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命召唤没得下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0:14:28
回答者:偶是晓凡
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
1、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等到工程完工,开发商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这就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看来,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渠县贵福镇洞子村庞佑清,夫妇外出务工已有多年了,2004年经亲友介绍,夫妇同到福州某建筑工地干活,一年下来不但没有拿到应得的近20000元的工资,还在亲友处借了近3000元的生活费。每次问老板要钱时,老板都以工程未结束不给。当我们问他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时他说,别人都没有签,我也没办法。
2、将拖欠工资做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包工头普遍担心春节后人手缺乏,或者跑到其他包工头那里,往往拖欠农民工一部分工资,一般在600元左右,强迫农民工来年继续在其手下干活。
3、雇主有意拖欠。多见于餐饮、制衣、制鞋等企业,雇主有意拖欠,有钱也不发给农民工。如渠县涌兴镇勤俭村三组30岁的刘小琴在老乡的介绍下,到福州一制衣厂干活。刘小琴同公司的老板谈妥,做记件工资,多干多得,结工资的方式是一月押一个月,即第一个月进厂干活的工资为压金。入厂前几个月工厂效益好还能按双方约定领取工资,可是后来几个月厂里没活干,她拖不起就于2004年10月份到另一厂家去打工了,到现在她还有700元的工资未领,而她去要工资要了几次都没要着,她说看来是要不着了。当我们问她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时,她说:“我在外边打了这么多年的工,我很想签个劳动合同,可就是从来没有签过什么合同,因为如果签合同就进不了厂”。
4、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时能按时领取。如渠县贵福镇洞子村李旭明在山西煤厂打工,今年本应收11000元的务工款而他只收了3600元。按理说今年煤价上涨,务工款是不成问题的。但还是没有领到工资,其主要原因是煤厂管理不善出事了没钱支付。
5、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欠薪。农民工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较低,认为老板给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没办法。如渠县涌兴镇勤俭村农民工张永祥现年41岁,于2004年3月去广州建筑行业干活,去时与老板说好了包吃包住一天30元,由于家中无钱买肥料,他在中途问老板要了500元,到12月下旬回家算工资帐时,老板说工程未结束不能算帐,你借了500元钱还算什么帐?要回去就等明年来。张永祥无可奈何的回到了家中,如按800元一月算他有6700元的工资没有领取。当我们谈到此处时周围的一村民说道,他那还算好的,说不定能要回来,我认识的李学明在福州建筑行业干了一年多的活,不但没有领取到工资,在要工资时还被老板打了一顿,弄得他在下水道里躲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偷偷地乘火车跑回了家。因为老板在当地有权有势他再也不敢去要了。他们认为,打工不要找那些小包工头,尤其是那些不守信用的包工头。他们用预支的方式支持你的的日常生活之用,如果哪一天你走了,他欠你的那些钱就很难拿回来了。
6、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商或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农民工更厉害。建筑商往往与农民工结成“同盟”,支持、鼓励农民工索要工资。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我国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取得的成就有那些
回答者:小马过河1977
8月26日,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国务院召开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建设部正在修订《建筑法》,九部相关法规也将于年底前出台,从源头上遏制拖欠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这是自国务院8月23日召开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后,国家主管部门对于建筑业工程款清欠的再次明确表态。
黄卫说,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于今年6月得到基本解决全国已偿付拖欠工程款1217亿元,其中今年上半年清还了669亿元。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比例为98.4%,在此之前的已偿还87.4%,计划在今年年底全部解决。
黄卫强调,解决拖欠问题不仅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遏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建设,有利于贯彻宏观调控的政策。当前首先要解决好中央本级预算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积极推进政府、地方、企业共同筹资建设的政府主导项目的拖欠问题的解决。
黄卫指出,清欠工作要根本解决“旧欠未去,新欠又来”问题,必须从法制建设上、从根本的长效机制上着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源头上遏制拖欠。目前建设部正在修订建筑法,在年度之前还将推出9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设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拟通过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体系网络,向社会公布违规、不讲诚信的企业。另外,还将加强对新建项目相关的审批和工程管理,对拖欠严重的地区和企业,停止上新的项目。同时,为充分发挥媒体对清欠工作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作用,建设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清欠进度,让媒体、让社会来监督各地“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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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工发电[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但近一个时期,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所抬头,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企业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的现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加强和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保增长、惠民生的一项具体行动,列入当前工会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二、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切入点,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
2009年10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社部明电[2009]29号)》,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并明确了工作要求及各部门和工会组织在专项检查中的责任。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载体和切入点,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要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参与检查方案制定,任务分解落实,并保证一定人员参加一线检查。二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工会要普遍设立企业劳动关系信息员,在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行为时,在第一时间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上级工会报告,成为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报告人。要发挥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职工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保证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能按时、足额清偿到位,另一方面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查处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向企业和职工大力宣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政府关于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给农民工工资,同时注意为农民工答疑解惑,引导广大农民工讲大局,守法纪,用理性合法的手段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
三、努力做好清欠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基层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优势,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在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企业和地方工会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和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做好安抚和疏导工作。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对于一些无法依据政策给予解决,而生活又确有困难的职工,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社会救济,各地工会的帮扶中心要给予帮助,基层工会也应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要加强对被欠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对于个别企业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工会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四、努力推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
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企业工会应每月对本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查询,发现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时,必须督促企业行政向职代会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涉及职工人数、金额及偿还计划,讲明情况,征得同意,并将清偿计划列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时,工会应积极介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时间、范围,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工会要支持政府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保证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在有条件的地区,工会组织要支持政府完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等其他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总结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全总保障工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办下发紧急通知 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时间:2010-02-06 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月3日,据昆明召开的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消息,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已为70.83万名农民工补发拖欠工资及赔偿金10.77亿元。中新社发 董乃德 摄
中新网2月5日电虎年春节前夕,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称,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