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小滥一路走来伴奏:2000 40号河南《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0 10:29:32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证工作需要,节约财政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豫办[1994]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文[1999]22号)精神,结合省直机构改革和车辆管理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领导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计划、购置、配备、报废及其资金管理工作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管局)负责。事管局要认真履行车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并积极探索车辆管理改革的路子和办法。
  二、加强编制管理
  (一)对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机关公务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特殊工作用车等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定编。
  1、正省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定编,副省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
  2、厅局级干部(含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工作用车按2人1辆定编,个别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在编制总数的基础上增加1辆。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人员编制每25人1辆定编,其他单位按人员编制每30人1辆定编。
  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30人以下的定编1辆,31~80人的定编2辆,81~120人的定编3辆,121人以上的定编4辆。
  5.特种工作用车,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定编或根据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定编。
  6.有2名以上厅局级干部到人大、政协工作的单位,增加临时编制,适时调整。
  (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种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纳入编制管理。
  (三)经批准接受赠送的车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拨款购置或调拨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车辆,应按规定申报并纳入编制管理。
  (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定编,先由事管局提出意见,经省直车辆评议小组评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事管局下发《车辆定编通知书》和《河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定编证》。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变化时,车辆编制重新核定。
  三、加强配备管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其配备标准是:
  1、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2、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公务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轿车。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20万元以上的,经事管局报省直车辆评议小组审批。
  4、特种工作用车,原则上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配备标准确定。
  (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要依据车辆编制,按计划实施。各单位如需配备、更新车辆,必须向事管局申报,由事管局综合平衡提出车辆配备、更新计划,经省直车辆评议小组评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事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办法统一购置车辆,财政厅按采购价,将经费拨给事管局,由事管局向供应商支付购车费用。
  四、加强使用管理
  (一)省级干部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车辆,由事管局统一调配。
  (二)各单位超编的车辆,由事管局统一调配。一时难以调配的,不准购置、更新车辆。
  (三)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由事管局统一作出报废计划,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认真维护、保养车辆,实行车辆定点修理、加油和保险。
  五、加强车管纪律
  (一)各单位一律不准超编购车,不准超标准购车,不准私自报废、变卖车辆,不准将车辆长期借给下属单位,也不准长期借用上属单位的车辆。
  (二)事管局必须严格执行车辆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向各单位拨付购车款,公安部门要依据事管局出具的证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有关手续。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六、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