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临沂最新招聘:中国内地贪官创新受贿手法对抗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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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贪官创新受贿手法对抗反腐 [ 博纵 ] 于2011-11-28 21:59:44 上帖 [ 发短信 ][ 表状 ]

2007年“两高”《意见》出台后,官员行贿受贿已非过去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而是出现越来越隐蔽化、期权化、市场化和智能化等诸多新型受贿形态,挑战反腐底线。反腐专家认为,社会民主监督是破解新型腐败的最有效利器。

□本刊记者 孔令泉

 7月19日上午,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执行死刑。许贪污受贿1.98亿余元、总涉案金额2.69亿元,被称“新中国第一贪”。


 在许迈永诸多受贿钱物中,许多新型受贿备受法律界人士关注,其中有多笔受贿涉及低价买房、收受干股以及234万余元的股票账户等。

  近年来,面对反腐的高压之势,国内贿赂犯罪越来越智能化,试图规避法律的新类型受贿也不断翻新。

  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发现,这些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往往与民事经济行为或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欺骗性。

医院院长的“安全法则”

  今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张国荣,被绍兴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张未上诉。

  52岁的张国荣在绍兴是个知名人物,其29岁时就任绍兴妇保院副院长,后在绍兴市人民医院院长位置上长达10年。其间,张强势推行绩效考核改革,名噪一时。作为妇科肿瘤方面的专家,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被称为绍兴市最著名的医生。

  这个原本清廉的风云人物在任绍兴市人民医院院长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发生“病变”。从2000年至2010年间,张国荣受贿360万余元。

  张用受贿的钱到澳门豪赌,包养情妇。对比他小20多岁的安徽情人,张出手大方,包养3年来,每月至少给1万元的生活费,有一次给了17万元,让对方回老家买房子,3年共给了50多万元。

  给张送钱的多为医疗设备、药品经销商以及工程建设包工头等。最初几年,张对现金来者不拒,少则每次一两万元,多则每次二三十万元。

  但当身边人陆续出事后,张国荣才恐慌起来。他忍痛斩断了与情妇的情丝,将20万元现金及价值1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行贿人、医药代表尉如洲。然后,他买了许多法律书籍,研究如何规避法律。

  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斌彬为药品销售从2004年开始给张国荣送钱。2006年绍兴卫生系统反腐风声骤紧,沈发现张变得谨慎小心。他悟其心思,2007年七八月的一天,沈请张洗脚时,提出由他帮张开设一个证券账户,以后将张应得的好处费存入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归张所有。张觉得此计甚妙,一拍即合。

  这年8月27日,沈斌彬叫妻子将她的海通证券绍兴营业部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卖出,账户内仅留8万元,作为张国荣的好处费。并经张同意,沈用账户内的8万元为张买进4100股一汽轿车股票。

  两个月后,沈将证券账号与相关密码告知张,账号内股票与剩余资金交给张,由张操作该账户内的股票买卖。

  此后,沈每过一段时间,就叫妻子把钱打入这个股票账户,让张自己炒股。至2009年2月,共打入64.8万元,最多一笔为20万元。张欣然接受,他还修改了账户密码。

  沈得到的回报是取得了绍兴市人民医院大输液产品供应权。作为医院最重要、最基本用药的输液,张有采购决定权。其间,沈提供的输液出现质量问题,但张并未追究,而是应沈的要求换了一个输液产品。

  张安然地挥霍沈送来的钱。类似手法,张屡试不爽。2006年国庆长假,年过半百的张迷上了网络游戏。但不谙此道的他很快囊中羞涩。他叫来药品经销商和工程承包商伊涛,让他办一张网络银行卡。伊心领神会,以他的名字办好卡后存入5万元。但张一个月就玩光了。

  这时,一直给他送钱的药品经销商沈建宏又通过张的心腹、原绍兴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绍兴市医药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曹国建给他带来5.5万元现金。

  张让曹将钱打入伊涛的网络游戏银行账户里,钱用完了,就打电话告诉曹。曹马上又打进5万元。

  张国荣案发后,对张利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和利用他人网游账户玩游戏是否构成受贿产生争议。在法庭上,张的辩护人提出,沈斌彬虽将以妻子名义开户的证券账户交由张操作,但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仍归沈所有,因此沈汇入该账户的64万余元不应计入张的受贿额。

  绍兴市中级法院认为,张国荣与沈斌彬一致证实,为防止被查处,沈提出将给张的好处费打入户名为沈的妻子的股票账户,后将该账户提供给张,张修改了账户的密码,他也用该账户内的资金购买过股票。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张明知汇入该证券账户的资金是沈送给自己的好处费,且他实际占有和使用了这些资金,取得了该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构成受贿犯罪事实。

新型受贿催生“两高”意见

  张国荣借他人股票账户炒股是近年来贪官新型受贿的一种。在中共高层反腐败决心和力度不断加大的态势下,贪官也不断推出应对之举,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抗侦查、审讯的能力越来越强,给反贪带来难度。

  据接近最高检的人士透露,震惊国内的江苏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案的查办直接催生了中纪委“八条禁令”和“两高”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化解了新型受贿查处之困。

  姜人杰早在2004年即被“双规”,其后数年时间,法院曾难以对姜人杰定罪。缘于姜人杰未直接将8250万元贿赂收进腰包,而是让行贿人帮其成立一个公司,再让其儿子来实际控制这个公司。这种隐蔽的“新型贿赂”,并不符合传统的“受贿罪”定义。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而化解了这个难题。

  该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据此,南京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姜人杰死刑。今年7月19日,姜人杰与许迈永一起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执行枪决。

  “‘两高’《意见》的出台,解决了贪官受贿变种定性问题。可以说,近年来查处的各种新型受贿基本都适用‘两高’《意见》。”宁波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表示。

  在该院审查起诉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中,许所受贿的1.45亿元中,有8套低价购房,明显低于市场价650万元。

  2002年初,许迈永收受浙江通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建明所送浙江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10%干股,在2005年底时,许迈永分得干股分红300万元。许与吕约定,这10%干股应获得分红2000万元,后因联发公司至许案发未最终结算,所剩1700万元被认定犯罪未遂。

  除此之外,许迈永还收受浙江海陆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飞跃价值234余万元的一个股票账户。

  根据“两高”意见,许迈永上述所收钱物均被认定为受贿。

  而之前曾引起广泛争议的浙江嵊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原科长竹建国和嵊州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周初受贿案在“两高”《意见》出台后最终尘埃落定,两名行贿人分别以炒股损失补偿费、家属坐牢补偿费名义送给竹、周各2万元,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

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争议

  浙江省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从2007年7月到2010年2月底,该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已立案查处“两高”《意见》所规定的各类新型受贿犯罪案件103件124人。其中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以交易形式受贿、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居多,占总的新型受贿案件的八成多,尤其以干股受贿为最。

  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在对上述案件分析发现,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四化”现象:一是作案隐蔽化。一些贿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开办公司、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新手法收受贿赂,以“合法”外衣掩饰背后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二是贿赂过程“期权化”。表现在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利后并不立即收受贿赂,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收取好处;行贿者也并非为一时一事而行贿,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经商、委托理财等手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

  三是犯罪行为“市场化”。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投其所需,按照市场“潜规则”,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贿赂犯罪披上合法市场行为外衣。

  四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为了对抗侦查,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种手法。如收受名贵花卉、收受烟票、低价画高价卖等等。

  尽管“两高”《意见》明确上述行为均为受贿,但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法律政策界限较难把握。

  比如官员离职后收受财物必须以事前约定为构罪要件,而实践中当事人大多心照不宣,事前约定很少,收集这方面证据难度很大。

  交易型受贿案件“明显低于、高于市场价格”,委托理财型受贿“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具体认定标准也难以把握。低价买房案中,对买房人获得的“优惠”是否正常、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差价的计算方法、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等问题,包括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法院认识存在分歧。

  在干股受贿案中,干股受贿的认定、干股实际转让的证据认定、受贿数额的计算、未遂的认定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如低价受让股份案件,是定干股受贿还是交易型受贿,存在巨大争议;又如收受干股后又取得分红的,是以干股股本金还是分红数额确定为受贿数额,各地认定不一。

  在一些投资、入股型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对行贿人提供的出资款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干股股本金往往难以说清,对此是定合作投资型受贿还是干股分红型受贿,存在分歧。

  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案、合作投资案、挂名领薪案、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案中,如何认定“未实际出资”“共同利益关系”“未实际工作”“及时退还”也有争议。

  近年来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规避法律,利用职权参股、投资所管辖企业并收取“红利”,对这些行为是定罪还是按违纪处理,若构罪该如何定性,看法不一,影响了办案。

  “比如现在流行送名字画,几十万几百万元的名字画,受贿人声称只值几千或几万,受贿额如何估算?”宁波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也感到困惑。

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民主化进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国内惩防体系的逐渐完善,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行贿受贿双方必然有强烈的动机寻求更为安全的利益交换方式。伴随经济转轨,公共权力所表现出来的方式更加复杂多变,公共资源市场化的途径更加多样,行贿受贿已非过去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如利用信息优先权实施的腐败、立法腐败等等。

  毛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核心制度未能有所突破。如作为预警腐败甚为有效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的改革未能真正到位,仅为申报,而非向社会公示;如对行贿人打击力度不够,增大了其肆意妄为的心理动机。

  “更重要的是,社会民主监督边缘化和非制度化。我们在强调社会民主监督的同时,未能从制度层面真正构建社会民主监督体制机制,而社会民主监督才是破解新型腐败的最有效利器。”

  毛昭晖认为,根本的应对之举在于全面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民主化进程。

  毛昭晖建议,可从地方实行纵向分权上着手。纵向分权是反腐败政策民主化和社会民主监督主体化的基础性工程,在主权在民的前提下,将中央监督地方官员的部分监督权让渡给地方选民或者地方监督机构来完成。

  同时,扩大舆论监督的宽松度。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工具,是衡量政治文明与社会民主监督水平的重要标志,它是推动反腐败政策创新的主要动力。

  在毛看来,多元主体协同也是重要一环。多元民主理论的权力可分配性假设批判了国家权力的唯一性,即唯有政府才是单一强有力的决策中心,而通过确立国家权力的共享性,证明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政治决策的正当性。但是公民个体无法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利益集团便成为公民个体抵御国家权力提供组织保障的途径。因此,在当前反腐败政策制定中,培育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利益集团显得颇为重要,与此同时也要防范利益集团被压力集团所俘获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