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盛宴韦口雅图:税务稽查案例及答案(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1:39:04

案例分析题(本题共40分,每题10分)

  (一)2008年6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07年度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20万元。于是,稽查局于7月1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7月2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所欠税款及附加0.5倍罚款,即罚款10万元。7月3日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服,拒不执行。7月15日,在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所属加油站,准备拍卖后抵缴税款,当发现加油站因经济纠纷已于2008年4月被抵押给银行后,便取消了对加油站的查封。之后,7月28日,在经批准后,稽查局又准备查封该公司一辆原价30万元的轿车,但同时发现这辆轿车已于2008年1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7万元被转让给甲企业,虽然由该公司使用,但产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无法进行查封、拍卖。8月2日,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外地乙企业欠该公司2007年货款50万元,于是稽查局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了代位权,在偿还公司货款时,依法扣除了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请问:稽查局在对该公司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现象,如有请指出。

  (二)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电力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县电力公司在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随电费代政府三电办收取的“三峡基金”和“集资费”100000元未申报纳税。同时还查出该公司偷税50000元。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在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67000元的决定之后,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当场在告知书上签署了“不要求听证”的意见。第三天上午,该公司又向县国税局书面要求听证,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已签字不听证,便在没有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了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请分析:1.县电力公司是否为“三峡基金”和“集资费”的纳税主体?2.该公司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是否应当满足?3.县国税局稽查局能否对该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三)某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偷税行为,稽查局立案后于2003年5月20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该酒店的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酒店1—4月份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县地税稽查局于5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提供纳税担保后,于5月31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四)高山市市民吴法观夫妇在2008年5月利用自家房产,开办了一个法观便民百货店,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吴法观夫妇认为利用自己的房子开店是不需要纳税的。所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办理纳税申报,更未缴纳税款。2008年9月18日,高山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委派蓝天和白云两位税务稽查干部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对法观便民百货店进行税务检查。吴法观认为蓝天曾经来商店买香烟,因为价格问题发生过争执,所以蓝天的检查属于打击报复,于是要求蓝天回避。蓝天和白云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不符合税法的回避条件,当场拒绝了吴的要求,正常实施检查。经过检查计算,发现吴5月至9月共少缴增值税9000元,城建税630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款)。2008年9月19日,高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吴在10日内向高山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9000元,向高山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建税630元,并缴纳规定的滞纳金(税务征管软件自动计算),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了有关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吴按期缴纳税款。2008年9月30日,鉴于责令期满,吴仍未缴纳税款,稽查局经研究,决定对吴处2500元罚款,稽查干部白云正式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由于吴拒绝签收,白云电话通知蓝天,并请蓝天前来正式签字作证,留置送达有关税务文书。2008年10月15日,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和罚款,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部门扣押并变卖了该商店正常销售的“食用色拉油”一批,将色拉油按八折价格变卖给高山市青松宾馆,所得变价收入在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将余款于10月22日退还吴。根据以上情况分析:税务部门及有关税务人员在执行方面有哪些不妥之处。

 案例分析题(一)1.对教育费附加进行罚款错误。教育费附加是一种费,不能视同税收进行行政处罚。2.下达《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相隔不足3日,部分剥夺了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3.取消对加油站的查封不当,因为税款发生在抵押权的设定之前,可以按照《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4.应对轿车行使撤销权。建筑安装公司在欠税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甲企业,而甲企业应当知道这一情形仍然购买。稽查局应当以建筑安装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建筑安装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5.罚款不应适用代位权。

  (二)1.县电力公司应为“三峡基金”和“集资费”的纳税主体。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6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2.该公司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满足。因为,虽然该公司在稽查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签署了“不要求听证”的意见,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行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的规定,该公司在告知书送达后的第3天又提出了听证的申请,应予同意。3.县国税局稽查局不能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税收征管法》第49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和处罚权限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49条,《行政处罚法》第5章第3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征管法》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4.对偷税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未达规定标准。《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应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处罚标准最低应为7500元,最高应为75000元。5.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6.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四)1.税务文书采取留置送达时,税务干部之间不可以签字作证;2.税务机关将扣押商品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如果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本案直接变价处理,显然是不正确的;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本例剩余2100元,税务机关应当到22日才退还纳税人,已经超过了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