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aps 15aw m65帽子:“7.23事故”何以赔偿罹难者91.5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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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事故”何以赔偿罹难者91.5万?
毛牧青/文
“7.23事故”发生后,对罹难者赔偿金额也是一个引人瞩目的焦点。据说先是172万又追加20几万,随后官方发布为50万,最近又由官方宣布为91.5万,可谓是前所未闻的“三级跳”的反常。
从情感上说,人没了多少钱也买不回来,赔偿再多人们也能理解。但为何能在短时间内将铁路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提的如此之高兑现如此之快,颇值得探讨。
显然,面对国内外舆论对“7.23事故”的质疑愤怒的负面效应,及遇难者家属对事故背后原因语焉不详的强烈不满,这种由低价变高价赔偿,就像讨价还价的市场交易,带有某种“花钱消灾”的味道。
近几十年来,铁路运行造成的死亡事故屡见不鲜。铁路肇事引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始终是个困扰人的难题,也引发法学界的不同争议。尽管国务院和高法院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和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还是引发了不少质疑,甚至引起是否违宪的讨论,争议焦点大都围绕死亡赔偿金性质、请求权主体、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等。国人在不断质问:票价一个劲疯长而赔偿却原地踏步究竟是何种缘故。即便是先有的条文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缺乏法律公平公正的“同命不同价”“地域不同价”“内外不同价”等歧视做法,甚至还出现过十多年前火车撞死路外人员仅赔偿300元的先例;即便在造成多人死亡的同一事故中,也存有城镇和非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数额巨大差异;……这些现象,让人倍感国人的命不值钱,产生难以理解和极度愤慨的心理不平衡。
国务院2007年7月11日公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这使多年不变的铁路事故的低赔偿标准规定成为一堆废纸,应该说是个不小的进步。
随着社会进步及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等因素,近年来赔偿数额也在加码,应该说是个自然和必然的趋势。但操作上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一直存在。
实际上,我国这次赔偿标准升至91.5万,凸显的是强大民意主流呼声,迫使官方被动在重大事故赔偿方面妥协所致。即便如此,相对国(境)外的其它交通工具事故,及以往国内同类铁路事故,我们的这个赔偿标准也是较低的。
比如同类的铁路伤亡事故赔偿。2008年胶济铁路“4·28”事故赔偿,死亡人员家属中,最多有拿到了70多万元的,最少的仅是个“基数”17万元。而其它一些国内铁路事故死亡赔偿金额,一般都在20万元左右;今年4月27日的台湾阿里山游览小火车倾覆造成大陆游客5人罹难,每个遇难者家属获赔88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97万元;2008年美国“9.12洛杉矶火车相撞事件”造成26人死亡,遇难者家属及事故幸存者共获赔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50万元。相比之下,我们的差额竟是人家的1/20~1/40甚至更多。
而空难赔偿就跟无法比了。去年“8.24伊春空难”算是最高了达96万,一般空难也多为20万元左右甚至仅12万。而1988年”12.21洛克比空难”造成270人死亡,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00万美元,约合当时的人民币8270万元;同与我国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2007年的“7.17圣保罗空难”,造成199人死亡,遇难者家属共获赔1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700万元。相差倍数竟达N百倍,这让我国“空难”赔偿情何以堪?
同样,国外还很重视对伤者的高额赔偿。以日本为例: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人身伤害赔偿金额都在千万日元以上;如果伤者留有严重后遗症丧失生活工作能力,赔偿数额更大,还关心着伤残者后生的社保待遇。日本历史上曾有过赔偿金额超过2亿日元的最高纪录。而国内对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却很少提及受伤人员的赔偿情况。即便提及也多为数额不高的赔偿“一次性具结”了事,这也为以后无休止的纠纷埋下伏笔。
诚然,我国有自己的国情,就目前的条件还无法与一些发达国家赔偿同比,但总不能以此为借口为搪塞忽视对赔偿应尽的责任。在同为珍贵同为尊严同为平等的生命价值面前,我们的死亡赔偿标准,是不是还缺乏起码的人性标准?我们各行其是的法律,是不是混乱的太说不过去了?
“花钱消灾”的平息众怒也罢,领导一句话定乾坤也罢,退一步说,毕竟是人民的钱,还是用在人民自己身上,算是物归其主的一点心灵慰藉,也是在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上的一个沉重起飞吧!
真真祈盼以后的事故能以这91.5万“高价”为参照系数,尽快制定和规范我国事故伤亡赔偿的法规,举一反三让所有领域的伤亡事故赔偿也能走上正轨。并以此为教训,减少人祸事故的发生。这才不枉对死去同胞及其家属的悲悯之心和自惭之悔呢。
2011年7月30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