钙片资源种子:直面责任焦虑走向责任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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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学科背景、以不同视角关怀现实,上海社科新人接力演讲——

直面责任焦虑走向责任自觉


日期:2011-11-26 作者:何雪松;胡晓鹏;曾军;顾红亮;戴从容 来源:文汇报

11月19日,由文汇报主办,上海东方青年学社协办的2011年度“文汇讲堂·社科新人季”首场学术演讲在文新大厦举行。左起分别为年度社科新人(2010)何雪松、胡晓鹏、金可可、戴从容、曾军、顾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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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的责任焦虑
    
    何雪松(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
    
    责任,是上海正在积极倡导的体现城市灵魂的四个价值取向之一。在我们看来,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基于道德、法律或精神的要求而必须承担的行为;二是如果没有达到前述要求而必须承担的代价或必须接受的惩罚。为什么责任要成为我们积极倡导的一个价值取向?因为当今社会很多的困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都与责任相关。一方面,我们看到很多人弃守责任、怕负责任或不知道应该负什么责任而担忧和不安,这可称之为认知的焦虑;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有人不负责任却没有承担任何代价,而有些人却因负责而遭遇意想不到的后果,我们感到无所适从迫切需要明确的指引,这可称为实践的焦虑。如此“悬而未决”的议题无疑需要反思和对话,以寻求合理的解释和答案。
    
    但要深入仔细考察这样的焦虑或困境,就必须将其置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上来认识。从1978年至今,中国正在经历“千年难遇之变局”,“变”可以从流动化、市场化、个体化三个层面来理解,而责任的焦虑是与这样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流动化社会里,人、财、物、知识和信息以超越时空的态势转移,人们因流动而获得自由,但流动性也可能让原本固定的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变成浮萍。市场化的深入使所有人都卷入了货币经济从而依赖市场生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市场或货币而接近,但心理的距离却疏远了,那种温情脉脉、守望相助的共同体感觉渐渐化为“乡愁”。在流动化和市场化的双重背景下,人成为追逐独立个人利益的自由个体,然而逐渐摆脱束缚的个体似乎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与独立,相反个人可能会表现出极端功利化的心态,在求利而不得的时候常常有无助、无奈和茫然的感觉。因此流动化、市场化和个体化进程的展开是一个矛盾的过程,一方面,自由、自主和权利是可期的,另一方面,支持、互助和责任也成为期待。
    
    社会转型就是这样“爱恨交织”的过程,古典社会学家都洞见到这样的困境:在涂尔干的笔下,表述为“社会失范”;韦伯认为是“理性的牢笼”;齐美尔说,这体现为主观文化和客观文化的背离。今天我们面临的困境与涂尔干、韦伯和齐美尔的时代颇为相似。旧的规范已难以完全适应这个变动的社会,而新的规范正在形成之中,由此我们会一再拷问自己:跌倒的老人,我们可以视而不见吗?车轮下小孩的呻吟,我们可以充耳不闻吗?社会的沉疴,我们可以乡愿不语吗?
    
    今天,我们在这里所表达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宣称,而是希望从不同的学科来反思我们这个时代的责任困境,从而开启多视野的对话。有请我的5位同事。
    
用机制设计培养责任意识
    
    胡晓鹏(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经济学的责任内涵就是为他人利益考虑并付诸行动
    
    从经济学角度看,何为责任?经济学研究市场,关注资源如何配置,而市场是经济主体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所以,利益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关健词。在经济学看来,责任的内涵就是为他人利益考虑并付诸行动。
    
    经济学上的责任有四个特点。第一,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每个人的利益都天然地与他人利益绑定在一起,即市场经济是一个互惠共赢的体制。第二,任何违反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将遭到市场的惩罚,如违背诚信,所有经济主体都有动力不再和这个人合作,他也就无法获得此后的可持续利益。第三,在纯理论框架下,责任具有自实现机制。其前提包括经济人的完全理性和独立,以及人与人之间结成的平等的经济关系。所以,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应该是自由和平等的,而责任则体现为博爱。
    
    但从理论的世界回归到现实,上述推论很难成立。由此得出第四个特点,在追逐利益的现实世界里,市场经济本原意义上的道德契约被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制契约所取代,因此,市场经济是被法制的。
    
“守法缺德”的三种表现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责任缺失
    
    依据法律和道德两个维度,可以将经济人的行为分为四个类型。其中,守法有德是全社会所倡导的行为规则,而违法缺德和违法有德都涉及了违法问题,这需要以法律制度来监督和约束。因此,探讨责任缺失的重点就是守法缺德,即经济主体在不完善的市场体制下,合理地不为别人利益着想,甚至践踏他人利益。这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不作为方式直接践踏他人利益。即不采取任何行为,或者该为的不为。情形之一是道德风险,比如不打借条时的借钱不还,其实质是权利享受在先,而责任付出在后。情形之二为机会主义,小悦悦事件中包含了路人出手相救可能带来的某种损失,这种可能性在南京彭宇案或天津许云鹤案的负面影响下,被进一步放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做了好事受惩罚,谁还会做好事呢?
    
    第二,以转嫁方式直接践踏他人利益。即有实际行为但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之上。情形之一是剥削,剥削的存在源于不平等。黑心包工头之所以可以“黑心”,源于他与农民工之间不对等的关系,因为资本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情形之二是外部性,浙江某能源企业乱排污就是典型案例。这里,履行小责任是建立在损害大责任的前提下,其实质是个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而转嫁社会成本。
    
    第三,以道德作假方式间接践踏他人利益。最近网络上爆料,孕妇摔倒众人帮扶的案例是炒作,这种事情足以令社会痛心。社会追求真善美,市场经济追求诚信,这种道德作假带来的最大危害在于,通过破坏社会诚信机制使人们把遵守道德规范和担当责任视为负担,甚至助长冷漠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动机。所以,道德作假虽然没直接损害到任何人的利益,但损害的是每个人的长远利益。
    
税收、补贴、产权改革等机制设计可帮助治理责任缺失
    
    如何治理责任缺失呢?经济学的关键词就是机制设计。机制设计的重心在于改变行为主体的激励结构——一句话,你不愿做的事情,我赋予你一种奖励让你做;你不该做的事情,我给你一种事前惩罚不让你做。内容主要包括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即你做这件事要比不做好,以及你按照最优的方式去做得更好。我想这是经济学作出的睿智的答案。如税收、补贴、产权改革、立法和社会规范。
    
    对应于刚才的三种“守法缺德”形式,可以有这样的机制设计。
    
    在“作假”问题上,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增加作假的短期成本,即一旦发现便给予高额惩罚,这多以立法的方式完成;但从长远看,只要作假的预期收益高于其预期成本时,作假就不可能被杜绝。因此,这需要建立起一种“捧真抑假”的市场风尚,也就是在交易规则上建立起不和作假企业发生交易的惩罚机制,使那些不诚实守信者无法在阳光下生存。
    
    对“转嫁”问题,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不对等情况的转嫁,由于不对等的关系成为经济主体赚取超额利益的手段,因此,简单的物质惩罚很能奏效,最普遍的做法就是立法强制恢复对等地位,如《劳动法》、《反垄断法》;二是针对无视大责任的转嫁,这在实践上多运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对污染征税,改变污染者扩大污染的动力;二是污染权买卖,即污染企业拥有一定额度的污染权,节约下的指标可通过交易获得收益,这也会降低污染者扩大污染的动力。
    
    在“不作为”问题上,解决借钱不还最简洁的方法则是打借条,因为有了借条就能得到侵权法的保护,这将会增加借钱不还者的预期成本;同理,即便是不打借条,如果有抵押物的存在,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在“见死不救”案例中,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分析,一是增加见义勇为者的期望收益,即设立见义勇为救助基金;二是通过立法增加见死不救者的成本,即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定为违法行为;应当说,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外在物质刺激方式来改变人的行为模式的,很难说能真正营造起符合社会道德伦理的人性良知。由此,我们试想如果摔倒在路边的老人是我们自己的父母,那么,做儿女的看到了会无动于衷吗?
    
道德建设是否可以弥补过度功利化的机制设计
    
    由此我想提出两个思考。机制设计并不是那么完美,当我们把人的道德追求基于一种完全功利化的机制设计中,究竟是把人的道德引向更高的起点,还是拉下了水呢?在某些小学设置“道德银行”后,一个孩子拿了10块钱告诉老师,我今天上午捡了5块钱,我给你10块,你找我5块吧。这个现象值得我们反思,因为我们不希望物质激励道德增值的努力反而以道德贬值收场。另一反思是,经济学的机制也谈到了立法,当不道德行为没有给别人带来利益损失时,甚至没有给他人带来威胁时,比如坐公车没让座,他可能有很多理由,若以强行立法方式进行约束,是否也存在一种暴力倾向呢?更为重要的是,这里的“法”是作为手段提出的,一旦经济主体违法侵权的所得超出了违法成本的时候,道德责任缺失的同时便发生了法律责任的缺失,而这恐怕将是责任经济学的又一个研究重点。显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最后我想引用一句我很受感动的名言:当远古时代的神,在丧失其权力的同时又都从坟墓中走了出来,以求支配人类生活,开始永恒的爱。对现代人来说,对现代青年来说,最困难的是安于现状。寻求那种体验的努力是从这种意义上的渺小做起的,因为渺小是无法辨别的时代的宿命,也是责任担当的起点。
    
文化转型期:重建责任共识的契机
    
    曾军(上海大学文学院教授)
    
    文学与文化的力量在于让我们充分认识到责任问题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从而对责任问题的认识更加自觉和更加理性。
    
    从文化学的角度来看,所谓“责任出了问题”是指出现了群体性的责任观念危机,是文化转型时期的责任观念发生了变化。“该不该扶老人”的争论焦点在于“扶了之后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是对承担这一责任之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或者“次生责任”心有余悸,是人们在实施责任行为时所受的影响因素更复杂,从而干扰了人们的责任判断。
    
    这种复杂性正体现了文化“转型形态”的某些特征。根据影响文化发展的各种动因间不同的结构性关系,我们可以将文化发展概括为“稳定形态、转型形态、颠覆形态”三种。“转型形态”是指在文化发展过程中部分动因发生了改变,导致整个文化结构体系出现某种松动迹象,并引发各种动因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或者想恢复到原有的平衡状态,或者想达到一种新的平衡。当代中国文化的发展正是处在这种“转型形态”中,各种文化价值观念都在发生激烈碰撞,既有时间维度上的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也有空间维度上民族化、地方性与全球化的碰撞,还有主体维度的自我与他者的认同危机,等等。责任观念也是一样,从“该不该扶”、“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到“遵纪守法”、“国际惯例、WTO规则”等等,都面临着重新调整与适应的过程。
    
    但是,文化发展的规律在于:一种既定恒定关系改变了,一定会有重新调整的过程,而这正是我们在新的文化环境中进行责任观念重建的契机。
    
    借责任观念重建的契机,我们把讨论聚焦在网络文化对责任担当的影响这一话题上。我认为,深刻影响当代文化变迁的因素就是网络。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阿多诺将文化工业称为“大众欺骗的启蒙”,当时文化工业形态主要是广播报纸、电影电视及流行音乐等,其共同特点是——它使所有的参与者都变成了听众,使所有听众都被迫去收听几乎完全雷同的节目。但是网络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点。无论是早期的互联网,还是现在的移动网络、网络文化所带来的变化在于——全民性、日常性、公共性,任何人都可以借助网络以匿名方式随意传播信息、发表意见,大量未经过滤的信息四处弥漫,形成一种缺乏核心价值、主导意识和支配性力量的公共空间。
    
    正因为如此,网络媒体对文化价值的统一性带来了巨大冲击:一方面,它使普通大众的声音很轻易地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它强化了文化价值的差异、责任观念的冲突,从而加速了文化失范、责任缺失现象的形成。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了各种非理性的、不负责任的情绪宣泄;看到类似金庸先生多次“被死亡”的虚假信息;此外还有诸如侵犯个人隐私的“人肉搜索”、让人防不胜防的诈骗网站、以及各种制造点击量的“网络水军”……
    
    网络的这些特点确实带来了责任担当的困难,但是我们也不能谈网络而色变,它也有着有利于责任担当的一面:比如,舆论监督,许多恶俗、不雅、丑恶的事件正是因为网络在第一时间曝光才给人警示、得到处理,因为有了网络,才会让更多的人心存顾忌,不敢为所欲为;又如爱心传递。正是因为网络才使得汶川地震的消息在第一时间得到传播,才使得救援、寻亲、捐赠等爱心得到全社会的积极响应;还有交往对话:网络最大的好处就是交流、沟通,而这正是我们在传统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相交织的状态中探讨“责任如何担当”问题的解决之道。
    
    我们无法回到过去,我们也无法照搬西方,我们也不甘心价值虚无、责任缺位。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尊重个体的价值、自由和选择,通过沟通、对话甚至争辩来形成责任共识。当代文化在各个文化主体的积极参与、交往对话中,通过网民的责任自觉、媒体的自律监督、学者的理性声音、政府的积极引导,最终形成责任共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文化转型时期实现责任重建。
    
化责任之知为责任之行与责任之德
    
    顾红亮(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感叹,“世风日下,我们的责任感哪里去了?”这个判断对不对?我认为要辩证地看到事物的两面,我们的确感受到道德责任感有所下降,但也不能忽视另一面:我们的岗位责任意识正在增强。
    
    今年7月,文汇报刊登了一则新闻——甬温线发生“7·23”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铁道部党组决定撤免上海铁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局长。这则新闻报道了对温州动车追尾事故的问责处理。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重大事故的负责人相继遭遇问责。例如,2003年非典事件中卫生部部长、北京市市长被免职;2008年贵州瓮安县发生6·28事件,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同一年中,在三鹿奶粉案、临汾重大溃坝事件中,相关领导都被问责而罢免。这些问责事件追究的是领导干部的失责情况,因为他们没有承担起相应的岗位责任。中国约有500万公务员,4000万事业干部,问责制从2003年起就成为行政法规,在2009年被列为党的纪律条例。问责制的执行和推广说明岗位责任意识在立法和舆论监督中日益增强,岗位责任意识要求每个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今天我们还要讨论更重要的责任如何担当问题。我认为传统儒家有丰富的思想资源可供借鉴和汲取,其中之一就是“知行合一”。知行合一要求我们在责任担当上把对责任的认识和对责任的实践统一起来,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知行合一要求我们化责任之知为责任之行。责任之知是指知晓对某事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必须将知晓转化为负责任的行为,即责任之行。转化过程中责任担当能力是必备的,它包括责任判断能力和践行能力等。责任判断能力表现为对责任担当的分析、推论、预测、决断等活动的统一,责任践行能力体现为在不同的环境中能否有效实施责任和被课以相应责任的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体现了责任主体的综合素质,常常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和生活经验为前提,而且相辅相成。比如,我在大街上看到一位因心脏病骤发而倒地的病人,如果此时我有合理的责任判断能力和基本的医学常识,那么我就能快速作出救人的判断,并付诸实施,如给病人做人工呼吸,或呼叫120,对挽救病人做出正面影响。再比如,医生大多有治病救人的良好意愿,但因为医术不高明或经验不丰富,可能作出错误的诊断,导致病情延误甚至酿成大祸。当今的信息社会,新知识新技术层出不穷,如若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缺乏责任判断能力,缺乏责任践行能力,那么我们就无法担当起相应的道德责任和岗位责任,将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
    
    第二层,知行合一要求我们化责任之知为责任之德。传统的儒家试图通过道德教化,把外在的责任规范内化为责任感和使命感,最终转化为道德良知。在我看来,使命感是更高层次的责任感。责任感源自心中的内驱力而尽己之责,使命感则源于人生神圣的理想而毕其生、舍其命地去追求。化责任之知为责任之德的最终目标,是要培养有使命感的责任人格,使每个人成为自觉自愿的责任主体,此时责任成为内在的德性。中国历史上不乏这样的先贤。范仲淹怀揣神圣的使命写就并实践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追求;孔子历14年之久周游列国,在礼崩乐坏中颠沛流离,坚守使命传播儒家政治思想。
    
    因此,比道德责任感缺失更可怕的是使命感的缺失。缺乏使命感的支撑,责任人格的培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转型期的当代人,尤其需要使命感的滋润。一位北大硕士生毕业4年,在全国8个省份建了13个乡村图书馆,他的使命是振兴乡村教育;湖南某小学女教师业余时间上大街捡垃圾,坚持了十多年,她的使命是宣传环保理念。这些故事平常却不平凡,因为身后有某种使命感在支撑。
    
    由此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理解当代社会的责任现象,要辩证地观察到道德责任感有所缺失的一面,同时需要肯定岗位责任意识有所增强的另一面。第二,责任如何担当?我们应该把责任之知、责任之行、责任之德结合起来,在知行合一的过程中提升责任担当的能力,增强使命感,培养健全的责任人格。
    
文学:通过锻造灵魂将责任内化为良知
    
    戴从容(复旦大学中文系副教授)
    
    作为一名人文学者,我觉得责任意识不仅需要法律约束来引导,更需要文学艺术的培养和熏陶。文学作为一种寓教于乐的艺术形式,更需要承担起培育责任的作用。文学不仅仅像莎士比亚说的是生活的镜子,文学更应像王尔德说的要成为生活的引导者。
    
    现代化和都市化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也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社会带来的功利主义使得作为良心的责任感有所缺失,面对这样的现状,难道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吗?
    
    爱尔兰诗人希尼谈到诗歌在当代社会的作用时,认为诗歌的影响力不是只由社会决定的,诗人应让诗歌寻找社会,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接受诗歌。用希尼的话说,每个诗人都必须要提高他的声音,甚至要把对诗歌的信念提升到坚定无疑,乃至傲慢自负的程度。这就是诗人的社会责任。
    
    诗歌如此,文学和艺术的其他领域亦如此,越是在精神匮乏的时代,我们越要对精神的价值充满信心,人文学者越要把文学艺术的声音放大。如果我们自己都羞于或者无暇谈精神、谈责任,如果人文学者都只用统计数据或GDP来谈论一切,那么我们怎能相信有一天精神会来主动寻找我们,怎能指望社会责任感会主动出现呢?
    
    但需要指出的是,精神的逻辑和科学的逻辑是不一样的。文学从细微处影响人的灵魂,它通过熏陶人们的精神来锻造人们的良心。文学和艺术必须承担起精神建设的责任。但这绝对不是简单的概念灌输。文学和艺术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通过丰富和完善人们的认识能力和精神力量,来锻造人们的灵魂,从而培养自觉而有责任心的公民。用2003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南非作家库切的话说,“出色的艺术有着更高的伦理准则”。文学和艺术应该站在常识之上,通过认识人和社会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来消除心灵的污垢,廓清人们的视野,强健人们的臂膀。一个完善而丰富的人,才会有强大的灵魂,而强大的灵魂是完善的责任心的基础。
    
    以爱尔兰作家乔伊斯为例,他生活的时代经历了爱尔兰民族文艺复兴、民族独立,以及爱尔兰自由邦成立之后的内战。乔伊斯大学毕业不久就离开了祖国,直至客死他乡。但身处异乡的他从未中断过对爱尔兰的思考,他的作品成为爱尔兰民族精神最重要的思想财富。乔伊斯之所以放弃直接的责任,因为他对责任观有更高的理解。用乔伊斯自己的话说,我的艺术应该是锻造我的民族还没有锻造出来的良心。而他知道要锻造出民族的良心,首先必须要让人们有意志,具备选择、判断、评判的力量。所以,他的传世之作《尤利西斯》、《芬尼根的守灵》描绘了丰富的人性和社会,通过艺术独特的暗示力量,让人们思考善和恶,让人们的灵魂在思考中成长。
    
    文学就是这样,通过锻造人类灵魂,锻造着人类的良知,锻造着真正的责任心。
    
从我做起实现责任自觉
    
    何雪松
    
    这是一个不是结论的结论,更愿意视其为开启对话的起点——我们希望能从责任焦虑走向责任自觉。今天社会所面临的责任困境是快速转型整体图景中的一部分,这表明我们需要重新安顿家园,重新建构人心秩序。借用费孝通文化自觉的概念,我们尝试用责任自觉的概念来表明我们对这一议题的关怀——由责任焦虑到责任自觉。
    
    何为责任自觉?一方面希望形成这样的认知结构,我们每个人能将自己的个体生活与社会主体,个人的命运与历史进程相结合,并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融入到民族、国家的兴盛之中。这是文化建设中的核心要素,也是我们城市灵魂必不可少的部分。我们不但拥有城市灵魂,还要建设国家心灵,责任自觉就是国家心灵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责任自觉需要制度建设的保障,要逐步建立责权利统一的机会结构、激励机制、约束环境和社会氛围,从而形成一个人人负责的能动性社会。
    
    这个社会面临这么多的困扰,需要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来指引我们,应该做什么,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以期待得到相互信任的安全感,相互依存的家园感。
    
    最后我要呼吁,希望大家都能反思自己的价值立场、实现责任自觉。如果我们付诸实践就一定可以做到,我相信社会学的定律——自我实现的寓言。
上海社科新人接力演讲

以科学的立法与司法引领责任观


日期:2011-11-26 作者:金可可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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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可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中的责任,大体有两种含义:一为因义务违反而须遭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二为债务实现的最终保障(如有限责任、责任财产)。但以下所谈责任,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是生活意义上的道义责任或责任感;从法律角度谈论此种意义上的责任,或可交流以下几点。
    
拾得遗失物而丢弃者、未以中文在机票上标明出发机场的航空公司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其一,作为行为规范,各国现行法律均要求每个公民做一个负责任的人,反之即须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现举两例以说明。
    
    案例一:北京王小姐在车库停车时丢失了价值4.6万元的钻戒,报警后通过监控录像找到拾得人张先生,但张称误认钻戒是假货已丢弃。王一纸诉状将张告到法院。法院判令张全额赔偿,理由是依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张显然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由此看到,法律要求遗失物拾得人做高度负责任的人。
    
    案例二:原告购买南航机票赴厦门,到虹桥机场后方被告知机票上所标出发机场为上海PVG,即浦东机场;又因打折票无法改签,原告只能另购机票赴鹭岛,后要求退票,又被告知须付20%退票费,遂将南航告上法庭。徐汇区人民法院判令南航全额退票并赔偿损失;其判决依据在于:第一,按合同法之规定,航空公司须将乘客登机所需要的一切必要信息明白无误地通知乘客;第二,按照《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航空等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有必要使用外文时,应同时以规范汉字进行标识或通知。可见,法律要求航空公司等公共服务提供者成为高度负责任的民事主体。
    
明星虚假代言而不承担责任,是因我国立法疏漏,国外严重时或课以刑罚
    
    其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也应起到引导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鼓励人们勇于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却往往因立法不当而发生导向上的错误。我国近期发生的系列明星虚假代言案,即为其例证。
    
    如导演冯小刚代言房地产项目,在自己拍的广告片中宣称“月亮河城堡,成功者的选择”,“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您,您看到的都是真实的”;原告张先生自称因信任该广告而购房,入住后发现质量太差根本无法正常居住,因此将冯导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冯小刚进行广告代言本身不违法,且并无过错。
    
    此外如邓婕代言三鹿奶粉案、刘嘉玲代言SK-II案、郭德刚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案、唐国强代言某医院案等,其广告均有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等违法内容,有的产品甚至危及健康或生命,但无一法院判令明星承担责任。究其原因,在于立法上的不足。《广告法》第38条仅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须为其推荐的虚假广告负责,其中未包括个人;《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个人须为其代言的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提到了个人,但该条仅适用于食品广告。可见,我国仅有的两条相关规定并不缜密,此种法律漏洞使得我国明星虚假代言现象愈演愈烈。
    
    对此,国外的法律如何规定呢?美国要求广告代言人须为商品的实际使用者;好莱坞明星雪尔就因代言一款她没有使用过的化妆品被重罚50万美元。法国明确规定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和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负同一责任,严重时须承担刑事责任;法国著名电视主持人吉贝尔就因虚假代言被判入狱。在日本,影星原野代言北海道某地产项目,因虚假宣传被判令与开发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扶老太反遭索赔”系列案:法官对正确的立法作了错误的理解和适用
    
    同样,若法官和法院对正确的立法作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也会使公民不敢成为负责任的人。对此,可以社会热议的“扶老太太反遭索赔”系列案(南京彭宇案、郑州李凯强案、天津许云鹤案)为例。比如在许云鹤案中,原告自称其在跨越马路中间的护栏后,为被告的轿车撞倒而受伤,被告则矢口否认;此案之主要争点即在于事实的认定,但交通队和司法鉴定机构却偏偏均无法对此作出认定;最后,法官认定:因事发时,被告车辆和原告只有4到5米的距离,即使原告非因碰撞倒地,也必定受到惊吓,因此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即应认为其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此即“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本案原告主张为被告所撞倒,依此规则,如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即应认为被告撞倒原告的事实不存在,应判令原告败诉。可见,此案即是由于法官对举证规则做了错误的理解,才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而正如媒体所言,这样一种判决,使我们再也不敢去搀扶倒地的老太太了。
    
“医生见死不救”案:催生制度变革,树立正确导向
    
    另一方面,对于不妥当的立法,如能进行完善或改进相关配套制度,则又可极大发挥法律规范的行为指引作用,鼓励个人和机构勇于承担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对此可举一例说明:张某出差到外地,被卡车撞倒昏迷,司机逃逸,好心人送其至医院;值班医生因无人垫付医药费而拒绝治疗,导致张某伤重身亡;最后法院判令医院赔偿15万,该地卫生行政部门也吊销了医生的从业执照。这一悲剧反映了医疗机构当时所处的尴尬境地:拒绝治疗,有赔偿甚或承担其他责任的风险;治了则可能很难催讨到相应医疗费用。对此,德、日、美等国规定医生须先行救治,否则可处以刑罚,而先行救治产生之费用,则因其有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可由保险机构承担。因此,这些国家的医生可承担救死扶伤之责任而无后顾之忧。
    
    在出现一系列悲剧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文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病人,医疗机构须先行救治,医疗费用由交强险保险机构承担,不在保险范围内或未参加保险的,则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承担;这样,至少在交通事故领域内,医生先行救治已无顾虑。此外,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尝试将此种制度改革扩展到道路交通事故之外的全部领域,比如东莞市颁布了《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管理办法》,依其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在东莞市突发重病或者遭受重大伤害但没有支付能力的群众,其医疗费用均可申请享受医疗保障基金的救助。
    
    综上所述,如立法正确、完善,则可起到良好的行为导向作用,鼓励大家都成为负责任的人;如立法不当,或对正确的法律作不当的理解适用,就会起到反向、负面的社会效果。但无论如何,法律只是对个人的道德和行为提出了最低的要求;而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完美,其顺利运行却恰恰要求该制度下的每个公民,都具有超出此种最低要求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或许就是这个道理。和谐的社会和美好的生活,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找到一个足以源源不断生发出坚定道德感和责任感的支点和源泉。

有历史文化的积淀,有现实发展的需要,两代学人同台共论——

责任,为何是上海的价值取向


日期:2011-11-26 作者: 来源:文汇报

顾红亮: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从研究杜威哲学入手,聚焦现代新儒家与西方哲学的互动,立志会通中西哲学与文化,以此观照当代中国。
图片作者:叶辰亮

曾军:上海大学文学院教授。以文化批评的视角,研究当代中国文学与现实生活之张力,追求“文学与文化并重、思想与学术兼容”。
图片作者:叶辰亮

戴从容:复旦大学中文系副教授。费时十年,沉浸于艰深博大的乔伊斯研究,作为中国研究者,她对乔伊斯的独特解读,为国际乔学界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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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松: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专注于变动社会中的精神健康和社会工作研究,系统考察和研究海外社会管理的成熟经验,致力于推动中国社会工作理论的建构。
图片作者:叶辰亮

金可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精深钻研西方法治文明理念,凝聚新生科研力量,对我国债权理论、物权理论研究作出独到贡献。  叶辰亮

胡晓鹏: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恪守“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治学之道,关注上海转型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叶辰亮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张雄(左)和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卢汉龙与社科新人对话。  叶辰亮

 叶辰亮      
    
    
中西方对责任理解的异同  中国更强调道德和使命,西方更侧重个性自由和权利,但共同点是聚焦社会责任
    
    卢汉龙:你们来自不同的6个学科,我很想问一个共同的ABC语义问题:“责任”在英语世界里有哪些词对应?
    
    顾红亮:在英文里,可能有四个词与责任相关:responsibility,duty,obligation,accountability。
    
    卢汉龙:非常好,duty有责任的本义,但也可以延伸到海关税收的意义。responsilbility的英语词源是“回应”,有义务的意思,而accountablity本身有“算清楚”的意思。那么从这些语义指向中你们能悟出中国人和西方人讲的“责任”有何异同吗?
    
    顾红亮: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区别是,中国古代讲责任更多和道德、良知、使命相关联。近代西方则比较强调和权利相对应,享有怎样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古代较少涉及权利;近代中国则是一直处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权利的比重逐渐加大。
    
    金可可:西方语境下的责任感,主要源于某种外在的东西:一种路径是来自于上帝的诫命,一种路径是来自于(实践)理性的“立法”(如康德的绝对律令),前者多因敬爱与服从,后者多因求真与自由。而我国儒家文化则尤其强调,个人的责任感应源于某种内在的、类似于本能的、生生不息的东西,如孟子所说的浩然正气、良知良能。
    
    戴从容:从文学的角度而言,在西方语境中责任和自由相对应。所以古典主义非常强调duty,但随着自我意识的加强,人们强调一个有自由思想的人才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尼采曾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描述了人生的三个境界:骆驼的境界是承担责任,负重致远的境界;狮子的境界是从“你应”转向“我要”,化被动责任为自由意志的境界;孩童的境界是自由创造的境界。尼采在这里对个人意志的强调来自于他对当时德国大众的道德状态的思考。
    
    曾军:我补充一点。从现代社会来看,西方人所理解的责任首先强调的是个体,个体的自由、选择、决定。而中国传统社会所强调的责任是群体性的内容,来自于群体的约定和共识。
    
    胡晓鹏:我赞同钱穆先生对东西方文化的界定。他认为西方国家是法治型的契约社会,而传统的中国则是信任型的关系社会。目前,我国恰处在关系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之中。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道德碎片化导致的责任碎片化。如,我和你是好朋友,我就有动力为你的利益负责。二是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信誉机制失灵。熟人社会中,每一个人或其家族的历史都活在他人的记忆之中,传统习俗能有效地惩罚不负责任的人,而现代商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往往是一次性的,践行承诺和担当责任并不会对今后的交易产生更大帮助,所以责任担当的动力变小了。
    
    卢汉龙:大家讨论得很好。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从语义出发去思考很重要,并要放在全球视野中去理解,因为科学本是常识的简单化。刚才各位侧重了差别的角度,我们也要看到相同之处——中西方共同聚焦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社会范围有大有小,从家庭到社区到职场,自然也牵扯到机构的责任,如企业与政府的责任。责任其实是对社会期待的一种回应,是对个人与机构扮演社会角色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角色也越来越复杂,如何来担当责任就成为问题。
    
利他行为的实施需要亚当·斯密所说的激情冲动,需要舆论、政府、制度、法律等的支撑
    
    张雄:我想和胡晓鹏共同探讨,经济学的责任内涵的关键词是什么,它与伦理学的利他主义有什么区别?
    
    胡晓鹏:在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中,利他主义是经济学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古典经济学的终结者穆勒认为:什么是幸福?这并不是努力追求幸福就能够得到的,幸福是一个人在为他人谋求利益时所不期而遇的东西。
    
    这个问题可以引发两方面的思考,一是由利他性引起的利他行为,这既有道德感,也体现了责任担当。二是利他行为造成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恶的结果。此时,是否还应该履行责任呢?实际上,道德责任和法治责任的冲突就是理论世界中经济学道德责任和现实世界法制责任的矛盾。
    
    张雄:从深层次来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更多强调利己主义,在《道德情操论》里强调利他主义。他把经济学的原理和利他主义结合起来,我很服气。责任担当是否除了规则认定外,还需要亚当·斯密说的“激情冲动”,比如在一个需要见义勇为的现场,一些人没有参与救助,不能说他们没有责任感,责任感与实际行动是有区别的。不是有了责任感就必然有行动,有些勇于担当社会正义的责任感是伴随着生命风险、诸多麻烦风险的,知不知与敢不敢,需要“激情冲动”来贯通。
    
    这种冲动哪里来?我觉得需要给行动者以底气,即社会舆论支撑、制度和政策支撑、法律支撑、政府支撑、大众支撑,以此来培养一大批社会公民的激情和冲动,我想这才是希望。
    
治理网络的责任缺失,不仅需要网络行为的自律,而且需要建构富有责任感的精神家园
    
    张雄:曾军的发言给人启发。网络责任有缺失,这是一个深刻的哲学人性论的问题。在人性深处有着类似康德所说的深度的二律背反,即有着私向化和社会化的双重追求的矛盾。这也是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与超我的双重,同时是一个后现代主义向现代性批判的深层次问题。私向化的本能一旦没有社会性的约束,就会丧失超我而本能地流露出来。互联网是一个新型的人类生存世界、生存工具,至今尚未有一个智慧的管理制度或超我的社会约定,所以责任缺失是必然的。
    
    另外,我们正处在工具化的理性与人类的非理性并存的时代。因此,人类对文明的建设、对理性的制度创新是永远不可放弃的任务和使命,这也再次证明:欲望与理性的矛盾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动力。
    
    我想请问曾军:根治网上的责任缺失最有效的对策是什么?如何从我做起?
    
    曾军:网络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非理性主义和工具理性对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影响,即造成了个人主体性的分裂。
    
    网络提供了隐去真实身份后去扮演其他角色的可能性,由此可不负责任;也造成了自我与他人关系的复杂化——“我不知道跟我聊天的是条狗”是网络的真实写照。因为“素未谋面”,便觉得可以对他人不负责任。从这个逻辑来看,如果要加强网络的监管,结论只有一个——运用网络实名制,在网络社会中建立真实的个人身份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我个人觉得,实名制并非最佳的选择,它有着“去网络性”的特点,是一种后撤的文化立场。其实,必须要让大家充分认识到,网络尽管虚拟,但并非可以彻底隐形。
    
    因此,如果要“管”,有三种选择:一,网络知识的普及:让网民知道网上并非为所欲为的天堂;二,网络法规的制定:让网民知道网络责任缺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网络共识的形成:这是最根本的,应该有意识地引导网络各主体通过对话甚至争辩,形成一些对网络行为的共识。
    
    责任共识的结果就是行为自律。
    
    张雄:有建设性。我补充一点,现代性最大的问题是——人类在追求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理性主义传统给当代人带来诸多的压抑和焦灼,使诸多人在网上释放本能,因此,这也使得我们有责任去重新寻找一种更符合当代人发展观和价值审美观的生存方式,一种新的精神家园。
    
传承“负责任”的城市特色  上海应该保持勇于担当责任的传统,并赋予它现代意义,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卢汉龙:现在从宏观的文化比较拉回到现实,各位又是怎样理解最近市委全会把“责任”定为上海这座城市的价值取向,它有什么现实基础和针对性吗?
    
    何雪松:作为一个国际性大都市,上海有2400万人口,其中非上海户籍人口是899万,最能体现我说的转型期的“三化”特征——流动化、个体化、市场化。这是一个高度陌生化的移民社会,讨论责任议题就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上海在改革开放当中一直发挥着先锋作用,尤其在经济建设方面一直是站在国家的最前沿,现在上海有责任在文化建设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价值观的建设,因此,这次包含“责任”在内的城市价值取向的倡导实际上体现了上海引领文化建设的尝试。
    
    曾军:,上海是中国最早“开放”的城市之一,是一座国际化的城市,各种最新思潮都在上海试验并获不同程度的成功,西方法治观念在上海最先落地,各种新的文化艺术样式在上海最先成型,最新的技术也最早被引入上海……上海文化中渐渐形成了最富现代化的要素——遵守规则。这些历史文化的积淀使得上海在全球化的当下,有这个可能和能力,在责任这一重要的城市价值取向上领先走向责任社会。这是上海文化的一种自信。
    
    胡晓鹏:以强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曾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责任的价值取向乃是对强政府模式下政府如何更好承担责任的要求。另外,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上海“十二五”发展规划的主线,但转型绝对不会自行完成,尤其对追求利益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因此,提出责任的价值取向也是对企业承担转型责任的要求。
    
    顾红亮:呼应各位所说的,从历史维度看,上海曾引领中国经济、中国文化发展,它有这个责任担当的业绩和传统;从当下的改革维度来看,上海率先探索社会管理功能,提出并实践着“责任政府”的概念;从未来发展维度看,从上海历史上充当的实验和先锋角色而言,她积累的文化资源和优势,使上海有责任走在探索文化强国之路的前沿,这种担当包含了探索的行为,也包含了探索中的某种牺牲。
    
    卢汉龙:大家说得很全面。上海确实是全国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在计划经济时代曾把上海比喻成《家》这本小说里的觉新,这是一个守规矩,一心为家承担责任的大哥人物。但是觉新对整个旧制度付出太多,结果和旧制度一起沉沦。改革开放,正是要跳出传统“家”的范围来为更宏大的社会承担责任。上海人“守规矩”、“负责任”正如刚才你们所说的是移民和近代化塑造起来的城市性格,是适应现代都市生活的智慧,转而成为上海重要的文化软实力。现在西方人对责任的理解已经演化为许多现代人的行为,并有制度性的回应。比如“交税”就是在履行责任。所以,我觉得上海作为一个相对现代的城市,对自我责任的认识,要更多体现为对现代性精神与人格的理解。
    
    上海市政府在全国最早提倡“责任政府”概念,并提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可见上海在这方面有文化自觉和自信的基础。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了起来。每一个上海市民都要自觉培育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践行现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市委把“责任”作为上海城市的价值取向,我想,一是希望广大市民把负责任这种城市特色传承下来,二是期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更大的社会范围里,让全体市民,从每一个家庭到各行各业,以及我们的政府都成为负责任的现代公民和组织机构。所以这个价值取向立意高,针对性强;我相信全体市民会接受,全国人民也会认同。上海应该保持勇于担当责任的传统,并赋予它现代意义,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伦理责任源于习俗与道德,法理责任基于契约,两者的转化需要制度创新
    
    张雄:雪松从国家处在社会转型期来切入责任缺失问题,并以此寻求责任担当的支点和源泉,这个点抓得非常好!转型期的社会特征除了流动化、个体化、市场化外,还和过程性、破碎性、示范性有关系,我认为责任的量定既有来自于稳定社会习俗、习惯的暗示,也有来自于稳定的社会规则的认定。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完全认定具有新兴社会进化逻辑的诸多社会准则时,一些公民社会责任的缺失有着客观性和必然性。规则的建立和责任感的素质形成,受客观国情所制约,受文化传承的习俗所影响,也受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发展水平所左右。因此,我们要以冷静、客观、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同时也看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市场经济的推进,需要我们进行制度创新。
    
    另外,我在思考,责任意识与文化传统中深层次的影响有无关联?换句话说,在我们传统文化中有无对责任的敬畏感?
    
    所以,我问雪松,习俗经济体系中的伦理责任感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法理责任感有何不同?
    
    何雪松:从社会转型理论的视角而言,我们面对的困难是,怎样从熟人社会的习俗制约机制进入到陌生人社会的整合机制。社会学家涂尔干将之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在机械团结里,人们因相同和熟悉而确立道德和伦理的约束。现代社会则属有机团结,人们不同而寻求整合,需要新的规则、规范和伦理。在涂尔干那里,他倡导职业团体意识,和顾红亮的岗位责任意识相类似,希望以此重建道德秩序。身处陌生人社会时,简单的道德说教无益,简单的内心制约难以奏效,因此,我们要寻求更多的制度设计。我认为,在当下的转型期,要强调在制度建设的层面给人们增加更多的稳定感。因为稳定的预期下,人们会按既定的规则行事,对错会有相应的奖惩。
    
    张雄:回答非常机智,我想谈三点简单的看法。一,评价责任的依据不同。一是靠特定社会的传统习俗、风俗、习性、习惯来调节和判定;另一个是靠法理条文、契约文本来判定,具有一定的刚性。当然也存在着伦理道德所判定的柔性责任属性的范围。二,责任的明细后果的分析与履行的要求不同。一个是以社会舆论或群体舆论为要件,另一个是有较为明确的后果明示和相关惩罚的途径与手段。三,前者包含着更多非理性的澄明,后者则有着冰冷的理性规制。
    
    本版据11月19日文汇讲堂现场“专家拷问新人”整理。本版摄影均本报记者叶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