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男科医院:宗族竞争下的村治模式探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14:55:08
宗族竞争下的村治模式探索
——以山东省中东部XL村为调查对象

王培暄/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毛维准/南开大学周恩来管理学院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以山东省中东部XL村为个案来考察村民自治实施近二十年来在该村的遭遇,探求原因的同时对村民自治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新思路上的梳理:应关注村治实际功效的推行,而不止留恋于民主价值的鼓吹;并发掘了村民自治可以利用的新资源:宗族。作为农村中依旧存在的组织,不应被当作封建残留而强力消除,我们应该借用治理和社会资本理论框架,探索改造宗族,减少其血缘因素,并加以利用,建立成本低廉的村治模式。

  关键词:宗族竞争、村民自治、附庸投票体、民主选举、治理、实用功效、民主价值、社会资本

  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自下而上推进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即使以“内在的批评”视角[1]来审视,它实行近二十年来并未达到众多专家构建的既在农村民主方面,又在村民福利方面令民众信服的预设成就。在某些情况下,其发展仅仅是上级机关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已。许多人的担心和疑问成为现实。[2]我们不得不提出疑问:为什么理论和现实相差如此远?村民自治政策的内涵为什么在执行后失之偏颇?是不是国家在规定村民自治方面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地方在实施村民自治方面具有特殊性,而追求整齐划一,使村民自治政策失去灵活性和生命力?“草根民主”到底能走多远?村民自治中的宗族因素难道真是过街老鼠、一无是处吗?宗族势必通向村民自治的梦魇吗?

  一、调查对象的村况村情及其村治更迭

  山东省GM市XL村位于山东省中部偏东,即山东半岛的西部边缘地区。该自然村由杜氏和楚氏始立于明朝宣德年间,现为独立行政村。其村东20米处为DL村,由毛氏五世祖重高始建于清乾隆年间,清末民国以前曾和XL村为同一自然村,由毛氏祠堂相连。但1927年洪水将毛氏祠堂冲垮,并形成一条沟渠,而分为两村;XL村后10米处原为一米多高的土岭,现已平,土岭后为HL村。[3]DL村为毛氏单姓村,HL村则为孙氏单姓村。[4]见图表一:[5]



  XL村共有住户114户,村民408人;共11个姓氏,齐、毛、孙、张、楚、贾、赵、田、邵、郭、薛;姓氏分布以及选民人数见图表二:



  各个姓氏中选民比例结构见图表三,其中,无男丁家庭1户,为贾姓家庭,其两女皆配于当村。

  在实际投票过程中,妇女和未出嫁的女选民的投票权归属户主,一般为男子,所以笔者认为农村投票并不只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其中还必须考虑家庭为投票单位的加权情况,还必须考虑男子在选举中的主导地位。

  有些对村选举不感兴趣或在经济方面有依赖的单独列户的年迈老人,如一些靠儿女赡养且生活比较清贫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及中老年单身男子等,常常将票给自己的子女或认为亲近[6]的人,笔者称之为“附庸投票体”;从总量上看虽然他们对投票大局没有太大影响,但由于他们不会主动投票,他们的票就会被各个候选人游说,以充实自己的票仓,其票由于边际效应而提升价值,其票也成为他们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其票源流向随着各个竞争团体开出的条件而流动,因此可以看作以票来交换,他们本身没有行使或没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利。这也是选举中难以忽视的因素。

  按照各个姓氏内血缘关系远近来排序,田、薛;孙、郭、邵(四服之内);赵、(东)张、(西)张、贾、(五服之内);楚、毛(五服外一代);(西)齐、(东)齐(五服外三代)[7];尽管现在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个人利益关系,但是,一般而言,至少在表面上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还具有很大说服力。[8]

  此外,邵姓的多个女儿和儿子在村内联姻,毛邵1户,(东)齐邵1户,赵邵1户,邵(西)齐1户,薛(东)张1户,邵(东)张1户;另外,其他姓氏间的联姻有毛张1户,孙毛1户,薛(东)张1户,毛贾1户,赵贾1户。这为各宗族姓氏间达成共识提供了一种情感方面和连接纽带的可能,既“亲”又“邻”,对相互姓氏间的谅解或妥协的达成具有可能性。朱秋霞此前提出了“网络家族”概念,指出这是当前农村一种“崭新却普遍”的现象,它体现在选举中,便是宗族与姻亲共同起作用。[9]甚至能够左右村庄选举。

  自1981年11月份XL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0]以来,该村的村治[11]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见图表四。



  其一,1981年到1994年以前,XL村的村治发展是宗族因素复兴且日益呈现混乱态势的时期。实事求是地说,由于这个时期农民的生活质量日益提高,加上村民对村民自治处于一种懵懂状态,人们更多的关注于自己的口袋,而对“自治”和“民主”等概念更多的是一种消极对待的态度。

  薛JD书记是当时公社党委按照根正苗红的逻辑选拨的,其父亲是建国前乡村革命干部;而其下台则是由于他在1983年为延续香火而生了第三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免职的。实际上,依照村上人的叙述,当时计划生育并不紧张,乡干部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更重要的是薛是村上的单姓户,没有依靠,其失误成为了村上大家族的借口。

  (西)齐RQ的上台时间接近10年,直到1991年鲜有反对声音。毕竟当时是村上经济发展最快、村民获得实惠比较多的时期,而齐书记利用在外地的兄长和在外地发展的幼时玩伴为村子的发展提供了许多资源支持。[12]但在1991年齐RQ在村主街道边上盖了村子上最高也是最豪华的平房[13]并在处理部分村公共财产时有偏向于自己近亲而不顾及他人利益的嫌疑,因而导致了其他人的“攀伴儿”[14].同时他想扶植他的一个堂弟作为村长,而他的这个堂弟在村上口碑很差;这种行为直接挑战了当时杜村长的权威,挑起了两者的矛盾。而其他的宗族中也有不同声音,如“我们村又不是齐家庄”。

  另外,由于齐RQ书记在村乡事务交往中的过于强势,“不太听话”,乡镇政府也有了撤换他的想法,因此便举行党委会免除齐的职务[15];但是在村党支部的重新选举中,XL村共13个党员中,齐RQ仅以2票之差落败。实际上,根据知情者介绍,此前乡政府已跟所有的党员打好招呼,要求党员服从组织规定选杜JD为书记,为防止意外,并要求与该村党员有亲戚关系的乡干部游说威逼,以之该乡干部的考核捆绑。[16]所以,当时其威信是非常高的。

  但由于杜氏是单姓户,所以杜JD治村的唯一权威途径便是依靠乡党政的支持。但是,要想得到向政府支持就必须为乡镇作犬马,每年按期上交提留款,保证计划生育的执行,这对杜JD而言困难很大。何况村上这么多大宗族,毛姓和西齐姓祖辈聚居在一起,在生产队时期他们一起属于生产队三队,他们的关系一直比较亲近,他们对杜的政策大多都敷衍了事;其他许多宗族,看到毛、齐可以不执行,也抵制杜JD的各项决策,尤其是提留款的收取等,这对村民而言是无所谓的,但是对杜JD却是致命的。也许为了寻求大姓的支持,他扶持了东齐YH为村长,期望得到东齐的支持,从而得到行使权力的后盾。但是,事情并不理想。“翅膀硬了”“忘恩负义”的齐YH并不甘心屈居人下。杜在职仅仅8个月便被迫[17]辞职举家迁走,村长齐YH成为村上的实际主持工作者。

  其二,从1995年到2000年初,是该村陷入无序,日益失范的时期。由于村上无人主持书记工作,乡镇便火速发展东齐村长为预备党员,但是被人去县组织部门举报,未发展上。由于这个村长“吃喝功夫了得”,“天天小脸通红”;鉴于村民的提留拖欠,他便设法借款上缴,村上的债务越来越沉重,尤其是他利用为村上拉自来水而收的钱却不将剩下的钱退回,或给个正当解释,村民中各种反腐败声音便响起,有人认为“钱不在多少,关键是要花的明白”。

  1997年下半年乡镇机构改革,下派镇干部郭ZJ到XL村担任书记[18];每年的工资是4040元[19],相当于XL村民每人要付给书记至少10元钱,有些冷静的村民开始算计这笔帐了,便开始支持村长,“总归是自己人”,这个郭ZJ一看这形势便不管事情了;村民的支持转向实际上延缓了齐YH的下台。但是,由于政绩需要,他便每年赴外借款将每年应该收缴的提留款缴上,也不去费口舌,并在1998年为村上修了一条砂石路,钱是他外出以村的名义借的。[20]

  随后,发生了关系村民根本利益的一件大事。中央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当然如果按照惯例农村3到5年轮换一次土地,以解决人口增添或者减少后土地的调整问题。而中央提出要土地承包30年不变,所以许多农民不适应,因为是按人头分地,许多新婚家庭或即将进人的家庭希望将分地期推迟;二是人口增多势必会减少自己的平均土地拥有量,许多已经多占土地的家庭不愿意放弃;[21]尤其如果阻碍者是负责执行的村干部;三,自从齐RQ和杜JD交接后,村里就没有分过地,一是麻烦,再就是会得罪人,许多人认为如此土地政策会继续下去了,自己多年来对自己土地的肥料投入,其延续作用,使许多人觉得是吃亏了;最后源自该村的特殊情况,由于该村出产大棚西瓜,而每建一个大棚的基础投入就得4000多元,村与乡未就补偿数额达成共识。郭书记意识到分土地,动村民的命根子非常难,便称病辞职提前退休。

  此后,乡镇又派了个30多岁乡镇武装部干事张QD来担任该村书记,他面临的任务是村委会改选和土地下分。他颇具有魄力,他首先顺直了XL村规划混乱的主街道,但是,这一做法也使他得罪了许多人,其中包含原先的村干部。[22]如此大动作也激化了村民与某些村干部的矛盾。[23]在随后的村委选举中,齐YH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代价,该村赵BL上台。

  但是土地依旧没有分下去。同时,由于张QD每年拿4000多元的工资,越来越多的村民意识到外人总归是外人,这才是真正的“花钱买管”;而乡镇方面也有权力下放,还政于村民的消息。

  第三个阶段,该村的村治进入了一个比较稳定的时期。响应山东省村干部“一肩挑”的指示,赵主任被发展为预备党员,并先兼任村支部副书记职务。张QD在乡政府的支持下强力分配土地,甚至不惜动用派出所等手段,然而仅仅有极少数人意识到这是违法的,更多的人的反对仅仅是因为他的行为有损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依据法。[24]因此利益受损者便以各种手段抗争,如越级上访。一段时间后张书记被某些村民围攻遭殴而离职。而按照他的说法是他早就已经干够了,在村上做点事情举步维艰。

  赵BL的上台应该说是XL村在经历6年多的村治混乱后痛定思痛的结果,也是宗族间达成共识的一种象征。越来越多的中年人希望回到齐RQ的时期,毕竟那个时候,能够得到实惠。[25]求个稳定的生活状态是人们的要求之一。再者,赵BL弟兄四个,其大哥是GM市最好高中主管招生的副校长,对教育越来越重视的村民为了女的发展不再阻挠赵BL,而与其正面冲突;其三弟和四弟都是搞蔬菜运输的,这对这个蔬菜产地来说无疑是有促进作用的[26].通过他三年的村工作主持状况来看,在各个大宗族的支持下,尽管也许是暂时的,他较好履行了一个农村当家人的义务。另外,面对这几年的混乱,许多人发现与其在选官上浪费时间,还不如多赚点钱,实际上村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遭到挫折,因此在赵当选的时候,其弟兄几个随便跟乡邻要票,一般都会顾忌面子而将票给他们,“委托”他们去写。[27]

  二、村民自治及其运作偏差分析

  80年代初,广西农民首创“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当时中央将其写进82年宪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6月1日试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至此,村民自治方有制度保障。据考察,XL村于1985年初在上级指示下建立了第一届村委,杜JD任首任村主任。[28]

  关于村民自治的具体指向,众说纷纭。官方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9]刘亚伟和马来先生认为村民自治的秩序状态,是由民主化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来实现的;[30]有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是全村居民共同参与,大家协同努力去管好全村的公共事务;[31]余知鹏先生认为,村民自治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办理更多的事情,没有庞大的管理队伍,没有可凭藉的行政手段和力量,靠的是自我凝聚。凝聚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功能。[32]

  笔者在进行街头访问时,发现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有些村民认为既然是村民自治,自己的事情就要自己管理,不要别人或者机构的插手,村民委员会与其设立浪费钱,不如不设;基于“没有人不想不好好过日子”的前提,内含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其二,认为村民自治实际是搞好选举,如何真正选出自己信服的当家人,当然信服各有标准;还有村民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己村上的事情自己管理,应该减少乡镇党政权力的干涉,“我们穷时,你做甩手掌柜;我们日子好了后,你也别管”。而张静先生在调查中也发现,村民对村民自治的了解很模糊,一方面,希望绝对自由,另一方面在某些条件下又希望行政权力干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33]他们对于村民自治的理解是以自己利益为圆心进行规划的。

  由此从学理探索、政策指向和实践诉求等方面看,笔者认为村民自治无非强调以下四点:精英选择和组织的自主性、协同管理的实效性、自由政治参与和民主价值的发扬。[34]

  但是,在村民自治运作中,无论是官方解读还是学者研究将精力放在民主选举上,将村民自治简化为“选举”这个程序,宣扬“农村民主”或“草根民主”,其主旨在于说明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关注于村民的选举权利的运用,认为村民自治功能是可以自下而上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仿佛搞好选举,选举出村官,就可以实现村民自治,就能够毕其功于一役。

  诚然,选举是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化的选举,就不可能有民主化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但是过多的关注于程序和投票率,而漠视村民自治的真正运行和效能,有本末倒置的嫌疑。[35]

  选举在现代语境下被称为“操盘”,[36]这表明选举中有许多非理性或者说是人为操作性因素,甚至有种极端观点认为民主无非是政治性人物的玩物而已。众多的研究也证明投票率的高低与民主无关。[37]其民主程序中到底蕴含多少民主的实质是值得商榷的,其真正民主绩效能有多大,也需要我们重新考究。按照笔者的分析,村民自治的第一步是最易于政府部门作为政绩而操作的,其他各项则是个长线过程,不能立竿见影,难以对现任领导的前途产生促进作用。村民自治的选举程序实际上是被利用了。

  另一方面,即使经过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其自治权十分有限,绝非其学理阐述,自治难副其实。首先,在村共同体中,党支部大权在握,村委会只是执行决定而已,村民代表会只是在选举时候才产生作用,实际上“说了算的”并非村委。[38]尽管山东省开始推行书记、主任职务一肩挑,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又蕴涵了权力滥用的风险。并且村主任权力必然会另转到另外人身上。其次,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乡镇政府对于农村各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村委会有执行乡党政规定的义务,却无改变这些规定的权力,“有责无权”挫伤村干部积极性。第三,乡镇政府惯于用行政方式领导而非指导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农民实行一种不信任、强制式的管理和约束。”[39]通过下达指示、指令,要求村委会执行并赋予村委会一定的权威。不仅如此,当村委会或农民的意愿与上级相左的时候,它会用强制干预手段迫使村委会执行上级政府的意志。如,齐RQ的下台。第四,为了确保村民委员会能够服从领导,乡镇总是设法按自己的意愿物色村长。他们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确定并推荐村长候选人。值得一提的是,赵BL是群众推选的候选人。第五,一个机构的运行需要足够的经费,而在一个缺少运作经费的机构中,它很难扬起权力的长鞭,而XL村由于村小,经费不足,且有外债。乡镇在与村干部们博弈时,他们有足够的办法来让村干部为自己认为重要的事情服务,人民公社的制度记忆则为当前乡村关系提供了最为方便的传统资源。[40]村在与乡博弈中充当了“听话博弈”的被动角色。[41]本来按“保护型经纪”逻辑产生的村干部只能蜕变为“赢利型经纪”如杜JD,或产生“保护型经纪”与“赢利型经纪”相对立的现象。[42]如赵BL与张QD之间的对立。

  实际上,民主选举后的种种迹象表明,它并不必然导致民主的实现和人民福祉的增加。张小劲先生认为“自治制度下的村民实际的生活状况恐怕不是制度创设者所想的那样单纯”;[43]党国印推断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的“结果很难预料”;[44]也有学者认为制度框架内的村民自治民主并非所谓“民主的基层政治”,其与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尚缺乏连接性,仅是国家治道变更的一个过渡性安排;[45]王思睿则坦言“也有一些同道者对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赞不绝口,殊不知它的真实运行机制是‘群众专政’的延续,它的理想模式也不过是英美政治民主化、行政专业化之前19世纪地方自治低级版本的拙劣翻版。”[46]尽管他的说法按照目前看来不失走极端,实际层面上却非常接近。不注重村民自治的实际效果只会浪费人们的民主热情和支持度,其蜕化则吞噬着村民自治实行的合法性。追求表面程序价值而忽视实际功效造就的这种制度,并不是我们追求的村民自治。[47]

  村民自治的产生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一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成功,人们的政治诉求开始增长,如何迎合农民的政治诉求并推动联产承包责任制潜力的发掘成为一个课题;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逐步“空壳化”,农村治安状况和公共事业建设大幅滑坡,这使联产承包责任制面临巨大挑战,“如何巩固联产承包责任制得成果并在政治上重组农民”被列上议程。[48]而现在,分田到户和联产承包所产生的巨大能量已释放殆尽;村民自治也因两委矛盾、人口流动、乡镇政府的积压和国家大环境的问题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更多的人目前更加关心的是农村的稳定和农民负担的加重与收入降低所带来的不稳定,强调更多的是村民自治的为民造福的功能效应而非空洞的价值泡沫。对民主政治的需求肇起于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型期,但是真正居于民主需求背后的是农民群众的经济诉求。[49]笔者认为村民自治的本意仅仅是使农民自己能够组织起来,改变“马铃薯”的不合作意识和小农观念,共同管理本村的事务,维持治安,提供力所能及的村庄共用物品,提升村民的福祉。其他价值只不过是在后来才附加到村民自治这个载体上的。

  明天的美好承诺还是今天的面包实惠?现实状态下,人们更多的倾向于面包。如何实现基层民主由价值合理取向向功能合理取向转变,祛除过多的价值泡沫,能够真正组织村民自我发展,而不止是停留在程序表面,成为一个必需课题。[50]

  三、治理理论分析框架的建立

  秦晖教授认为村治在陷于危机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自然演进过程:一些共同体似乎十分“传统”也不那么“民主”,但未必不能改进村治,也未必无助于国家民主化。所以不必强调整齐划一的具体操作性制度窠臼。并提出在自然村改变涣散状态,发展村民自治,不强求标准民主程序,熟人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形式(如宗族等)只要农民接受,外人不必强行改变。[51]诚如费孝通教授所说:“用民主和不民主的尺度来衡量中国社会,都是也都不是”。[52]民主国家只要以法治保证这些组织不侵犯人权即可。其潜台词蕴涵着治理的意味。

  治理在引入政治学研究后,是指官方或民间公共组织在既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它强调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和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以及强制和自愿的合作。[53]简单说来,治理是各种各样的人、团体,公共的或个人的抑或第三部门,处理共同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各种相互冲突或不同的诉求得到调和,达成得到人民或团体同意或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协议,并采取行动。美国学者J.库伊曼侧重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运用治理这一概念,他认为治理是一种在社会政治体系中出现的模式或结构,是所有被涉及的行为者互动式参与努力的“共同”结果或后果。[54]

  由此,笔者认为治理的关切点在于权威性、回应性、多元主体的竞争/合作。

  权威是公共机构或政策制定者执行任务的法定权力,其基础是公民的认同和自愿维护,承认颁布者赋予规章和命令的合法性,且还认为颁布这些规章和命令的人有权这样做。从社会心理学及道德方面而言,权威关系主要是自愿的,公民愿意遵守规章和法规,并认为履行公共职责的共同体领导者委派得当而愿意接受他们的领导。[55]权威观念被社会接受的程度决定了共同体遵从共同体共识的程度。治理需要权威,权威能够带来认同,权威可以调动各种资源,如财力、人力和物力等,但是权威不一定是政府,不一定需要政府权力的介入。鉴于此,张静提出“权威性自治”的概念。[56]笔者认为利用权威的村民自治能够节省很大的交易成本。

  笔者认为回应性是代表民意的村委等共同体公共组织,必须做到为民负责,以将共同体成员赋予的权力及时运用到为民谋利中去;公共机构与成员应该是互动的,其权力运行应该是双向度的,真正实现权源于民、为民所用和受民监督。成员对公共机构的信任成就了公共机构的权力,其中蕴涵一种“交换”状态。共同体的纽带是互惠和合作的横向互动关系,而非权威与依附的单向垂直关系。统治仅仅依靠政府法令的下压,而漠视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势必在法令效果方面大打折扣。

  按照库伊曼的观点,治理首先体现在社会控制主体的多元性上。[57]治理过程中,多个独立公民组织是必要的,大量结社是有效自治(self-government )的必要前提。[58]社会团体能够成为成员汲取利益的载体,也可以成为消除社会抱怨气氛激进转化的安全阀——过滤成员的过激和非理性行为会团体间的竞争应该是相互良性竞争,不能妨碍其他主体前行,其目标是共同体发展;而非排他性、内讧性的竞争(Contend )。然而现代农村严重缺乏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也没有可利用的组织资源作为后盾,使农民的谈判和沟通能力大大减弱,也使其处于劣势。尽管,近年来产生了许多专业技术协会,但是诚如俞可平教授所述,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利益群体;[59]比较有代表性的仅仅是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在现实条件下软肋毕现。何清涟认为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庭、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60]在曹锦清看来,将缺乏自我表达与自我组织的广大村民引导到能够自我表达与自我组织的现代公民之路上去,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任务。让千百万村民学会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是农村现代化的基本发展目标。[61]

  但是,不能否认农民无力在各自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形成共同利益,也缺乏共同利益的意识,不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建立共同的合作组织,并通过有约束力的章程与领导来解决自己的共同的事务。有约束力的章程和领导的实质是权威,农民实际上是需要一种权威来代表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现实条件下,要加强乡村治理,推进村民自治的实际功效,我们就不得不审视我们所掌握的各种可资利用的且成本比较低廉的集聚权威和组织于一身的资源。村民委员会难于自主运行,专业技术协会的附庸性有难以独立摆脱行政控制行走,而宗族能够带来人们的认同,因此,如何改造宗族、利用宗族便提上议程。

  四、宗族复兴及其原因探悉

  宗族,就其原生意义而言,是以血缘家族为纽带的一种社会基层组织。历史上的中国农村基层,宗族组织亲和了政治权力,使其带上强烈的人伦和血缘色彩,在中国乡村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建国前,历代政府对农村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具有经济资源,道德威望和文化优势的地方士绅的帮助和合作实现的。[62]基于此,任何改造中国社会的计划都必须考虑宗族影响及其路径依赖因素。建国后,中共曾运用行政权力、反传统的政治运动等手段,对家族组织强行切割。事实证明,这种切割只是表面上的;其土壤丝毫没有触动,一到时机成熟,它又会迅速发展,并再次染指乡村自治权力。

  秦晖教授认为共同体的自治倾向与传统结构的解体是同步发展的,转型期成员的组织资源会遭遇匮乏状态。[63]伴随改革开放而来,回应匮乏组织资源的是宗族的复兴。在XL村表现如下:其一是重修家谱、重启家堂、重建祠堂等现象层出。XL村先后有毛姓、孙姓以及齐姓修撰了家谱,以使“增亲睦族,分宗列祖”,使子孙知晓“支派脉络,孰远孰近”。[64]每逢过年祭祀,需要各家出钱、出工轮流伺候祖先。[65]笔者认为盛世修谱等宗族复兴现象即使在形式方面也反映了乡村居民对于回归共同体、希求共同体组织资源的一种关切。尽管宗族这个实体曾经被消除过,但是实际上,宗族在村民观念中的影响根本没有丢弃过,比如,在反传统风暴年代里,宗族观念不过是以一种非常隐蔽的方式活动罢了。[66]

  宗族复兴不是偶然现象:从历史上看,宗族组织的“消失”是借助于政治强力,而非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沉淀在农民心中的宗族意识并未消释,相反,经过长时间的压抑以后,它终究会重新爆发出来;从现实上看,改革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重新“单干”的农村家庭对以前村治模式的借鉴,加上集体机构力量和意识形态强化状况的减弱,客观上把掌握较大组织资源的宗族推上前台。学者指出,中国农村中,农民首先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人们首先按照血缘关系相互辨认。[67]何清涟认为在农村社会中间的组织匮乏状态下,血缘关系具有义务和便利的性质,易于使农民把对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的能人身上,其权威指向发生变化。[68]乡村宗族复兴是在体制改革之后,应该“不是非理性的行为”。[69]从权力结构角度理解,宗族权力作为一种同国家公共权力相平行对立的私人性质的权力,与公共权力此消彼长。只要公共权力削弱了自己的职能,宗族会相应伸展其界限。整体而言,政府在改革后从基层农村的撤离,使得农村出现了相应权力真空,公共权力的缺失必然兴起私人权力(如地痞、黑势力等)或准公共权力(如宗族)以达到平衡。有专家认为:“在现代中国的社会制度框架内,如果不能与地方政权机构建立起起码的信任关系,不能对地方秩序和地方利益做出某种程度的贡献,宗族即使作为一种俱乐部(Club)团体,都没有理由和机会生存。”[70]而现在宗族已经存在着,即使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也说明宗族和地方政权机构之间已经建立了某种“默契”,当然也许是政治权力不得已而为之。[71]

  一个共同体具有许多路径依赖因素,比如历史因素[72]、共同体成员关联度[73]等。这些都是决策者无法选择和必须尊重的。乡村中的血缘关系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其历史因素也是推行乡村政策所无法超越的。我们无法通过革命性的方式,使成员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塑造,而历史也告诫我们不要盲目动用专制手段。

  当然,宗族组织的复兴并非简单的传统回归,而是在传统基础上的一种成长和扬弃,是一种新的景观,其血缘因素的影响较之以前大大减少,并倾向于某种互助性质。[74]钱杭先生认为“由宗族文化传统所代表的那种自身及其所属群体价值的深刻的历史性认同,恰恰是现代商业社会中浮躁短气、急功近利的人们最为缺乏的一种修养和境界。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中国宗族的重建和转型,既不是偶然的和随心所欲的,更不是没有意义的”,并指出“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但有可能导致血缘因素在中国现代农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新的形式,而且还可能有助于推动并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75]

  由此,笔者认为村民在没有国家权力介入的前提下,以独有的农民理性已经找到成本低廉的组织资源,这不但尊重了既存的血缘因素,更能满足村庄发展互助的需要。[76]

  五、村民自治中的宗族驱动

  1、村民自治能否避开宗族因素?

  首先在农村村民选择当家人,即精英选择方面,宗族因素影响很大。[77]所谓村庄精英,就是在农村社会经济、政治中影响比较大的那些人物,“说话比较‘硬’的人”。要想成为村庄精英,必须拥有别人所需要的资源,成为某个共同体的意见领袖;通过村干部轮流变换演示,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人都干的时间很长。在一个极小的共同体内,大多数干部在有限的岗位上都干了10年以上的时间,而他们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也势必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他们依旧在岗位上,这不同于国家官僚机构中,这个岗位不行了,我调到其他岗位上,这不得不说是个奇迹,我们只能说,他们是被选择的。一般而言,村干部在一定宗族中都算作是能人,他们各自代表了一定共同体的利益。肖唐镖研究表明,宗族一经重建,就会对选举发生影响力。当然,宗族对选举的影响是以选举对宗族的刺激为条件的,两者呈现出一种互动状况。[78]目前,宗族并未成为选举依法运作的干扰或破坏力量,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却有助于提升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尽管不能改变弱小宗族或房股的“边缘化”地位。仝志辉将村干部均衡分布的现象称作“精英均衡”,指在行政村内村干部在地域和宗族间的均衡分布。对此,梅志罡认为“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的延续一种族性平衡机制,这种机制表现为:村级‘主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而通常是大姓小姓各占其一;全体‘村官’在族姓间席位分配上的均衡”。[79]

  在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如何履行功能,为村民提供足够必要的共用物品,也难以绕开宗族的存在。XL村杜JD的遭遇既是例证。其中关系利益利害的问题,如果村干部得罪了某个或更多家庭,而扼住他们脖子的时候,安稳日子就到头了。在这个小共同体内,你就会有一个固定的仇家。此时这就需要宗族的介入和协调。从图表四中,我们能够发现XL村实际就是围绕有限的几个人,尽管不负主要责任,但是也是会得罪人的,他们为什么能够一直干下来,关键是背后有家族的固定支持。一个宗族可以通过某种手段解决内部的问题,而宗族层面上的问题,则更多是在宗族间的层面上协商解决。

  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宗族能够充分发挥其能量。前文提及XL村由于规划不统一并经常随村干部变化而变化,其村的主要街道氏弯弯曲曲的。但是在齐家胡同、毛家胡同和孙家胡同,不但其住房和院墙是整整齐齐的,并且,他们还自己将胡同合伙铺上了砂石,疏通了雨水流淌线,并轮流维护,改变了该村雨天一身泥的状况,同时这也是宗族提供宗族内成员需要的公共物品的例证,这说明宗族在维持共同体秩序方面是可能的。[80]实际上,较好地把公共权力与宗族力量结合起来,是维持现有共同体秩序的关键步骤。在社区公共权力所掌握的公共物质基础非常有限、宗族观念比较强烈的农村,两种权力的互相借重是维持社区内现有秩序、保持现有游戏规则的支撑点,至少在短期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81]每个宗族都希望有自己代言人,毕竟“朝中有人好办事”,最起码可以知道上级政府的各种想法,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即使利益受损,也是低限度的。[82]

  2、宗族何以能够影响村民自治,实现社会控制?

  查尔斯?林德布罗姆提出并总结了在社会控制方面的“权威—交换—说服—道德法规”四项要素。[83]正如前文所述,不难发现宗族实际上或多或少地掌握了这四种要素。

  在一个政治体制下,法律应该是权威确定的制度基础,行政权力则是权威确立的直接权力基础,但法律和王权不入乡舍的逻辑依旧一定程度地适用于现代乡村,对保留某些传统习俗的乡村而言更是如此。党国印先生认为,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王权政治。以政治技术、政治机构为配套的王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内部,成本不菲,社会难以承受的。[84]法律和王权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其特性使基层适用不得不依靠权威人士的自由解读。同时,中国乡村社会又是反诉讼的社会(anti-litigation-societies)。[85]代替并延伸法律权威来源的是乡村的权威系统。首先是道德的权威。道德依靠羞耻心造成的心理压力来维持共同体秩序,而羞耻心的作用强弱程度依赖于共同体成员流动性的大小。流动性越小,人们越不容易逃避羞耻心的惩罚,因为羞耻心通过共同体成员的鄙视而起作用。[86]从现实方面而言,生活在流动性较小的共同体内的成员,很难脱离共同体的互助联系,而单独的从事生活和工作。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中国农民对关系到自身利益与困难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行为方式。一般来说,各农户都力求自己解决。如各种农具尽可能备齐,做到小而全,不求别人,他们不意味这在经济上是一种浪费。若家庭内无法解决,则求助于亲友的私人网络,村民间的“人情往来”,其实是一种“非市场物资与劳务交换体系”。[87]

  3、宗族何以能够生成可靠的社会秩序?

  根据贺雪峰的分析,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88]:行政嵌入和村庄内生,中国村庄,尤其是形如XL村般大小的自然村,秩序大多是内生的。内生的村庄秩序依赖于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因其性质、强度和广泛性,构成了联系中的人们的行动能力,正是这种行动能力本身,提供了相对独立社区社会(村庄)秩序基础。他又若那从价值层面上看,村庄秩序是通过事件来建构的,重复发生的日常性和突发性事件,使应付事件的人与人的关系具有重复博弈的性质。重复博弈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隐形的、模糊的“约定”,约定各方可以对对方的行为有较为明确的预期,各方共享一种“承诺”或公认一种“游戏规则”。[89]鉴于历史和传统的影响,在某些以宗族内和之间互动来推进村治的共同体内,各个宗族之间形成着或已经形成一种互相信赖的网络或“游戏规则”,即帕特南所说的社会资本;这种以社会和经济义务为基础的网络,是由对邻里情谊的共识形成的。正是在邻里之间,互助和劳务互换持续存在。信任的网络使得宗族容易克服损害共同利益的“机会主义”——每个人都采取孤立的行动,都有背叛集体行动的动机,造就普遍化的互惠。[90]同时,如果只要有一次机会主义行为,在此后的复合博弈中就会对规则破坏者予以惩罚,将其剔除这个共同体,对其不再信任,这就意味着他在以后的生活中会遭到共同体其他成员的不屑,会失去共同体所拥有的一切资源。[91]

  4、新思维的提出

  社会不和谐与政治冲突常常被认为是有效治理的天敌,共识则是稳定民主的基础,但帕特南并没有验证这一点。但多个治理主体的出现和公共权力的多元化凸现出社会发展的趋势。只要各个宗族间能够保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允许他们以任何方式或他们认可的游戏规则,无论是冲突还是合作,来实现他们的目标。只要在既有平台上进行博弈,不可否认就可以增加共同体发展的预测性,使整个村庄朝着预先设置的目标前进。由此,为了共同体的利益,也更为了自己个体的利益,必然出现宗族间的竞争和合作。[92]

  涉及到作为代表农民利益组织的宗族而言,其本身的自组织性[93]和代表指向性的构建是必要的,应该积极将宗族培育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将宗族中的血缘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利益关联”来稳缓替代“血缘关联”。使宗族的连接纽带是由权威与依附的垂直关系转变为互惠合作的横向关系,并要求所有人拥有平等权利承担等量义务。王颖先生也通过调查发现,如果能得当利用当地传统文化与政治意识资源,就可能创造性地构建一种“利益分享合作组织”[94].笔者认为,各种组合多发生在亲朋和近族之间,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可靠而首先可以合作的对象。在亲缘圈子的意识中,远离亲人是不安全的,与他人合作远不如与亲族合作。

  如此,作为独立共同体的宗族的出现有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效率和稳定,不仅因为它们对个人成员的“内部效应”,而且它们对更广大的政治体有着“外部效应”。其内部效应方面,有助于培养其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培养公共精神,参与公民组织,培养参与人的合作技巧和在集体劳作中共同分担责任的意识,[95]最终可以促成民主意识的真正萌生。根据曹锦清的观点,民主并不单纯是一种政治法制制度,而且还是一种生活方式。一套用以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习惯、程序与方式。[96]当个人属于有着多元目标和多样化成员的“横向”组织(cross-cutting )时,他们的态度将因为组织内的互动和交叉压力而变得温和起来。[97]其外部效应方面则有利于增进“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提升农民作为一个团体的话语权力,改变农民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的不利地位。[98]

  在一个更深入的层面上,可以试图鼓励宗族团体参与村庄事务的处理,引入民主竞争,模拟政党或独立团体行为,允许各个独立团体间在村庄游戏范围内竞争合作,以更低下的成本来取得村治的良好状况和服务的优良提供。涉及到宗族的利益趋向方面,笔者认为它虽然不是无私的圣人,但是也不认为村社领域是宗族追求一己之利的战场,因为就单个宗族而言,诚如前面论述它也处于复合博弈的状态下,为了长远的利益,它需要抱有放弃暂时利益的准备。[99]

  当然我们应当注意到改造并利用宗族进行村治对传统民主理念和规范是个大冲击。其一,它蕴涵的实用主义和结果导向,对传统的民主政治规范提出了挑战。其次,政府的传统优势地位被淡化,有可能被社会组织,甚至是私人组织所影响和左右。那么,在治理格局中政府如何保持应有的控制力和领导能力,将成为重大问题。再次,由于宗族操作下,其组织定位难以精确,如何保证各方能够克尽职守,履行义务也是新模式必须面对的难题。最后,各类社会组织加入到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如何规范新宗族组织的行为,尤其应对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间的矛盾,也是遭遇的重大难题。针对有些观点认为,如此会导致村庄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实际上关于这点担忧费孝通教授认为所谓的“无政府”决不是等于“混乱”,而是一种“秩序”,一种不需要规律的秩序,一种自动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秩序。[100]

  六、结束语

  “谁在统治/治理”和“统治/治理得怎么样”是村治中人们关注的两个最基本问题,失之偏颇则会造成合法性的急遽流逝。价值的美好必须回归到实践中来,让利害关系相关者能够感觉到真切的利益,并自觉在行动上认同这个模式,如此才能使这个制度享有牢固的合法性基础和长远的生命力。乡村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设计目标是实行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从实际的权力产生和运行机制上,使村级组织恢复完全自治的体制特征,脱离对乡级体制的权力依附。宗族,作为乡村中的一个重要变量,是不容忽视的,也不容以强力加以改变的;作为一种客观现实,它需要得到尊重。积极培育共同体成员以及其社会团体间相互信任的网络,使宗族成为形成一种成本低下的交易平台是可能的。关键是引导宗族权威、经济能人向现代法理型权威转化。[101]如此,也可以在村庄范围内实现另一种符合各自实际的民主状态。XL村也许是个特例但是不失是村庄治理的一个新思维的尝试。

  注释

  [1]即在进行理论评价时应依据理论家自己提出的理论目标来评价其理论得失,而不是用理论家未提出的任务去要求该理论家,对应是“外在的批评”。可参见「英」帕特里克?贝尔特著/瞿铁鹏译:《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4月版:译者的话

  [2]根据仝志辉先生综合分析,对村民自治有如下几种评价。有的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和基层及整个国家民主化的历史性进步,村民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伟大起点;有的则认为村民自治是理论上的怪胎、政治上的浪漫、实践上的错误和形式上的欺骗;还有不少人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成效及其生命力持怀疑态度。参见仝志辉:《村民自治的研究格局》,《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三期:70-76

  [3]可参见毛郁堂于咸丰十年修订《前岭毛氏族谱》(手抄本)之重高公简介;山东省高密县河崖乡志1985年修(油印本)

  [4]DL毛氏与XL毛氏为同一祖先,现在XL村老人还往返两村拜年;XL孙姓源于HL的某支,也有一说是HL的孙姓某支与XL村的孙姓同来自于邻镇老屯村。

  [5]本文中的图表皆为笔者自己根据实际调查所绘制,责任自负。

  [6]实际更多的时候,他们选择了自己血缘较近的亲属;亲,实际就是血缘因素,近就是亲,比如在农村小孩子玩耍时,打群架,血缘近的会合伙一致对外,尽管他们也许也时常打架,即使小孩子也知道谁是“自己人”,谁是“外人”;近,按照笔者的理解,应该是采用“远亲不如近邻”的含义。

  [7]笔者启用了“五服”的概念。“五服”的本意是百姓居丧其间的服饰制度,这是中国古代“九族”制度的重要标记。由于居丧者与死者关系有亲有疏,关系到居丧时所穿的衣服也是不同的。丧服共分五等,具体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此来确立由本人高祖至本人玄孙之间的九代血统关系。这种关系,以出不出“五服”来确定亲族间的远近关系。在“五服”辈份关系内的称为“本家同宗”,出了“五服”的则为亲族、族人。还有一说,即“五服法制”是夏商二代调整天子与属民及属臣的规范性制度:“五服”的内容,《尚书?益稷》记载为:甸服、侯服、卫服、要服、荒服,其要旨是将国家领土分为不同的部分,每部分属民及属臣对周王担负不同的义务,违反义务时作不同的处理。本文采用的是由第一种解释延伸出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亲近及其宗族的凝聚力。

  [8]笔者以血缘关系来分类的本意是看各个家族投票的集中性,以作为本文分析的重要变量,但是由于现在各个方面的因素影响,这个变量很难严格控制,有的即使是亲兄弟都有反目的可能,如郭姓;所以,这个变量只能是参考变量,不具有一般意义。

  [9]参考自:《朱秋霞。家族、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在村庄行政权力分配中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夏季卷

  [10]即使是现在许多中老年村民依旧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为“单干”,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农民易分的特性;同时,也表明许多人思维中对农村合作社以前甚至是建国前土地政策的一种感性对应。而作为一个农民必须生活在一个相互交流的共同体内,尽管其流动性比较小,农忙其间互相帮忙是约定俗成的。如,夏天收麦季节,在脱粒这个环节上,一个家庭很难独自在多雨的夏天将脱粒这个环节完成,因为脱粒需要单个家庭难以承担的人力,如果单个家庭,至多4个劳力,那么脱粒这个战线会很长,脱粒时间越长,资金付出就越大,所以人们往往是相互帮助的。对于受天气影响非常大的农活方面,如冬天为防止寒冻往家里收芹菜,芹菜是XL村等村庄冬天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而这些蔬菜季节性比较强,因此也就非常需要相互帮助。

  [11]此处笔者未使用村民自治这个词语。因为一方面,村民自治尚未产生,即使作为先村民自治理论先行的村民委员会也才在广西范围内萌生;另一方面,XL村是在1984年底才在表面组织形式上引入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概念尚不完全清楚。

  [12]齐RQ的兄长是邻县的县武装部长,而在农村许多人为了跳出农门而选择了服兵役,但是在招收兵源过程中有许多黑箱问题,所以托人找关系就到了其兄长那里,受恩图报在村民心中具有很大的影响,而“忘恩负义”则对个人信用而言是个很大的打击;他一个本家是个农民企业家,曾为村里开井,拉上了自来水,解决了村上的吃水难问题,其工厂解决许多人的就业问题;而齐RQ本人脑筋非常灵活,基本能使村庄在与上级机关的交锋中不失颜面。

  [13]“向阳门第”是农村老人对住宅位置要求的一种思维,这也是春节时期农村非常常见的对联之一。“向阳门第”是在村庄内部且靠主街道,一般而言,处于这种位置交通比较便利,即使将房子卖掉价钱也会比同条件的偏远角落的房子高。而关键在于,“向阳门第”的风水好,主“人财两旺”,这也是春节时期农村非常常见的对联之一;房子建的太高必然会影响其他房屋的采光,许多人认为这样破坏了自己的风水,会给自己家庭带来坏运气,因而也必然引起其他人的不满。

  [14]XL 村曾在八十年代末期处理了部分人民公社时期的物品,许多人认为村上处理的一台大拖拉机和许多报废物品的价格偏低,笔者认为这也是中国农民思想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在作祟。实际上齐RQ是以一种公开招标(“叫行”)的方式来拍卖的,而招标时,并没有其他人和他的本家以及亲属竞标,或者说其他村民没有足够的钱来投标,关键买的人是他的亲属,这其中就有难以辨白的因素了。如今年村中一棵以前挂广播的高近20多米的杨树已经死去且腐朽,在北方的寒风中一直隐含着被风刮断的危险,因此,村上出义务工让人去将树铲除,铲除后现书记赵BL看到树除了当柴火没有别的用途后,便让出义务工的人将树拖回家当柴火;当场就由许多人反对,因此这棵腐朽的树就被拖到村委会在风雨中继续它的腐朽。

  [15]其实齐RQ在上台伊始,便和当时的公社党委李书记弄“顶”了,便下台了半个月,后来由于其兄长干预而重新上台。“顶”,漠视上级的权威,蕴涵着某种等级制的意味;而其兄长的干预,则表明一个处于盛势的家族甚至敢于和基层党组织直接讨价还价。

  [16]如果有一个党员选了齐,则齐就可以和杜平票。乡镇干涉的范例之一,比如说当时该村一党员是乡供销合作社主任的妹夫,该党员属于齐RQ提拔起来的,并和齐RQ家私交不错,但是却不得不将票投给了杜JD.

  [17]杜JD家里的牛被人毒死,柴火堆则被烧毁,这对一个靠种地为生的农民而言无疑是致命的;报案后,根本就没有侦破。他提出辞职后,乡镇党委并未批准。

  [18]原来是退伍军人,复员转业于乡镇法庭调解委员会,村民认为他该是下来混退休的。笔者认为乡镇将分流干部下放村庄的目的应该是以村庄力量来养编制,如此必然损害村庄利益。

  [19]原先的书记每年工资只有2900左右,但是由于郭ZJ是乡镇镇编制干部,必须与乡里的待遇相联系,所以就定为4040,由此开了先例。这对XL这个小村庄而言,负担非常重。因为村主任拿书记的百分之八十,而村会计与计划生育专干则拿书记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其他的村干部工资也都有上升。村庄的支出费用立即上升,而这些都是村民承担。

  [20]根据有经验者分析,路在修的时候所使用的花费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关键在于“养路”。这才是一条交通要道能够长久使用的主要因素。如若缺乏后续资金,不及时进行修理,一条路到第二年中就基本报废了。

  [21]作为村二把手的齐YH是最先抵制的,3口人,却占了口粮田7亩多,而实际上每个人的口粮田只有一亩一分。与此相对比,许多家庭甚至3口人只有一口半人的土地。

  [22]XL 村有个历史症结,每上来任村主要干部就会推翻前任的决策,同时要将自己的利益掺入其中,如该村的规划,每任书记都要求村民将他的住宅作为村庄规划标准。

  [23]在整理街道和分配土地过程中,村里多处大棚西瓜在晚上被洒放了导致花朵凋谢的农药,使作为夏季主要收入的大棚西瓜基本绝产,而其中以村干部家的为主要。

  [24]费孝通教授称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每个人以自己为中心而拥有一个“自家人”的圈子,圈子可因时地不同而伸缩,大到数不清,天下可为家。在这个伸缩关系圈里,随时是以“己”为中心,尽管放诸四海皆准,但中心仍是自己,是种“自我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参考自:《费孝通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357-365

  [25]每年冬天对老人而言都是个比较闲散的季节,XL村许多老人,其中有各个姓氏中的头面人物,会聚到一起打排、聊天或搓麻将等,他们的聊天话题广泛,常常涉及到村治问题,他们的观点就在这种非正式的场合中传递、交流。同时,邵姓是村上联姻的连接点。而赵主任的夫人就是邵姓女儿。这有利于联票。赵夫人有个亲姐姐,嫁于东齐,一个堂姐嫁给毛姓赤脚医生,而赤脚医生对于聚拦人气、聚集权威而言是个非常好的角色。

  [26]这无疑可以看出政治因素的下沉,而经济、教育等因素越来越熏陶人们的思维。也可以体现出政治动员力量的下降以及政治参与的挫折。

  [27]在一个流动性较小的共同体内,面子显得更为重要。村民行事的最低原则是“面子上过得去”,“别人挑不出来什么”,只要不损害根本利益,让别人点是值得的;交换——我让你,你在特定阶段也得让我的概念可以说根深蒂固。对政治参与感不强的村民来说,选票仅仅是一张纸,也许它能够给自己带来方便。

  [28]村民即使是现在也称“村主任”为“村长”。长,其中含有领导的意味,而村民委员会中的自治性和主人意识并未体现,这说明制度设计先于其民主效应和村民民主觉醒。村民自治实施这么多年不得不说其民主价值在深入人心方面是有折扣的。

  [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0]刘亚伟、马来:《不断走向深入的乡村治理与公共权力选举》,《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与选举观察研究丛书》总序

  [31]张乐天:《公社制度终结后的浙北农村政治与经济》,电子文献:思想的境界

  [32]余知鹏:《凝聚——村民自治的核心职能》,2003年12月16日人民网基层民主专题

  [33]张静:《村庄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华北西村案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4]根据党国英先生的解释,“自治”原意是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参见:党国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35]XL 村的第二任村主人可以说是通过正规选举的,但是最终结果是村民怨声载道,村庄生活社会环境恶化;第四任也是选举的,却基本可以满足人们利益,可见,对某个特例而言,选举并不对村治的和谐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36]如台湾总统上一届立委选举。根据台湾政治大学的政治系孔教授观点,民进党在这次选举中将选票归宿算的非常准确,比如说一个立委候选人5000票就可以当选,因此得6000票和得5001票的结果是相同的,为了防止选票集中于一个确定当选的候选人,民进党将选票集中的候选人的票流适当的作以分流,因此使民进党在立法院中力量增强。尽管村民选举中人们没有这么专业,但是由于选民数目较少,更易于人为操作和控制。

  [37]关于投票率与民主问题可以参见「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8]徐勇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它的权力只是村民同意转让或村民会议愿意授予的一部分权力。”转引自:何包钢、郎友兴。寻找民主与权威的平衡——浙江省村民选举经验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9]毛维准:《2003年暑假社会实践苏北农村考察所感》,电子文献:中国政治学网(www.polisino.org)2003年8月31日

  [40]参阅贺雪峰先生的分析,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41]弗西斯最先做的“听话博弈”(Dictator Game ),两个实验参与人一次性地对一笔资金的分配达成协议。实验时,随机决定(例如猜拳)一人为提议者,另一人为接受者。提议者提出一种分配资金的方案。接受者没有拒绝要约的权力。提议人提出任何比例的分配方案,接受人都必须接受。

  [42]杜赞奇将国家与村庄打交道的人称为经纪(brokerage ),“赢利型经纪”指代表国家利益的经纪,“保护型经纪”指村庄自己推举并代表村庄利益的经纪。可参阅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43]转引自:王小军、萧楼:《城市化过程的中农村民主政治生活考察——临海市杜西村案例研究》,思想的境界

  [44]党国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45]转引自:王小军、萧楼:《城市化过程的中农村民主政治生活考察——临海市杜西村案例研究》,思想的境界

  [46]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人际关系理性化中的资源因素—对现代化进程中乡土社会传统的一项评述

  [47]村民自治实行后,产生了许多负面现象,如农村干部的权力腐败,村级组织瘫痪、扭曲,治安状况恶化,不法婚姻、计划外生育和不赡养老人等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村民自治蜕化为村干部自治。村干部上台后,马上将民主选举的武器藏起,以一种和以前相似的传统手段来行事。将村干部这个职位化作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对于村民要求的各种正当要求置之不理,不进行村务公开,从拍卖村资产和资源中饱私囊。当然应该指出的是,村民自治对国家各个方面更多的是产生了正面推动。笔者无意说是村民自治造就了负面现象的产生。而是村民自治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了偏差,或者是缺乏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系统措施,还有个可能是村民自治的现在制度设计有导致其操作偏向的因素。

  [48]关于村民自治偶然性的理解,可以参见贺雪峰:《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流亡思想网——三农问题

  [49]根据笔者了解,经历当时情况的中老年人的解释是上面有了这个政策,说要建个村民委员会,然后就建了,只是执行了个“任务”;国家的事情,不懂;有赶鸭子上架的味道。本来以为这个东西就跟以前的贫协、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一样,以后会改,但是并没有改,并说“只要日子过好了,怎么都行。”他们在阐述这件事情时候的逻辑思维是如此简单,这从一个侧面看出他们将自己的命运和信任交给了自己的统治者;也展现出没有从心理上接受这个组织,势必会影响其运行。

  [50]何海波先生认为,在当下情境中,村民委员会制度的目标和功能首先不在于政治民主,甚至不在于乡村民主,而应当被理解为特定政治和社会情势下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何海波:《通过村民自治的国家治理》,电子文献:法治之光-中国法律服务网-学术广角

  [51]秦晖:《村治与民主:从大共同体本位向公民社会转型中的乡村组织演变》思想的境界

  [52]《费孝通学术论著自选集》:长老统治

  [53]关于治理理论,国内学人现在介绍甚多,如俞可平、毛寿龙等人;关于乡村治理理论则是徐勇先生的介绍。笔者参见了俞可平:《政治与政治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俞可平:《善治与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54]俞可平:《善治与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

  [55]E?R ?克鲁斯克、B ?M ?杰克逊:《公共政策词典》,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

  [56]张静:《村庄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华北西村案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7]俞可平:《善治与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

  [58]「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制度绩效的衡量

  [59]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9

  [60]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297

  [61]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175

  [62]汪晓涛:《从农民负担问题看中国农村政治关系的变化》,思想的境界

  [63]秦晖先生曾经于2003年12月到南京大学讲学,笔者有幸聆听;在讲座中他提及这点。

  [64]如《毛氏族谱》载:“使宗派之远近,行辈之名字井井不乱,无非裕同族之人不忘亲亲之义也,越厥后人不惟不知敬宗抑且不知收族。”(乾隆五十年书升谱牒序);1997年序:“年景欠佳,生计不暇,何顾族事,又逢文革运动扫除四旧更不堪延续,至今日值逢太平盛世安居乐业再不重续有失传之患”。同时在辈分方面也能体现鲜明的宗族兴旺的内涵:咸丰十年订立的《前岭毛氏族谱》:“有克继志,居心维诚;相传昭世,丕振家声”;1997年修订的《前岭毛氏族谱》:“恒怀忠恕,勤建文明;和平永立,光裕延宗”。

  [65]比如说毛、齐两个姓氏,每逢除夕,需要由家族年长德高者按照前代范例带领行祭祀之礼,方能各自回家过年,先必须伺候祖先集体事,然后才能去照理各自的。当然,由于经济利益的掺杂,笔者不能保证现在各个村民都以宗族的利益为先。

  [66]春节拜年以昭示家族人丁兴旺、血脉相连和相互敬重。以前若在五服内则需在除夕时磕头问安,其他同宗则在初一早晨早起拜年,若拜年晚了或次序倒了,老人会不愿意而被指责为不懂礼数,会被乡亲指指点点。下午或初二可以到别的姓氏中拜年。虽然在那些年代各种家堂、年画被烧毁,但是拜年等依旧进行。另外,在墓地选择上一般而言同宗相近,所以就有了齐家茔、孙家坟、小庄园「毛家老坟」的称谓。

  [67]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思想的境界

  [68]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287

  [69]彭勃:《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15

  [70]这是钱杭和谢维扬先生在分析宗族组织复兴原因时的叙述,转引自:吴从环:《权力的位移》,思想的境界

  [71]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该村相邻的同镇几个村书记的情况:YJ村书记任职时间为1947——1950;1976——1990,为该镇党委委员,于1990年车祸殉职。DL村书记任职时间为1966——1984,后由其侄子接任。GZ村郭书记任职时间为1959——1960;1977——2003年,于2003年73岁车祸殉职,其儿媳接任书记职务。乡人风传即使是镇党委书记都要去拜访他们,以利于开展工作。其中后两者村都是单姓村。

  [72]费孝通教授针对农村政治启用了教化性的权力(Paternalism )这个词语,《费孝通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长老统治;许纪霖、陈达凯指出:对于乡村控制,传统中国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转引自:党国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73]贺雪峰先生认为村庄社会关联关注的是处于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当一个村民被种种强有力的关系挂在村庄社会这个网上面,这个村民就可以从容面对生产生活中的事件,他具备有效降低生存风险,经济获得公共物品,从容谈判达成互赢协议,以及稳定建立对未来生活预期的能力。当一个村庄中不是一个村民而是相当一部分村民具备这种关系资源时,我们说这个社会的关联度很高。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74]比如,XL村毛氏和西张也历辈混住,在日常生活中互相依靠,其倾向日益趋同,基本吸纳西张这个小宗族。

  [75]转引自: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人际关系理性化中的资源因素——对现代化进程中乡土社会传统的一项评述

  [76]前文笔者已经介绍XL村是一个蔬菜产地。这些年农用车在农村非常多,这对用户而言是一种交通工具,也是一种负担。由于每个家庭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收拾好的货品蔬菜很少,所以用自己的车“几乎连油钱都赚不回来”,所以该村往往在卖菜时候几个家庭合伙一起出去轮流出车。而他们选择一般是同姓之间,当然也不排除特定时间与外姓合作的可能。再者,由于同姓家庭间的土地一般都在一起,所以在耕地时候他们会合作,并合作种同一种作物。其实,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协作性和互助性的因素是土地灌溉方面。由于XL处于北方缺水地区,一般农作物都靠地下水灌溉,而地下水灌溉首先要有水泵等一系列物品,但是这些物品费用不菲,却又是必备的,所以一般一个共同体内共同购置一套,且多个家庭合作有利于规模灌溉,可以节省费用。

  [77]朱秋霞认为“家族对村庄权力结构分配的影响的程度以及方式和途径,对于估价中国大陆下层社会结构——村落社会组织结构变革的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引自肖唐镖:《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导论

  [78]但是他指出,宗族对选举的影响是非正式的非组织行为,是自发的个人行为。其主要表现为选民的投票心理与倾向,以及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将宗族作为竞争的资源与手段之一,而不是以宗族或者房股的组织形式来影响选举。这点与笔者的观察不太一样。笔者发现,在选举前夕一般都会有头面人物介入其中,以一种委婉的方式要求他人选择自己宗族推选的人。肖唐镖:《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30

  [79]参阅:梅志罡:《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均势型村治》,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兼论与村委会选举之间的互动关系

  [80]1999年GM市东部蛟河发生百年一遇的洪水,由于XL村在前,所以洪水到来首当其冲,如果洪水进村,损失不可估量,唯一的选择就是让洪水通过毛家祠堂湾进入HL村东的干渠,但是这会将HL和DL村在干渠及其附近的农作物淹没,乡政府命令引起强烈反弹,后经过毛姓和孙姓在外部各自游说,利用请出HL和DL村的头面人物,晓之利害,并提出适当补偿,这些补偿协议在XL村内部也几乎没有反对声音的通过,而协商解决泄洪问题。

  [81]根据肖唐镖:《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293

  [82]如该村分配土地前期许多人都向乡镇去闹,但是,当某些村民通过自己亲近的人而获得乡镇开始“弄真事的”,要采取强硬手段的时候,这些村民便像变个人似的,老老实实地采取鸵鸟政策;而许多不知道这些内部消息的人,在正式分地时候,便撞到枪口上被当出头鸟给处理了。

  [83]当然查尔斯?林德布罗姆在正文中提出了“权威—交换—说服”三要素,但是他在脚注中提及到了第四个方法,即道德法规,认为它能作为一种内在的控制机制呈现出来,并指出选择其中的三个并不是不重视第四个或其他许多我们务必给予关注的控制方法,仅仅是为了分析需要而已。「美」查尔斯?林德布罗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2

  [84]根据党国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85]根据林端先生的看法,在中国传统社会,秦汉建立大一统国家后,儒家、法家思想合流,礼与法并列,配合政治上中央的“家产官僚制”与地方放任的宗族乡党自治的政治形态,以及匮乏式的农业经济等等,历两千年治乱相循,大抵社会的本质变化不大。礼法并列,其实就是法律的礼俗化、伦理化,儒家伦理的理想体现在中华体系上,便是对家族与阶级的强调与重现。儒家视法律为礼俗的辅助,两者皆为以家族伦理为基础约五伦的实践手段,籍之来维系一个有等差、有秩序的社会,所以梁漱溟先生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国家”,籍礼法安排伦理名份以组织社会。参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86]XL 村仅仅四百多人,村庄很小,尽管许多老人不太认识某些常年在外工作或求学的青年,但是一般是互相认识的;而“不要被别人指着脊梁骨”常常成为家长教导。关于流动性和羞耻心问题可以参见党国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

  [87]可以参考: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121

  [88]贺雪峰指出获得村庄秩序大致有五种途径,其一为习惯法,即宗族制度。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89]贺雪峰指出这种“承诺”或“游戏规则”构成了吉尔兹所说的“地方性知识”。这种规定实际上是青木昌彦研究种的“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的论述,即“博弈的内生规则”(endogenous-rules-of-the-game)。在这种观点中,制度的本质特征被认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在重复博弈的状况下,这些规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因此,它们能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关于这点可以参见:「美」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沿着均衡点演进的制度变迁

  [90]普遍化的互惠即交换关系在持续进行,这种互惠在特定时期里是无报酬和不均衡的,但是,它使人们产生共同的期望,现在己予人,将来人予己。并且帕特南指出,普遍的互惠使一种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遵循这一规范的共识体,可以更有效的约束投机,解决其他行动问题。可以参见:「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社会资本与制度成功

  [91]XL 村曾有一巩姓家庭。据村人介绍他家无礼也要要三分,雁过拔毛,在各个宗族间习惯拨弄是非,因此便被抛弃。八十年代中期,巩家一年去世两人,连出殡帮忙的人都找不聊,还是自己家里去外面雇工帮忙。后搬迁

  [92]竞争—合作主义作为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是建立在一系列条件基础上的。其基本条件,一是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培育,二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改善,三是扩大民主参与和健全法治体系。参见: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电子文献:流亡思想网

  [93]所谓自组织性意味着社会组织网络是独立于国家和社会而存在的,它在权力和资源上享有独立地位。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与政府密切配合,成为政府施政的得力助手,也有可能成为政府行政的障碍,这要求政府在网络体系中积极寻求同自组织的沟通、妥协和协商,建立适当的外部机制,力图使自组织的行动方向同政府的要求趋于吻合。同时,自组织的特性还在于它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关于这点参见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转引彭勃:《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15-16

  [94]参见贺雪峰:《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流亡思想网

  [95]在一个能够给自己方便和利益的团体内,这种利益导向必然能够给这个组织以凝聚力,也能够使获得利益和方便的成员认同一种归属感。西齐氏在齐RQ时期获得若干好处,不但在村上,更在该姓氏内部,这也使他们能够以一个非常强大的姿态出现。即使是现在,齐氏在正月十五元宵节放烟火时,将各家的烟花放在一起,共同观看,当然其他各个姓氏也是如此;他们还每年都自己造“灯篓花”,在村庄上燃放。根据笔者的看法,这是一种展示自己存在或者是自己宗族处于某种强势地位的符号表示而已。从中,也可以发现XL村各个姓氏间相互竞争的现实。

  [96]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631

  [97]近年来该村进入村治稳定期,每个共同体都学会了协商和妥协让步,这是民主必备。

  [98]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也会增加乡村对抗政府权力的内在威胁,但是,我们应当以一种信任的态度来面对笔者论断。

  [99]诚如前文之普遍性互惠的问题。当然博弈理论家Robert Sugden 所说的“勇敢的互惠”也是解决这一担忧的好方法,“与那些跟你合作的人合作,不要作第一个背叛者”,这也是个稳定的均衡策略。可以参考: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社会资本与制度成功

  [100]《费孝通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366-372

  [101]孙龙模仿“行政吸纳政治”的概念,在国家与农民互动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体制吸纳社会”的范畴。他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在体现国家意志的体制性权威和反映特定村民群体意愿的内生性权威之间,存在着一种‘体制吸纳社会’的结构,体制性权威通过对新生或重新恢复的社区权威在行政化的决策机制中协调利益关系,维持农村社区的稳定性”。在宗族权威和经济能人迅速扩大农村社会影响力的情况下,乡村治理过程中,体制性权威如何与诸多宗族权威、经济能人等内生性权威相对接,可能成为决定乡村治理好坏的重要方面。由“体制吸纳社会”模式向“体制-内生性”权威模式的转化,应成为农村政治发展的目标。通过民主选举,由村民来选择体制内的人,让体制对村民负责,从而达到体制性权威与内生性权威的某种意义上的合一。孙龙认为,要达到以上效果,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探索协调国家与村落体制性权威关系的有效形式,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保证村落权威在国家制度规范范围内运转,使村落权威具有更广泛的合法性基础;二是所指。可以参阅徐勇、吴毅:《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文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选举程序与村庄精英(贺雪峰)

  其他参考资料:

  1、仝志辉:《乡村关系视野中的村庄选举——以内蒙古乡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个案》,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

  2、贺雪峰:《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电子文献:流亡思想网

  3、胡荣:《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个案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4、孙秋云:《社区历史与乡政村治:鄂西土家族地区农村宗族文化与村民自治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5、贺雪峰:《遭遇选举的乡村社会——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

  6、吴毅、吴淼:《村民自治在乡土社会的遭遇——以白村为个案》,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7、折晓叶:《村庄边界的多元化——经济边界开放与社会边界封闭的冲突与共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8、王强:《从农村社会分层看村民自治与配套制度建设》,电子文献:思想的境界

  9、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四章,电子文献:思想的境界

  10、韩水法:《社会正义是如何可能的——政治哲学在中国》: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

  11、施雪华:《政治科学原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

  12、秦德君:《政治设计研究:对一种历史政治观现象之解读》: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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