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国法定节假日:第三届(2010年)年度十大性与性别事件评点公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28:27

    评选背景:

2008年、2009年,我们成功地举办了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社会10大性/性别事件”的评选。当时我们便坚定了一直将这件事情做下去的信念。

本年度评选由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名中青年学者共同完成,通过评选本年度的性与性别的重要事件,倡导进步价值观,推动社会性观念与性别观念的进步,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

与“性”这一热门话题相比,我们更强调被社会冷落的“性别”视角。

评选为青年知识分子自发进行,发出独立的声音,不附属任何机构。

 

    评选目的及意义:

  我们希望通过每年一次的这一评选,经由媒体向公众社会发布,能够起到引导性与性别的舆论导向、推进性与性别的文明建设、促进性权利与社会性别平等,增加社会民主与宽容,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们的评选,是基于对过去一年间成为社会关注的新闻事件进行的,但是,我们的评选与评点又并非简单地炒作热门话题,而是希望能够通过评选与评点传达出一种进步的理念,引导社会舆论,推进社会变革与进步。所以,有一些公众知晓度很高的事件并未入选,而一些公众知晓度低的事件却可能因为其意义的深远而入选。(因此,请格外关注我们评点的倡导性。)

  我们希望,每年评选一次,坚持下去;我们相信,历经10年、20年的努力,这一小小的举措,一定可以起到积水成渊、积沙成滩的效果,对中国社会的性文明与性别文明的建设做出贡献。

 

    评委组成:

  这一活动,由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主办,由活跃在当今中国学界的10多位中青年学者自发组织的,方刚为发起人和召集人。本活动没有任何官方色彩,评选活动未接受任何资助,为独立知识分子的民间声音。

  目前参与的学者,均在从事性别或者性的研究,基本都在高校执教,基本上都属于人文社科领域的博士,而且在学科、性别、研究侧重上各有不同,因此形成了极好的互补。

 

    2010年度评选评委名单(以姓氏拼音为序):

    陈亚亚,上海社科院文学所研究人员,女权在线(www.feminist.cn)负责人,女权主义者,电邮:voiceyaya@163.com

    方刚,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社会学博士,《华人性权研究》副主编,从事性研究与性别研究,电邮:fanggang@vip.sohu.com

    胡晓红,东北师范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性别研究,侧重公共政策和性别教育视角。电邮:huxh390@nenu.edu.cn

    黄灿,独立性学学者,艺术家,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性文学艺术委员会副主任,《华人性文学艺术研究》主编,主要从事女阴文化及妓女问题研究。电邮:can.huang@163.com

    李扁,中国青少年艾滋病防治教育工程发起人、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青年性学论坛召集人。生物学硕士,主要从事性教育、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电邮:libian2878@163.com

    彭涛,哈医大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哈尔滨医科大学性健康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 从事性健康研究与教育,以及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健康促进。电邮:pengtao1@china.com

    裴谕新,女性研究博士,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性、社会性别、女性研究,关注社会变化情境中女性的性选择与生活政治。

    沈奕斐,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教师,复旦大学社会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研究方向:社会性别与家庭,电邮:yifeishen@gmail.com yifeishen@hotmail.com

    徐兆寿,西北师范大学副教授,作家、学者,主要从事性文学、性文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国内首开性文化课。电邮:xuzhaoshou@126.com

    赵合俊,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性与人权理论、性法律研究,侧重人权与法律视角。电邮:hejunzhao79@126.com

    张玉霞,性别与传播学学者,从事性别研究,侧重大众传媒视角。电邮:allen.xj@cuc.edu.cn

    张敬婕,执教于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女性研究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媒介与女性”教席,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成员。国际传播博士研究生。致力于传媒、性别与文化的研究与教学。

    张静,中华女子学院教师,社会工作师。主要从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亲子关系辅导、青少年性教育等研究。电邮:zhangjing0808@yahoo.com.cn

 

   2010年“中国社会10大性/性别事件”及评点    (以事件发生时间排序)

 

    性爱局长日记

    事件:

    2月底一网帖曝出广西某烟草局长“很黄很腐败”的私密“性爱日记”,记录其多年来如何受贿及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部“香艳日记”在网上广为传播,经网友迅速展开的“人肉搜索”查实,事主为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韩峰,网络称之为“日记局长”,该事件被称为“日记门”事件。3月1日广西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承认,事件主角韩峰已被停职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正式调查。其后韩峰因涉嫌收受贿赂被检察机关逮捕,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评点:

    “日记门”事件是一场轰动的网络行动。大众对“性爱局长日记”的集体围观,裹挟着复杂的集体情绪。既有对事主隐私生活中“香艳情节”的群体窥探,是继“艳照门”、“兽兽门”后又一波网络色情偷窥狂潮。又有聚焦于官员受贿之公共事件的群体仇腐愤慨和追讨。垂直管理特色制度下的烟草专卖行业曝出此类钱、权、色交易的腐败案件,凸显了公领域中权力和资源的核心问题,从此意义而言这一事件是网络反腐的成功案例。还有对网络暴力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理性反思和质疑呼声,日记发帖者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事件相关人员尤其几位女性的个人隐私在人肉搜索后被“有图有真相”的“裸晒” 曝光,其隐私权、名誉权等私领域被严重侵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执笔:张玉霞)

 

    相亲节目火爆

    事件:

    2010年5月28日,浙江卫视连续 13天推出特别版《为爱向前冲》,6月上海东方卫视在每周五推出大型相亲节目《百里挑一》,加上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安徽卫视的《缘来是你》、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等,各大卫视的“相亲”大战愈演愈烈。电视相亲节目扎推的高娱乐性、交友嘉宾的戏剧化、相亲服务质量的降低、收视率的提高俨然成为趋势。有相亲的女嘉宾言称“我的手只和我男朋友握,别人的话一次20万”,“宁坐在宝马后面哭,也绝不坐在自行车后面笑”等“语录”引起社会热议,还有相亲节目中的男性被当众指责为“做作”、“娘娘腔”。批评者认为相亲类节目将误导人们的爱情观和价值观。规范相亲节目呼声渐高。6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和《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两份文件,对最近引起很大社会争议的相亲类电视节目进行整改。

    评点:

    此类婚恋相亲节目有渲染低俗、误导价值观和婚恋观,特别是依靠贬损女性形象、使用不健康语言等手段博取收视率。我们认为,相亲节目如果能“成人之美”本身是好事,关键在于其娱乐环节中体现的性别刻板印象,节目中“娘娘腔”等言辞本身对男性气质就是一种偏见与歧视,女性性感秀场相亲等与男性的经济地位挂钩,这些内容更凸显女性弱势地位与自卑心态。多元社会中的任何一种性别都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在商业炒作下的相亲节目,必然成为强化社会性别刻板印象,进一步加重社会偏见的工具。 (执笔:张静)


    董珊珊家暴致死案

    事件:

    董珊珊,26岁,与丈夫王光宇于2008年结婚,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后经常遭到丈夫殴打。其后短短几个月,她及家人先后八次报警,曾提起离婚诉讼,也曾在外租房躲避。最终,一次致命的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0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王光宇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评点:

    国内对于家暴问题的关注正逐年升温,但政策的修订和机构的救助行为却改进不大。董珊珊生活在北京,并非偏僻小城,仍然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家暴事件。而在司法环节,其夫本来以故意伤害罪被捕,最高可判死刑,后来检察院却改为虐待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如此一来,本意是要保护家庭弱势一方的“虐待罪”却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董珊珊案中最令人痛心的不是施暴者的凶残,而是系统性的怠慢和姑息。从这一点上来说,董珊珊所留下的拷问,绝不仅限于家庭暴力领域。

    其实,之所以会发生董珊珊这类惨剧,与人们长期以来把家庭暴力视为个人隐私或者家庭纠纷来看,而无视很多情节严重的家暴早已构成了犯罪。年底出现的一例婚内强奸被判无罪案也是如此,法官认定同居是已婚者的义务,再次印证了人们对婚姻关系的误读,而这也正是导致家暴事件屡发的深层文化根源。(执笔:陈亚亚)

 

    南京“聚众淫乱”案

    事件:

    年内,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因为“组织换偶”而成为社会热议话题。22名犯罪嫌疑人被南京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起诉到秦淮区法院。检方查明,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这些人总共参与了35起聚集活动,其中马尧海就被控“组织”或参加了18起。他在这些人中不仅是学历最高的,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法院最后对这22人进行了判刑,马判刑最重,为3年半。

    评点:

    换偶是个人私事,只要当事人是自愿参与的,社会主流道德和公权力就不应该干涉。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性道德标准,用多数人的性道德标准压迫少数人,是一种性的道德霸权主义。只要一个人的行为选择不伤害到别人,任何个人和团体都没有权利干涉。换偶者选择换偶是他们的性人权。社会道德和秩序应该保障性人权,人权高于道德。

    “聚众淫乱”是中国现行刑法的用词,具有污名化的色彩。而同一年晚些时候,同样是南京,还判处了一起“同性恋聚众淫乱罪”,但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弹,其中可以看到同性恋者的弱势,他们的性权利更难受到尊重。(执笔:方刚)

 

    拯救男孩话题

    事件:

    一本题为《拯救男孩》的书成为畅销书, “拯救男孩”的概念流行起来,无论其始作俑者的本意为何,但公众更多关注的,仍然是所谓“不像男子汉的男孩子”。在这种声浪中,强调着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甚至有这样逻辑混乱的论述:“男孩的天性决定了他必须与运动相伴终生。没有运动就没有男孩,更没有男子汉。没有运动的男孩一定是问题男孩。”公众热衷于基于生理性别差异基础上的二元划分,以基于生理差别来强调“阳刚之气”。

    评点:

    “拯救男孩”的概念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其理论基础是对支配性男性气质的推崇,以及对男性气质生物决定论的认同,并且构成了与性别平等追求的对立。当代男性气质研究认为,男性气质多种多样,不同的男性气质之间没有高低贵贱的等级划分。如果一个文化规定了支配性男性气质是正确的,其它的男性气质表现都是“不足”,需要被“拯救”,那这个文化便不是开放的文化。一个社会对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如果采取敌视或“拯救”的态度,我们会认为这个社会才是需要“拯救”的。 “拯救男孩”所倡导的理念,均是与这些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当倡导男女性别角色径渭分明的对立之时,也就在进一步强化着两性的差别,通过文化建构着两性间的距离,使得追求性别平等的人类理想更加遥不可及。与鼓吹“拯救男孩”相反,我们愿意倡导“兼性气质”,理想的人应该兼具男性和女性的性别气质中的优点,而不应该作性别的划分。如果是美好的品格,比如刚强、温柔,又何必分男女呢?但如果这品格走向极端,变成专横或无条件的顺从,那男女都不应该要。(执笔:方刚)

 

    热议伪娘

    事件:

    刘著,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就读于四川音乐学院作曲系。2010年参加“快乐男声”南充分赛区比赛,因烟熏妆、穿蓝色丝袜、高跟鞋等“女性化”的装扮和表演而引起社会关注,最终入围成都唱区50强。其 “伪娘”称号被更多人视为商业炒作。

    评点:

    刘著引起社会热议,说明了我们今天的社会对多元性别的不宽容态度。如果刘著在这个事件中是有充分的主体性的,那就要承认在多元而丰富的性别存在中,刘著为“扮装”(日系动漫命名为 “伪娘”)提供了一个鲜活的印证。当社会提供给性别多元选择以实现的机会时,个体性别特征的差异就允许他们利用这些机会。结果将不是一个“退化”或“充满乱象”的社会,而是一个每个人的自我都得到充分发扬,每个人都可以自己的生活方式存在的真正的“和谐社会”。即使刘著本人是为了“出位”而选择了成为“伪娘”,那也是他的个人权利,别人无需指责。(执笔:张敬婕)

 

    凤凰少女坠楼案

    事件:

    2010年9月,16岁少女邱某某和侯某在湖南凤凰游玩,受邀与数名当地男性一起在KTV唱歌,随后被带到酒店开房,邱某某遭遇猥亵后反抗,从走廊窗户跳下身亡,涉案5人中有一名交警、一名协警,此事被网络曝光后得到多方关注。10月,凤凰县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连带赔偿35万余元。

    评点:

    凤凰少女坠楼案引发公众关注的很大原因是施暴者中有人的身份是警察,且当地公安机构在办案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触及到了国内存在的司法和执法腐败等重大问题。一度有人猜测此案会被“和谐”,但最终的重判有些让人意外。然而正如公益律师郭健梅所言:“结果上的正义,与程序上的正义完全是两码事”。在雅虎网站上关于此事的投票中,仅有2%的网友对结果表示满意,8%的人不满意,39%的人强烈不满意,甚至有51%的人认为应该将涉案者全部枪毙。在这种激烈的情绪宣泄中,似乎并没有多少人想到,为何权力腐败的牺牲品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最为弱势的女性,这其中的性别差异又扮演了何种角色呢?(执笔:陈亚亚)

 

    站立式女性厕所现身西安

    事件:

    2010年9月26日,6个站立式新型环保女厕正式进入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站立式女厕用粉色挡板做装饰,并贴有使用示意图,墙壁一侧挂有一次性女用导流器,可免费使用,女性只要借助这种A字形的导流器,便可以像男性一样站立着小便。推行者认为, 站立式女性厕所的设置,不论从节水层面,还是女性如厕观念转变层面来说,都是一场革命。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针对女性站立如厕的各种热议和争论。

    评点:

    在现实中,不难发现生活空间中相关设施的设计和安置多是从男性视角出发,较少考虑到以女性作为主体,并结合女性身体特点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女性在生活空间中遭遇诸多困境和不便。以如厕为例,针对现实中女厕蹲位不足、马桶座位不够清洁,以及一些不方便蹲厕或坐厕的女性如厕需求不能得以满足,站立式女厕不失为一种选择。对站立式女厕存在的各种质疑,以及较低的接受程度,甚至是排斥,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站立式女厕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固有的性别观念,挑战了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价值和生活习俗。女性有自愿、自由、自主使用站立式女厕的权利,也有自在地使用自己的身体站着撒尿的权利。人类文明始于如厕!期许站立式女厕的出现及其引发的争议,有助于世人思考如何从性别视角来审视和营造生活空间。(执笔:彭涛)

 

    羞辱性工作者引争议

    事件:

    今年7月,广东东莞警方在开展“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中,一组涉嫌卖淫女子戴着手铐、绳牵、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东莞警方回应“这不是游街,而是指认现场。”紧接着,武汉警方在街头贴告示实名曝光多名涉黄人员,公布了“小姐和嫖客”的姓名、年龄。7月25日,公安部发文禁止将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同时批评了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然而,9月29日,昆明一卖淫团伙中20个被正式批捕的成员,在警方的押解下指认现场,几名涉嫌卖淫女子泣不成声。此事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此外,9月6日,杭州祥符派出所打着“亲情牌”向“发廊女”家属发信一事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有评论称,警方这么做是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警方称此做法目的是想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当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家属写信时,警方称嫖客行为属临时性,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11月28日,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下发《通知》精神的延续。《通知》要求,各地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说,“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同样是今年,一个由几位“卖淫女”组成的松散的、未能注册的草根NGO,“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向政府提出要求:性工作合法化。

    评点:

    以上系列事件都涉及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对涉嫌卖淫女子的极度羞辱,她们的基本人格与尊严受到严重侵害。虽然从表面看似是现行法规与个别地区执行者具体操作时的严重脱节,致使执法失度,但实际上向我们传达出这样一种信息:即当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试图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时,往往遭受到权威体制和男性霸权话语的抵触和压制,尤其是在针对“嫖娼卖淫”这一社会现象时所表现出对“卖淫女”的人格歧视和羞辱,其结果往往是被传统道德与男权主义不谋而合地“谋杀”:女性“性工作者”丧失其话语权和人权(包括性权利)。即使是由“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也是在对她们的职业选择进行着贬损和污名。事实上,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社会文明发展的尺度已不仅仅是用科技发展的速度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长来衡量,更在于如何摧毁传统的性别观念、颠覆传统的性道德、瓦解男权话语机制,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使女性实现自身的价值,使她们享有作为一个公民所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她们的性权利。我们任重而道远。(执笔:黄灿)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事件:

    11月16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1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最高法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12月15日对条文发表意见,对司法解释稿提出修改建议。学界、业界专家对新规定种关于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等三大焦点展开热议。比较有争议的如: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评点:

    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否定已经被诟病很久,认为是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小三”的补偿得不到支持,是在把婚姻内的“过失”转嫁到“小三”一个人身上。即使婚外情是过错,这过错也不应该由“小三”独自来承担。这些条文的修改无一不是为了保障目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维持。反过来说,之所以要制订这样的条款恰恰证明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目前在现实层面出现的危机和挑战。这些条款是以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婚姻中女性的名义在维护父权统治在婚姻中的延续。

    第十一条的修改,将进一步削弱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制(上一次修改是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取消)。尽管共同还贷部分可按市场价得到补偿,但获得公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更糟糕的是,由于习俗要求男方买房,而随着房价飞涨,能全款买房或首付的人越来越少,不少男性向亲戚借款付首付,这些债务在婚后夫妻一起偿还,而离婚时想让男方亲戚来证明几乎不可能。由于多数女性的经济收入低于男性,但投入在家务、育儿上的时间和精力非常多。这些付出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她们处于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在这种背景下,完全以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规范基于婚姻所形成的具有经济、感情、伦理和法律等多方面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不妥的。(执笔:方刚、陈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