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路双爆珠免税店:司法公信力为何不足(中国青年报 2005-1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19:49:06
首页->>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
司法公信力为何不足
2005年12月03日
李成仁
最新一期《半月谈》发表了《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有关部门调研》的文章,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在专家学者的眼中,认为是极少数的裁判不公、贪赃枉法,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而要改变这种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就要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完善法律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此可谓老生常谈。许多年来,我们一直要求司法系统这样工作。然而,即便三令五申,审判人员的素质也不见长进,法律的监督也不够到位,司法的效率更不见提高。错案、冤案时见报端,媒体的披露、上访的增加、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不满,都令司法的公信力到了危险的边缘。
“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许多错误案件的产生,并不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熟悉”,有时,恰恰是他们运用自己专业知识的丰富,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而故意徇私舞弊造成的。法官或耽于人情,或通过司法权的寻租受贿,知法而不公正判决。这种不公正的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而对于不公正判决的改判、审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又是艰难和旷日持久的。即使知道一个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也要考虑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以及和原审法官的关系等种种因素。将错误案件发回重审,倒是一个实现权利救济的办法,但这等于叫原审法院从根本上否定自己,绝不是容易的事情。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善良的,“屈死不告官”的心态,令他们即使受到不公正的判决,也会默默忍受。如此,更多的冤假错案沉寂民间,由此泛化成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普遍认识,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即使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得到部分改正,那些故意徇私舞弊造成错判的法官,也仍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当司法的公正不足以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沦落为少部分人或利益团体的工具时,司法的公信力就只能如此不足,这是现代社会的悲哀。彻底治理司法腐败,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只有痛下决心挖肉疗疮,才能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逐渐扭转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