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人来人往电影镜头:《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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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

粤人发[2009]64号

 2009-04-02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和范围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1、法律、法规授权具体是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的;
   (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4)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中规定的。
  2、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
   (1)党委系统的事业单位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2)政府系统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原为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因机构编制限制未能列入政府工作机构系列,成建制地改为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以下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1、为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技术服务的;
   2、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
   3、从事经营活动的;
   4、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
   5、工资福利由财政部分负担或自收自支的;
   6、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即使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也暂不列入参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申报。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申报
   申请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县直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对照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和范围进行审定后,于3月18日前将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或函[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报送申请参照的函,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乡(镇)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分别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报送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由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转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表》(表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3、赋予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法规文件和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相应职能的“三定”方案;
   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和权限
   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研究同意、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县人事局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经市人事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同级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格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将意见随报审批机关。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重新申报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今后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调整相应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
   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一)实施方案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广东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06〕10号),明确人员登记和非领导职位设置等办法,制定参照管理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进行报批和报备。县、乡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登记工作。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情况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单位组织实施,并实行逐级负责。
   1、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完成《公务员法》学习并考试合格的在编在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予以登记:
   (1)因机构改革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现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
   (2)经批准停薪留职、留薪停职,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妥有关手续回到单位工作的。
   (3)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现在经重新批准仍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自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以来,未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进入参照(依照)单位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06〕153号)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暂缓登记对象
   (1)试用期内的新录用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3、不予登记对象
   (1)虽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但人事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
   (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登记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登记。其中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经重新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知识为主(已参加过培训学习和网络考试合格的可不再参加培训考试);公务员法实施以前未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现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和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公务员必修课以及相关知识为主。
   符合登记条件且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汇总表》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表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统一进行登记、审核、审批和备案。
   今后,凡新进入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要进行登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
  (三)职位设置工作。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和级别,设置非领导职务,原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由人事部门予以核销。
  (四)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在登记和确定职务与级别工作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
   (五)其它管理工作。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以及参照管理前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被聘用的,登记后不再实行聘用制管理。
   各参照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过去制定的涉及干部人事管理的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有矛盾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各参照管理单位应建立参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省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要及时补充完善人员信息数据,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和统计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综合管理。
   四、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掌握参照管理规定的条件,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先易后难,分步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审核、报批工作。审批不搞上下对应,上一级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下级单位没有这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单位性质不同,不能以上下对应为由,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参照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不得超编、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违反规定的,应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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