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人增肌吃什么:输变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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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施工招标
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国家电力公司1997年10月)
目 录
第一卷招标程序文件
一、招标申请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三、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放招标文件
六、勘察现场
七、标前会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十、开标
十一、评标
十二、定标
十三、合同签订
十四、附件
第二卷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通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审查申请书
四、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三卷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报价说明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
七、评标
八、授予合同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章协议书及有关文件
一、协议书格式
二、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三、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第四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 送电部分
一、现场自然条件
二、现场施工条件
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四、招标工程量
五、图纸
★ 变电部分
一、现场自然条件
二、现场施工条件
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四、招标工程范围
五、图纸
第五章投标文件
一、投标书格式
二、银行保函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报价书
★ 送电部分
一、报价书编制说明
二、报价书
★变电部分
一、报价书编制说明
二、报价书
三、送变电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写要点)
第六章评标文件
一、评标组织
二、评标原则和评标程序
三、评分标准及实施办法
四、对评委的要求
第一卷 招标程序文件
一、招标申请
1 申请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1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招标要求;
1.2 主要设备、材料、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2 招标单位填写“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附件一),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3 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3.1 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3.2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3.3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4 有审查投标者资质的能力;
3.5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第3.2到第3.5项条件的招标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法人或其委托代理招标的中介机构以下称招标单位。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单位需参照标准范本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1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单位参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按规定日期、时间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1 投标单位组织、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2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及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纪录;
1.3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1.4 过去2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1.5 过去2年的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
1.6 下一年度经营状况预测;
1.7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1.8各种奖励或处罚;
1.9与本合同资格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写招标文件,并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备。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投标须知;
2.2 合同条件;
2.3 协议书及有关文件;
2.4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2.5 投标文件;
2.6 评标文件。
3 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编写说明
3.1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3.2 投标价格: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3.3 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3.3.1 工程计价类别;
3.3.2 执行的定额标准及取费标准;
3.3.3 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性调整文件等;
3.3.4 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
3.3.5 工程量清单。
3.4 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达到优良标准,如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应计取补偿费用,计取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5 招标文件中对于建设工期明确提出赶工要求时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6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项目法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7 如果项目法人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8 投标准备时间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
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准备时间。
3.9 投标保证
3.9.1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投标保证金数额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3.9.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的28天。
3.10 履约保证
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履约保证采用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
履约保证的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
3.11 投标有效期为60天以内。
3.12 材料或设备采购供应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项目法人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3.13 工程量清单
招标单位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3.14 合同条款的编写
3.14.1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内容”。
3.14.2 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考虑“招标文件合同
条件”中对工程具体要求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合同专用条件”内容的响应。
3.14.3 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双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协议书格式”签订合同。
3.15 3.15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咨询并提出建议书。
三、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
招标时可通过新闻媒介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格式见“资格预审通告”(附件二)或“招标通告”(附件三)。
进行资格预审的,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四、资格预审
1 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评比和分析,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短名单。
2 经项目法人批准后,招标单位向所有合格的申请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申请单位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投标,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有效的投标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可不参加投标,但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声明。
3 资格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3.1 投标单位组织、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概况;
3.2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和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纪录;
3.3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4 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3.5 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五、发放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至少7天内),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 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4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的问题需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标前会形式予以解答。
六、勘察现场
1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为便于投标单位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察现场在标前会前进行。
2 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标前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但应给招标单位留有解答时间。
3 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
3.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执行文件规定的条件;
3.2 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3 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3.4 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3.5 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3.6 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
3.7 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七、标前会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 收到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 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标前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 标前会
3.1 标前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
3.2 标前会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对执行文件和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3.3 在标前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3.4 标前会结束后,由招标单位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5 所有参加标前会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标前会。
3.6 不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7 标前会程序:
3.7.1 宣布标前会开始;
3.7.2 介绍参加会议单位和主要人员;
3.7.3 介绍问题解答人;
3.7.4 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3.7.5 通知有关事项;
3.7.6 宣布会议结束。
4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标前会会议记录内容,招标单位可根据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5 标前会结束后,投标单位可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 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工作
1.1.1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
1.1.2 投标单位应根据图纸核对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误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1.1.3 组织投标班子,确定参加投标文件编制人员,为编制好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应收集现行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及各类标准图集。收集掌握政策性调价文件,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情况。
1.2 投标文件编制
1.2.1 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2.2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和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因素和依据进行计算;应仔细核对,以保证投标报价的准确无误。
1.2.3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
1.2.4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提供足够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1.3 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
2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2.1 投标文件的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地点递交至招标单位。
2.2 投标文件的接收
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单位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2.2.2 在开标前,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
3 完成接受投标工作后,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准时开标。
九、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1 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程序
当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一经确定,即进入标底价格编制阶段。
1.1 确定标底价格的编制单位
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1.2 提供以下资料
1.2.1 必要的设计图纸及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1.2.2 招标文件;
1.2.3 领取标底价格计算书的有关表格。
1.3 参加交底会及现场勘察
1.4 标底价格的编制
标底价格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的编制标底价格。
2 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2.1 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2.2 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2.3 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2.4 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风险等组成,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2.5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 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
3.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3.2 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
3.3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3.4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3.5 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文件规定等;
3.6 招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
4 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及组成内容
4.1 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靠拢,所以在工程量清单的配价上采用综合单价方法。
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综合了直接费、间接费、工程取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利润、税金、风险等一切费用。
4.2 标底的组成内容
4.2.1 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
4.2.2 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4.2.3 主要材料用量;
4.2.4 标底附件:如各项交底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现场的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编制标底价格所依据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
4.2.5 标底价格的保密
标底价格的编制人员应在保密的环境中编制,完成之后应密封。标底价格审定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凡泄漏标底者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
十、开标
1 在投标截止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2 开标会议可邀请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监督参加,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3 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当众宣读评标原则、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签署、投标担保等。
4 当众宣读有效标函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含致函),以及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5 唱标内容应做好记录。
6 开标会议程序
6.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6.2 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6.3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4 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6.5 6.5 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6 由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6.7 由招标单位当众宣布审定后的工程标底价格;
6.8 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等;
6.9 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6.10 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7 开标过程结束后,进入评标阶段。
十一、评标
1 评标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及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2 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格式和要求,如实填报财务、人员、施工设备和以往履行合同情况,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1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件、条款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3.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 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估
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等进行评估。
5 对投标报价评估
评标组织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原则如下:
5.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5.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 综合评价与比较
评标应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综合评定。公正合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7 投标文件澄清
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
8 自开标之日起至定标期限不超过14天。
9 评标报告
9.1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组织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附件四),评标报告编写完成后报项目法人审查。
9.2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9.2.1 招标情况
a. 工程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等。
b.招标过程
招标过程应包括:
资金来源及性质、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编制时间;
刊登招标通告的时间;
发放招标文件情况(有几家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和标前会情况(投标单位参加情况);
到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情况(有几家投标单位)。
9.2.2 开标情况
开标时间及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及人员情况;唱标情况。
9.2.3 评标情况
a.评标组织的组成及评委名单。
b.评标工作的依据。
c.评标内容包括: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未资格预审的采用);
审核报价;
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如有时);
投标文件分析论证内容及评审意见。
9.2.4 推荐意见
9.2.5 附件
a.评标机构人员名单;
b.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
c.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d.投标报价评比报价表;
e.投标文件质询澄清的问题。
10 当下述情况发生时,经项目法人同意,采取以下方式:
10.1.1 若所有投标报价都超出有效报价范围,采用议标方式;
10.1.2 若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宣布招标失败。
发生招标失败后,招标单位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做出合理修改后经项目法人同意方可重新办理招标或转为议标。
十二、定标
1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意向书”(附件五)。
2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意向书后,在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与项目法人进行合同谈判。
十三、合同签订
1 项目法人与中标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合同谈判,若中标单位接受全部合同条件,双方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
2 中标单位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谈判或提交履约保证,招标单位报请项目法人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与排序第二的投标单位洽谈合同。 3 项目法人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除返回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4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将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定标意见等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四、附件
附件一: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
招审字第____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批准文号 概算(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方式
投标者的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拟投标单位名称
工程招标范围
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年限 负责招标内容
招标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二:
资 格 预 审 通 告
1.____(项目法人名称)的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结构类型为____,建设规模_____。现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出合格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参加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须是____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应具备以往类似经验,并证明在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技术等方面有能力执行上述工程,以便通过资格预审。
3.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天(日历日)。
4.____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作为招标单位,现邀请合格的施工单位就下述工程内容的施工、竣工、保修进行密封投标,以得到必要的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
该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工程招标范围:____。
5.有意的施工单位可按下述地点向招标单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日,每天____时至____时(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6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截至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日____时前,按下述地点送达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
招 标 通 告
1.____(项目法人名称)的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结构类型为_____,建设规模为____。工程的初步设计已得到批准,
现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承包单位。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天(日历日)。
3.____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作为招标单位,现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密封投标,以得到必要的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来建设和完成____工程。
4.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须是____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愿意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可携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____元。
5.该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招标范围为____。
6.招标工作安排:
(1)发放招标文件单位:
(2)发放招标文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日上午:____下午:____(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3)递交标书地点及时间;
(4)现场勘查时间:
(5)标前会时间;
(6)投标截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7)开标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8)开标地点: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四:
评标报告提要
一、招标过程
(一)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发包方式: 质量标准: 招标范围:
(二) 招标过程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2.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的时间
3.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情况
4.参加现场勘察和标前会的情况
5.至投标截止时间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情况
二、开标
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及开标情况。
三、评标过程
(一) 评标组织的组成及人员情况。
(二) 评标考虑的内容:
1.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资格审查
(1) 人员
(2) 设备
(3) 财务
(4) 经验/履约情况
3.审核报价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投标文件的分析论证及评审意见
四、具体评审和推荐意见
五、附件
(一) 评标组织人员名单
(二)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
(三)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四) 投标报价评比表
项目法人、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评标组织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评标组织中所承担的工作 备注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企业 等级 成立年份 财务方面 人员配备 施工机械配备 以往经验方面 审查结果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 合同类型 履约率 最大合同值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1)
序号 投标单位 投标书填写签署情况 投标书附录填写签署情况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投标担保情况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施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施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材料价差表 设备报价表 材料用量表填写情况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2)
序号 投标单位 项目经理情况 施工人员配备情况 施工机械配备情况 项目拟分包情况 劳动力所需计划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序号 开竣工及施工进度计划表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情况 财务状况 剩余劳动力和施工机械情况 过去3年已完工程情况 目前在施工工程情况 其他资料
投标报价评比表
序 号 投标单位名称 工程量 报价(元) 单位造价:元 其中 三材用量 招标幅度% 工期 排名
投标报价 审核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 设备报价(含运杂费) 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赶工措施费报价 风险金 钢材(t) 水泥(t) 木材(m3)
附件五:
中 标 意 向 书
____(项目法人)的____(建设地点)______工程,结构类型为____,建设规模为____经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标后,经评定,并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初步确定____为中标单位,中标标价为人民币____元,中标工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开工,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____天(日历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意向书后,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到____(地点)与项目法人洽谈合同。
项目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卷 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通告
1.____(项目法人名称)的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___,结构类型为____,建设规模为_____。现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出合格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 参加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须是____级以上的施工单位,这些施工单位应具备以往类似经营和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技术等方面有能力执行上述工程的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证明,以便通过资格预审。
3.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天(日历日)。
4.____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作为招标单位,现邀请合格的施工单位就下述
工程内容的施工、竣工、保修所需的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供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该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工程招标范围:(工程发包内容)_________。5.有意的合格的施工单位可按下述地点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并获取进一
的信息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每天____时至____时(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6.施工单位所填写的资格预审文件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按下述地点送达招标单位。
7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名单确定后,招标单位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资格预审须知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的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发包方式:
工程质量要求:
2 资金来源
2.1 本工程的资金来源是:
3 资格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参加资格预审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2 为能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之后参加本工程合同的投标,参加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2.1 有关确立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3.2.2 在过去3年完成的与本合同相似的工程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工程情况(包括重大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纪录)。
3.2.3 提供完成本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2.4 提供本工程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施工单位情况。
3.2.5 提供财务状况情况,包括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下一年度经营状况预测。
3.2.6 有关目前和过去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
4 资格预审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规定地点送达招标单位。
5 施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准确详细,以便招标单位做出正确的判断。资格预审将完全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或者应招标单位要求,对所报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如果没按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可能将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
6 对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数量不作限制。所有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7 招标单位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收到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准备参加投标。
三、资格审查申请书
1 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概况
1.1 企业简历
企业注册名称 建立日期
企业法人代表 职称 企业性质
企业资质等级 经营方式 经营方式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机构
经营范围
企业简历
1.2 人员和机械设备情况
企业职工总数 人 有职称管理人员 工 人
高工 工程师 助工 技术员 4—8级 1—3级 无级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名称 型号 数量(台) 总功率(Kw/hp) 制造国或产地 制造年份
2 财务状况
2.1 基本资料
资产总额 元 其中 固定资产 元
流动资产 元
负债总额 元 其中 长期负债 元
流动负债 元
年平均完成投资 元
最高年施工工能力 Km/KVA
2.2最近3年每年完成投资金额和本年预计完成投资金额
年 度 年完成金额(元)
2.3 2.3 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附财务报表)
2.4 下一年度预计的经营状况预测报告
(附财务预测报告)
2.5可以查到财务信息的开户银行的银行名称、地址、及申请单位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招标单位可查证的授权书。
3.近三年来所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
项目法人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结构类型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合同价格 质量达到标准 合同履约情况
重大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纪录情况:
4 目前正在建设工程情况一览表
项目法人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结构类型 建设规模 计划开竣工日期 合同价格 质量要求标准
5目前和过去2年涉及的诉讼案件情况(如有时)
6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四、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____(项目法人名称)的____工程,建设规模____。通过对参加资格预审单位以往经验和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财务状况,以及施工技术能力等方面审查,确定以下短名单中的施工单位为资格预审合格单位,现就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所需的劳动力、材料和服务的供应,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望收到该通知书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____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同时交纳押金____元。
资审合格单位名单: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卷 招 标 文 件
第一章投 标 须 知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 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要求质量标准:要求工期:_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年月日竣工:总日历工期____天
2 1.1 合同名称:
3 2 资金来源:
4 10.1 投标有效期为:
5 11.1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______元
6 12.1 标前会时间:标前会地点:
7 13.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8 14.4 投标文件递交至单位:投标文件递交至地点:
9 15.1 投标截止日期:年 月 日 时
10 17.1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开标地点: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 资金来源
项目法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补充资料和标前会记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协议书及有关文件
第四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第五章投标文件
第六章评标文件
4.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工程技术条件、招标工程量和图纸等。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
5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招标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标前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6.3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7 投标价格
7.1 投标价格
7.1.1 投标单位的标价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管理、建设场地准备、临时设施、维护、利润、税金、包干预备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7.1.2 报价书的计算程序应依据电力行业现行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参照电力行业现行标准和各投标单位自身情况测算后计入投标报价。
7.1.3 其它费用的取费项目和取费标准由投标单位自行测定报价。
7.1.4 招标单位供应的实物不计投标报价,但要提供材料、设备价格,
供投标方测算报价的基数;投标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由招标单位供应的实物在指定的地点交货。
7.1.5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7.1.6 投标单位应考虑工程至竣工验收为止期间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及一般设计变更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并计入报价。
7.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总额一经中标后,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该段工程施工合同的总价。
7.3 投标货币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报价书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施工组织设计纲要
·企业简况
·按本须知规定提供的其它资料
9.2 投标单位应使用第三卷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0 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至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日期内有效。
10.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标价2%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如选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要求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1.4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的14天。
11.5 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协议书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1.6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11.6.3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协议书。
12 标前会(招标单位答疑)
12.1 招标单位可以标前会或其它形式组织答疑,如招标单位组织召开标前会,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6项所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标前会。
12.2 勘察现场
12.2.1 投标单位应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2.2.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2.3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2.2.4 标前会会议记录中对有关问题的答复,将以书面形式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招标预备会而产生对本须知第4.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两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书、报价书及反映企业情况的内部统计资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在封面页上加盖单位公章。
13.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所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 投标书、报价书及附表为一个包装,其余投标文件为一个包装,投标保证金应同时单独递交。必须密封,封口处要贴封签并加盖投标代表印章。
14.2 包装物正面应写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全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不论投标单位中标与否,投标文件均不退回。
14.3 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单位。
14.4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5.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六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应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
16.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投标单位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如果有一份标书有几份函件时,应注明哪一份有效,否则所作的修改视为无效。
16.3 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均要加以说明,否则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16.4 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7 开标
17.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0项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7.2 开标会议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17.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7.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7.3.2 投标文件未按第13.2、13.3条规定进行签署或加盖印鉴。
17.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主要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7.3.4 同一标段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按规定又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17.3.5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4 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首先公布标底及宣读有效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七、评标
18 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与中标单位合同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漏。
18.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9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纲要、企业的质量和综合实力、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的业绩等综合评价。
八、授予合同
22 中标意向书
22.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给出有关合同谈判的日期、地点和要求。
22.2 投标单位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并签订合同后,中标意向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如中标单位拒绝承担中标的工程任务,或提出新的条件而招标单位不能接受,致使协议书无法签署,招标单位将取消该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考虑与其他投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2.4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3条签署合同后,招标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3 协议书的签署
23.1 单位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项目法人代表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履约保证。履约保证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____%,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格式。
23.2 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3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不与其签署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合 同 条 件
第一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一、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项目法人”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 “承包商”指____(或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
1.1.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4 “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法人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项目法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5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法人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7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意向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意向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 “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1.1.11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2 “中标意向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投标并准备谈判的通知。
1.1.13 “合同协议”指在第9.1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4 “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5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第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第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7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8 “保留金”指根据第606条由项目法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19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0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1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2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3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4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5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6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7 “日”指日历日。
1.1.28 “元”和缩写“RMB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9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澳元。
1.1.30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1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通讯地址
1.6.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_(地址名称)
1.6.2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地址名称)
1.6.3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_________(地址名称)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2.1.2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i)和(d)(i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法人明确的批准:
(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12和第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法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ii)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或不超过某一特定项目总费用的%,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是可以预知的及除外的。
(e)确定第52条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
(f)批准设计变更;
(g)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第2.3条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和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第2.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第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 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 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第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2.7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
如果承包商对条款2.5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2.6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在天内给承包商及项目法人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天内答复承包商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第67条办理。
2.8 更换监理工程师
项目法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二、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无项目法人的事先同意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
4.1 分包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像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商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 提供劳务;
(b) 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 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
三、合同文件
5.1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监理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 协议书;
(b) 中标意向书;
(c) 投标书;
(d) 合同专用条件;
(e) 合同通用条件;
(f)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i)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ii)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i)标明的尺寸。
(ii)文字注释。
(iii)图解显示。
(h)标价工程量表
(i)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按规定数量向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除非合同另有具体规定。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2条由承包商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法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或由承包商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商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提前21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
(a) 任何据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 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项目法人。
(c) 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第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a) 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 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法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49条移交。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第7.2条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7.4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项目法人应对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项目法人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项目法人应向承包商付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修改费用及其相应的利润。
四、一般义务
8.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设计(若有的话)、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商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商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商设计,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8.4 凡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时,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商给予一定的奖励。
9.1 合同协议书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法人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可对其进行修改)。
9.2 合同协议书附件
指在合同谈判时,对合同有着新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后形成的文件。
10.1 履约保证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供履约保证,由项目法人可接受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数额如合同附录的规定。当向项目法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该银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后。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项目法人在 根据第62.1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10.2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法人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性质和原因。
1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项目法人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 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 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商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项目法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商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条规定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项目法人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____(地点名称)。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商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承包商不应对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后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可决定:
(a) 根据第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 承包商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入合同价中。
13.1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1 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年进度、月进度计划),以取得批准。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a) 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b) 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的时间;
(c) 承包商要求项目法人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i) 提交项目法人的任何图纸;
(ii) 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
(iii) 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及
(iv) 获得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商就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交上述计划。
14.2 修改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计划。若进度计划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商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法人汇报。
14.3 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
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14.4 承包商应负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 承包商代表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时,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其授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承包商代表的名字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6.1 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16.2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1 放线
承包商应负责:
(a) 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
(b) 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 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必要时给予工期补偿,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
18.1 钻孔和探坑(仅适用于土建工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19.1 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
(a) 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项目法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及
(b)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项目法人的责任
19.2.1 进驻现场
项目法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
19.2.2 现场土建工程
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或进入的工具,应按进度计划指出的时间提供。
19.2.3 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项目法人应按时取得或给予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19.2.4 进口许可证
项目法人应考虑设备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19.2.5 如果项目法人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项目法人应:
(a) 全权负责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条,如果项目法人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项目法人接收全部工程后,项目法人将负责这些事宜。但:
(a)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商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项目法人;
(b) 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规定完成。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从事第20.1条所描述的工作,除了第20.4条所规定的风险及项目法人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以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亦应对其在履行第49条及第50条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商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保险赔偿除外)。
20.3 因项目法人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来弥补损失或损坏,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项目法人。
20.4 项目法人的风险
项目法人的风险包括:
20.4.1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a)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 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核成分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c) 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d) 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及分包商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20.4.2 由于项目法人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20.4.3 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20.4.4 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a) 不能合理预见到,或
(b) 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合理地加以防范。
20.5 承包商的风险
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2041款所列项目法人的风险中也包括承包商损失的风险以及以外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所有风险。
五、保险
21.1 项目法人的保险
工程是否投保由双方约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2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项目法人将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
21.1.1 工程全险
(a) 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不包括承包商设备)。
(b) 保险有效期自工地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分段或部分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为止。
(c) 保险范围包括由承包商负责的(1)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2)承包商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21.1.2 第三方保险
包括人身伤亡(22.1.2款除外)保险及财产(22.1.1款除外)损失或损害的保险。保险有效期直至工程最终经验收止。
21.1.3 项目法人应在办理好保险后,将21.1.1款及21.1.2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承包商。 22.1 承包商的保险
工程是否投保由双方约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2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承包商将以承包商和项目法人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
22.1.1 承包商设备及财产
承包商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财产投全保。
22.1.2 工伤事故
承包商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商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交有关的保单及保险金支付收据。
22.1.3 承包商应在办理保险后,将22.1.1及22.1.2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项目法人。
23.1 交叉保险
保障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均适用。
24.1 保险的完备性
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
25.1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承包商或项目法人未能遵循合同办理的保险,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偿。如果按合同约定不投保时,双方的损失自行负责。
26.1 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商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 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及
(b) 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承包商应使项目法人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项目法人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
六、其他义务
27.1 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而言,应被视为国家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
(a) 任何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及
(b) 应加入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28.1 专利权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28.2 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9.1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 公众的便利,及
(b)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项目法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护并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30.1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30.2 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项目法人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30.3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第301条规定,如果在运输由承包商负责供应或运输责任的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商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项目法人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
30.4 水运
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商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31.1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
(a) 项目法人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 项目法人的工人,及
(c) 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项目法人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项目法人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
据第31.1条,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商应:
(a) 为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项目法人提供由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 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商的设备,或
(c) 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监理工程师应据第52条决定增加合同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32.1 商保持现场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33.1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商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项目法人指定的位置。
七、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商不应从为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商应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
34.2 承包商的外籍劳务及职员
承包商应按下述(a)至(d)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和食宿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 承包商所雇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
(b) 当承包商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商应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项目法人的批准。
(c) 承包商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项目法人的书面批准。
(d)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 工地规则
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将制定工地规划,并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防卫;
(b) 工程安全;
(c)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 环境卫生;
(e) 防火措施;
(f) 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4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34.5 供水
承包商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他用水。
34.6 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商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商或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7 武器弹药
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行为。
34.8 工作时间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项目法人应允许承包商在此时间连续进行工作。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商议后,可指挥在其它时间完成该工作,除非它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成为按完工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其额外费用及其利润应列入合同价中。
34.9 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现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公众休假日,不得进行工作,除非:
(a) 合同有此规定,或
(b) 工作是不可避免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c) 监理工程师给以许可。
35.1 劳力及承包商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商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表。
35.2 安全员
承包商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商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 事故报告
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承包商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八、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备。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 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
(b)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c) 按国家规程规定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承包商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36.2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商提供,则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3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 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 在合同中已做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36.4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 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 (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检验。
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36.5条的规定办理。
36.5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条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认真协商之后,确定:
(a) 按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
(b) 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36.6 项目法人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项目法人可向承包商提供货物和材料(设备):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项目法人可供材料(设备)一览表”时,承包商可选择使用。如果承包商选用项目法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则:
(1) 项目法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材质(规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设备);及
(2) 该种材料(设备)应被认为已由承包商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负责,如因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工程具体要求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37.1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3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商的,承包商应为监理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
37.4 检查、检验日期
承包商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商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准确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据第37.3条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商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项目法人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项目法人将向承包商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第24条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商。
38.1 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8.2 隐蔽工程的复查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38.1条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承包商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 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 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i)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ii) 由承包商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商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商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并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暂时停工
40.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商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或
(b)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条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40.2条的规定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1条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可以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0.3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条的(a)、(b)、(c)或(d)四种情况,到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商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条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监理工程师,但承包商也可以不采用上述两种措施;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项目法人违约,据第69.1条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条处理。
九、开工及误期
41.1 工程开工
承包商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合同签定后在合同附录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两周)内发出。
42.1 现场的使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商可以随时使用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商使用的顺序,项目法人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商使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商可以按14条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商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项目法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商进一步使用工地,以便使承包商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商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按期进驻
如果项目法人未按第42.1条规定让承包商按期进驻工地,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决定:
(a)承包商按第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商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有关费用,承包商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商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应另行申请,以供项目法人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给承包商,未经项目法人批准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商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合同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49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项目法人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商有权延长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4.2 承包商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商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条(b)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商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情况外,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商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商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作业。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项目法人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项目法人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47.1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按第49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支付合同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这笔款额是由承包商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金不应超过合同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项目法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7.3 竣工奖
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47.4 提前竣工
项目法人在下列条件下,可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
(a)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首先应对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比竣工时间提前的每一天,所付的额外费用取得一致。
(b)承包商在子条款441中对任何未能提前完成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不负有责任。
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国家电力公司1997年10月)
目 录
第一卷招标程序文件
一、招标申请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三、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放招标文件
六、勘察现场
七、标前会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十、开标
十一、评标
十二、定标
十三、合同签订
十四、附件
第二卷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通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审查申请书
四、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三卷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报价说明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
七、评标
八、授予合同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章协议书及有关文件
一、协议书格式
二、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三、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第四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 送电部分
一、现场自然条件
二、现场施工条件
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四、招标工程量
五、图纸
★ 变电部分
一、现场自然条件
二、现场施工条件
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四、招标工程范围
五、图纸
第五章投标文件
一、投标书格式
二、银行保函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报价书
★ 送电部分
一、报价书编制说明
二、报价书
★变电部分
一、报价书编制说明
二、报价书
三、送变电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写要点)
第六章评标文件
一、评标组织
二、评标原则和评标程序
三、评分标准及实施办法
四、对评委的要求
第一卷 招标程序文件
一、招标申请
1 申请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1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招标要求;
1.2 主要设备、材料、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2 招标单位填写“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附件一),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3 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3.1 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3.2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3.3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4 有审查投标者资质的能力;
3.5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第3.2到第3.5项条件的招标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法人或其委托代理招标的中介机构以下称招标单位。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单位需参照标准范本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1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单位参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按规定日期、时间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1 投标单位组织、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2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及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纪录;
1.3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1.4 过去2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1.5 过去2年的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
1.6 下一年度经营状况预测;
1.7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1.8各种奖励或处罚;
1.9与本合同资格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写招标文件,并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备。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投标须知;
2.2 合同条件;
2.3 协议书及有关文件;
2.4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2.5 投标文件;
2.6 评标文件。
3 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编写说明
3.1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3.2 投标价格: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3.3 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3.3.1 工程计价类别;
3.3.2 执行的定额标准及取费标准;
3.3.3 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性调整文件等;
3.3.4 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
3.3.5 工程量清单。
3.4 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达到优良标准,如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应计取补偿费用,计取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5 招标文件中对于建设工期明确提出赶工要求时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6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项目法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7 如果项目法人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8 投标准备时间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
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准备时间。
3.9 投标保证
3.9.1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投标保证金数额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3.9.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的28天。
3.10 履约保证
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履约保证采用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
履约保证的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
3.11 投标有效期为60天以内。
3.12 材料或设备采购供应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项目法人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3.13 工程量清单
招标单位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3.14 合同条款的编写
3.14.1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内容”。
3.14.2 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考虑“招标文件合同
条件”中对工程具体要求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合同专用条件”内容的响应。
3.14.3 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双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协议书格式”签订合同。
3.15 3.15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咨询并提出建议书。
三、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
招标时可通过新闻媒介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格式见“资格预审通告”(附件二)或“招标通告”(附件三)。
进行资格预审的,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四、资格预审
1 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评比和分析,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短名单。
2 经项目法人批准后,招标单位向所有合格的申请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申请单位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投标,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有效的投标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可不参加投标,但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声明。
3 资格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3.1 投标单位组织、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概况;
3.2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和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纪录;
3.3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4 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3.5 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五、发放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至少7天内),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 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4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的问题需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标前会形式予以解答。
六、勘察现场
1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为便于投标单位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察现场在标前会前进行。
2 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标前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但应给招标单位留有解答时间。
3 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
3.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执行文件规定的条件;
3.2 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3 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3.4 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3.5 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3.6 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
3.7 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七、标前会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 收到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 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标前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 标前会
3.1 标前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
3.2 标前会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对执行文件和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3.3 在标前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3.4 标前会结束后,由招标单位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5 所有参加标前会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标前会。
3.6 不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7 标前会程序:
3.7.1 宣布标前会开始;
3.7.2 介绍参加会议单位和主要人员;
3.7.3 介绍问题解答人;
3.7.4 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3.7.5 通知有关事项;
3.7.6 宣布会议结束。
4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标前会会议记录内容,招标单位可根据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5 标前会结束后,投标单位可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 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工作
1.1.1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
1.1.2 投标单位应根据图纸核对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误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1.1.3 组织投标班子,确定参加投标文件编制人员,为编制好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应收集现行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及各类标准图集。收集掌握政策性调价文件,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情况。
1.2 投标文件编制
1.2.1 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2.2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和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因素和依据进行计算;应仔细核对,以保证投标报价的准确无误。
1.2.3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
1.2.4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提供足够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1.3 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
2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2.1 投标文件的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地点递交至招标单位。
2.2 投标文件的接收
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单位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2.2.2 在开标前,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
3 完成接受投标工作后,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准时开标。
九、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1 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程序
当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一经确定,即进入标底价格编制阶段。
1.1 确定标底价格的编制单位
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1.2 提供以下资料
1.2.1 必要的设计图纸及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1.2.2 招标文件;
1.2.3 领取标底价格计算书的有关表格。
1.3 参加交底会及现场勘察
1.4 标底价格的编制
标底价格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的编制标底价格。
2 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2.1 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2.2 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2.3 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2.4 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风险等组成,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2.5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 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
3.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3.2 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
3.3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3.4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3.5 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文件规定等;
3.6 招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
4 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及组成内容
4.1 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靠拢,所以在工程量清单的配价上采用综合单价方法。
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综合了直接费、间接费、工程取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利润、税金、风险等一切费用。
4.2 标底的组成内容
4.2.1 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
4.2.2 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4.2.3 主要材料用量;
4.2.4 标底附件:如各项交底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现场的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编制标底价格所依据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
4.2.5 标底价格的保密
标底价格的编制人员应在保密的环境中编制,完成之后应密封。标底价格审定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凡泄漏标底者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
十、开标
1 在投标截止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2 开标会议可邀请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监督参加,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3 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当众宣读评标原则、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签署、投标担保等。
4 当众宣读有效标函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含致函),以及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5 唱标内容应做好记录。
6 开标会议程序
6.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6.2 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6.3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4 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6.5 6.5 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6 由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6.7 由招标单位当众宣布审定后的工程标底价格;
6.8 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等;
6.9 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6.10 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7 开标过程结束后,进入评标阶段。
十一、评标
1 评标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及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2 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格式和要求,如实填报财务、人员、施工设备和以往履行合同情况,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1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件、条款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3.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 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估
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等进行评估。
5 对投标报价评估
评标组织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原则如下:
5.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5.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 综合评价与比较
评标应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综合评定。公正合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7 投标文件澄清
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
8 自开标之日起至定标期限不超过14天。
9 评标报告
9.1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组织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附件四),评标报告编写完成后报项目法人审查。
9.2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9.2.1 招标情况
a. 工程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等。
b.招标过程
招标过程应包括:
资金来源及性质、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编制时间;
刊登招标通告的时间;
发放招标文件情况(有几家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和标前会情况(投标单位参加情况);
到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情况(有几家投标单位)。
9.2.2 开标情况
开标时间及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及人员情况;唱标情况。
9.2.3 评标情况
a.评标组织的组成及评委名单。
b.评标工作的依据。
c.评标内容包括: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未资格预审的采用);
审核报价;
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如有时);
投标文件分析论证内容及评审意见。
9.2.4 推荐意见
9.2.5 附件
a.评标机构人员名单;
b.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
c.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d.投标报价评比报价表;
e.投标文件质询澄清的问题。
10 当下述情况发生时,经项目法人同意,采取以下方式:
10.1.1 若所有投标报价都超出有效报价范围,采用议标方式;
10.1.2 若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宣布招标失败。
发生招标失败后,招标单位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做出合理修改后经项目法人同意方可重新办理招标或转为议标。
十二、定标
1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意向书”(附件五)。
2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意向书后,在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与项目法人进行合同谈判。
十三、合同签订
1 项目法人与中标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合同谈判,若中标单位接受全部合同条件,双方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
2 中标单位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谈判或提交履约保证,招标单位报请项目法人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与排序第二的投标单位洽谈合同。 3 项目法人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除返回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4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将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定标意见等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四、附件
附件一: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
招审字第____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批准文号 概算(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方式
投标者的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拟投标单位名称
工程招标范围
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年限 负责招标内容
招标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二:
资 格 预 审 通 告
1.____(项目法人名称)的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结构类型为____,建设规模_____。现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出合格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参加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须是____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应具备以往类似经验,并证明在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技术等方面有能力执行上述工程,以便通过资格预审。
3.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天(日历日)。
4.____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作为招标单位,现邀请合格的施工单位就下述工程内容的施工、竣工、保修进行密封投标,以得到必要的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
该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工程招标范围:____。
5.有意的施工单位可按下述地点向招标单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日,每天____时至____时(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6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截至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日____时前,按下述地点送达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
招 标 通 告
1.____(项目法人名称)的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结构类型为_____,建设规模为____。工程的初步设计已得到批准,
现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承包单位。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天(日历日)。
3.____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作为招标单位,现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密封投标,以得到必要的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来建设和完成____工程。
4.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须是____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愿意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可携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____元。
5.该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招标范围为____。
6.招标工作安排:
(1)发放招标文件单位:
(2)发放招标文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日上午:____下午:____(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3)递交标书地点及时间;
(4)现场勘查时间:
(5)标前会时间;
(6)投标截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7)开标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8)开标地点: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四:
评标报告提要
一、招标过程
(一)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发包方式: 质量标准: 招标范围:
(二) 招标过程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2.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的时间
3.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情况
4.参加现场勘察和标前会的情况
5.至投标截止时间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情况
二、开标
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及开标情况。
三、评标过程
(一) 评标组织的组成及人员情况。
(二) 评标考虑的内容:
1.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资格审查
(1) 人员
(2) 设备
(3) 财务
(4) 经验/履约情况
3.审核报价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投标文件的分析论证及评审意见
四、具体评审和推荐意见
五、附件
(一) 评标组织人员名单
(二)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
(三)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四) 投标报价评比表
项目法人、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评标组织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评标组织中所承担的工作 备注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企业 等级 成立年份 财务方面 人员配备 施工机械配备 以往经验方面 审查结果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 合同类型 履约率 最大合同值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1)
序号 投标单位 投标书填写签署情况 投标书附录填写签署情况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投标担保情况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施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施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材料价差表 设备报价表 材料用量表填写情况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2)
序号 投标单位 项目经理情况 施工人员配备情况 施工机械配备情况 项目拟分包情况 劳动力所需计划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序号 开竣工及施工进度计划表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情况 财务状况 剩余劳动力和施工机械情况 过去3年已完工程情况 目前在施工工程情况 其他资料
投标报价评比表
序 号 投标单位名称 工程量 报价(元) 单位造价:元 其中 三材用量 招标幅度% 工期 排名
投标报价 审核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 设备报价(含运杂费) 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赶工措施费报价 风险金 钢材(t) 水泥(t) 木材(m3)
附件五:
中 标 意 向 书
____(项目法人)的____(建设地点)______工程,结构类型为____,建设规模为____经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标后,经评定,并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初步确定____为中标单位,中标标价为人民币____元,中标工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开工,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____天(日历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意向书后,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到____(地点)与项目法人洽谈合同。
项目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卷 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通告
1.____(项目法人名称)的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___,结构类型为____,建设规模为_____。现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出合格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 参加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须是____级以上的施工单位,这些施工单位应具备以往类似经营和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技术等方面有能力执行上述工程的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证明,以便通过资格预审。
3.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天(日历日)。
4.____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作为招标单位,现邀请合格的施工单位就下述
工程内容的施工、竣工、保修所需的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供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该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工程招标范围:(工程发包内容)_________。5.有意的合格的施工单位可按下述地点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并获取进一
的信息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每天____时至____时(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6.施工单位所填写的资格预审文件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按下述地点送达招标单位。
7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名单确定后,招标单位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资格预审须知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的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发包方式:
工程质量要求:
2 资金来源
2.1 本工程的资金来源是:
3 资格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参加资格预审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2 为能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之后参加本工程合同的投标,参加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2.1 有关确立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3.2.2 在过去3年完成的与本合同相似的工程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工程情况(包括重大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纪录)。
3.2.3 提供完成本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2.4 提供本工程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施工单位情况。
3.2.5 提供财务状况情况,包括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下一年度经营状况预测。
3.2.6 有关目前和过去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
4 资格预审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规定地点送达招标单位。
5 施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准确详细,以便招标单位做出正确的判断。资格预审将完全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或者应招标单位要求,对所报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如果没按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可能将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
6 对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数量不作限制。所有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7 招标单位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收到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准备参加投标。
三、资格审查申请书
1 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概况
1.1 企业简历
企业注册名称 建立日期
企业法人代表 职称 企业性质
企业资质等级 经营方式 经营方式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机构
经营范围
企业简历
1.2 人员和机械设备情况
企业职工总数 人 有职称管理人员 工 人
高工 工程师 助工 技术员 4—8级 1—3级 无级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名称 型号 数量(台) 总功率(Kw/hp) 制造国或产地 制造年份
2 财务状况
2.1 基本资料
资产总额 元 其中 固定资产 元
流动资产 元
负债总额 元 其中 长期负债 元
流动负债 元
年平均完成投资 元
最高年施工工能力 Km/KVA
2.2最近3年每年完成投资金额和本年预计完成投资金额
年 度 年完成金额(元)
2.3 2.3 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附财务报表)
2.4 下一年度预计的经营状况预测报告
(附财务预测报告)
2.5可以查到财务信息的开户银行的银行名称、地址、及申请单位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招标单位可查证的授权书。
3.近三年来所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
项目法人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结构类型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合同价格 质量达到标准 合同履约情况
重大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纪录情况:
4 目前正在建设工程情况一览表
项目法人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结构类型 建设规模 计划开竣工日期 合同价格 质量要求标准
5目前和过去2年涉及的诉讼案件情况(如有时)
6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四、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____(项目法人名称)的____工程,建设规模____。通过对参加资格预审单位以往经验和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财务状况,以及施工技术能力等方面审查,确定以下短名单中的施工单位为资格预审合格单位,现就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所需的劳动力、材料和服务的供应,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望收到该通知书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____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同时交纳押金____元。
资审合格单位名单: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卷 招 标 文 件
第一章投 标 须 知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 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要求质量标准:要求工期:_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年月日竣工:总日历工期____天
2 1.1 合同名称:
3 2 资金来源:
4 10.1 投标有效期为:
5 11.1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______元
6 12.1 标前会时间:标前会地点:
7 13.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8 14.4 投标文件递交至单位:投标文件递交至地点:
9 15.1 投标截止日期:年 月 日 时
10 17.1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开标地点: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 资金来源
项目法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补充资料和标前会记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协议书及有关文件
第四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第五章投标文件
第六章评标文件
4.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工程技术条件、招标工程量和图纸等。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
5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招标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标前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6.3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7 投标价格
7.1 投标价格
7.1.1 投标单位的标价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管理、建设场地准备、临时设施、维护、利润、税金、包干预备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7.1.2 报价书的计算程序应依据电力行业现行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参照电力行业现行标准和各投标单位自身情况测算后计入投标报价。
7.1.3 其它费用的取费项目和取费标准由投标单位自行测定报价。
7.1.4 招标单位供应的实物不计投标报价,但要提供材料、设备价格,
供投标方测算报价的基数;投标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由招标单位供应的实物在指定的地点交货。
7.1.5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7.1.6 投标单位应考虑工程至竣工验收为止期间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及一般设计变更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并计入报价。
7.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总额一经中标后,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该段工程施工合同的总价。
7.3 投标货币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报价书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施工组织设计纲要
·企业简况
·按本须知规定提供的其它资料
9.2 投标单位应使用第三卷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0 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至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日期内有效。
10.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标价2%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如选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要求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1.4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的14天。
11.5 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协议书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1.6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11.6.3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协议书。
12 标前会(招标单位答疑)
12.1 招标单位可以标前会或其它形式组织答疑,如招标单位组织召开标前会,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6项所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标前会。
12.2 勘察现场
12.2.1 投标单位应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2.2.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2.3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2.2.4 标前会会议记录中对有关问题的答复,将以书面形式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招标预备会而产生对本须知第4.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两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书、报价书及反映企业情况的内部统计资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在封面页上加盖单位公章。
13.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所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 投标书、报价书及附表为一个包装,其余投标文件为一个包装,投标保证金应同时单独递交。必须密封,封口处要贴封签并加盖投标代表印章。
14.2 包装物正面应写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全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不论投标单位中标与否,投标文件均不退回。
14.3 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单位。
14.4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5.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六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应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
16.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投标单位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如果有一份标书有几份函件时,应注明哪一份有效,否则所作的修改视为无效。
16.3 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均要加以说明,否则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16.4 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7 开标
17.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0项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7.2 开标会议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17.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7.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7.3.2 投标文件未按第13.2、13.3条规定进行签署或加盖印鉴。
17.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主要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7.3.4 同一标段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按规定又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17.3.5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4 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首先公布标底及宣读有效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七、评标
18 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与中标单位合同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漏。
18.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9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纲要、企业的质量和综合实力、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的业绩等综合评价。
八、授予合同
22 中标意向书
22.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给出有关合同谈判的日期、地点和要求。
22.2 投标单位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并签订合同后,中标意向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如中标单位拒绝承担中标的工程任务,或提出新的条件而招标单位不能接受,致使协议书无法签署,招标单位将取消该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考虑与其他投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2.4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3条签署合同后,招标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3 协议书的签署
23.1 单位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项目法人代表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履约保证。履约保证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____%,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格式。
23.2 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3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不与其签署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合 同 条 件
第一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一、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项目法人”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 “承包商”指____(或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
1.1.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4 “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法人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项目法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5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法人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7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意向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意向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 “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1.1.11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2 “中标意向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投标并准备谈判的通知。
1.1.13 “合同协议”指在第9.1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4 “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5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第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第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7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8 “保留金”指根据第606条由项目法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19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0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1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2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3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4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5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6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7 “日”指日历日。
1.1.28 “元”和缩写“RMB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9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澳元。
1.1.30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1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通讯地址
1.6.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_(地址名称)
1.6.2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地址名称)
1.6.3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_________(地址名称)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2.1.2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i)和(d)(i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法人明确的批准:
(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12和第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法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ii)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或不超过某一特定项目总费用的%,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是可以预知的及除外的。
(e)确定第52条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
(f)批准设计变更;
(g)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第2.3条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和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第2.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第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 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 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第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2.7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
如果承包商对条款2.5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2.6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在天内给承包商及项目法人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天内答复承包商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第67条办理。
2.8 更换监理工程师
项目法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二、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无项目法人的事先同意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
4.1 分包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像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商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 提供劳务;
(b) 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 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
三、合同文件
5.1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监理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 协议书;
(b) 中标意向书;
(c) 投标书;
(d) 合同专用条件;
(e) 合同通用条件;
(f)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i)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ii)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i)标明的尺寸。
(ii)文字注释。
(iii)图解显示。
(h)标价工程量表
(i)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按规定数量向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除非合同另有具体规定。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2条由承包商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法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或由承包商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商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提前21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
(a) 任何据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 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项目法人。
(c) 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第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a) 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 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法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49条移交。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第7.2条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7.4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项目法人应对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项目法人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项目法人应向承包商付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修改费用及其相应的利润。
四、一般义务
8.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设计(若有的话)、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商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商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商设计,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8.4 凡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时,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商给予一定的奖励。
9.1 合同协议书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法人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可对其进行修改)。
9.2 合同协议书附件
指在合同谈判时,对合同有着新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后形成的文件。
10.1 履约保证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供履约保证,由项目法人可接受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数额如合同附录的规定。当向项目法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该银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后。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项目法人在 根据第62.1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10.2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法人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性质和原因。
1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项目法人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 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 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商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项目法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商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条规定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项目法人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____(地点名称)。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商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承包商不应对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后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可决定:
(a) 根据第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 承包商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入合同价中。
13.1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1 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年进度、月进度计划),以取得批准。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a) 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b) 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的时间;
(c) 承包商要求项目法人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i) 提交项目法人的任何图纸;
(ii) 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
(iii) 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及
(iv) 获得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商就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交上述计划。
14.2 修改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计划。若进度计划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商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法人汇报。
14.3 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
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14.4 承包商应负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 承包商代表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时,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其授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承包商代表的名字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6.1 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16.2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1 放线
承包商应负责:
(a) 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
(b) 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 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必要时给予工期补偿,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
18.1 钻孔和探坑(仅适用于土建工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19.1 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
(a) 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项目法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及
(b)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项目法人的责任
19.2.1 进驻现场
项目法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
19.2.2 现场土建工程
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或进入的工具,应按进度计划指出的时间提供。
19.2.3 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项目法人应按时取得或给予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19.2.4 进口许可证
项目法人应考虑设备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19.2.5 如果项目法人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项目法人应:
(a) 全权负责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条,如果项目法人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项目法人接收全部工程后,项目法人将负责这些事宜。但:
(a)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商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项目法人;
(b) 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规定完成。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从事第20.1条所描述的工作,除了第20.4条所规定的风险及项目法人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以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亦应对其在履行第49条及第50条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商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保险赔偿除外)。
20.3 因项目法人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来弥补损失或损坏,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项目法人。
20.4 项目法人的风险
项目法人的风险包括:
20.4.1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a)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 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核成分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c) 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d) 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及分包商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20.4.2 由于项目法人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20.4.3 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20.4.4 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a) 不能合理预见到,或
(b) 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合理地加以防范。
20.5 承包商的风险
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2041款所列项目法人的风险中也包括承包商损失的风险以及以外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所有风险。
五、保险
21.1 项目法人的保险
工程是否投保由双方约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2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项目法人将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
21.1.1 工程全险
(a) 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不包括承包商设备)。
(b) 保险有效期自工地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分段或部分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为止。
(c) 保险范围包括由承包商负责的(1)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2)承包商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21.1.2 第三方保险
包括人身伤亡(22.1.2款除外)保险及财产(22.1.1款除外)损失或损害的保险。保险有效期直至工程最终经验收止。
21.1.3 项目法人应在办理好保险后,将21.1.1款及21.1.2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承包商。 22.1 承包商的保险
工程是否投保由双方约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2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承包商将以承包商和项目法人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
22.1.1 承包商设备及财产
承包商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财产投全保。
22.1.2 工伤事故
承包商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商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交有关的保单及保险金支付收据。
22.1.3 承包商应在办理保险后,将22.1.1及22.1.2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项目法人。
23.1 交叉保险
保障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均适用。
24.1 保险的完备性
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
25.1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承包商或项目法人未能遵循合同办理的保险,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偿。如果按合同约定不投保时,双方的损失自行负责。
26.1 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商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 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及
(b) 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承包商应使项目法人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项目法人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
六、其他义务
27.1 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而言,应被视为国家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
(a) 任何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及
(b) 应加入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28.1 专利权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28.2 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9.1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 公众的便利,及
(b)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项目法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护并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30.1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30.2 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项目法人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30.3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第301条规定,如果在运输由承包商负责供应或运输责任的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商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项目法人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
30.4 水运
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商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31.1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
(a) 项目法人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 项目法人的工人,及
(c) 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项目法人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项目法人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
据第31.1条,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商应:
(a) 为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项目法人提供由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 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商的设备,或
(c) 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监理工程师应据第52条决定增加合同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32.1 商保持现场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33.1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商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项目法人指定的位置。
七、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商不应从为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商应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
34.2 承包商的外籍劳务及职员
承包商应按下述(a)至(d)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和食宿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 承包商所雇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
(b) 当承包商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商应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项目法人的批准。
(c) 承包商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项目法人的书面批准。
(d)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 工地规则
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将制定工地规划,并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防卫;
(b) 工程安全;
(c)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 环境卫生;
(e) 防火措施;
(f) 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4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34.5 供水
承包商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他用水。
34.6 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商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商或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7 武器弹药
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行为。
34.8 工作时间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项目法人应允许承包商在此时间连续进行工作。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商议后,可指挥在其它时间完成该工作,除非它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成为按完工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其额外费用及其利润应列入合同价中。
34.9 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现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公众休假日,不得进行工作,除非:
(a) 合同有此规定,或
(b) 工作是不可避免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c) 监理工程师给以许可。
35.1 劳力及承包商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商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表。
35.2 安全员
承包商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商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 事故报告
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承包商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八、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备。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 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
(b)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c) 按国家规程规定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承包商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36.2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商提供,则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3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 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 在合同中已做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36.4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 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 (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检验。
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36.5条的规定办理。
36.5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条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认真协商之后,确定:
(a) 按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
(b) 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36.6 项目法人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项目法人可向承包商提供货物和材料(设备):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项目法人可供材料(设备)一览表”时,承包商可选择使用。如果承包商选用项目法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则:
(1) 项目法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材质(规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设备);及
(2) 该种材料(设备)应被认为已由承包商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负责,如因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工程具体要求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37.1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3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商的,承包商应为监理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
37.4 检查、检验日期
承包商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商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准确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据第37.3条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商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项目法人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项目法人将向承包商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第24条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商。
38.1 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8.2 隐蔽工程的复查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38.1条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承包商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 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 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i)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ii) 由承包商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商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商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并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暂时停工
40.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商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或
(b)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条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40.2条的规定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1条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可以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0.3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条的(a)、(b)、(c)或(d)四种情况,到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商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条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监理工程师,但承包商也可以不采用上述两种措施;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项目法人违约,据第69.1条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条处理。
九、开工及误期
41.1 工程开工
承包商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合同签定后在合同附录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两周)内发出。
42.1 现场的使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商可以随时使用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商使用的顺序,项目法人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商使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商可以按14条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商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项目法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商进一步使用工地,以便使承包商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商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按期进驻
如果项目法人未按第42.1条规定让承包商按期进驻工地,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决定:
(a)承包商按第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商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有关费用,承包商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商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应另行申请,以供项目法人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给承包商,未经项目法人批准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商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合同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49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项目法人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商有权延长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4.2 承包商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商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条(b)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商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情况外,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商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商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作业。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项目法人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项目法人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47.1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按第49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支付合同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这笔款额是由承包商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金不应超过合同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项目法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7.3 竣工奖
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47.4 提前竣工
项目法人在下列条件下,可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
(a)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首先应对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比竣工时间提前的每一天,所付的额外费用取得一致。
(b)承包商在子条款441中对任何未能提前完成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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