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巧克力有助增肥吗:秦晖:“自流”方为“真集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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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自流”方为“真集体”

2009年02月17日08:25中国经济网秦晖我要评论(23) 字号:T|T

放任自流”有何不可?

到了1984年,最高层终于作出“公社”摘牌的决定,大包干成为官方政策。坚持生产型集体化的人们开始感到压力。但所谓压力,也就是不被上面赏识而已。然而如果搞的是 “真集体”,农民赏识不就够了?为什么得不到上面赏识就办不起来呢?那些“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宗族、教会之类为什么就不需要上面赏识却仍能发展呢?西方国家农民的合作网络与结社行动能力如此发达,难道也是上面赏识出来的?

所以甚至可以说,上面不再赏识就办不下去,证明此前99%以上的公社并非“真集体”,而只有剩下那不到1%的“7000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真集体”性质。他们的凝聚力并不依赖“上面赏识”,他们为此也应该受到尊重。

其实众所周知,“7000村”中很多还是受赏识的,只是没有达到过去大寨那种受赏识的程度罢了。常有“左派”朋友说南街村是顶着压力坚持集体化的。但是南街村带头人王宏斌先生自己曾一再抱怨各地在“学习南街”问题上“放任自流”。何谓“放任自流”?不就是没有施加压力吗?换言之,让王先生感到不满的是没有像过去“学大寨”那样从上面发动大规模强制让大家学习他。但是王先生显然没有感到什么相反的压力:如果真有相反的压力要取缔他这种模式(像改革前取缔单干那样),他倒应该呼吁“放任自流”才是吧?

所以,对那7000个集体化村庄,我们只有祝他们好自为之。有人说,“右派”见不得他们成功,甚至据说是很想搞垮他们。我不知道是不是有这种“右派”,但我肯定不是。我认为,对他们,应该与对小岗村这类作出另外选择的农民一样,一视同仁,谁也不要有特权、吃“偏饭”。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他们能凭独特的集体凝聚力或有幸碰到“能人”的带领而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成功胜出,我不会感到奇怪(这种凝聚力与能人的案例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而且我们大家应该为他们的成就高兴。但是强要大家都学他们,就像强要大家去学比尔·盖茨这类成功者一样,那是毫无道理的。

地权问题上也应该“政社分离”

尽管像华西村那样的经济体已经改制成了股份公司,笔者并不认为“7000村”未来都会如此。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以色列有基布兹,美国有艾米什,中国为什么就不能有若干“毛泽东式集体”?

不过我想,惟一要改的就是“政社合一”:今天的“行政村”既然事实上是属地化的公权力组织(叫做“村民自治组织”或是“基层政权”并不改变此一属性),其地域上的居民(包括外来打工者)不应自外于它的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 (至于这种管理是专制的抑或民主的另当别论),但作为法人的经济体与它应当是两回事。就像中国的国民未必是“国营企业”的成员,行政上属于某某村的居民就算是坚持 “集体经济”,也未必一定只能归属“某某村集体”吧,他为什么不能带着属于他的那一份(土地或股份)与别的村子中的“同志”联合?如今跨国公司都可以存在,跨村的“集体”就不能存在吗?中国公民可以加入外资公司 (作为雇员或作为股东),某村村民为什么就不可以加入外村合作社?

不要说这是因为空间的阻隔。中国当初的集体化因为都是把同村人原来的私有土地归并而成,并未进行过斯托雷平改革中那种 “土地整理”,而传统乡村中的私有地产由于民间交易等原因本来就有“畸零散漫不成片段”的现象。土地改革在 “一村人分一村地”的规则下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形,后来集体化在“共产风”时代固然在很大范围内把土地都集中到了一个公社手中,但到了“队为基础”时,又恢复了以一个生产队成员原有私有土地合并为该生产队土地的状态。原有私地的交错分散在归公以后沿袭下来,使公社化时代生产队之间的土地往往也是交错插花的,这在山区尤其明显。人民公社本来就是重在“人身依附”,并不很在乎这种土地分布状况对生产效率的影响。笔者当年在滇黔桂边区的壮族山村插队,我们生产队寨边的土地有的就是另一寨子(即另一生产队)的;而我们队的一些地块又有远在20里外另一寨子旁。像这样的一种空间状态并不构成“政社合一”的理由。

政社合一无非是体现了“集体”的官办属性而已。从过去的生产型集体到如今的“地权集体”(土地重分或“调整”单位),农民只能作为某行政村的成员凭“身份”使用该“村集体”的土地。有人说这就叫“身份权”或“成员权”。但是“身份”本身意味着贵贱等级差别,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印度的种姓制是最典型的身份制了,在这种安排下,每个种姓、包括最低下的贱民都有其固定的职业,虽然贵贱悬殊,却并无失业之说,这算不算也是一种“权利”呢?而印度种姓制是一种几千年沿袭下来的民间传统,并非国家的制度。印度法律并不认可种姓制,但民间习惯却很难彻底改变。我们的 “身份”却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定”的,并非历史上的传统。农民仅凭“身份”使用土地,而这个“身份”又由不得自己,甚至由不得“村集体”。过去农民要“农转非”难乎其难。而如今,有关方面只要看中了他们的土地,就可以用强行“农转非”的办法没收之:只要宣布“行政村”摘牌改成“居委会”,农民的土地就被“征用”了。于是,过去农民为“农转非”而努力,今天很多农民却为拒绝“农转非”而努力。但是过去与现在只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两种努力都毫无作用。过去不准你“转非”,你要进城就是“盲流”;如今命令你“转非”,你要不转就只有“非法上访”,如果还要带点 “集体主义”,那就更不得了了:“集体上访”罪加一等!

所以,农民要真的有权利,哪怕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哪怕是维护“集体土地”的权利,有两件事是必须做的:第一,地权必须与“身份”脱钩。这样当官的就不能用宣布“农转非”、“村改居”来没收农民的土地了。第二,政社必须分离。即便基于意识形态理由,或者是便于圈地的特殊利益理由,土地“所有权”仍然必须是“集体”的,那么这个“地权合作社”与“行政村”也不应当是一回事。你可以把“行政村”撤了改成“居委会”——那不过是行政区划调整而已(尽管按村民自治原则这样做也不合适,但谁叫咱有“中国特色”呢),但你不能把土地合作社给取缔了吧?那可是没收了咱们的财产哪。当然,别人不能取缔了这个合作社,但社员是可以退出的。不能退出的那叫监狱。

奇怪的是,现在的规则好像是反着的:社员不能退出,而社外的什么人想取缔就可以把合作社给取缔了。

现在有不少热心于捍卫“集体所有制”的人,他们的热心令人感动,但他们的主张却令人奇怪:他们对社外人取缔合作社的权力不吭一声,却力主严禁社员退出。这就叫维护“集体”吗?

看来,让“集体”好自为之还不是很容易呢。李零先生曾有书曰《去圣方为真孔子》,我愿意套用这个句式:“自流”方为“真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