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上卖东西收费吗:孙立忠:不能让“彭水词案”开启侵害自由的恶劣先例(红网 2006-10-2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7:11:32

不能让“彭水词案”开启侵害自由的恶劣先例

http://www.rednet.cn  2006-10-20 0:02:31  红网  字体: 【大 中 小】 [发表评论]
  秦中飞,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一名爱好舞文弄墨的瘦弱文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8月15日,在闲暇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词《泌园春·彭水》,内容为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县委书记和县长。(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因一首词而被关进看守所,这实在是让人感到恐惧的,更让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年之叹。
  
  按照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既然对秦中飞以涉嫌“诽谤罪”进行处置,那为何在此之前没有县委书记和县长本人去法院“告诉”,却由检察院予以认定呢?对秦中飞采取如此措施,合乎法律和程序吗?
  
  姑且认为当地是在施行法治而不是搞人治,那么,惟一解释就是秦中飞填了首词并予以传播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然而,这能解释得通吗?这首词的传播仅限于数十人的范围,如何能谈得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呢?彭水县难道因此而变得天下大乱了吗?而至于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则更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因为这种批评能对官员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减少官员腐化给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在我看来,秦中飞填词评点当地政务只是一种言论自由、批评自由,这些都是宪法所赋予的自由。而言论自由中的喊痛自由以及改变受压迫环境的自由,更是被萧伯纳认为是惟一有价值的自由。这惟一有价值的自由,为何却不让行使呢?
  
  因写下“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等就要被砍头甚至人死了也要开棺鞭尸的年代早已过去了,但遗毒的肃清却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因为在这方面,我们的传统实在太过悠久。柏杨先生说过,中国司法制度很早就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普通法庭——司法系统,另一个是诏狱法庭——军法系统。诏狱法庭的特征是,犯法与犯罪无关,法官的惟一任务是运用法律条文编撰一件符合上级头目旨意的判决书。而文字狱属于诏狱的一种,它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一个单字或一个句子,一旦被认为诽谤元首或讽刺政府,即构成刑责。这样的解释是力透纸背的,在这样的传统中,人权自然是毫无保障的。
  
  《泌园春·彭水》中的字句,仅凭当地当权人物的想当然的解释,就对一个公民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谁能说这其中就没有文字狱遗毒的影子?如果任某些官员如此胡为,那言论自由、批评自由还能有多大的空间?最直观的是,“彭水词案”发生后,彭水县的景象是“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
  
  柏杨先生进而更一针见血地指出,文字狱本身就是当权人物做贼心虚的一种反应,越是心虚,越是心神不宁,当听到别人说“亮了”,他就肯定是讽刺自己的秃头,因而老羞成怒。秦中飞词中的“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并没有指明道姓,有关领导为何就对号入座了呢?如果本身堂堂正正,那又何惧他人的批评?如果襟怀宽广、虚情若谷,那又怎会拒批评于千里之外?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批评,有关领导应将此看作是对自己的督促、帮助和关爱,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动辄动用国家公器对公民的自由进行干涉,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无论如何是要不得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只能让权力者堕入深渊,而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在民主法治社会是根本行不通的。
  
  “爱自由是人类的通性,官民一律”,但官的自由与民的自由却此消彼长,官自由,百姓便不自由;百姓自由,官便不自由。如果公众连正常的言论自由、批评自由都要被剥夺,那么官的自由必然就会泛滥成灾。
  
  对“彭水词案”必须给出一个说法,不能让其开启民主法治时代侵害自由的恶劣先例。
[稿源:红网]
[作者:孙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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