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茎能不能二次增长:南京纪检监察---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组织建设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14:40:51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组织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1-07-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84 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并逐渐成长为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加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组织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保障企业科学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数量的不断增加,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我市解决劳动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我市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少数社会团体和经营者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缺乏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层少数人员存在违反党纪厂规的腐败现象,使会员、员工对组织、企业失去归属感,劳资纠纷不断产生,严重危害着组织、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而科学的管理制度,引导组织、企业奉公守法、科学管理,建立崇廉尚洁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在社会组织和企业内部形成相应的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保护好组织、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目前,我市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541个,其中建立联合党支部64个,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489个。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947个,其中党委63个,党总支28个,党支部856个,党员20559人,领导班子中党员干部3825人。要使这些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成为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会员、员工的政治核心和技术骨干,必须加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群组织建设,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监督与管理。因此,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也是党的十七大以及《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是党面对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这一新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提出的新要求,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创新举措。

  (三)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廉洁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中华民族传统商道文化的传承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要求,是企业快速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开展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就是要建立“以廉为荣、以廉为美、以廉为乐”的“崇廉尚洁”的廉洁文化观念,促进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为反腐倡廉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二、当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组织建设的现状

  一是认识上的淡化。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所有制结构上表现的社会性、非公有性,模糊淡化了人们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形成了令人担忧的认识误区。主要存在“三无”的模糊看法。第一,有人认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归本组织或私人支配,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无从谈起。同时,在社会组织、企业工作的员工不论是一般群众还是党员,其身份都是社会组织、企业的会员、雇员,有的还是企业的“股东”,拥有“股权”和资产所有权,主观上监督企业经营、抵制腐败更自觉,客观上不存在贪污、腐败的机会。因此,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无此必要。第二,有人认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虽然发展速度快,但尚未处于主导地位,许多社会组织、企业党建工作还是“空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情况下,抓党风廉政建设为时尚早,并且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新生事物,搞得不好会束缚其发展,抑制其活力。因此,认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在当前形势下可轻可重,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第三,还有人认为,目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尚难抓好,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情况复杂,研究滞后,党风廉政建设无章可循,担心“出了力气惹人嫌”,影响投资环境,影响社会组织、企业发展。因此,感到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有些无所适从。

  二是机构设置上的空白化。许多新成立的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规模较小,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基本没有建立;一些经过脱钩、改组、改制形成的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资料被私人买断后,党组织随之消失,党员流动性大,纪检监察机构不复存在。有的社会组织、企业虽然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在改制后被保留下来,但也是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监事交叉在一起,人手不足,职能不清。

  三是工作上的虚化。由于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失去了必要的依托,显得虚无飘渺,即便有一定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基础的社会组织、企业,也由于普遍存在着“重经济,轻政治”,“重生产,轻党建”的倾向,党风廉政建设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难以有所作为。同时,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虚化还表现在,目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对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缺乏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导致有些人受利益的驱动,挖空心思钻改革的空子,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惜大肆损害和侵吞国家、集体的利益,谋私利,捞好处,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监督上的弱化。由于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对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和业主缺乏必要的行为规范。企业改制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作用削弱,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又未切实发挥作用,对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和业主形成了不好管、难监督、管不了的状况,导致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游离于正常的监督和管理之外,为私营业主非法经营,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跑、冒、滴、漏国家税收,拉拢和腐蚀党员干部提供了可能。尤其是一些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着帐目不全,甚至不建帐等一系列问题,对其非法经营行为和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即使有腐败行为也无据可查,使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难以落实,极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有的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大肆伪造证据做假证;有的律师不把主要精力放在钻研业务上,而是煞费心机地去构筑与法官、检察官经济利益的共同体。
  三、加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组织建设的应对之策

  第一,实施正确引导,统一思想认识。一要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消除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二要引导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和意义,使他们认识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既是我们党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也是促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且有利于对企业员工实施科学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凝聚力,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从而提高他们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三要教育从业人员,尤其是党员要摆正位置,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遵守党纪国法、加强自我教育和管理的自觉性。

  第二,加强组织建设,筑牢工作基础。加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配备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是开展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和依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按照“有党员就要有组织、有组织就要有活动,有活动就要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巩固党的根基。努力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实现组织全覆盖、思想全覆盖和工作全覆盖,让每个党员都有“归宿感”、“追求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证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党组织就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纪检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使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在组织上有依托,在目标上有明确的对象。由于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党员流动性大,情况比较复杂,加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应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遵循“因企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近年来,襄阳市从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结构多元化的特点出发,大胆实践,大胆创新,把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与社区党建扭在一起抓,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一是改建。即对脱钩、改组、改制、联合、兼并的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党组织进行改建,保持较好的连续性。二是重组。根据“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对破产企业党组织进行重组,新成立的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或由物业小区管理。如谷城县庙滩镇建立行业协会党组织,成立家俱协会党支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业监督结合起来。三是挂靠。对买断产权的国有企业和仅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其党组织关系就近挂靠在所在地党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四是新建。对外商在本地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开办的企业及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一般单独或联合建立新的党组织。在加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的同时,要同步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强化党内监督。成立党委的应设立纪委,设党支部的应配备纪检委员。纪检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同时承担工会、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第三,区别不同对象,制定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形成,经过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和企业破产、改组、改制的阵痛,原事业单位、企业党员的工作身份、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员结构也较以前复杂化。因此,加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应区别不同对象,各有侧重,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用同一个标准进行衡量。对于已是党员的私营业主、私人控股者和在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要视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进行管理和约束。要求他们坚持党的理想和宗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模范遵守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对于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业的一般党员,要侧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全局意识,消除利益不清、消极抵触情绪,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完成任务,带头学习文化科技知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时,对他们要加强行为上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员业务骨干参与非法社会活动和非法经营活动,成为贻害社会的帮凶;防止他们由于心理失衡、思想滑坡而导致的偷盗企业财产等有损党的形象的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四,履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立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应随之转变。一方面,要转变到保护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上来,通过纠风治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利益不受损害,为社会组织、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活动、生产、经营空间。另一方面,要转变到监督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上来。首先,要强化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根据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特点,依照《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督促会计、税务等部门依据业务范围,依法深入企业行使职能,做好对企业的效能监察和例行审计等日常监督工作。二是依据《会计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帮助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统一的财务审计核算制度,定期由会计、审计部门按照统一的制度对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资金运作、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监控。三是着力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净化社会风气。第二,要强化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研究和探索政务、事务、厂务公开等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内容逐步向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延伸的办法和措施,体现民主管理和民有民营的特点。二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在不影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开展党的各项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正确贯彻执行。三是对代表党组织利益的纪检组织、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和对股东利益负责的监事会三者构成的监控体系,要赋予足够的权力保证履行职能。在充分发挥三者自身职能优势的同时,协调配合,组成统一的工作体系,共同抵御企业的违法违纪现象。第三,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标准发展党员,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四、需要着重研究与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是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制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因此,按照党章规定和新的企业制度的要求,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监察工作条例,使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监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显得极其紧迫重要。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监察工作条例,对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职资格和条件、任职待遇,分设还是交叉兼配,职责权限、工作方法等方面,都应明确规定。

  二是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问题。相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组织形式、产权形式、管理方式、经营方式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决不能简单照搬和套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做法,要考虑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特点,从实际上发,在工作内容、目标、范围、方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方面都要有所转变,决不能因循守旧,阻碍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同时,许多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脱胎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对于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和原则,应有所继承,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和提高。

  三是纪检监察工作与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结合点问题。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着眼于保护和促进社会组织和企业健康发展,发挥监督和服务的职能。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属于新生事物,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和深层次的动力机制,结合点找不准,盲目上阵,乱冲乱撞,就有可能妨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近年来,我市的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针对采购物资这一生产经营中的关键环节,依靠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组成议价小组,严把企业物资采购的价格关和质量关,堵住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漏洞,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通过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证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凝聚人气,激发干劲,为私营业生排忧解难,不计报酬,深受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和私营业主的欢迎。

  四是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与党建工作的关系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建的重要内容,应放在党建中统筹考虑,保持一致性和同步性。但现实情况是,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虽然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党风廉政建设却或多或少地被忽视了,缺乏必要的研究和应对措施,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五是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操作问题。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分复杂,产权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因此,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在坚持大的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企业的具体特点,因企制宜、因企施策。同时,在全面推进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策略上,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搞一刀切。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进程中改革不断深化的产物,必将进一步发展壮大。顺应这一发展趋势的要求,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崭新课题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未来的工作,取决于现在的认识和行动。我们只有以高度的敏锐性和责任感,适应新形势,及早着手研究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才能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湖北省襄阳市纪委 金世国 彭志新 文顺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