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流杀马特爱情故事:合伙关系或雇佣关系解析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5:56:42
[案情]:2008年11月29日,李良与李平订立了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李良在2008年农历年底砍伐完承包山场上的树木,工资按每立方130元计付工资。李良订立合同后,邀请了李煌等其他六人共同完成砍伐工作,工资按出工天数平均分配。李煌在砍伐中,砍倒的树不慎将在旁边捡柴的吴某砸伤,导致吴某伤残二级,吴某与李良、李平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至宜黄法院,要求李良、李平、李煌、李生、李菊、李田、李华、李龙等六人赔偿其各种损失计人民币3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平与李良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关系,李良与李煌等六人之间形成了松散型合伙关系。李煌在从事合伙事务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其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从事合伙事务造成第三人伤害的,其他合伙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在拾柴过程中,明知在不远处有人砍树,仍置危险于不顾,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李良、李煌、李生、李菊、李田、李华、李龙赔偿吴某截止于2009年7月12日前的各项损失费199769.18元中的70%计人民币139838.43元。

     [点睛]: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李良、李煌、李生、李菊、李田、李华、李龙等六人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形成了合伙关系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砍伐合同是由李良订立的,从表面上看他是承揽砍伐工作的雇主,其余砍伐工人是受其雇请的,对劳务过程中雇员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但李良与李煌等六人之间是平等的协作关系,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李良每天安排砍伐工人的工作内容,充其量只是一个牵头人,且其收入是按工作日平均分配的,李良并未因此而获得比其他人获取更多的报酬,李良本人也共同参加劳动,统一计工。故李良与其被邀请的李煌、李生、李菊、李田、李华、李龙等六人之间的关系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合伙关系。由此可认定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协作关系,是以李良负责牵头负责而形成的松散型合伙关系。经法院调解无效后,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