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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标准
198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将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污染和能源等方面的标准纳入强制性标准。
规定:
凡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我国汽车产品的标准概况:
1995年,我国将涉及汽车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方面的66项标准纳入汽车强制性标准。
其中:
®主动安全标准37项
®被动安全标准13项
®预防火灾标准4项
®环保和节能标准13项。
这些大多是参照ECE和EEC法规制定的。
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介绍:
该法规于1987年制定,并于1997年重新颁布。GB7258-97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本着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协调的原则,标准条款由原标准的141条增加到了223条。
该标准是国家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排气污染物控制、车内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
以下为GB7258-97中我国现行汽车安全检验台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1、车速表检验要求:
条款中规定: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
2、转向轮侧滑量检验要求:
条款中规定:
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
3、制动性能检验要求:
制动性能的检验在标准中规定了路试和台试两种要求。其中台试的要求为:
1)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和农用运输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指示压力≤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500N
其他车辆, ≤700N
②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指示压力<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400N
其他车辆, ≤450N
®制动力平衡要求: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制动力差与该轴左右轮中制动力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不得大于24%。
®汽车和无轨电车的单车制动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6s,列车的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8s。
®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不得大于该轴载荷的5%。
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于总质量(整备质量+装载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此值为15%。
4、前照灯检验要求:
1)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汽车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
2)前照灯的发光强度要求: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下表要求。
新注册车*两灯制15000四灯制12000 在使用车*两灯制12000四灯制10000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761.1~GB14761.7-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束语:
GB7258-1997除了上述的有关要求外,从整车、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特种车辆的附加要求、机动车噪声控制等多个方面对汽车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提出相应的标准条款。
例*240加250除810除9.8等于61.7]
2*后轴制动力与轴荷之比[(前后制动力÷轴重÷9.8)例*140加160除500除9.8等于61.2]
3*整车制动力与整车质量(载荷)之比[(四轮制动力÷整车总轴重÷9.8)例*240加250加160加140除1310除9.8等于61.5]
4*制动力平衡[(大制动力-小制动力÷大制动力)例*240减250除250等于4 /160减140除170等于12.5]
5* 驻车制动力与整车质量(载荷)之比[(驻车制动力÷整车总轴重÷9.8) 例*150加130除1350除9.8等于21.2]*在下制动轴重计算公式再简略些*1/a 前轴制动力与轴荷之比≥60%(满载≥60%)(前后制动力÷轴重÷9.8)(制动率%不平衡率%各保留二位数) b 后轴制动力与轴荷之比(前后制动力÷轴重÷9.8)2/ 整车制动力与整车质量(载荷)之比(四轮制动力÷整车总轴重÷9.8)≥60%(满载≥50%)3/ 制动力平衡(大制动力-小制动力÷大制动力)前轴≤20%后轴≤24% 4/ 驻车制动力与整车质量(载荷)之比(驻车制动力÷整车总轴重÷9.8)(不得低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