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定要同房:男子不满举报仅获奖励5元状告税务局胜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5:34:03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刘卓拉报道:家住广州花都区的小伙林荣达,在向花都区地税局举报他乘坐的汽车客运站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后,不满5元举报奖励,一气之下将该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要求花都区地税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奖励。

  现年22岁的林荣达家住花都区新华街,平时比较关注社会问题。2010年9月,他乘坐花都汽车客运站的汽车去廉江时,发现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于是向地税部门举报。之后,花都区地税局处理了举报问题,并给汽车站开出了500元的罚单。同年11月,该局给他出具了名为“税收违法举报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及举报领奖通知书。

  而接到举报领奖通知书的林荣达傻眼了:举报奖金竟然只有5元!林荣达表示,他打车去税务局举报、邮寄挂号信的费用都不止5元。因对举报奖励不满,他将花都区地税局告上了法庭。

  今年7月7日,花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地税局接报后查处了涉事企业,后按规定给予5元奖励,法院予以支持;而林荣达要求撤销领奖通知书、重新作出答复,并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后,林荣达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10月12日,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应根据检举时效、检举线索和证据的翔实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的相符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一定标准给检举者计发奖金,花都区地税局给予林荣达奖励符合上述法律法规。

  但是,广州中院认为,花都区地税局作出的举报领奖通知书虽然列明了奖励依据,但未列明具体法条,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且,法院还认为:“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但上诉人(林荣达)响应被上诉人(花都区地税局)的提议进行了举报,却仅被奖励5元……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

  法院最后判决花都区税务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对于林荣达要求该局赔偿交通费、资料打印费的请求,法院以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为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