所谓死刑废除论者的面目,对药家鑫的8刀夺命罪行,进行了声嘶力竭的辩护。

熊培云的荒唐与无耻,当然也激起了广泛的声讨。网友“男方暴色”就以《比不宽容更可怕的是不公正》一文,对熊文进行了精准而有力的驳斥。其实,我们都不用细看正文,只要比较一下两文的标题,就应该明白,在当下中国,孰是孰非了。

受“男文”的启发,在下也想从更多的角度对熊培云们进行启蒙。

其一,关于熊培云所称“铡刀落在自己的脖子上最重,落在别人的脖子上最轻”。他解释说,死刑是由法官来判定,而民众应敬畏生命,不宜轻言生死。

对此我以为,法官并不是生活在太空里的神仙,他们只不过是接受人民委托,裁判是非、衡量刑罚的一批专业人士。他们裁量的依据就是法律,而法律的依据显然来源于民意。包括中国在内,至少是在现代文明范畴下,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敢于宣称自己不是来自于民意,而来自于官意或其它玄思冥想的东东。

所以,遵从民意来断案,难道还是错的吗?反而背逆民意,才是对的吗?

民众对药案这样极度冷血残忍的罪行,怒不可遏、强烈抨击,难道不是表达对药公子们这般轻率、随意和血腥地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强烈愤慨吗?要求杀人者偿命,难道不是告慰亡魂,惩罚和阻吓极端犯罪,从根本意义上表现对生命的敬畏吗?反而还是让极恶罪犯逃脱相应惩罚,从而鼓励和怂恿杀人罪行,这才是熊培云们所鼓吹的对生命的敬畏吗?

其实,熊培云们相当明白,反正在8刀下死亡的是别人的生命,而玩弄的却是自己的所谓观念,收获的通常是亮锃锃的银子。因此,套用他们的话,也可以这样来说,“8刀捅在自己的身上最重,捅在别人的身上最轻。”

其二,熊培云说,“你可能不只是在表达一个观点,而且是在杀一个人”。

在这里,熊培云是在故意犯浑。他好像没有看到有一个年轻的妈妈,已经在8刀之下,血肉模糊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哦,允许你们8刀杀人,愤慨的民众表达一个观点,都不行么?这也竟然成了“杀人”的“罪行”?

在熊培云的眼里,药公子可能面临的死刑,仿佛是民众们在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和夸大其词所致。药公子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行为,难道不是任何现存死刑的国家,法典所明文规定的须立决死刑的罪行吗?药公子的被“杀”,是他咎由自取,罪恶所当,怨不得别人。

至于熊培云说,“民意一旦主导法庭,代表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不再是法庭,而是分贝最高的那一部分民意。”正如我前文所说,基于“法律来自于民意”的基本法则,民意乃至“分贝最高的那一部分民意”“主导”法庭,是社会常理,并不是什么羞耻和罪恶的事情。恰恰相反,如果一个国家让官意或药家的意、熊培云们的意主导了法庭,那才是可怕的灾难。那个时候,代表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然肯定不是“法庭”,而是银子和权力。

其三,熊培云说,“废除死刑不等于废除刑罚。死刑之外,刑罚之威慑仍在”。

他说,对于罪犯而言,终身监禁的活刑,其惩戒作用并不一定比死刑差。

死刑的存废,是已经并还将相当长一段时期困挠人类社会的难题。现在,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占一半略多,保留死刑的则占一半略少。但我们不能说废除死刑,就代表了文明和正义,保留死刑,就是野蛮和邪恶。因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有美国(在其大多数州)这样的先进文明体系。
          
不管死刑的存与废,人们判断一个国家的文明与否,正义与否,主要还是看它的法律体系、司法过程是否公正,是否代表了普遍的民意。当然,鉴于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政治体系的基础之上,那么,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归结到政治体系是否公正和代表普遍民意之上了。

至于在中国是否废除死刑,这也并不是不可以辩论的话题。如果经过公开辩论,普遍的民意认为可以废除死刑,且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完成了法律的修订,那么死刑也是可以废除的。但,显然药家鑫案并不是支持废除死刑的合适案件,而且是极端不合适。如果说熊培云之流意图以药案来说服社会支持废除死刑,那他们就是在高度蔑视民众的智商和情商,也是在高度蔑视党和政府至少是写在纸上的根本宗旨。

面对药案,一些本来支持废除死刑的民众,相信都会转态,希望继续保留死刑。除非是杨佳案、长沙税局爆炸之刘赘衡案以及遵义刺杀法警之何胜凯案等因受种种冤屈而“激情杀人”的案件,才会赢得广泛的同情和理解,进而希望废除死刑。

另一方面,熊培云之流明知我国现在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而企图在呼吁废除死刑的烟雾下保住药公子的小命,就更显露出他们的深度卑鄙。因为,不管能不能废除死刑和实行真正的终身监禁,这个辩论和立法过程都会相当漫长,不会是三五年能完成的事。但,如果在种种似是而非的说辞掩护下,药公子侥幸逃过一死,那么按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这种能登上CCAV的“军二代”,在狱内休养不会超过5年,就能重新在西安街头飚车。

设若5年后,号称敬畏生命的熊培云之流,如果幸遇携刀而行的药公子。不知他们要如何去向那个8刀之下的冤魂,解释生命的意义?

其四,熊培云说,“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

但,正如网友“男方暴色”所说,“比不宽恕更可怕的是不公正”,仅这12个字,就可打得熊培云们体无完肤、心肺全失、彻底太监。

在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期,中国其实和大多数文明体系一样,都表现出对生命的高度敬畏。这种社会价值观念被浓缩成一句口语,代代传承,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作为中国司法奠基石的“关中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也体现出相同的原则。

当然,我们不否认,有那么60多年,有那么一些人,并不敬畏生命,而是相当嗜血。然,这些人决不是普通民众。

因此,熊培云们所说的“不敬畏生命”是事实。可他们显然搞错了说话对象,他们不应该对着民众说,而应对着站在民众对面的那些人说,更应该对着药公子说。

至于宽恕,也必须是有前提和有原则的。这个前提就是罪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宽恕的有原则,则是指宽恕是一种或然选择,并非必然选择。受害方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必须要宽恕加害方,他们可以选择宽恕,也可以选择不宽恕,总之,在我们已知的人类文明中,还没有看到过无原则的宽恕。因为,如果鼓吹无原则的宽恕,那显然是对受害方的再度伤害,这与人类文明的核心品质——正义准则是高度背离的。

具体就药案而言,受害方及广大民众,并没有对惩处药公子,提出过份的超越法理的要求。大家没有要求对他五马分尸,也没有要求油煎火烹,仅仅是要求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他验明正身,押赴刑场,从而告慰冤魂,彰显正义。这哪里就算不宽恕、不敬畏生命了?

在罪恶受到应有惩处后,我相信包括受害家庭在内,绝大多数人是会宽恕药公子的。我们不会再诅咒他,而是希望他的灵魂也能在另一个世界找到皈依,下辈子投胎做个好人。这样,法律、惩戒、宽恕和敬畏生命,都交汇到正义的旗帜之下了。这也才体现了文明的真谛。

相反,如果按熊培云之流鼓吹的那样,药公子保住小命,三五年后又到街头去狂飚了,这才是真正的不敬畏生命。因为那个倒于8刀之下的年轻女子的生命,就那么贱,就不值得敬畏吗?这不是什么宽恕,这叫公开纵容,这叫再度犯罪。

话说得更直白一点,对于公正异常稀缺的中国司法来说,熊培云们的说辞,是那么体贴周到地送上了一副炫人的面具,使他们敢于更加放肆地践踏法律,刀捅正义。这或许就是熊培云们鼓吹所谓“宽容”及“敬畏生命”的根本目的吧。

其五,熊培云很犹豫地说,“若我被杀,请宽恕杀我者,善待他,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

或许他的内心真的这么想,或许这也只是他说说漂亮话而已。因为他的这个说法,根本无法验证。可是,不管他是怎么说、怎么想,这终归是他个人的自由权利。他有权选择舍身伺虎,有权选择他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然而,他也显然无权指责和否定其他人的选择。

他的“宽恕”,并不体现什么高尚。其他人的“不宽恕”,也并不是什么下贱。因为,他的“宽恕”并没有放大正义,其他人的“不宽恕”也没有违背和缩小正义。

其六,关于普方案。

“熊文”特别举出了普方案来为其谬论辩护。2000年,德国人普方在南京的家中,被四个入室盗窃的中国青年所杀。其家属出人意料地要求中国司法当局不判他们死刑,但未被接受。

这被熊培云们当成了“宽恕”和“敬畏生命”的经典到处传唱。确实,很多年以来就有若干西方人在异国(主要是保留死刑的发展中国家)被杀,而其家属主动要求宽恕的案例。

他们这样的宽恕,主要是基于他们不赞成死刑的立场。同时,也因为他们了解一些国家恶劣的生存状况,而出于怜悯的立场。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的“宽恕的有原则性”,我们不能够因为普方们的家人宽恕了,就要求张妙的家人也必须宽恕。如果再考虑到这两类当事人之间天渊之别的生存状况,我们就更应明白,熊培云们的说法,是多么的荒唐。

其七,关于图图主教的名言。

熊培云还举出了南非大主教图图的名言“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进行强辩。

对此,网友“俗士”已指出,图图主教的这句话是基于政治的层面,并不针对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

当然,我们也明白,熊培云们主要还是想从政治层面说事,只是他们非常不恰当地希望应用在药案上。

出于对冤冤相报的血腥的中国历史的警悟,包括熊培云在内,国内有一批人,总是在告诫,要宽恕,“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这种观点,仿佛没有错,还很有道理。其实大错特错,他们错在忽略了“宽恕”的前提,倒置了“宽恕”的过程。

前文已述,宽恕是有前提的,就是罪恶受到了惩处。很显然,于某些国家而言,罪恶还在大张旗鼓地进行之中,就要求受害者们“宽恕”。这样的用心,不是极其险恶吗?说穿了,这样的“宽恕”,实质就是“维稳”,就是想让要受苦受难的奴隶们,稳稳当当、俯首贴耳地当好一辈子的奴隶,这还不够,子子孙孙都要当下去,才符合他们所谓的“宽恕”精神。

另一方面,如果罪恶受到了惩处,宽恕定会接踵而至。苏东国家清算了罪恶,北非、中东国家正在清算罪恶,这些国家血流成河了吗?没有,它们实现了宽恕。

熊培云们是非常无耻地在肢解“宽恕”的精神。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在南非,罪恶横行的时候,民众们也是高举“民族之矛”的,曼德拉也是在坐牢的,图图主教也是在呼吁反抗暴政的。只有当曼德拉得到了释放,南非人民已经触摸到了“未来”,图图主教才呼吁“宽恕”的。那么同理,在某些国家,如果“曼德拉”们也被释放,作恶者们也开始忏悔其罪恶的一生了,人民何尝不愿打开“宽恕”之门,开启“和解”之旅呢?

可,现实是作恶者们还在尽情狂欢。因而,不管是于政治层面,还是于具体的案件,就像药案,熊培云们痛心疾首地责怪“不宽恕”,是不是显得异常荒谬和无耻?

其实,对某些国家而言,图图主教的话,更应该被改成是:“没有未来就没有宽恕。”

其八,关于“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在熊培云等人的鼓噪下,近段时间,出现了一些要求所谓“宽恕”的文章。有一篇《宽恕最美,刀下请留药家鑫》,更是以奇谈怪论、胡说八道,强力地展示着什么叫卑劣。

该文提出,宽恕并不属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专利”,国家机关可以不顾他们的意愿,强行“宽恕”加害者。这实在是公然的白痴与弱智。

包括我国在内,所有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明示,不管是在审判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只有取得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谅解,才可能相应程度地“宽恕”加害者。没有哪一个机关有权绕过受害者或其家属的意愿,而搞什么“强行宽恕”。若如此,还要法律来干啥呢?不如昭告天下:“此国无法,权钱最大”。

该文同时提出,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实就是一种“强行宽恕”。这同样也是不值一驳的弱智。因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也是以广泛的民意为出发点的。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敢公开宣称,其国家意志不是以民意为基础的。

该文竟以“予人玫瑰,手有余香”,来类比他们所鼓吹的“宽恕”药公子的迷梦。哼,试问天下,有几人愿赠药八刀以玫瑰?若如此,那岂不是要惹得玫瑰们纷纷饮恨自尽?

其实该文作者的内心,恨不得要将药公子的8 刀壮举,类比为“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因其肮脏的内心所掩,他们是决看不到,药公子“予人8刀,手满污血”的罪恶事实。

于今时今日的中国而言,在该文作者及熊培云等“宽容派”眼里,哪里是什么“宽恕最美”,分明是“权钱最美”嘛。所谓“宽恕”,所谓“敬畏生命”等漂亮说辞,不过是他们向“权钱”献祭的华丽外衣,而不幸惨遭他们祭奠的当然就只能是中国的法律和正义了。

其九,“不自由,毋宁死”与“不自由,可以活” 。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弗州议员帕得里克怒吼的“不自由,毋宁死”,200多年来,激励着不同地域、不同种族的民众,在争取文明进步的道路上,一代一代地浴血奋战,高歌猛进。

可是在中国,这种现代文明的基本信念,竟被熊培云们污损为“不自由,可以活”。对此,同在这片土地上的我们,首先是感到相当愤怒,然而,更多的还是感到极度羞愧。

当然,这也清晰地揭露出熊培云们为什么乐于替罪恶张目,并以此为荣了。

其十,仇恨的力量。

所谓“宽恕”或“宽容”,及其与之相对的“仇恨”,其实是矛盾的两面,就像钱币的两面一样,既对立,又统一。正是这一组对立统一体的相互对抗、相互依偎,才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取得进步。因而,我们不能将它们割裂,说“宽容”好,“仇恨”不好,或相反。

当然从逻辑关系上来说,是先有“仇恨”,才有“宽容”。仇报了,恨解了,才能谈得上所谓的“宽容”。

可能是出于“维稳”的需要吧,熊培云们秉承主子意图,四处夸夸其谈“宽容”,绝口不提“仇恨”。但,这样的“稳”维持得住吗?

纵观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仇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主推力,“宽容”只是一种缓冲力。

试想,如果像“宽容派”所鼓吹的那样,只讲“宽容”,不提“仇恨”,那今天的西方人恐怕还在罗马斗兽场上与狮子们搏杀,今天的中国人恐怕还在长城、阿旁宫工地上挖山劈石。

审视我们自身,我们相当明白,除了有一个人的躯壳以外,在现代文明范畴下,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各项权利,我们都不着一物。那些当年他们打天下时所鼓吹和承诺的做人的权利,直到6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被一口一个“绝不”给全面否定掉了。

在这样一种“重度畸形”的躯壳之下,能够生长出熊培云们妄想的宽容吗?

关于宽容与仇恨的谁是谁非、历史恩怨与未来走向,太遥远的事,都不想说了。我们只想邀熊培云们,共看北非烽火。这是正在发生的历史,这也是正在展开的未来。

透过弥漫硝烟,不知道熊培云们是否能够明白什么叫宽容?什么叫仇恨?什么叫天怒人怨?什么叫穷途末路?什么叫走向新生?

遥望北非烽火,我们亦要大声怒吼:

仇恨,是我们仅有的权利!

 

 

 

答熊培云:比不宽容更可怕的是不公正

 

 

就在今天早上,我在猫眼上看到一篇熊培云谈药家鑫案的文字。实话实说,对于熊老师洋洋洒洒的漂亮文字,我未敢苟同。我没有不承认先生你不是一个胸怀普世价值的人文关怀者。你也曾谈到“没有谁不惋惜张妙的惨死,没有人不痛恨药家鑫的残忍”,甚至阐明自己的文字并非为药家鑫辩护。但面对“极大的民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你质疑了、止步了,这可能也与你自己所说“对此案并没有太多关注,只是知道微博上对此讨论热烈”所致,于是你劝诫群情激愤的国人: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而我所先看到的,却是第一位留言者的寥寥几笔:比不宽容更可怕的是不公正。这也恰恰是我个人的观点,于是便拿来做了此文的标题。切莫见怪。


   我承认,打倒一篇文章有时需要一篇文章或者万千著作,有时也只需要简单的几个字。很不凑巧的是,你的千字文章倒下的情况属于后一种,因为它在这十二个方块字面前不堪一击。这并非我妄言,若把你的那篇劝诫文章和这同一句式的十二个字并列排放,四两拨千斤之意味便油然而出了。你在微博上留下五点箴言,面对回复当中的群起攻之便觉充满暴戾之气,心有不满便快意删除。于是开始感叹近百年来的中国社会充满暴力,生活在这个国家,暴戾之气却是随处可见的。


   国人暴戾,是当下实情,网上网下,言语不合便拳头说话这是常有发生的。暴戾绝非所有人的最终解决办法,此点我表示赞同,我也希望能够主张宽容,可是现实当中往往出现的情况是:暴戾成了所有人到最后唯一可选的解决办法,这是别无选择。事出有因,因为选择暴戾来充当火把的办法是遭遇了几乎难以翻身的不公正。


   先生提到五点,那么我也提出五点,来借着这篇文章谈谈先生到底在哪里止了步,又在哪里绕了弯。我敢保证,我绝不饱含热烈激昂的忿忿情绪。此时此刻,我很安静,安静到即使发表了什么不合逻辑的言论遭人拍砖也不会就此删去。


    第一,药家鑫案跟废除死刑不可混为一谈,根本就是两个概念。熊老师坦言自己是个死刑废除者,我不敢保证大多数人是否都有暴力倾向,但我绝对健康,包括身体还有心智。药家鑫先撞后杀,手段恶劣,罪行已不需要太多证据来证实。根据现有刑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不为过。但辩方律师抛出“激情杀人”之说,央视专家当众“奶孩子”的场面,以及现场居然召集400名药家鑫同学联名签署免死提案这一系列事实,你不能否认是一起有组织、有目的、有策划的群体行为,根本在于为药家鑫保住一条命。于是才有了部分律师所说“药家鑫案是废除死刑的最好范本”的说法。没错,废除死刑需要一个典型个案,但很可惜,药家鑫案不是。所以,不要混为一谈。


    第二,于是以上所说又可以反驳熊老师的第二个观点,你也明白,如你文中所述“在中国,审判经常受到来自官方(上级部门的干预)或者民间意见(所谓“民愤极大”)的影响,也不是什么秘密”。可是,试问一下,最近几年在官方与民间博弈的社会事件中,大部分又是谁笑到了最后呢?官方握权,资源丰富,民间有嘴,口水横流。官方的平台不让民间说话、官方的专家不说民间的话、官方的指令违背民间的意愿,难道这些都是可以凭借民间的几百几千张嘴去改变的?目前看来,此举很难,因为死者张妙的老公和他两岁的孩子还没有真正上过中央电视台。谁在更有力地影响案件走向,不言自明。




    第三,中国老百姓有自己的传统认知,也有自己的传统价值观,不是一朝一夕便能通过一个案件就能改变的,这需要时间。对于他们的这点“难以宽容”作为一个观念超前者你可以批评,但更多的需要理解。何况这也并非是他们自己希望的样子。“社会没有宽恕,对生命无以敬畏”这是比死刑更恐怖的景象,我承认,但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上行下效,平头百姓是随意可以被捏造的泥人,真正的大手不属于他们。该问问,是谁先放弃了宽恕,是谁先对生命进行了亵渎?这在每个人心里是有标准答案的。再问问为什么?我给个参考答案,是因为逐渐拉大的差距导致的不公正,是不公正先灭了宽恕,先灭了对生命的敬畏。这是源头。


    第四,熊老师为了阐明“若我被杀,请宽恕杀我者,善待他,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这样一句令他颤颤巍巍写下的话,举出了11年前南京德国奔驰外方副总经理一家被四个中国小伙子灭口的案件。法院判处死刑,但被害者母亲从德国远道而来要求宽恕四名待执行的死刑犯。虽然并未成功,但也仍然得到了熊老师的大加赞赏,并感言“宽恕可以在仇人的身上拓展你的生命,而同态复仇却可能终结一切”。当然,也请看清楚,是被害人的母亲要求大赦四人,她是绝对有资格的;然而在法庭上当所有希望保住药家鑫性命的人将他曾经获得的荣誉交给张妙的丈夫王辉手中时,这个男人说:“我不看这些,这些都是垃圾,我只要求判他死刑。”如果在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判罚上我们没资格,那么在要求被害人家属宽恕药家鑫的事情上,你也没有资格。


    第五,说点不正经的吧,对于我们广大比较听话的人民群众,起码对于政府,他们已经够宽容的了。他们的地被征收了,他们的房子被拆了,他们的墓地涨价并且开始要交续墓费了,他们的饭菜里又多了一些不正常的东西,他们的车子又因为油价不得不抛锚了,他们的子女被潜规则了,他们孩子的学校在地震中塌陷了……诸如此类,他们也只是不停地抱怨,不停地上访,不停地向祥林嫂一样重复再重复做一些不可能改变的事情。尽管如此,他们仍然寄希望于政府当中有人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他们甚至可以为此集体下跪,丧失尊严,也没有做出过激的举动。正如早上我一个同学对我所说:你要理解和宽容我们的政府,我们跟别的国家不一样,已经够好了。对他的话,我不做评价,但对我们的普通百姓,他们已经够宽容了。正如韩寒之前博文所说一句:像我这么好,你去哪里找哇。所以,切妄谈我们的社会缺少一些必要或者不必要的宽容。


    以上也大致是我的想法,很简单,还是那十二个字:比不宽容更可怕的是不公正。简单说来,社会公正是社会宽容度的鱼缸,鱼缸不存在,基本上养不了鱼。你首先想到的是图图大主教的“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但在中国,也请在前面加上“没有公正也就没有宽恕”。熊老师是南开一学者,我只是屁大一草民,不知上面的话,会不会也只如一屁响而已?


    即便如此,也愿此屁臭气熏天。

 

可怕的宽容

----评药家鑫事件引发的争论

 

文/俗士

 

药家鑫杀人案已经有很多评论,用民意汹涌来形容亦不为过,我并没有更多可说的。让人无法理解的是,面对这样一起犯罪事实清楚,凶手本人也供认不讳的凶残的杀人案,却引发了网上激烈争论。按理说,判处药家鑫死刑,既符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老的传统法则,也完全符合中国刑法判处死刑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此我找到了《中国刑法学网·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引用如下: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很明显,药家鑫杀人案中被害人张妙没有任何过失,药家鑫杀人的手段极为残忍,情节也极为恶劣。因此,如何判处药家鑫应无异议。对此,也不应存在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分歧。

 

我觉得,引发争议的原因无非是,凶手一方能在中央电视台这样的媒体进行煽情表演和专家学者有为其开脱嫌疑的说辞——无论药家鑫是取得诸多荣誉的“好孩子”,还是他“激情杀人”,还是因为“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都事实上在减轻药家鑫杀人的恶劣程度,有为药家鑫开脱罪责之嫌。因而这些言论和专家自然受到民众的嘲讽和质疑。

 

这些年中国的司法腐败问题缕缕被曝光于各种媒体。因而,人们对能否公正的审批药家鑫有极大地不信任。再加上,药家鑫父亲军方背景身份的传说,也加剧了人们的这种疑虑。可以想见的是,如果药家鑫这样的凶手都能免于一死,那么在中国目前严重腐败的现实下,权势人物为利益杀人,雇凶杀人会越来越普遍。这并非危言耸听,用杀人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时有耳闻,什么“挖死一个二十万”“打死一个人也不过二十万”“打断一条腿十万,打死一个人二十万,现在拆迁这种伤亡赔偿都早造在预算中了。”……的嚣张令人不寒而栗。

 

由于司法不公和权势者的有恃无恐,普通人的不安全感也越来越强烈。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呼吁,还是因为人们内心的恐惧,都促使人们利用可以利用的信息资源——互联网——来表达自己对此案的关切,发出自己的声音。我想,这就是药家鑫杀人案引发的汹涌民意的根本原因。

 

其实,汹涌的民意无非是对中国司法还抱有希望的表现。人们总想通过自己呼吁,要求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然而,令人不齿的是,与民意相对的另一种声音——为药家鑫开脱——也在网上接连出现,而这类观点往往是打着“宽容”的旗号,言说者也多是受西方思想熏染的开明人士,其中不乏启蒙者。

 

作为一个经常上网的网民,我有一个深刻的印象,每有权势人物落马,或者所谓的“官二代”“富二代”犯案面临审判之际,就会有一种声音出现,如:要宽容,应该废除死刑,中国人就知到以暴易暴,要非暴力,等等说辞。似乎有一种为恶人辩护的时尚。且不说这类说辞极少出现在普通人犯罪的时候,有立场之嫌。仅就这些观点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在中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意识至今仍然根深蒂固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在这种文化环境下,免除死刑难免让人难以接受,也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培养人道主义,人文情怀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它需要很长的时间。至少,不能用一个引发公愤的事件作为突破口,这样做只会适得其反。

 

其次,确实在中国文化中缺少宽容意识,但同样也却少反思和忏悔精神。人们在出事之后往往是将责任推给别人,或者自认倒霉。因而要受害人宽恕迫害人,既不合情也不现实。即使药家鑫现在面临死刑的审判,我也没有看到他及其家人真诚的忏悔,还在找借口为自己开脱。

 

第三,也许许多人在高谈宽容的时候,并不真正的理解宽容的含义。什么叫宽容?怎样才是宽容?宽容没有原则吗?《宽容》的作者房龙说:“只要不宽容是我们的自我保护法则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求宽容简直就是犯罪。”而在今天,中国的普通民众面对强权和权贵的欺压,我们有用宽容保护自己的可能吗?在这样的条件下,单方面要求民众宽容就是犯罪。

 

第四,在要人们宽容、宽恕的时候,教导者自身对一些问题可能也是一知半解,可谓是:以己之昏昏却想使人昭昭。比如,前天看到熊培云的一篇《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的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没有谁不惋惜张妙的惨死,没有人不痛恨药家鑫的残忍。在此,我更无意为药家鑫的恶行辩护。然而,面对这个社会随时可见的“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首先想到的是图图大主教的“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如果你了解当年的南非是如何终于走向和解,如何避免冤冤相报,就知道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在面向一个可期的未来时,在日常的辩论中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将是何等重要。

 

这就错得离谱了,虽然他似乎意在“在日常的辩论中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但他显然是引用 “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指责民众不宽容。这也是他这篇文章的主题。稍对南非“真相与和解”运动有所了解,就应该知道,图图主教的这句话是针对南非当时的社会形势说的,是基于政治层面的,与药家鑫这种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系。1994年成立的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颁行的四个赦免条件第二条就明确规定:“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动机,出于个人贪婪而杀人的罪犯无资格申请。”

 

房龙说:“所有不宽容的根源,都是恐惧”。而目前中国司法腐败严重,正是出于对作为保障社会安宁、稳定、和谐的司法体系的不信任,越来越让人们对失去公平正义保障的生活环境感到恐惧。我认为在没有消除令民众恐惧的这些因素之前,切勿妄谈宽容。

 

宽容不是标榜自己为文明人的“银桃子”,不宽容也不是砸向民众的“哭丧棒”。

 

2011年4月9日星期六

 

 

宽恕最美,刀下请留药家鑫

 

 

《请留药家鑫一条命》、《法律不是用来杀人,与张成敏教授唠几句》两篇博文发出后,引来骂声一片,本人遭受前所未有(特别在微博里)的人身攻击。骂人者似乎觉得骂得越凶,越显得他们正义凛然,伟大光荣;骂得越凶,越显得本人卑鄙猥琐。呜呼,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在法律博客上,张成敏教授也写了一篇长长的回帖,展开逻辑上一一反驳。我知道,张教授擅长逻辑,本人也曾得到他的指点。但是,我想说明的是,逻辑并不能包打法律之天下,人文才是理想法律的起点和正道。

逻辑不管多么严密,但解决不了是非和善恶;科学不管多么牛逼,也回应不了心灵的那一份爱意和善良。出生就决定死亡,在理性面前,人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信仰也只有信仰才能唤起人类心头的那一点良知,人类才能活着温和、谦逊和礼让。法律是关乎善的事业,张教授们又何必在逻辑上对本人步步紧逼呢。

我时常想,不管有多么正当的理由,我们能持械杀死另一个人吗?刀锋入肉入心,鲜血淋漓,活生生的人就这样倒在自己的面前,这是何等的残忍。如果我们杀人都敢干,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呢?

2000年4月,江苏四青年因行窃被发现而杀死奔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普方及其妻子、儿子和女儿。面对如此恶性抢劫杀人事件,民众皆曰杀无赦。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普方的母亲赶到南京,她老人家竟然写信给地方法院,请求不要判处四位年轻人死刑。这位善良老母亲给出理由是:“德国没有死刑,我们会觉得,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见《中国青年报》2010年03月31日《冰点:献给生命的礼物》)”。

在这位善良的老母亲面前,张教授充满逻辑的嗜血正义还能那样铿锵有力吗?如果逻辑能够包打法律之天下,法院最好找张教授这样的逻辑高手来断案,但是,恰恰相反,跟着感觉走的陪审团断案至今还备受世人的青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陪审团有利于遏制法律过于逻辑而异化。

很多人担心,“今天,药家鑫不死,明天,你我就可能成为张妙”。但是,我们想过没有,在那些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123个国家里,他们的民众难道个个都成了张妙吗?在这些废除死刑的国家里,哪一个不比我们幸福和快乐呢。何况废除死刑的立论,不在于秩序本身,而在于对人生命的尊重。不管秩序怎么样,都不能执行死刑,也就是“人是目的”的原因所在。

我相信,善开端于宽恕,不管基督教还是佛教都是如此,冤冤相报没有未来。古人说的好:“予人玫瑰,手有余香”。正是由于英国人善于宽恕,将一千年前的女王保留至今,他们的国家也因此和谐、稳定和幸福。而坚持嗜血正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伟大中国,一千年来几多头颅凋零,朝代更替无数,至今还危机四起,明天不知在哪里?

或许有人认为,宽恕专属于受害人的权利,与外人无关。我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从某个角度看,杀人行为就是对国家保护公民职责的最为恶劣的挑衅,所以刑事审判才不彰显私法自由,由有权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对刑事案件,国家宽恕才是真正的宽恕,废除死刑无疑就是国家对“死刑犯”统一的宽恕。因此,宽恕死刑犯就不仅仅是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专利。

今天,那些毕生从事善良事业的法律人,竟然还宽恕不了一个具有自首情节的药家鑫,群情激奋,欲置于死地而后快。我真的难以相信,我们还有什么未来!

 

 

 熊培云: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


核心提示:这个社会会好吗?此时,我最想说的是,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无所不在的戾气与不宽容。它们随时可能暴雨成灾。没有谁不惋惜张妙的惨死,没有人不痛恨药家鑫的残忍。在此,我更无意为药家鑫的恶行辩护。然而,面对这个社会随时可见的“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首先想到的是图图大主教的“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

就在昨天,编辑邀我写一篇关于药家鑫的文字。实话实说,对于这件事情我并没有太多关注,只知道微博上有不少人在讨论,零零散散看过几眼。一个印象是,场面宏大,群情激愤,大凡反对判处死刑的,都被骂得狗血淋头。

我承认,我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具体写作方面,通常只做观念上的陈述,而不涉及具体的案情。若干年前我还写过一篇《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的文章,表明自己因何反对死刑。就在昨晚,为了解药家鑫案,我在微博上简略谈到五点,以求抛砖引玉:

1. 铡刀落在自己的脖子上最重,落在别人的脖子上最轻。 2. 你可能不只在表达一个观点,而且在杀一个人。 3. 废除死刑不等于废除刑罚。死刑之外,刑罚之威慑仍在。 4. 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 5. 若我被杀,宽恕杀我者,善待他,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

“引玉”不成,引来一堆砖头,接下来的事情完全出乎我的意料。短短半小时,有近500条回复,多半是针对我的人身攻击,“我先杀了你……”云云。更让惊奇的是,几位看似温良的女子,也嚷着要提刀索取公正了。记得在上篇专栏里我特别谈到近百年来的中国社会充满暴力——“无知的军队在黑暗中混战”,虽然我不曾因言论受到直接的人身伤害,但是生活在这个国家,暴戾之气却是随处可见的。

不想纠缠于这种暴戾气氛,随后我删除了相关微博。我喜欢安静,若无讨论的气氛,不如“见坏就收”。而现在,夜深人静,借着这篇文章,有必要对我的上述观点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第一,“铡刀落在自己的脖子上最重,落在别人的脖子上最轻”,这大概算是一句西方谚语了。我引用它的意思是,对于一个人是不是要被判处死刑,应该由法官来定,作为民众,虽然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但是不能过于轻率,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无论自己还是他人生命的重量都是一样的。

由此,才有了第二点——“你可能不只是在表达一个观点,而且是在杀一个人”。先不论药家鑫的结局如何,在中国,审判经常受到来自官方(上级部门的干预)或者民间意见(所谓“民愤极大”)的影响,也不是什么秘密。如今虽已告别了群众运动的年代,但因为“民愤极大”导致犯案者被判死刑的事情亦时有发生。在我印象中,2000年天津曾经发生一起泼硫酸的案件,那位叫刘金凤的女子便是在媒体密集声讨下最后走上法场的。民意一旦主导法庭,代表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不再是法庭,而是分贝最高的那一部分民意。

第三,“废除死刑不等于废除刑罚。死刑之外,刑罚之威慑仍在”。这句话是想纠正一个错误,即现在很多人倾向于认为杀人犯若不偿命就等于逍遥法外。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罪犯而言,终身监禁的活刑,其惩戒作用并不一定比死刑差。至于有人担心有门路的杀人犯两三年就可能出来。若真如此,从逻辑上说最需要改变的当是堵住相关司法漏洞,而非让原本可以不死的人继续去死。

第四,“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这个判断来自我多年所得的经验与判断,相信这也是许多人的共识。举例说,2005年11月9日,艾绪强在王府井开车撞人致多人死亡,此为社会之大不幸;而在庭审过程中,部分受害者家属希望分割艾绪强可卖的器官以求赔偿,又何尝不是一种不幸?

第五,“若我被杀,请宽恕杀我者,善待他,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我承认,我很犹豫是不是要写下这段话,它是一份简单的个人告白,但并不止于此。我有一个朴素的愿望,希望这个社会不要永远生活在“我要报仇”的回声里。而我能有此觉悟,其一自然是因为了解宽恕的意义与价值;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十年前听说了那个震惊中国社会的德国故事:

2000年4月1日深夜,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四个失业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他们持刀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时任中德合资扬州亚星——奔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及其妻子、儿子和女儿。据查,盗窃的行动被普方一家查觉,因为言语不通,惊惧之中,他们选择了杀人灭口,即所谓“激情杀人”。四人随即被捕并被法院判处死刑。

让许多中国人意想不到的是,案发后普方的母亲专程从德国赶到南京,在了解了相关案情后,老人竟然写信给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四位年轻人死刑。不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还是驳回了4名被告的上诉,拒绝了受害者家属的求情,维持死刑的判决。故事并未因此结束,同年11月,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自此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

为什么要在一具尸体上寻求不可能完成的公正?读到这样的故事,您也许渐渐能理解我所说的“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了。宽恕可以在仇人的身上拓展你的生命,而同态复仇却可能终结一切。有罪者如果能够真诚地悔过他对另一个人的杀害,他会尽量去弥补他的过失,去帮助受害者完成生前未完成的事情。一个人被杀,国家再杀杀人犯,实际上连续做了两次减法。死者及其家人除了捍卫“杀人偿命”的古训,满足了大众“嗜血的正义”,究竟又得到了什么?

以上是我大致的一点想法。只是简单地表达了一下自己的观点,竟然被许多网友喊打喊杀,“先扎你8刀”,让我再次看到“民愤极大”的内涵。谢天谢地,好在只是在网络上。如果是在一个广场上,面对这群人,我是不是要成为“人民公敌”了呢?

这个社会会好吗?此时,我最想说的是,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无所不在的戾气与不宽容。它们随时可能暴雨成灾。

没有谁不惋惜张妙的惨死,没有人不痛恨药家鑫的残忍。在此,我更无意为药家鑫的恶行辩护。然而,面对这个社会随时可见的“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首先想到的是图图大主教的“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如果你了解当年的南非是如何终于走向和解,如何避免冤冤相报,就知道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在面向一个可期的未来时,在日常的辩论中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将是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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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
1、 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159586&page=1&uid=&usernames=&userids=
2、 答熊培云:比不宽容更可怕的是不公正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160518&page=1&1=1#7160518
3、 可怕的“宽容”——评药家鑫事件引发的争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175239&page=1&uid=&usernames=&userids=
4、 宽恕最美,刀下请留药家鑫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171794&page=1&uid=&usernames=&userids=

 

 

 王勇:药家鑫必须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王勇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药家鑫为什么随身带刀?应被判死刑,性质极其恶劣,无自首情节

中新网西安3月23日电(记者冽玮)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备受社会关注,于23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笔者引用王勇律师文章:1、本案2010年10月20日晚上11点案发后,警方到现场作了勘察,发现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并予以立案,这就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发现。  
   2、根据报道:“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这些报道反映的基本事实是,10月22日下午,经过成立的专案组分析案情,结合警方立案后侦查,结合已经掌握的现场勘察、被撞车辆和肇事车辆痕迹对比等物证,已经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被告人药家鑫,这也就是说明,这时候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药家鑫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只是有待于进一步的审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进一步将证据完善。  
  3、报道称:“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表明的基本事实是,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人药家鑫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药家鑫拘传到公安机关并进行了讯问,也就是报道所称的 “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
  这里要说明一下的是,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规定有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五种形式。在这里,10月22日对药家鑫采取的就属于拘传的强制措施,那么,在采取这次强制措施时,药家鑫仍然没有交代自己杀人的罪行,此时,仍未涉及到是否自首的问题。  
  接下来,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 10月20日晚杀人的犯罪事实,这一事实表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是,在采取拘传措施后,药家鑫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专案组,再次接受讯问时,也就是报道称的进一步审查时,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罪行,并且已经对其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人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不是主动的、直接的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  
  报道:有网友在微博中质疑,如此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在事发一个月后才被报道出来?对此,长安警方介绍称,案发后,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以上也说明,是警方在多了多方打的调查、走访后才通过侦察得出是药家鑫作案的线索,是费了很大周折的。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当庭展开激烈辩论,主要围绕“药家鑫自首是否成立”“药家鑫悔罪态度”“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程度” “药家鑫的主观恶性究竟有多重”四个方面展开辩论。其中辩论的焦点在于药家鑫是否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律师的辩护称,事发后药家鑫被父母带到公安机关投案。从第一天的口供到法庭陈述,都是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不是有预谋有计划,纯属偶然。不是直接发生的故意杀人。而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成激情杀人。而被害人家属则表示,直到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到专案组,再次接受讯问时,才交代了撞伤并杀害张妙的行为。而此时,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罪行,所以其行为只能构成坦白。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一审结束,法官宣布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援民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药家鑫自首情节已经认定。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要从轻处罚。药家鑫主观恶性大、危险性大,不作为他从轻量刑的条件。
   
  来源于新京报(2010年12月6日):药家鑫杀人经过,药家鑫闭口不答为何带刀(2011年3月23日央视13频道法制在线有采访抓获药家鑫群众与他撞伤人的采访视频)
  爆发
  
    发现被撞者没死并在记他的车牌号码,他拿出刀子
    他的爆发让所有人都吃惊。
    “好像突然间所有的路灯都灭了。我把刀扔在副驾驶的位置,我不敢看”。
    药家鑫被抓之后,陕西电视台的记者宫茜见到了他。这是他和宫茜说起杀人之后上车的瞬间。
    10月20日晚11点左右,药家鑫在西安大学城的翰林路撞倒了张妙。张妙是附近村的村民,在大学旁边的一个麻辣烫店打工。当时她骑着电动车和药家鑫同向行驶,药家鑫车加速后感觉撞上了什么东西,他没在意。
    后来他觉得不对,掉头查看,发现张妙被撞倒。
    事情就在此时起了变化。他后来向警方供述,他下车,发现张妙没死并在记他的车牌号码。他拿出刀子。
    腹部一刀,背部三刀,前胸一刀,双手三处刀伤。张妙的妹妹张朗说,致命的是前胸右锁骨处,主动脉被割断。
    药家鑫接受采访时说,他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是怕农村人难缠。
    后面还跟着一句,电视上没有播出来,“我害怕她没完没了地缠着我的父母和家人”。
    宫茜第一眼见到他的时候,明显感觉到药家鑫整个人都要垮下来了,“比照片显得老了五六岁”。他一看到有人提摄像机进来,眼泪一下子就出来了。
    宫茜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回答出那句话之前,抿了一下嘴,想了半天,“看着像有点不好意思说”,后来还是回答了那句话。
    他说话的时候整个声音都颤抖着。他还说,自己后悔。
    他说,如果没有这件事情,他应该已经参加了学校的考试。而且还可以和父母在一起吃一顿热饭。宫茜觉得他应该是一个感情细腻的人,在看到自己那辆红色的汽车时,他突然提到了自己的女友。他说,419是他女友的生日,NO是不分手的意思。他的车牌号是,陕A419NO。
    刀刺张妙之后,事情没有结束。
    在距离翰林路不远的地方,药家鑫又一次撞了人。一男一女。
    他下了车,看了一眼,上车准备掉头开走。
    这时段乖良路过,他正好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看到受伤的人自己认识,上去堵住了药家鑫。
    药家鑫不肯停车,打方向盘。段乖良一把拽住药家鑫的胸口,一手抢方向盘。争夺了几下,药家鑫停了下来。“我一看他就是新手,要不然他拿车使劲一撞我也没办法”,段乖良说。药家鑫的车和驾照都是今年六月份的,新车,新手。
    药家鑫被扯了下来。
    “他很平静”,被撞的男子石学鹏说。药家鑫一下车就蹲在一个地方打电话。当时被撞的女孩伤比较重,石学鹏让他过来扶女孩。
    “他说,还不知道伤的怎么样,一动说不定动坏了”。石学鹏想想也对,没再坚持。
    过了一段时间,药家鑫的父母赶到,张罗着给受伤的人看病。石学鹏对药家鑫父母的印象是,两个人不推诿,很爽快。而药家鑫那一晚,脸色平静,闷声跟在父母身边。
    宫茜跟着药家鑫回过现场。在第二次车祸发生之后,药家鑫将杀人的刀偷偷扔在了附近的草丛里。
    “很奇怪,他指认现场的时候反而很平静”。
    那把水果刀很快找到了,血迹犹存。
    困惑
    记者曾经问过他,你为什么会带刀?他闭口不答
    第二场车祸是个小事故,药家鑫被放了。
    西安音乐学院钢琴系的梁书记说,第二天药家鑫还到学校上课了。
    钢琴课上到一半,药家鑫脸色发白,他对老师说自己不舒服,回家了。
    从此,药家鑫再也没有回学校。
    10月23日,母亲带他到公安局,他承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罗太太不相信药家鑫会随身带刀。每次药家鑫去她家里,都背一个书包,里面干干净净地放着水杯、琴谱和一个iTouch。
    宫茜曾经问过他,你为什么会带刀?药家鑫闭口不答。
    张妙至今没有火化。
    她比药家鑫大3岁,是一个两岁孩子的妈妈。
    张妙家里穷,她想着要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条件。每天她上午串好麻辣串,晚上去卖。一个月七百块钱。
    她总是蹦蹦跳跳,嘻嘻哈哈的。出事之后,妹妹张朗总是觉得姐姐晚上会在外面敲门。她锁门的时候总有个念头,“姐还没回来呢”。
    张妙跟妹妹说,未来的理想就是开个麻辣烫店,“把娃好好心疼,挣钱养活我娃”。
    她的梦想并不难实现。现在的雇主已经开始教她怎么配料。
    事发那天晚上之前,她已经有半个多月没见到孩子了。她给老公打过电话,说一直没给你买过衣服,这次发了钱,给你买一件。
   她两岁的孩子很可爱,瞪着眼睛说,“妈打工挣钱呢”。
   张妙的父亲一直在等着药家鑫的父母出现。他说,“俺们不想要他娃的命,养活一个娃不容易,你总要来道个歉吧”。
   药家鑫从幼儿园开始学琴。他爱好音乐,也曾经是家里所有的希望。
   现在,他在看守所等待着判决。
   人物简介
   药家鑫,21岁,西安音乐学院钢琴系大三学生。
   10月20日,他驾驶着私家车,在西安大学城附近,将骑着电动车的女服务员张妙撞倒。他下车查看,并将正在记车牌号的张妙扎八刀后逃逸。随后,在不远的地方,他又撞倒两位行人后被抓。
    10月23日,他向警方承认自己撞人后将人杀死,“怕农村人难缠”。记者张寒
  
  还有,药家鑫为什么随身带刀?这个刀是非常长的一把刀,足有30多厘米,捅一个人可以从前面进去,后面出来,足有那么长的长度。
  
  原文地址:律师观点:药家鑫应当判处死刑 原文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勇律师
    
  
  赔偿不是救命稻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又杀人,应当被判处死刑  
  
  
  沸沸扬扬的报道,在网络上就从来没有寂寞过,继李刚之子案之后,现在又轮到了药家鑫案。可能是李刚痛哭流涕的“优秀表演”给了社会上某些人一个启示:犯了再大的错,只要悔过,哪怕是表现出悔过的作秀样子,就会赢得一部分人的同情,就会给某些机关重罪轻判留出可操作的空间。可是社会公众明白,这些都是面对血淋淋的现实,犯罪分子想要达到减轻法律责任或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和伎俩而已。他在残忍的将刀刺向被害人时,他有没有感到痛心?看着被害人中刀后痛苦的状况,他有没有痛心?有没有丝毫的怜悯之心?有没有停手?没有,他继续残忍的连刺八刀,然后夺路而逃。
  
  我感觉,用愤怒、震惊、发指等人类能表达强烈情绪的词语,都已经无法表达我的感受了。尤其是,看了一些关于事后药家鑫如何悔罪、平时表现如何之好、如何钢琴十级高材生、是第一次犯罪、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开始接触被害人…….看了这些系列报道,我的心情更加不能平静,我明白,这些都是被告人药家鑫方在为药家鑫如何逃脱死刑的法律制裁在铺平道路,在做舆论的铺垫。但是,我想告诉这些人,你们的行为是徒劳的,你们太小瞧天下人了,无论你准备把药家鑫包装成什么样的天使一样的优秀青年,都改变不了案发时,他凶残杀人恶魔的罪恶本质,他必定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的,天下还是会有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的,正义在人们心中,国家机器也不会无视这种灭绝人性的罪行而轻易放过、纵容这种罪行的,药家鑫死有余辜,必将会被判处死刑。
  
  需要说明的是,我不是仇恨药家鑫,相反,我为他走到今天而感到痛心,他也是爹生父母养的孩子,他的父母为他的成长注入了多少辛酸和爱是不言而喻,本来期望他能成才、成龙、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但是没想到,他成长到今天,他的心理竟然扭曲到这种地步,自私到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残忍的杀人,他的结局,不能不说是教育的失败,既是家庭对他的教育失败,也是学校对他的教育失败,同时还是社会对他的教育失败。这些社会问题,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传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究竟怎么了?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业,在成长过程中关心过孩子的心理了吗?子不教父之过!
  
  当然了,这是另一个层面思考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本案,来从法律上具体理性的分析一下,为什么我的观点是药家鑫的罪行要判处死刑才算是罪刑相适用,也就是才算罪有应得的理由。因为我不是诉讼参与人,没有代理任何一方,所以,对于案件事实并不全面了解,下面我进行的分析,是根据媒体众多的报道总结的,是在假设媒体报道的一些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从理论上进行的法理分析,这些与案件的法律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出入,真正的法律事实只有等到开庭后我们才能看到,所以,在此声明,这只是在假设条件成立下所作的法理分析,仅代表个人的法律观点。
  
  一、药家鑫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手段相当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药家鑫应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本罪的,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3、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那么,结合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看,
  
  药家鑫的行为完全符合,理由如下:
  
  1、主体方面,药家鑫是大三学生,年满18周岁以上了,
  
  符合条件。
  
  2、主观方面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其在撞伤被害人后,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还没死还在准备记
  
  他的车号,他便立即拔刀连刺被害人身上八刀致被害人死亡,问其为什么这么做时?他的回答是:“怕农村人难缠”,结合他的行为,他明知道用刀刺人的前胸后背等要害部位是会使人死亡的,还故意用刀连刺上述要害部位多刀,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明显地具有杀人灭口的故意。
  
  3、他杀死了被害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符合构成侵害
  
  他人生命权利的客体要件。
  
  4、客观方面,他实施了用刀猛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多刀,
  
  其中前胸一刀、后背三刀、腹部一刀,还刺了被害人两只手上三刀,被害人成了他疯狂实施杀戮行为的对象,完全具备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
  
  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判罪量刑。
  
  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不具有自首情节,自首的观点不能成立。
  
  据报道称: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那么根据媒体报道的上述情节,结合法律关于认定自首的规定来分析,则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那就是药家鑫的行为不具备自首的情节,不能认为自首,具体分析如下: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附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结合本案相关报道,我们比照一下药家鑫的行为看一下,他的行为究竟算不算自首:
  
  首先,我们看一下本案案发后的基本事实
  
  1、本案2010年10月20日晚上11点案发后,警方到现场作了勘察,发现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并予以立案,这就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发现。
  
   2、根据报道:“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这些报道反映的基本事实是,10月22日下午,经过成立的专案组分析案情,结合警方立案后侦查,结合已经掌握的现场勘察、被撞车辆和肇事车辆痕迹对比等物证,已经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被告人药家鑫,这也就是说明,这时候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药家鑫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只是有待于进一步的审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进一步将证据完善。
  
  3、报道称:“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表明的基本事实是,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人药家鑫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药家鑫拘传到公安机关并进行了讯问,也就是报道所称的 “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
  
  这里要说明一下的是,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规定有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五种形式。在这里,10月22日对药家鑫采取的就属于拘传的强制措施,那么,在采取这次强制措施时,药家鑫仍然没有交代自己杀人的罪行,此时,仍未涉及到是否自首的问题。
  
  接下来,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 10月20日晚杀人的犯罪事实,这一事实表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是,在采取拘传措施后,药家鑫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专案组,再次接受讯问时,也就是报道称的进一步审查时,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罪行,并且已经对其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人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不是主动的、直接的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
  
  结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以下几点:
  
  1、药家鑫供述罪行前,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并立案侦查。
  
  2、公安安机关在对药家鑫采取强制措施(抓获)他之前,已经掌握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并且据此认定定了肇事车主与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人,并锁定了被告人药家鑫,此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并启动了刑事侦查程序,掌握了主要证据,并随后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但此时,药家鑫仍未如实供述。
  
  3、药家鑫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第二次审讯中,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并且在此之前就已经认定了其为犯罪嫌疑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药家鑫才对自己的罪行作了供述。
  
  上述层面的本案的事实,我们结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逐一分析一下,会发现,药家鑫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自首情节:因为药家鑫的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情节认定的条件,所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首先,药家鑫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自动投案,根据上述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条件,而本案的事实很明显,药家鑫供述前,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其本人也已经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且其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讯问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的罪行做的供述,显然不符合条款关于自动投案的情节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药家鑫的行为不具备视为自动投案的情节。
  
  根据上述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结合本案中的基本事实来看,药家鑫的行为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这里,法律规定的罪行主要指的是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本案中,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他就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的状态,他也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至于其他的情形更是一目了然,药家鑫根本不符合。
  
  再次,本案中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做供述的情节,不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法定认定情节。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药家鑫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
  
  他父母陪同他来到公安机关时的客观事实情况是,其在此之前罪行已经被发现、已经被立案、已经被采取过强制措施被进行了讯问,而此次,是在第二次被询问时,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接受继续讯问的,不属于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行为,其在此之前已经在案了,不存在投案的问题了。
  
  那么,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节,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是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很明显,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其供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
  
  因此,综合以上全部客观事实,结合刑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情形认定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结论,药家鑫的供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只是在审讯中作出供述的认罪行为,只能作为认罪态度这一酌定情节来看待,他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条件。
  
  三、家属的赔偿、事后的悔罪态度、案发前的优良表现,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均不能抵销、改变药家鑫案件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罪行后果极其严重的的性质,应对其判处死刑,方为罪刑相适应,才能正国法、平民愤。
  
  对于罪行较轻的案件来讲,如果案发后有被告人能够真诚的认罪、积极的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做出赔偿,并且其为初犯、造成的后果不严重,或者虽然后果严重,但是其主观恶性不大、取得了被害人方的原谅、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等等情节,则其平时表现、认罪态度、赔偿程度、谅解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等这一些情节,都能作为法律规定的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并可能最终被法官采信,从而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的这些情节,显然不能起到抵销或者改变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客观事实,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本无法通过这些酌定情节抵销乃至消除,即便假设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巨额赔偿、原谅了其罪行,也不能消除他所造成的严重的恶劣社会影响后果,从法律上、从伦理上、从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上,其均无法得到支持,而且,如果对其从轻处罚,势必可能造成更坏的影响和导向,给社会一种罪行再大,只要花钱就能摆平就能逃避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的印象,那么今后那?有可能会让人们觉得只要有钱就可以漠视法律,杀人都不用偿命,一切皆可用钱来摆平,会对法律无所顾忌,会肆无忌惮的做各种违法行为,反正出了事儿花钱就能买命。那样,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将会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暗示和诱导啊。那样的话,就违背了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设立死刑的立法意图了,破坏了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宗旨了,会对和谐社会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因此,只有对其处以死刑,才能罪刑相适应。
  
  另外,大家不要被事后的所谓悔罪态度、积极赔偿所迷惑,我不否认,事后身陷囹圄的被告人药家鑫的悔罪态度当然是真的,他一夜愁白了头发,并不都是代表了其全是因为悔罪,还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其对法律责任承担的恐惧造成,害怕法律的制裁,想着自己完蛋了,恐惧、苦闷、加后悔,这些复杂的感情都有,不会像有些善良的人们想象的那样,一夜愁白了头全部代表了他是多么的悔恨啊,代表了他心里只剩下了悔恨、其悔罪的态度是多么的诚恳啊。
  
  换个角度我们想想,被告人药家鑫在撞倒被害人时,下车看到被害人还活着,并且要记自己的车牌号码,他做出的反应是马上拔出刀来猛刺被害人八刀,明显的要置其于死地,被害人前胸后背和手上都有伤,反映了被告人多么惨无人性的疯狂杀戮行为:前胸一刀、腹部一刀、后背三刀,这说明在刺了被害人腹部和前胸后,被害人出于疼痛、出于本能的恐惧转身背对被告人,而这时,被告人并没有丝毫的慈悲之心,没有住手,而是继续向被害人背部要害猛刺三刀。至于为什么要刺被害人的手,而且是两只手都刺,其原因很明显,是让被害人不能记下车号。被告人的手段多么残忍可见一斑了。
  
  作为一个执业十几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看到过无数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鉴定照片,我更是实在不忍心去想象那残酷的杀戮场景,可这又是在公众心中根本无法挥去、无法抹掉的血淋淋的现实,它无比真实的存在过。我们有谁能够感同身受地体谅过善良的被害人在面对凶残的被告人用刀猛刺自己身体时那一刻的无比的痛苦与恐惧?以及被刺后濒死时,被害人所能想到的自己孩子、家人时的无比苍凉的悲惨心理?她那时是那么的无助、痛苦与恐惧……,我们谁又能体谅被害人死后,其家属精神上的无比的伤痛,被害人那可怜的孩子仅仅两岁多,就永远没了作为人一辈子只能有一个的无可替代的妈妈,孩子的一生会是怎样的痛苦?难道这些痛苦是可以用被告人悔恨的几滴眼泪、家属所谓的多赔偿金钱能够抵销的吗?
  
  其实我并不痛恨药家鑫这个孩子,也不怀疑这孩子平时表现比较优秀的报道的真实性,甚至对这孩子的结局表示惋惜、同情,但是,我痛恨的是这种犯罪行为,这种丑恶的、凶残的,拿别人生命不当回事儿的罪恶行为,永远都会是被世人共同痛恨、谴谪和无法原谅的。
  
  疯狂过后,被告人药家鑫恢复了平静,陷入了悔恨,但这些都无法抵销他疯狂杀人时的残忍,他是个成年人,精神没有问题,他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是会剥夺他人生命,但是,仅仅为了:“怕被农村人缠上”,便对被自己撞伤的被害人痛下杀手,连刺八刀,凶残的将被害人杀死,药家鑫事后再平静、他之前再是个无比优秀的好孩子,他也必须对自己的凶残行为承担后果,即便没文化的人也都知道一句最常说的俗话:杀人偿命……,只要不是作为军人在战场上合法杀敌、不是行刑人员依法执行死刑或者不是正当防卫,那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需要承担责任,更何况本案中手段是这样的残忍,令人发指!!!
  
  如果对药家鑫从轻处罚,轻易地就原谅了其罪行,仅仅是因为其平时表现好,又是第一次犯罪,那么,我们不仅要问,马加爵平时表现也没有劣迹,也是咱们百姓家的孩子,也是优秀的大学生,他残忍的用锤子杀死四名同学时,手段也是那么残忍、疯狂,事后他也表示悔意,难道,对他处以极刑是不正确的?之所以处以极刑,难道是因为他没有钱对受害人家属做出赔偿?没钱就得拿命赔?有钱就能买命?
  
  还有,北京小伙杨佳在上海杀害六名警察的案子,杨佳平时也不黑社会痞子啊,也是普通老百姓家的孩子,平时也没有什么恶劣的表现,那么,他作案时,手段也是非常残忍、疯狂、凶残,事后也处以了极刑,我们认为法律对其判决还是罪刑相适应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再回过头来看本案药家鑫,跟上述两位如出一辙,在本案中,被告人撞伤了人不但不去救人,反而对被害人痛下杀手杀人灭口,对被害人痛下杀手时毫不手软,连刺八刀,杀人后仓皇逃窜时,其又撞到了两名路人,并且又企图夺路而逃,被抓获后(媒体词语)其也没有主动、直接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十几年的律师,我根本没有看出来他哪里有什么从轻情节啊?他的社会影响不够恶劣?他的手段不够残忍?他还有什么可以让人同情、原谅的?不要被外表所迷惑。我们真正痛恨的是凶残的杀人罪行,这种罪行我们是绝对不会原谅的,也无法原谅。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凶残罪行史上实属罕见,之前闻所未闻,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完全符合处以极刑的条件,而其所谓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赔偿程度、平时表现等等酌定情节,均不足以抵销其罪行的残忍、恶劣、严重程度,不足以消除其造成的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我认为,应对其处以极刑,方能以正国法。套用一句历史陈词不为过,那就是:不杀无以正国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我们拭目以待。同时,仍希望药家鑫的父母能够正确理解自己孩子的罪有应得,并积极履行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法定义务,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说心里话,我们也很痛心,对药家鑫的父母也表示同情,但是,没有办法,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判处极刑,那也是罪有应得,是其为自己罪行付出的应有代价,因为:
  毕竟不管是什么理由,任何人都无权随意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利!!!杀人者,等于也同时把自己杀死了,杀人是最严重的罪行。珍惜生命,包括珍惜自己的生命,同时,还包括珍惜他人的生命,生命是平等的。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的!!!社会的基本正义与公平就靠我们社会公众一起来维护的。
  
  再次说明,本文所有观点,是作者本人根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假设为成立的情况下,对本案所做的法律观点分析,只代表个人观点。
  
  再次重申我的观点:赔偿不是救命稻草,金钱不是万能的。药家鑫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让我们公众对判决结果四目以待吧。
  
  以上观点正确与否,欢迎各界网友探讨评论。

 

 

尉迟:药家鑫案:争论源于对公正司法的忧虑

    这本来是一件几近离开公众视线的个案,尽管案件发生伊始也曾经遭遇满是愤怒的舆论。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张妙连刺数刀致其死亡,骇人听闻。由交通肇事到故意杀人,而且情节是如此恶劣,犯罪性质的转换在瞬间完成,犯罪嫌疑人现在所有的悲切与懊悔都无法阻止人们去回想那个残忍的夜晚。

因本案恶劣的情节而引来的舆论聚焦,随着个案进入司法程序而暂时归于平静,直到2011年3月23日,药家鑫案一审开庭,公众的注意力才又一次回到这个案子。接下来的时间,本案以及由本案衍生出来的各类话题,在互联网上保持着足够的热度,相关争论甚至无日无夜、不眠不休地在进行。

 

从已经呈现出来的情况看,围绕药家鑫案所生发的一场混战,其主题实际上不停地在转换着:一审开庭勾起的,首先是公众对个案细节的再追问——到底够不够得上自首,什么才算“激情杀人”,究竟是八刀还是六刀……随之而来被关注的,则是药案的一些附加衍生话题,诸如李枚谨教授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的“钢琴杀人说”,以及据说是“药家鑫师妹”的李颖力挺言论。也几乎与此同时,关于死刑存废的话题被“适时”引入讨论范畴。一时间,战成一团,不同观点的焦灼状态又貌似共同指向了一次显得过于粗放的立场站队。宏旨各异的很多问题纠缠到药家鑫案这一个点上,让个案变得难以被厘清。

 

一审开庭,对细节的反刍与追问

 

药案一审开庭,借由传媒最终反馈到公众面前的信息,当然可能是不全面的。但从资讯呈现的角度观之,网友的普遍困惑与疑虑起码是可以理解的。在庭审现场,犯罪嫌疑人药家鑫痛陈个人的成长经历,“从小就被父母寄予厚望,管束极严,每天就是学习、练琴两件事,练得不好就挨打……一度有自杀的念头”。这或许被认为可以用来解释案发当时痛下杀手的原因,但成长背景的细节描述或许可以让人对罪恶身后的“可怜之处”详加体察,却无法与当时当事的凶残形成必然的正相关。尤其是某些权威媒体的切入角度,让人对其所应秉持的客观与中立产生一如既往的怀疑。

 

客观上增加公众愤怒和不解的,有很多细节和倾向,正是这些倾向导引出可以理解的那份担忧。比如律师的“激情杀人”辩解,这一在我国刑法中无法寻到明文规定的概念,在以往不少案件中被引用,但往往是被害人本身有极大过错,正是这些过错为激情犯罪提供氛围,才让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或可怜悯的处境。本案中,被害人张妙如果可以被理解为有过错,恐怕只能用“药家鑫师妹”的荒诞理解角度来揣摩:被撞后是不应该用记车牌来刺激肇事者的,这是一种完全不可理喻的强词夺理逻辑。据最新报道,西安音乐学院出面否认了这位“师妹”李颖的存在,并且在行文中表达出学校因此被抹黑的委屈。

 

本案中的很多细节,在案发时与一审开庭时的差异描述,加剧了公众的疑虑。在庭上争论极大的自首认定,被细心的网友寻到此案发生时的报道措辞。而此前一直被引用的“连捅八刀”在一审中经法医鉴定也成了六刀,被减掉的两刀被认定为被害人的“抵抗伤”,这引来了舆论的一次哗然。单从学理角度观之,“抵抗伤”是一个常用的法医学概念,却在个案的庭审中让专业知识稍显缺乏的网友认为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其实理性分析之后可以做判断,犯罪嫌疑人刀数的增减对于犯罪最终的认定与科刑,不存在必然因果。但是什么加剧着这种担心和急躁,倒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还不止于此,本次开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参与了旁听,并在庭审后进行了事关案件该判何种刑罚等问题的问卷调查(据最新的报道,来自药家鑫母校的同学比例仅为40人)。这一举动受到被害人家属以及大多数网友的质疑和不满。从细节角度考量,旁听人数分配当然是一个问题,20多个农民对400多名大学生,这貌似不是一个公平的对弈。但问题在于,靠社会角色的不同来预估立场,本身就不是严谨的态度,或者根本就不成称得上民意。如果这样的问卷被引入司法裁判的参考,无论参与调查的社会角色的数量对等与否,都将是灾难性的结果。这一举动或可以被认为是司法试图听取民意的尝试,但弄巧成拙地导致让公众以为司法在想尽办法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司法与民意,这对亘古未有改变的关系,在这次的个案中被选择了一个不智的角度。权且把这些理解为公众的“误解”,而接下来李枚瑾教授的“不白之冤”则更加剧了这种“误读”。

 

在专业学术上有其位置的李枚瑾教授,在包括药家鑫案件在内的多个焦点案件中都曾经在大众传媒上表达观点,但此次药案中李枚瑾教授的观点被概括为“钢琴杀人说”,进而被认为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教授观点招来颇多骂名。继而出现的子话题来自专业主义的辩解,而这些辩解忽略了的,是“成长历程”费心分析与药家鑫“怕撞到农村人,特别难缠”的动机陈述的格格不入。当然,在李枚瑾教授之后的回应中其实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作为学术研究的观点在进入大众传媒之后,它所需要负载的意义注定要超出学术本身,再加上观点镶嵌在一个被认为有所倾向的平台之中,公众的“误解”有理由被理解,这无关所谓民粹对待知识的态度,与新闻专业主义的理性也关系不大,而事涉学术如何在一个恰当的场合进行恰当而全面的表达。

 

细节追问没有止息的迹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追问与担心,可能才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什么样的社会氛围在酝酿着公众的疑虑,药家鑫案只是再一次把这一问题提了出来。

 

死刑存废与药案的个案公正无涉

 

在药家鑫案这个节骨眼上,还有一个话题被引入讨论,那就是死刑存废。死刑问题在中国的刑事司法研讨过程中一直被认为是根硬骨头,而废除死刑的最大阻力也大都被认为源于民意与传统的牵绊。通过药家鑫案来再次掀起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进而希望通过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和个案来推动死刑的最终废除,可能是不少法律学者的愿望。不得不说,在死刑问题上学术观点的各异都值得尊重,只是当下的药家鑫案,可能并非一个最佳的研讨时机。

 

死刑的存废之于一国的法治现代化而言意义重大,它注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指标参数。从20世纪刑罚人道主义肇始,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废除死刑,而在我国刑事法律的改革路线图上,慎用直至最终彻底废除死刑都已然是不容动摇的目标。而学者基于法理层面对死刑制度的鞭挞,实践论者着眼于鲜活个案的不懈努力,都有毋庸置疑、值得尊敬的意义。唯一的问题在于,被掺杂在药家鑫案中引出的死刑讨论,对于个案本身的司法公正问题,其实没有任何实在因果。

 

有论者谈到,即便是死刑在下一刻就要被废除,对于药家鑫案这一个案而言,其讨论的界限还是不得不困于应然层面的体认。判不判,怎么判,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都必然要受现有法律制度的制约和决定。一些同样坚持死刑废除观点的学者表示,用诸如聂树斌案等其他枉杀错案来进行死刑存废的宣讲,可能会更加避免论争带来的内耗。

 

现在最牵绊公众目光的,还是个案的正义实现问题。该杀还是不该杀,原本无法强迫所有人都在瞬间上升到人类宽容的境界中,况且宽容的要求与和解的愿景,都首先要基于被害人亲属的个体意愿。让个案正义以尽可能看得见、看得清的方式实现,这是第一位阶的价值诉求。

 

汹汹民意源于对司法公正的担心

 

一件刑事凶案上升成为社会热点事件,最容易遭遇的非难便是所谓民意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药家鑫案亦未能免俗。从一审开庭之后的十几天时间观之,舆论的争吵确实汹汹,但是否真的存在民意左右司法的情况,倒很是值得商榷。一个起码的判断是,在现有司法状况之下,民意很难真的影响(更遑论左右)到司法裁判。而在包括药家鑫案在内的诸多司法热点案件中,汹汹的民意所要表达的,其实是一份担心,对是否能够公正判决的担心,对其他力量干预甚至左右司法裁判的担心。

 

谁能左右得了司法?退后一步的问题便是,司法本身为什么还存在被左右的空间和可能?现代法治的基石之一在于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与否的判断,需要结合它在现实制度与土壤中不同境遇进行研判。最实在的情况是,真正由民意或者舆论左右了的个案判决,可能根本不存在,而多见的情况是,民意被假借来操纵司法。围绕个案的所有讨论与不舍追问,是源于一种对现实司法的无法完全信任,这种不安是应当被理解和回应的。

 

药家鑫案到现在,一审宣判在即,但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到一审开庭的这段时间中,很多值得追问的不正常现象屡屡发生,公众的揣测或许没有确凿依据,但它是在以往案件经验背景下得出来的常识判断。社会不公成为普遍的观感,公器私用(甚至滥用)于强势的一方,这些生活中的见闻为当下发生的新的不正常做着背景板。民意表现出来的这种忧虑是确实存在的,哪怕在新发生的个案里还没来得及显现。热衷于人肉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或许局限于个案环节会被认为是无礼,但刚刚以失望与无奈收场的种种前戏一次又一次印证了人们的生存体验。

 

作为个案当事人的药家鑫最终会被科以何种刑罚,都注定是悲剧收场,而争论到现在的气氛中,需要做的也只剩下静观。在司法判决未作出之前,所有的讨论当然需要遵循一定的界限来进行。民意在此期间对于司法审判中种种细节的追问与疑虑,应被认为是一种贯穿全程的非体制督促。过往个案用结果证明,这种督促有其必要性,这些担心也并非空穴来风。需要强调的是,期待每一次的个案正义,这跟人们想要追逐的其他宏伟目标不存在本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