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盐水属于什么:卢俊卿父女十大冤辨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15:05:58

收藏者按:备受社会关注的卢俊卿、“卢美美”事件发生以来,引发了人们对中国国际慈善、协会经济、香港注册机构、媒体倾向性报道等系列问题的合法性、正当性的热议。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这里转载的《卢俊卿父女十大冤辨析》是一位法律工作者从法律角度审视该事件的文章,值得一读。还有一篇同样视角的文章《卢俊卿父女的十大冤》也同样值得一看。不论是今天还是将来,把这些不同看法的文章放在一起品尝,都会是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卢俊卿父女十大冤辨析

 

钱卫清

 

一、从“卢美美”事件看媒体侵权

如果说,媒体对于郭美美及商业红十字会事件的炮火是师出有名,那么,此次对卢氏父女的声讨的确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

据查证,其实事情很简单,世华会实际上就是个民营企业俱乐部,卢俊卿是主席,世华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发起一个慈善项目叫中非希望工程,使命就是为非洲贫困儿童援建希望小学。世华会负责向其会员企业劝捐,而卢俊卿担任董事局主席的天九儒商公司带头认捐了1个亿,卢星宇捐了100万。然后,卢俊卿作为牵头人就担任了这个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主席,同时给自己的女儿谋了个不领薪水的秘书长头衔,既有面子,也能干些社会事务,拓展社交圈,多些历练。这本是件好事、善事,谁料却赶上北京关闭农民工子弟学校的事情,撞到了正在气头上的媒体的枪口上。“自己家的农民工子弟都上不起学,怎么还把银子花到非洲去?”可是,企业家愿意自掏腰包,又不是花纳税人的钱,帮扶非洲贫困儿童,又有何不可呢?媒体不是最讲究人道主义、国际主义精神的么?但媒体却不管青红皂白,对卢星宇、世华会和中非希望工程就是一顿盖头痛骂。如今,据传卢俊卿声名严重受损,名下公司业务颇受影响,中非希望工程项目也面临搁浅的危险。

卢星宇,24岁,美国加州州立大学毕业,“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这样的社会头衔和其年龄带来的冲突确实具有话题性,媒体总是善于联想或者善于引发大众的联想,“卢美美”的封号让大众未闻其详就先入为主了。若要说卢星宇与郭美美唯一的关联,恐怕就是同样年轻、又和慈善沾边,除此之外,明眼人不难发现,卢星宇和郭美美完全没有什么可比性和相似性。然而,媒体一张“卢美美”的标签,却让一个24岁的女孩承受了漫天的指责、辱骂,甚至恐吓,这种精神压力会从网络蔓延到现实生活。

也许有人会说,卢星宇应该在自家的公司折腾,没必要到青基会下的慈善项目中来。其实,青基会下的“中非希望工程”本来就是个私募慈善基金,资金来源不是向社会公众募款,而是定向向部分富有人群募捐,主要是世华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世华会也扮演个居中劝捐角色。事情至今已然发酵变味,是不是如卢俊卿所说乃竞争对手恶意操作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网络媒体到传统纸媒、电视、广播等的一阵狂欢却是显而易见,更有如《南方都市报》这样的颇有影响力的媒体连续两期,整版刊发专题报道《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八大谎言调查》、《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再调查》。进而,其他媒体纷纷转载、演绎,已经让卢俊卿父女和世华会背负“为富不仁、满口谎言”的骂名,被钉在道德的十字架上。

公民权利与新闻自由——天平的两端

我认为,以《南方都市报》为代表的媒体报道,其实已经构成了对卢俊卿和世华会的侵权,侵犯了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

任何自由都有边界,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媒体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另一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从权源上说,新闻自由,说到底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新闻自由权也是民赋的,新闻自由权不能逾越民权。因此,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也必须尊重基本人权。媒体作为无冕之王,在面对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官员时应当有“第四种权力”的王者霸气,敢于批评和揭露。但媒体在面对普通公众、企业等私主体时,特别是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应当慎重、严谨。

从现行法规上说,虽然新闻自由权有其特殊性,但尊重事实、尊重基本人权是底线。人格尊严权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应受到保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报道基本属实,但评价不当的,都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没有哪个法治社会会允许新闻自由权凌驾于公民基本人权之上,应该说,在公权力机关、官员以外的私主体面前,新闻自由是有限的。

公共舆论无小事,行业应自律

从此次“卢美美”事件,我们见识了媒体在对待普通公民时的力量是多么强大。如果歪曲事实、有意误导的话,这种力量甚至可以使公理、道德都变得渺小和无力。

1、挟话语权以娱乐

公共舆论领域,是媒体而不是公众掌握着话语权。以报纸为例,报纸版面就是媒体的阵地,可以先入为主,主观叙事,可以在此对其他人事口诛笔伐,可以整版地报道,如闪电战般狂轰一番,待到当事人反应过来想予以还击或至少解释清楚之时,才发现根本没有辩解之门,或者要付极高的代价。

由于媒体的行业竞争,媒体人的人事竞争,批评性的报道成了“不可抗拒的诱惑”——有噱头、够耸动,“少量”失实、“轻度”侵权,都是“明智”的选择:既有销量、点击率、口碑等台面上的收益,还可能有很多隐性收益。于是乎,在这种利益驱使的不严肃、不负责任的新闻态度下,商业新闻被娱乐化,公民的神圣人身权利被娱乐化。

2、中国特色的“无冕之王”

由于长期的舆论监管,中国的媒体在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和批判上是不到位的。但对于公权力之外的私主体,例如公司、企业、富人、明星等,媒体却往往下笔犀利、无所顾忌。这种“公家不亮私家亮”的新闻自由其实是一种扭曲,应当维护公众权利的社会公器确恰恰漠视基本人权。

3、自身职业操守缺失

真实性、客观性、时效性,是新闻的基本要素,“用事实说话”也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操守。撰写批评性报道听取采访被批评人的意见也是行业的基本规范。可在如今这个“眼球经济”时代,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标准有被淡化的危险。《南方都市报》连续刊发两篇指名道姓的报道,却有意或无意不采访卢俊卿本人和世华会的正式员工。这么一个在全国颇具影响力的报纸,竟对事实的采集轻率到几近荒谬的程度。媒体是否忘了自身职责所在,忘了职业道德与法律底限,直把自己作“媒体企业”看待了?

法治——如何拯救倾斜的社会公器

扛着新闻自由的大旗,本应为民发声的媒体却可以裹挟民意、误导民智,甚至肆意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危害仅次于公权力滥用的渎职,是多么可怕!

谁会是下一个媒体侵权的对象,我们是否又会再一次被媒体操纵思维?当职业操守被漠视,行业自律又缺失,我们只有寄望法律。

媒体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社会各界对专门的新闻立法可说是千呼万唤,我们也只有期待立法者在深思熟虑和左右权衡之后尽快出台相关法律。

对比立法上的谨慎,司法上其实更应有灵活的应对。如果在诉讼中,法院对于媒体侵害下的公民权利保护能有更明确的价值取向和审理思维,也许普通公众在面对强大社会公器之时不会那么束手无策,因为,至少还有法院是公民讨说法的最后阵地。

二、“卢美美”事件中看标题党的社会危害

近日打开新闻网页,一个标题吸引住了我的眼球——《卢美美等社团敛财乱象引高层重视,将严厉整治》。由于“卢美美”三个字前段时间在网络上的热度,这个新闻标题激起了我的好奇心,可是,当我读完这篇新闻时,结果却令我大失所望,因为我并没有从这篇报道中读出标题带给我的信息。《卢美美等社团敛财乱象引高层重视,将严厉整治》这个标题无非传达出了三个信息:1、“卢美美”的社团存在敛财现象;2、这个社团的敛财现象已经引起了高层重视;3、高层决定对卢美美在内的社团进行严厉整治。按照常理,那接下来的正文应该呈现至少3个方面的信息:1、“卢美美”社团是如何敛财的;2、这些敛财举动是怎样引起高层重视的;3、高层准备对此将采取什么样的整治措施。

于是,我再次将新闻正文细细研读了一遍,但依然没有找到标题所给的信息。通观全篇,这则新闻的正文无非给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信息:1、这篇新闻报道源自于《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的采访;2、由于对社会组织监管的缺失,与社团组织有关的非法敛财丑闻接连爆出;3、高层已经开始对社团敛财现象进行严厉的治理;4、列举了部分社团组织非法敛财问题的四个主要原因;5、社会组织五个方面的积极作用;6、今后将从五个方面持续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我顿时有种被忽悠的感觉,就像我看到一家商店门口写着“精品男装,低折扣甩卖”,可是当我怀着憧憬之心进门之后,却发现里面摆的都是生活中所用杂物,并无一件衣服,唯一符合广告内容的就是这些物品同样“低折扣甩卖”。这不免让人想起文不对题、风马牛不相及、驴唇不对马嘴、挂羊头卖狗肉之类的词语。对比正文与标题所传达的信息,也确有各不相及之感。

正文中唯一可以和题目扯上关系的无非就是:“卢美美”事件,牵出“中非希望工程”及当事方“世华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在香港注册的“世华会”被国务院侨办认为“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可是这段文字也只是交代了两个信息:1、“卢美美”事件牵扯到了中非希望工程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2、国侨办从未收到过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题目所表达的内容都是让人感觉社团敛财将受严厉整治是由于“卢美美”事件引发的,而文章内容却没有指出任何相关的事实依据。文章中提到的国侨办未收到世华会的申请,并不能当然推导出世华会存在非法敛财现象并就因此受到严惩。可见,稍加注意,文不对题有多么的明显。为什么“卢美美”风波已经过去这么久了还有人拿这个说事呢?如果说之前冠上“卢美美”三个字可以成为一个新闻卖点的话,那现在旧事重提就显得有点穿凿附会、哗众取宠了。

正文应当是对标题的扩展、解释和说明,这是否命错了题目呢?如果不是命错了题目,那为什么命一个与正文内容相去甚远的题目呢?难道是为了吸引眼球?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另一个词:“标题党”。所谓标题党,是对互联网上利用各种颇具创意的标题吸引网友眼球,以达到各种目的的一小撮网站管理者和网民的总称。标题党主要性格特征就是喜欢发一些标题严重夸张、颇为吸引眼球而内容空洞、与标题完全无关或关联不大的帖子,以借此提高自己网页的点击率或者关注度。

但是,我看到这篇新闻报道的来源是《瞭望》,而且是发布在凤凰网、腾讯网等知名网站,我想应该不是出于哗众取宠、吸引眼球的目的吧。不知究竟是谁不小心名错了题目,其实只要将标题中的字去掉几个,也许这篇报道就会显得不那么名实不符了。就像新浪网上该篇报道的题目:《社团敛财乱象引发高层重视将启动治理》,虽然这样可能吸引不了更多的眼球,赚取不了更高的点击率,但至少不会让人产生文不对题、风马牛不相及、驴唇不对马嘴、挂羊头卖狗肉、标题党这些联想。但是,同样一篇新闻报道,同样来自于《瞭望》,但是却出现了两个相去甚远的题目,这是什么原因呢?是被标题党利用了么?是有人另有所图么?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赚取点击率么?……

但是,无论是出于什么企图,这种文不对题的做法,的确有悖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者,应当向社会传达真实、有效的信息,而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赚取点击率等私利而牺牲事实的真相,甚至故意捏造虚假信息。

与此同时,另一个新闻标题也吸引了我的注意——《国信办:制止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行为》。文章说,最近以来,已多次发生此类肆意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在网上传播的事件,如所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广西贺州某粉店使用火葬场尸油煮粉”、“浙江海宁癌症村”、“西北某大学3名女生被强奸,校方为封锁消息承诺保研”、“福建某大学发生爆炸”等,经有关部门查明均属编造。这种在网上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也损害了我国互联网的形象和公信力,引起互联网业界和广大公众的强烈愤慨和谴责。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负责人930发表谈话,要求有关属地管理部门和各网站依法查处,坚决制止在网上捏造事实、编造谎言等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再往后看,还有两个类似的标题《北京网媒协会呼吁:抵制谣言共建网络文明》、《新华网评:网络谣言这个毒瘤必须摘除》。看来,不仅是社团敛财现象引起了高层重视,网络造谣行为也引起了高层重视。社团敛财,骗取的是公众的金钱,丧失的是社会的良知;而网络造谣,骗取的是公众的目光,丧失的是社会的诚信。由此可见,不仅社团敛财应当予以整治,网络谣言更应当大力整治,以免破坏社会的公信力、丧失媒体的诚信,引发社会混乱。

三、协会经济的法律分析

原本充其量最多不过是个“知名商标”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拜媒体的狂轰滥炸所赐,如今已经赫然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天下谁人不识君”。只是这个驰名商标之前扣上了“骗子”的帽子,这个“识”也成了嘲笑和谩骂。毕竟人家与某些靠“艳照门”等噱头出名的娱乐明星不同,媒体的这般狂轰滥炸如何能让人家高兴起来。我等作为普通读者,也详细阅读了媒体的有关报道,乍一看也有义愤填膺之感。但稍加思索,法律职业的敏感和理性告诉我,事实的真相恐怕没有媒体报道的那么简单,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真的是一个非法组织么?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真的做了有违法律的事么?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是合法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依照中国境内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也是境内法律认可的实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其也有权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从事有关活动。

根据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的证照,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根据2005年香港法律(《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分行(可理解为境内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其业务性质(可理解为境内的“经营范围”)为“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2006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代表机构名称为“香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范围为“从事总公司业务的联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另外,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还是2009年根据香港法律(《社团条例》)设立的社会团体。目前境内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主要有三部条例,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这三部条例当中,除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将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也纳入管理范围外,其他的两部条例则未明确提出对境外社团组织的管理办法。虽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境内机构,并不适用于在境外设立的社会团体。

因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合法单位,其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名义从事业务联络活动应受法律保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社团)在境内只要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应当受法律保护。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做了什么违法的事?

通观有关媒体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报道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回应,我没有看到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欺负了谁,害了谁、骗了谁,贪了多少善款、给贪官送了多少礼的任何事实。我看到的只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搭台唱戏,通过各种渠道邀请政府官员、企业家、社会名流,组织各种会议和论坛。而且,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也从未以本人名义收取过任何费用。那么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只要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公司)在境内从事的只是“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的联络工作,未从事营业活动收取费用,行为就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人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虽然没收钱,但由卢俊卿控制的天九儒商收了钱,只不过是左手倒右手,没有任何区别。我只能说这种观点是不懂法律的表现,也很危险。法律既然创设了公司、社会团体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就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不能以主观想象的官商勾结、坑蒙拐骗替代客观行为。天九儒商作为境内公司,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会员提供会务、培训等服务,根据市场原则收取相应的费用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完全合法有效。

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会经济应当宽容,支持、鼓励协会经济本质上应当是服务经济。对于国内某些寄生于权力部门的官办协会,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强制企业、商户加入各种协会,强制收取会费或服务费的行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取缔。但对于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会经济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协会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题中之义。一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有宪法上的结社自由,二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作为社会财富创造的基本单元,也有着自我宣传,互通有无,抱团取暖的客观需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表示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对于在艰难中探索、跋涉的民间协会及协会经济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协会经济很大程度上也是会展经济。素有“城市经济助推器”之名的会展经济,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展览、展销,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参与的企业而言,企业通过参加会议和展览,可以及时、准确、低成本地获取各种有效的信息。伴随着改革开放,会展经济持续蓬勃发展。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明确将会展业纳入重点扶持的都市型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会展产业合作也成了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明确规定,“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世界杰出华商大会和天九儒商的全方位服务属于“会展经济”的范畴,远非“合影经济”所能概括,此种服务模式已经获得内地和香港法律的认可。精明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愿意自掏腰包,自然也是认可物有所值。即使就所谓“合影经济”而言,企业获得与领导、社会名流的交流机会,进行自我营销,间接获得一种荣誉和认证,某些有时甚至还能起到护身符的作用。这和许多企业热心企业社会责任或进行广告宣传,构筑良好社会形象的举动乃殊途同归,应当予以尊重。

协会经济,路在何方?

如果一定要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什么过错,那只能说是它做的太好,成了被枪打的出头鸟。媒体在“揭露”所谓合影经济的时候,更应反思社会发育、制度供给的不足。我们一方面唱着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出台各种形式的“36条”,但另一方面却对民营企业采取歧视的态度,让整个民营企业置身于资源稀缺的环境之中,不得不仰官员的鼻息以生存,民营企业家群体处于深刻的恐惧和不安之中。仅就协会经济而言,如果国内能够放开商会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结社权,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之类的社会组织能够自由在国内注册,所谓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事件”自然也不会发生。时至今日,涉外社会团体(包括港、澳登记的社团)在内地大量开展活动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应当予以正视,这是境内制度供给不足的产物。对于公民和企业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如果说涉外社会团体引发了一些问题,那么责任的板子也应当打在有关部门身上。我期盼,有关部门能够抛弃一刀切、全面取缔的运动式思维,从落实宪法权利的高度科学立法,规范直接进入境内活动的境外社会团体的行为、规定境外社会团体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程序,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的监管制度,让境外社会团体有法可依。

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九、产业合作

(二)会展产业合作

会展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两地会展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会展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会展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2)为推动香港会展产业的发展,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香港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香港举办的会展活动。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六、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三)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

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四、中非希望工程的法律分析

几个月以前,一个名叫郭美美的90后女孩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名义在微博上公然炫富引发了“郭美美事件”。之后不久,一个名叫卢星宇的80后女孩以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的头衔在微博上晒慈善而被媒体冠予了“卢美美”的称呼。这个称呼到底是名副其实,还是张冠李戴,其实只要理性分析一下中非希望工程为何物,答案便自然一清二楚。

中非希望工程为何物其实可以解构为三个法律问题:其一、基金会是干嘛的?其二、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以下简称“世华会”)是否有权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其三、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运行是否合规?

基金会是干嘛的?

虽然基金会这个概念已经众所周知。但由于这一概念系法律概念,有其专业性。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于这个法律概念背后的法律原理及规则大多数人还是懵里懵懂的。即使是专业法律人士,如果不曾从事有关法律事务,对此恐怕也是模棱两可的。因此,有必要首先给社会公众普及一下有关基金会的法律常识。

所谓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营利性法人,以公司为典型代表。营利性法人的宗旨是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成员(出资人或股东);而非营利法人的宗旨是发展公益、慈善、宗教、学术事业,它们即使从事商业活动,赚取利润,也只是以营利为手段,旨在实现与营利无关的目的,其营利所得不能直接分配于成员。即使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对其设定不同的设立程序、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适用不同的税法等。

在我国非营利性法人主要分为三类,除了基金会,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此相对应的有三部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典型的如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典型的如民办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而基金会则属于财团法人,其设立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具有更为明确的公益目的和用途,不因管理人员的变化而变化。基金会的目的和用途集中体现在基金会章程中。基金会根据是否向社会公众募捐,可将基金会区分公募性基金和非公募性基金。与此相对应,两者在捐赠使用和管理和信息的披露方面均有所差异。

因此,衡量基金会主体资格及行为合法性的标准除了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基金会章程。就中非希望工程基金而言,首先要考察的就是青基会是否有权与世华会共同发起设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

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设立完全符合青基会章程和法律规定

青基会的章程明确载明: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二)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四)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六)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七)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由此可见,章程并未限制青基会仅能在境内开展活动。恰恰相反,章程还要求青基会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进行友好交流与合作。因此,青基会走出国门完全有法律依据。另外,现有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世华会是香港的合法社会团体,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使命是“助非洲少年儿童人人有书读”。因此青基会与世华会进行合作,共同发起中非希望工程,也完全符合青基会的章程。另外,专项基金并非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且,法律对于公募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而言,无论公募或私募,均无限制,只要符合基金会章程即可。因此,由青基会和世华会共同发起设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完全合法。实践中,设立专项基金已经成为公募基金会和想参与慈善的各种单位、个人能够寻求到的可行的途径。如原先独立前的壹基金便是由李连杰先生等社会名流发起的、在中国红十字会架构下设立的专项基金。姚基金是由姚明发起、在青基会架构下设立的专项基金。

而且,《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企业家愿意慷慨解囊本身就是值得赞许的事情。慈善无国界。按照有些媒体和网民的逻辑,只有本国问题彻底解决了才应该去帮助他国,这本身就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企业家愿意将爱心奉献给非洲的少年儿童,不应再苛求一定要捐给本国的农民工子弟。

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运行完全符合青基会章程和法律规定

正如前文所述,专项基金的设立并无法律限制,只要符合基金会章程即可。相应地,专项基金的运行只要符合基金会的章程便属合法。

详读《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完全可以发现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运行也符合青基会的章程。其一、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合符规定。做慈善需要成本,这是现代慈善的一个基本命题,也是慈善机构无需避讳的一个话题。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基金会的运营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据媒体报道,2010年,香港乐施会占总支出比例的19%,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占总支出比例的18%。中国基金会的管理费主要是指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成本,基本分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因此,某单笔专项基金的管理费比例即使高于10%,也不意味着总的管理费比例一定会超过10%。由于中非希望基金工程在非洲实施,运营成本较之国内有过提高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青基会将管理费的比例设定为10%,捐赠人愿意捐赠本身也就是对《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的认可。其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由青基会负责接受捐赠,对捐款管理和项目管理承担法律责任。青基会对于项目具有完全的掌控能力。《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明确规定,青基会作为本基金的所有人,对基金的管理承担法律责任。青基会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本基金设立专门科目实施规范管理。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收入的70%。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最终我们发现,卢星宇原来不是“卢美美”!我们期待,媒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回归理性!

五、“媒体审判”为什么会出冤案

何谓“媒体审判”?本来“审判”一词就是法律词汇,只有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进行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才能叫做审判。然而,在很多时候,我们的媒体却恰恰惯以审判者的姿态自居。而从很多方面来看,媒体的一篇报道的确与法院的一纸判决有相似之处。

从过程而言,司法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审判”也要求“用事实说话”;从结果而言,司法审判的制裁结果是财产受处置,部分权利受限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被剥夺,而“媒体审判”造成的舆论压力也很可能导致当事人预期经济利益丧失、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甚至身败名裂。事实上,媒体的力量很多情况下并不逊于司法力量。

近段时间,“卢美美”、“中非希望工程”、“世界华商协会”成了网络热门搜索词汇,《南方都市报》一篇《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八大谎言调查》激起千层浪,继而又整版刊登《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再调查》,对卢俊卿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进行了道德评判和法律评判。一时间,各路媒体竞相转载、纷纷报道,网络上下更是对卢氏父女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口诛笔伐,群起攻之,留下一地鸡毛和千疮百孔的“中非希望工程”。

但是,媒体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还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如果说司法审判是事实和法律审,那媒体审判就更多的是道德审。一般只有法律问题才会纳入司法审判的视野;媒体审判往往从广义的道德层面做出道德评判,同时又渗入法律的评判,几乎无所不包,涵盖面宽,随意性强,感情色彩浓。再者,司法审判是公权力行为,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明文的法律规定,有控辩对抗设置和纠错审查机制;而媒体审判说到底就是新闻报道,是记者通过私力采访事件,各凭本领,对于采访事实的认知、证据的获取途径和方法的局限往往造成事实认定的偏差,也无太多规范可言。

新媒体时代,媒体审判被赋予了新的特点。第一,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控制难。互联网上博客、微博、论坛、社交网络等各种平台使得信息在弹指瞬间就可广为传播,想要阻止信息扩散几乎不可能。第二,互动性加强使得信息极易被扭曲。过去的杂志,报刊,电视等都是单向传播信息的媒体,而现在的网络论坛上,互不相识的人可以在同一个帖子下即时互动,非实名制使得网民可以不顾后果地随意留言,附有各种评论的微博一秒钟可被转发上万次,于是,三人成虎、以讹传讹的事实扭曲就被无限放大。

“媒体审判”如何出“冤案”

对于司法审判下的冤案我们并不陌生,在“结案率高于一切”的思想指导下,在论功行赏的利益诱惑下,在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在有赏无罚的权力分配下,冤假错案亦并非罕见。

其实,媒体审判下的“冤案”也有其形成机制。

1、为求“新”,不务“实”

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时效性是很重要的要素,记者要在短时间内抢先报道,需要快速而深入地调查,反复争取采访机会,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工作强度和难度是很大的。于是,在真实性和时效性两者间,很多人就宁愿牺牲新闻的真实性。

同时,新闻记者没有司法机关那些正式而强有力的事实调查途径,惯于采用的是非正式的信息获取渠道,久而久之,随意套上一句“据知情人说”,“记者了解到”,“相关人士透露”借这类模棱两可的主体之口,记者便可以随意发挥,无限联想了。在这样的心态驱使下,新闻价值被单一解读为了吸引眼球,客观性、真实性都不再重要。几年前,闹得北京人心惶惶的“纸包子”事件最后被证实是北京电视台记者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新闻工作者职业操守让人唏嘘不已。

2、眼球经济之下,新闻伦理底线模糊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肩负着保障公众知情权,为民发声的社会责任,媒体的公正和客观立场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理性,这是媒体的社会责任。然而,为了吸引眼球,获取名声,媒体常会选择迎合大众心理,不惜罔顾事实,制造“冤案”。正如此次事件中,媒体深知当下“仇富”、“仇官”的社会心理,也知道挖出有一个“为富不仁”或“为富假仁”的事件大加抨击,便可满足公众宣泄不满的需要,然后以权贵阶层的斗士姿态获得名誉。

3、利益诱惑导致媒体腐败

舆论的力量很大,媒体的一篇报道就会让一件小事放大,进入公众的视野,迎来各种议论,结果也是祸福难料。因此,为了息事宁人不被报道,或者为了获得正面报道,很多人就不惜重金,进行“媒体公关”。如果一张记者证可以换来特殊待遇,一句“曝光”可以索要高额的“封口费”,一篇报道写的越耸动就可以得到越高昂的利益对价,那么,“媒体审判”下的“冤案”又岂可避免?想必大家都还记得,去年某矿业集团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向到场采访的记者发放金条的事件。当社会公器成了个人的牟利工具,就等着看其如何颠倒黑白吧。

4、预设立场,有罪推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冤案的形成都是结果导向型的。在司法审判中,案件已经被定调,然后再倒推着取证、审理。而在媒体审判中也一样,媒体往往事前已预设好立场,在采访之时会设置陷阱,让被采访对象按照报道定调的方向回答,然后断章取义,剪接出媒体想要的答案。且看本次事件,“富二代”、“伪慈善”正具话题性,媒体就先硬生生地给卢星宇贴上了“卢美美”的标签,成功地吸引了公众的眼球,然后选择性、偏向性地报道。卢星宇承认家庭富裕,就报道其炫富;华商协会承认其会员在活动中有机会与名人合影,就报道其只靠“合影经济”;卢俊卿说华商协会没收会费而是由天九儒商公司收取,就被报道成不承认收费的“骗子”。

5、一锤定音,无申辩机会

即便司法审判这样严格的调查取证要求,也无法杜绝冤假错案,于是有了上诉、再审、抗诉等纠错机制,还有“上访”这样的非正式途径。但是,媒体这种游离于公权力之外的“审判”中,当事人却没有申辩机会,没有救济途径。媒体掌握话语权,一锤定音,旋风式地狂轰滥炸之后,新闻成了旧闻,无论是真是假,公众已经先入为主地有了定论,也无暇再听解释。事后即便被报道者想“翻案”,确也喊冤无门。报道者不会自打嘴巴,其他媒体也不愿浪费版面炒隔夜饭,主管部门更是虚无缥缈。

如何杜绝“媒体审判”引发冤案

“媒体审判”冤案易成却喊冤无门,若要扭转这样的局面,恐怕还要多管齐下。

完善立法工作,制定《新闻法》,细化相关司法解释和行业准则,规范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让这个最该充满阳光的行业不要沦为黑洞。

健全诉讼机制,对于新闻报道中侵权行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我们需要更强的诉讼维权意识,更有经验的法官和更加专业的律师,让媒体能更负责任地报道。

落实主管部门,应有一个类似于新闻局的行政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事前不干预媒体新闻自由,但事后可以处理当事人对不实、虚假的报道的投诉,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管。

“媒体审判”受伤的是谁

本来,对一件事情媒体有批评性报道很正常,不正常的是在卢俊卿事件中只有批评性报道,几乎没有媒体发出不同声音。难道,所有媒体掌握的事实和观点就那么一致?恐怕只是无人敢站出来为“富人”说话,生怕自绝于人民,就成了群众的“公敌”吧。简单的事件报道被运动化,社会大众对贫富差距、特权阶级的不满情绪积蓄已久,加之媒体的迎合和煽动,自然要寻找发泄口,撞在枪口上的卢氏父女只能为此买单。

“卢美美事件”真正受伤的是谁?不仅是这对父女,更是满腔热情的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的慈善事业,是本已孱弱的社会信任基础,是和谐的社会关系,也是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媒体审判不仅在形成冤案的过程中伤害了他人,媒体自身受伤的情形也不能视而不见。多年来,一些媒体因名誉侵权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危及自身的美誉度、公信力和影响力,个别主管和记者受处罚也应成为前车之鉴。

如果说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要求,那么新闻自律就是成熟的民主社会的要求,这需要民众在接受信息时能理性地思考和判断,需要新闻媒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也需要更高的法治水平。

六、媒体传播的底线在哪里

媒体行使“公共监督”职能,公众的“民主监督”权利,都立足于法治。没有法治,何以有喉舌?何以有公民?媒体与公众最应该珍视的就是法治与法律,最应该尊重的就是法律底线。法律也是媒体、公民受到不公正与强权待遇时最后的武器。

让我们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尊重法律,谨守底线。

“底线”是我提出“法律养生”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法治社会,每个人、每个企业,都必须以法律为行为的底线。

“底线”有两个含义:其一,对每个人、每个企业来讲,法律是一种“修为”,通俗地说,就是指“法律意识”,自己的行为不可超出法律底线,否则会招致法律制裁;其二,评价市场经济中的现象,只能做底线判断。超出底线去批评甚至抨击、批判,不但站不住脚,而且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都不会产生良性的结果。

媒体作为“无冕之王”,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力的时候,“底线”尤为重要。

在“卢美美”媒体盛筵中,用包装的“事实”只会自食其果

24岁的卢星宇因在微博上晒幸福,引起了媒体与公众对中非希望工程公信力的怀疑。这是合理的怀疑。媒体对“中非希望工程”与卢美美之父卢俊卿、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背景进行了深挖,将相关资料公诸于众,由公众进行评判,引发了一场对慈善公信力的大审判。但是只有法律提供了审判的系统工具——即证据与逻辑。媒体、公众都不是上帝,都不知道中非希望工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不规范合作行为,这些都需要证据来证明。没有事实证据,凭空恶言相加,那就是侵权。

2006年,一位浙江省的企业家胡金高,用了五年的时间攻关无烟锅,最终投放市场,受到媒体追捧。媒体热捧直接导致了巨额销售,同时也将胡金高“捧”成了名人。媒体需要“人物”装点,胡金高成了中央某电视台多个节目的座上宾,被誉为“悄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完善了我们生活的细节,在时代前进的过程中,不断为我们装添着富裕和文明”的发明家、伟大的人。同时,企业的产值与销售额也一再飚升。到了2007年,电视台的个别人,希望胡金高出手赞助一台“315晚会,胡金高认为不值,没有答应。媒体不满意了:胡金高过河拆桥,没有我们,哪有你的今天!胡金高没有料到,人家已经决心让他“尝尝厉害”。一个月之后,该电视台多个栏目开始了对“胡师傅”无烟锅的集中轰炸,宣称其含有剧毒物质氟,质问做锅的人“他们的心是不是比这锅还黑?!”一夜之间,“胡师傅”锅遭遇了来自全国各地消费者、经销商的退货甚至“维权”。企业面临积压、停产、资金链断裂。“胡师傅”锅有没有毒?没有人会问这个问题,因为该电视台断言它有毒。

“胡师傅”的牌子砸了。牌子砸了,但是人还在。面对退货、资金链断裂的烂摊子要收拾,胡金高找到了我。面对中国最“强大”的媒体,法律是唯一有效的语言。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将锅具送交检测,认定电视节目的“媒体调查”失实。随后我们出具了法律分析报告,并向全国工商总局全面报告了无烟锅事实,受当事人委托向央视发出了律师函,凿凿有据,不容狡辩。电视台自知理亏,反应很快,重新调查,以婉转的致歉方式重新播出了胡金高企业的正面新闻报道。但此事件给胡金高企业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商誉和实际财产损失均难以挽回了。此案的教训十分深刻,电视媒体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自身的声誉。

媒体铤而走险,就会自食其果。纵使是电视台,用包装出的“事实”实施舆论监督,在事实与法律面前也不得不退步,结果是损害了自身公信力。媒体管理疏漏、媒体人缺乏操守,非常容易走上这条路。

坚守法律底线,才能实现媒体和社会职能的双赢

“中非希望工程”作为慈善项目,理应受到多方监督,做到透明、合法;在受到公众质疑时,卢俊卿也有责任用事实来说话,洗刷自己的清白。在慈善机构公开透明运作的立法规制方面,我国的立法有滞后性。李连杰的“壹基金”,是由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负责审计,季度、年度出具财务报告的。壹基金的账务全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表,所有的人都能够看到,做到了“透明”。

媒体,借助道德审判,促进“中非希望工程”的善款监管,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跨越了法律底限,用“谎言”、“骗子”等近似于脏话的措辞攻击、侮辱他人,就是缺乏法律素养、甚至触犯法律、招致法律制裁的行为了。

媒体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在资讯竞争中,媒体同样有自己的利益;媒体关注社会热点,也有自身的动机。媒体从业人员同样可能有自己的动机,甚至也会逃过媒体内部的监督机制。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同样不对媒体、媒体人的行为作道德评价,但是主张必须用法律规范其行为。

卢俊卿父女及其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被极少数媒体冠以“八大谎言”、“七宗罪”、“骗子”、“政商掮客”这些明显具有侮辱、诽谤含义的词语,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责任感的媒体的。

鲁迅曾经写道:民众爱围观杀人。杀害革命者,当局要示众,要引起围观,要制造社会效应,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在信息社会,媒体也可以进行“道德审判”,招揽公众围观,以达到提高“新闻”影响力的目的。方便“围观”是好事,因为一切真实源于透明。但是,如果媒体动辄以“骗子”称号冠之于他人,公众也随之群起向“犯人”吐唾沫,就是一件需要反思的现象了。

媒体行使公共监督职能,公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都立足于法治。没有法治,何以有喉舌?何以有公民?公共舆论在法治社会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推动法治的重要力量。媒体与公众最应该珍视的就是法治与法律,最应该尊重的就是法律底线。法律同时也是媒体、公民受到不公正与强权待遇时最后的武器。

让我们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尊重法律,谨守底线。须知媒体与公众损害法律的尊严,实际上是为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掘墓。

七、谁伤害了中国慈善?

制度不完善、监管缺失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而媒体背离职业操守的质疑与封杀,公众先入为主地给所有与慈善沾边的人抹黑,会从根本上伤害慈善事业。

中国慈善的“卢美美”式困境

经验不足,监管缺失,立法不完善,公信力受到质疑,是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

如果说制度建设是实体经济的衣服,那么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令各领域的制度建设都“捉襟见肘”。“慈善”是近年来公众、政府、各界社会力量、海外华人都高度关注的领域,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民间NGO发展迅猛,而原国立慈善机构则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立法也落后于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对于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直接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郭美美”、“卢美美”事件,将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卢星宇和她的父亲卢俊卿作为民营企业家助力慈善,以带头捐款及劝募,并且组织慈善项目对接、公关推广等形式为企业提供国际性的商务服务,无论是行为还是初衷,无论是商业模式还是社会效果,都有可圈可点之处。

只可惜生不逢时,恰恰在中国慈善业饱受质疑的时期出现,平白挨了无数的口水,无处喊冤。

卢氏父女涉足慈善,凭借积累的商业、政界资源开拓了中国企业到非洲做慈善的渠道,树立了中国企业公关、品牌形象,既满足了会员企业需求,又有利于自身品牌及服务领域的拓展,具有相当的商业智慧与操作能力。

但是,对于这种普通的、而且可以说是成功的商业行为,媒体与公众对卢氏父女的评价却令人大跌眼镜:在查无实据的情况下,两父女被直接扣上了“骗子”的帽子。

这种现象令人不禁发问:究竟是什么伤害了中国慈善?

慈善会成为禁地吗?

如果说立法缺失,制度建设落后是慈善的“衣服”小了,可以抓紧量体裁衣,规范治理;那么媒体、公众由于各种原因被裹挟的非理性质疑,很可能是“汪洋大海”,会将中国慈善事业溺杀在摇篮里。

慈善具有社会再分配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捐助日趋踊跃,公众对慈善事业表现出了强烈的意愿,原体制的弊病凸显。政府部门也开始意识到制度建设与完善的紧迫性,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要求尽快对慈善事业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已经出台了NGO的新规范。

在公众舆论与公众信心层面,除了慈善机构苦炼内功,公众也须摘去“有色眼镜”。当下的中国,处在社会矛盾多发期,典型的表现就是频发的社会公共事件。而每一起公共事件中,我们都能听到大量质疑的声音,见识到怀疑的惊人力量。然而,一个正常有理性的人,或许都会认同,怀疑需要有合理的限度,我们所需要的是“合理怀疑”。正是由于怀疑具有惊人的力量,再结合包括网络在内的现代传播方式的放大效应,若怀疑得不到必要的限制则会产生我们都不愿看到的破坏性效果。对于“卢美美”事件,舆论很多的观点和怀疑就超出了合理的界限,而且也造成了相当残酷的伤害。如果任由这种非理性、无事实根据的怀疑发展下去,使慈善成为一块无人肯涉足的领域,那么承受代价的将是整个社会。

用制度与理性修复信心

舆论是民意自由的舞台,公众是大权在握的裁判者。因此在这一神圣的殿堂中,如果要给卢俊卿一个判词,判词应该是基于事实,符合逻辑,符合公平、正义、善的。

对于卢氏父女有没有伤害慈善事业,或者说是“不法”的事实,焦点只有三个,即:

卢美美掌管善款的事实有没有,罪名成立不成立?

卢美美非法募捐的事实有没有,罪名成立不成立?

卢美美动用善款的事实有没有,罪名成立不成立?

让我们来听取卢俊卿的申辩。卢俊卿辩称:所有善款直接汇到青基会账上,青基会负责善款管理与学校建设,并按规定提取10%的管理费用于工程服务。新华社等参与了这项调查,青基会也出面证实了其真实性,是查有实据的。既然善款由企业直接汇往青基会,卢俊卿并没有经手款项,那么谈不上掌管、动用、非法募捐。

公众对卢美美的质疑,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不是理性的态度。正确的作法是,对任何一个社会事件,要向本着有利于行业,有利于社会民生的角度去引导与解读。

“卢美美”牵头做慈善是事实。卢氏父女为了他们推动的中非慈善工程,捐出了1100万。当然他们也获得了回报,例如卢星宇能够以“中非希望工程秘书长”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能够受到非洲总统夫人的专程慰问,甚至如果没有公众对她年龄的质疑,也许她会以慈善大使的身份受到追捧,这些都是社会对“善”的行为的回报。如果公众出于对“富”与“富二代轻易成功”的仇视而封杀了“卢美美”,恐怕实际上封杀的是人性中向善的力量,而初起步的中国慈善事业,也会因为这种封杀遭到重创。

八、“卢美美”的富二代话语困境

自爆出“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之后,“女主角”卢星宇就陷入了舆论批评的风口浪尖。与傍大款的郭美美并无相似之处的卢星宇不但一下子就莫名其妙被冠以“卢美美”的称号,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的能力和动机更是被广为质疑。对此,卢星宇公开提出了“仁二代”的概念,表示自己要投身慈善事业,发扬光大“仁爱”的精神。对此,社会上应者寥寥,质疑的声音颇多。有人认为这只是假仁假义罢了,有人认为这个表态“雷人”,有人甚至表示这只不过是“谎言二代”的作秀罢了。卢星宇一番立誓没有得到正面的回应,却遭到了进一步的质疑和批评。

我相信卢星宇遇到的这个困境并不是偶然的,许多家境富裕一些的孩子,或者说所谓的“富二代”可能都曾遇到类似的问题,只是这些问题没有卢星宇所遇到的这么尖锐而已。“富二代”在实现自己价值,取得别人认同的时候,总是存在这样一种尴尬的话语环境,妨碍着这样一批年轻人的成长:你的成就并不是你自己取得的,而是靠你的父辈取得的;而你的父辈取得这些成就和财富,是有“原罪”的,你任何的善举善愿,不过是在赎罪或者是撒谎掩盖这些“原罪”而已;你的所为和成就,是社会畸形发展的毒瘤,是对社会公正的嘲弄,基本不反映你自身的品质、努力和才华。如此,“富二代”们陷入了一种尴尬的话语困境,即使从海外学成归来,事业小有成绩,却总是陷入成就被人忽略,心愿被人质疑的境地。

不能否认,“富二代”们当中确实有一些可谓名副其实的纨绔子弟,社会渣滓;他们整天忙于飙车把妹,酗酒嗑粉,学习比烂,学坏比快。这样一些人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风气,确实应当予以谴责和惩治。但是,不能一竹篙打翻一船人,现在中国大部分“富二代”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过程成长起来的;他们随父辈体会到了从贫穷到富裕的艰辛过程;他们从小接受的是爱祖国爱人民做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基础教育;他们在精神、道德和意志力上,并不必然逊于他们的同龄人们。

然而,在这些“富二代”们尝试着开创自己的事业,实现自己的梦想的时候,社会舆论却并不关心他们的意愿、成就和成长,没有肚量平心静气的聆听他们的心声,而是把他们当作了社会不平等的符号和标靶,一股脑的把那些未发泄完的愤怒倾泄到了他们头上。这对这些年轻人来说,并不公平。

“富二代”们也是社会的一份子,是国家的公民,基于他们所掌控的社会资源,更是未来国家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一支力量。若社会舆论一直对这支力量的成就和才华予以忽视,对这个群体的声音和梦想予以排斥,而不是加以理解和引导,必将导致社会的分裂和民众间的仇恨。为博得一些眼球关注,逞一时口舌之快,说些不负责任的言语,却在不知不觉间撕裂了社会的共识,形成了群体间的对立,值得吗?

当然,对于“富二代”们来说,也应当及时调整心态,不要就此陷入极右的、民粹的仇恨社会、民众的情绪当中去;或是得不到社会正面的回应,就此放弃梦想和事业,放任自己,随波逐流。“富二代”们应当有这样的胸襟和气量,要理解社会底层的苦痛,不要高高在上,不闻窗外呻吟之声。“富二代”们与他们的同龄人相比有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做出贡献,进行长远的谋划,应当做到不争一时,规划百年、千年;不争一事,布局全球、全域。“富二代”们应当站的更高,想的更远,肩负起民族和国家的希望,不但要做“富二代”,更要做“智二代”、“勤二代”、“勇二代”。果能如此,国家幸甚,民族幸甚。

“富二代”们也大可不必就一定要沿着“富”的轨迹行进下去。经营企业确实需要突出的、独特的能力和体力,“富二代”们并不一定就擅长这些挣钱的工作。“富二代”应当好好思考一下自己到底擅长什么,能够做些什么。一个民族和国家光有钱只能算是暴发户,还要有影响力才能真正立足于世界。一个家族其实也是这样。“富二代”们可以试着向政界、军界、学界、艺术界、传媒界等方向发展,构建自身的影响力才是更有意义的选择。

卢星宇提出的“仁二代”其实是一种很好的理想和概念。虽然中国有“为富不仁”的说法,但是那是在法制不健全的封建社会里产生的一种偏见。在西方成熟的社会里,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既富又仁”的企业家,他们用自己合法赚来的钱实现自己改善社会某个方面生活条件的梦想,资助穷人、医疗和教育。现在“仁二代”的概念可能一时遭到质疑,但是只要坚持走下去,相信能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赞许。如果越来越多的“富二代”都把做一个“仁二代”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积极愿意投身慈善事业的话,社会将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循环,而不是现在的穷人仇富,富人移民的恶性循环。

简而言之,“富二代”们所面临的社会舆论的不认同和质疑,可以说是一种“成长中的烦恼”。“富二代”们能不能看清自己所处的历史地位,能不能负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是这些烦恼最终走向的关键所在。如果社会舆论能够多给予一些理解,多给一些宽容,多给一些鼓励,是否能够引导着“富二代”更加融入这个生养他们的社会土壤呢?

共和国的孩子们,愿你们茁壮成长!

九、民间的国际慈善活动路在何方

一个多月以前,两则同时出现的报道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其一是“北京多家民工子弟学校被迫关闭”;另一则是“'中非希望工程’将在10年内为非洲捐建1000所希望小学,耗资约为20亿元人民币。”这两则新闻所反映的巨大的反差使得诸多媒体和个人表达了对中非希望工程强烈的不满,认为中非希望工程“宁赠友邦,不予家奴”;又对仅是负责募捐工作的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卢星宇进行了质疑、批评,甚至是谩骂。也有网友从传统的儒家伦理角度论证,认为在目前的国内国际环境下,花钱,特别是国内企业花钱资助类似中非希望工程这样的国际慈善活动是“无知”、“无耻”、“可悲”的,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在这样的社会思潮下,中非希望工程募资数额比预计的大大缩水,其他民间国际慈善活动也被蒙上了一层阴影。那么,中非希望工程真的就如此不堪,伤害到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感情了吗?刚刚起步的中国民间国际慈善活动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呢?这些问题亟需在思想上厘清。

中非希望工程没有伤害任何人!

中非希望工程是世界华商大会和青基会联合举办的国际慈善活动,其款项是向世华会会员单位、企业劝募而来,其用途是在非洲兴建希望小学。中非希望工程是合法、合理运营的慈善事业,并没有动用国家财政资金,也没有公开向国内民众募捐。

中非希望工程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中国民间慈善事业创新的尝试。它以著名的慈善品牌为引导,结合中国民营企业家开拓非洲市场的步伐,开创了中国有国际影响力的民间慈善活动的先声。这样一次尝试,如果成功,就能搭建一个中非之间友好交流的重要的平台,对国对商对民都有好处。

难以理解的是,这样一个优秀的创意和实践,居然被阴差阳错的和另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因合同问题被迫关闭的事件捆绑在了一起,北京市government没人指责,教育部没人质疑,中非希望工程的组织者和赞助者却被舆论围攻,实在是奇哉怪哉!

民间国际慈善事业:非常有必要!

中国民间国际慈善事业有没有必要呢?我认为,有必要,非常有必要!

中国现在任何一项事业,都应当放在中华民族复兴、发展的蓝图上去规划,更应该放在全球化视野的蓝图上来理解。“全球化”听起来像是一个新词,但是自鸦片战争中国被迫睁眼看世界以来,这个词充当中国所有重要议题的背景已经过去近170年的时间了。“全球化”听起来像是一个遥远的词,但它却已经深入到所有人的生活的细微之处了。改革开放30多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多年的实践再次验证了一个事实:只有胸怀世界才能强国富民。

毛主席曾经说:“要把地球管起来!”

放眼全球,我们才知道,中国稀缺铜矿,非洲却有连绵的铜山;

放眼全球,我们才知道,中国贫乏富铁矿,澳大利亚的红色海滩上却堆满了可以直接进炉的铁矿砂;

放眼全球,我们才知道,中国耕地稀少,而非洲有大量土地没有开垦;

放眼全球,我们才知道,中国落后淘汰的设备,很多国家从来没有机会使用过;

放眼全球,我们才知道,胸怀有多宽广,机会就有多宽广。

那么,如何才能利用和抓住这些机会呢?我们必须学会和全世界的朋友打交道,我们必须树立我们的形象,我们必须让全世界的朋友都理解我们的价值观,我们必须让全世界的朋友都认可我们分享他们所有的资源;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与他们建立沟通的桥梁;而慈善事业,正是沟通时最好的语言;民间国际慈善事业,又是最好的语言当中最动人的词句,最能表达感情的诗篇。

民间国际慈善事业有百利而无一害,是利器而非累赘。

对国家而言,民间国际慈善是官方慈善的有力补充,是推广国家形象和价值观的重要手段。民间国际慈善交流和接触的面积、时间和效率可以远远超过官方的慈善活动,达到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的目的。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民间国际慈善是企业“走出去”重要的中介和公关平台,是花小钱、办大事的重要手段。通过举办和参与民间慈善活动,民营企业家可以方便的结识当地的政要,了解当地民情,联络企业与当地人民之间的感情,为项目投资和贸易开启成功之门。

对国内贫困老百姓而言,民间国际慈善促进了贸易和投资,也就增加了国内外就业的机会,降低了资源的价格,缓解了国内的矛盾,有利于缓解民生困苦。

对于那些到国外寻求机会的新华侨华人而言,民间国际慈善事业能够使当地的人民更加了解和认同中国的文化和价值观,有利于他们在当地的贸易、投资活动和人身安全。

总而言之,中国民间慈善事业是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伟大复兴当中重要的推手和媒介;通过这个平台,我们可以推动贸易、投资和技术发展;通过这个平台,我们可以输出价值观、人民币、人口和工业品;通过这个平台,我们可以使认同中华文明的人遍布全世界,充满全世界!只拘泥于东亚的一隅,那如何能称之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搞好国内事务不应作为民间国际慈善的前提:非常没有必要!

不能否认,目前中国现在内部还有大量的问题没有解决,如农民工的孩子上学困难,教育医疗等方面投入不足等。但是,有必要把搞好国内事务作为进行民间国际慈善事业的前提吗?我认为,非常没有必要!

首先,搞好国内事务和进行民间国际慈善事业都是很重要的任务,但是这是两条线上的任务。捐给国外的学校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贸易的重要的公共关系支出中的一部分,是企业的成本。捐给国内的学校是企业在回报社会,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两条线上的事情,为何非要设定一个“攘外必先安内”的前提呢?如果企业不开拓海外市场和资源,说不定几年就被残酷的竞争淘汰了,又何来回报社会的能力呢?

其次,搞好国内事务,做好民生保障,说到底是government的责任,不是民营企业的责任。企业是效率为先、公平次之的组织;它首先应保障的是自身的生存和生产的效率,否则,它就会并且应当被淘汰。把搞好国内事务作为民间国际慈善的前提正是给民营企业提出了一个荒谬的要求,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列强贴身肉搏的时候,勇士的鲜血(资本)却还要优先供给国内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而本应看护这些弱势群体的government的不作为或者作为不足却无人追究。

最后,搞好民间国际慈善,才能真正搞好国内事务。

国内的资源太有限了,要做的事情却太多。中国几千年来反复陷入农民起义——新朝代——腐败——农民起义的死循环当中无法自拔,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资源太有限。而近几年开始,中国可以说才遇到了千年一遇的机会,可以在全球大展拳脚,布局世界资源。这个关键的时候,我们再掉链子,缩手缩脚,将悔之晚矣!而抓住这个机遇,掌全球之资源为中国所用,国内事务也就不会那么棘手了。通俗的说,蛋糕大了,什么都好说。

胡锦涛主席说:“发展中的问题,要通过发展解决。”

放眼全球,携手向前。

有人说,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改革的共识已经所剩无几了。我却认为,是改革开放给我们带来了更加开阔的视野,却还有一些人埋头脚下的二分薄田,把着两棵玉米,不肯抬头放眼。

这些主张“攘外必先安内”的人是迟钝的后知后觉者,是小心眼的道学家,更是可悲的落后于时代的人;但是谁又不是从这个阶段过来的呢?我呼吁,公众应当多给中国民间慈善事业一点理解和宽容,不要太过于求全责备了,更不要胡乱指责。地球是你的,也是我的,试着呼吸一下来自地球那边的空气,试着拥抱一下黑色皮肤的兄弟,有何不可,非要骂娘?!

愿中国民间慈善事业发展一往无前!

十、应该让人人有机会做慈善

“卢美美”——卢星宇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她不是恶人,她也不是圣人;但她绝不是无能无用之人。“卢美美”与乃父以商业资源助力公益事业,发挥中介力量的作用。慈善与商业之间在本质上并没有鸿沟,但是由于社会对公益的纯洁与纯粹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企业家出身、从事慈善事业的卢氏父女处境尴尬。

对卢美美的定论,本质是对“商业力量做慈善”的解读。商业力量如何做慈善?慈善需要不需要商业力量?

现实世界中,除了母爱,恐怕没有任何动机是纯粹的。企业是慈善事业的主力;而企业做慈善,动机不可能是纯粹的。但是企业做慈善,行为必须是纯粹、透明、合法的。公众、媒体、监管层需要去拷问企业做慈善的动机吗?还是只需要看慈善事业的运行是否透明合法就足够了?

“卢美美”做慈善的动力与回报

卢氏父女,民营企业家。卢星宇,作为“富二代”,踩在父亲的肩头起步,以慈善为树立个人形象的突破口,担任“中非希望工程执行秘书长”,开始了自己的事业。作为父亲的卢俊卿鼎力支持,认捐1个亿,首捐1千万;卢星宇也拿出了个人的100万压岁钱,随后卢俊卿还为女儿掏了各种项目费用500多万元。对于这些出资,说这是培养也好,投资也好,身为一个富二代,卢星宇是幸运的,她将被重金打造成为一个“慈善大使”,这不是每一个父亲都有能力做的。

一个女儿,从小被父亲有意地培养为一个社会活动家,一个慈善家,这是令人珍惜的机遇。卢俊卿有眼光,卢星宇有潜力,就将成就一段佳话。社会需要这样的父亲,和这样的女儿;这是美好的父女关系,也是正当的社会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甚至会感动许多人。卢俊卿高调回应丑闻,别人批判他不理智,卢俊卿回应说“爱女心切”,也是肺腑之言。

有许多女儿会希望有卢星宇这样的机会;同样,也有许多像卢俊卿这样的“富爸爸”,也希望自己的女儿拿着同样的钱,不是去买几百万的豪车,而是投入到一个对家族、对本人、对社会都有益的事业中去。

卢氏父女没有伤害任何人;那么他们的私心与他们赖以起家的商业运营方式,是否损害了中非希望工程的公益性质与慈善性呢?这其实是一个公益应该怎么做、慈善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

企业做慈善多是为了助力企业经营

从企业做慈善的目的看,慈善是企业经营的一部分。前些日子,非洲赞比亚新任总统萨塔对中国企业投资非洲致“欢迎辞”说:“我们欢迎贵国的投资,但在我们欢迎贵国投资的同时,贵国的投资应当造福于赞比亚人,而不只是中国人。”他批评中国企业使用“奴隶劳动力”,还抱怨企业雇用中国工人,使赞比亚人得不到就业机会。可见企业走出去不容易,外交策略要跟上。除了国家的外交,民间的“外交”同样重要――慈善不跟进,我们的企业也许被当成“狼”,被人人喊打。

企业行善为的是什么?无偿的援助与施舍,为自己的品牌积累正面的公众形象,政府支持等。慈善是政府的需求,求诸于企业。既是友谊的纽带,更是商业的平台。非洲政府得到了中国企业的捐赠,中国企业也打通了在非洲营商的桥梁。

这就是现实世界中的慈善:企业与商人在慈善中受益,这是事实。那么,从慈善的角度讲,慈善与“民营企业家”是否就应该绝缘呢?慈善应该由谁来做?

从世界范围来看,慈善家无不有政治家与企业家背景。这一方面是由于慈善需要实力与资源,另一方面,做慈善也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需要名人、能人来做。慈善当然不能够为了“纯公益”、“高尚”等噱头而因噎废食,拒绝企业与政治。

对于我国民营企业来说,面临的是品牌层次低,走不出制造业、走不出国门的现状。不会经营的商人不是好商人;不会把慈善与经营结合的人当然也不是一个好商人。在企业把慈善与经营结合的过程中,产生了需求,就有了卢俊卿这样的好商人参与进来,成功地发挥了中介、平台的功能,奠基了“中非希望工程”的项目。卢俊卿不但担当了“募捐”、“劝捐”的角色,并且捐出了真金白银,可见是一个有见识的企业家,为了事业肯投入与付出。

卢俊卿从事这项事业,不乏眼光与远见。这个双重角色的商人,一方面为了企业的品牌参与慈善,后来干脆满足企业、政府对慈善的需求,做起了牵线搭桥的项目,拓展了企业的业务、企业品牌也有了新的生长点。这是一个商人的智慧。

在日常生活中,去判断他人,我们都懂得一个道理:要观其行,亦要观其后效。行为正当,对社会有正面效果,就是良行。除此之外,我们需要去拷问企业做慈善的动机吗?还是只监督其做慈善的行为就足够了?

对于公众来说,企业做慈善,不须问为什么做;只必须过问如何做。当慈善是一种企业行为时,我们对慈善不要过于理想化,要求企业“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企业家道德的血液,只在国破家亡时需要。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对于企业行为,只要求它程序上合法、实质上不损害正义,足够了。这就是法律的标准。如果对慈善作道德评判,就是“求全责备”,本身就伤害了慈善事业。

应该让人人有机会做慈善

中国慈善业危机无疑是继乳业危机、地沟油事件等行业性丑闻之后的一大危机;位于慈善危机风口浪尖上的卢俊卿则认为自己是史上第四冤,而第三冤恰恰就是他的女儿卢星宇。“冤”是个很不爷们的词;“喊冤”相当于法律程序中的“申诉”,特点是对于“定案”的程序,相当于求“平反”。从这个意义上讲,卢美美父女挑“冤”这个字发表诉求,还是比较“中肯”的。因为舆论目前对卢氏父女已经基本定义为“无良商人”。

网评卢俊卿有十冤,在我看来,不过三冤。因为对商业行为的批评,针对合影经济、会展经济赚大钱的行为的评论、讽刺,甚至“骂”,都不能算脱离事实的诽谤,反而可以算作是商业评论,当然是过火的商业评论。对于过火的评论能不能算人身侮辱,作为公众人物的卢俊卿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包容性,不宜将所有的攻击、歧见与负面言辞都作为人身侮辱看待。另外,对卢星宇作为一个24岁的姑娘能否胜任“中非希望工程秘书长”职务的批评,其实仍旧是一个民营企业内部安排的问题。“中非希望工程”毕竟是卢俊卿为活动取的商号,不是国家正式的慈善项目。父亲栽培女儿不遗余力,除了供养、读书、结交显达、出头露面、出任职务,都是情理之常的事情。24岁的姑娘总有一天会变成3454岁的女士,这些经历无非是父亲的捐助与投资。

慈善,是人天性中向善的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发扬的机会。一个扬善的社会,应该提供种种完善的渠道,让人有机会能够做慈善。李连杰发起的“壹基金”,之所以要强调“一元钱就可以做慈善”,其核心的诉求就是,要给每一个人做善事的机会。纵使一个人仅有微薄之力,仍旧可以帮助更不幸的人。慈善是对不幸之人的恻隐之心,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但是不附加要求,不意味着不求回报。诚然有人做慈善只求“心安”,我们也无意对这种善良作出否定;但更多的企业与个人做慈善要求的是品牌美誉度的回报,政府关系的回报。

如果问“卢美美”与参与中非希望工程的企业在寻求美名、美誉、营商环境的回报,慈善事业要不要给他们机会?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佛家云“大开方便之门”,引导众生向善,何以对卢俊卿父女苛责苛求至此,何以对民营企业参与慈善事业苛责苛求至此。

十一、世华会的“丑闻”其实很美

近期,似乎“卢美美”事件已经销声匿迹,与此相关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似乎也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是,由于此前媒体的误导而给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带来的硬伤还未愈合,偶尔同身边的人聊起这件事,他们大都以模糊的口吻说:“哦,这个我知道,是个什么骗子协会”。其实,真正知晓事实真相的人寥寥无几,因为经过媒体的一番炒作之后,伴随着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真相的逐渐浮出,它同时也失去了被当做新闻噱头的商业价值,因此那些专注于炒作的媒体便不再愿意关注这些老生常谈的话题。尽管有些媒体在得知事情的真相后对此加以报道,试图澄清之前的误会。可是正如一池被搅浑的水一样,短时间内无法澄清。而且,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在这个信息泛滥的时代,社会大众也无暇顾及那些喧嚣背后的信息,哪怕这些信息的确是属实的。于是,真相便被淹没在舆论的吵杂声中。

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我的天职就是寻求事实,以法律的职业思维和专业视角去审视重大社会事件,协助人们认清事实真相,理性客观评价事物,避免一次又一次被人牵着走,事后却大呼上当。所以,在炽热的情绪稍加冷静,事实的真相浮出水面之后,有必要发出一点纠偏和澄清的声音,哪怕这个声音很有可能被淹没在周遭的沸沸扬扬之中,但是,事实总归是事实,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在多轮的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之后,世华会的丑闻已不知不觉向“善闻”转化了。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组织机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依照中国境内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也是境内法律认可的实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其也有权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从事有关活动。

根据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的证照,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2005年根据香港法律(《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分行(可理解为境内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其业务性质(可理解为境内的“经营范围”)为“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2006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代表机构名称为“香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范围为“从事总公司业务的联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另外,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还是2009年根据香港法律(《社团条例》)设立的社会团体。目前境内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主要有三部条例,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这三部条例当中,除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将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也纳入管理范围外,其他的两部条例则未明确提出对境外社团组织的管理办法。虽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境内机构,并不适用于在境外设立的社会团体。

对于私主体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合法单位,其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名义从事业务联络活动应受法律保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社团)在境内只要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运行机制符合法律规则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其实是一个民营企业俱乐部,它的运营机制也跟其他的俱乐部大同小异,并无甚可指责之处。卢俊卿只不过是出于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目的,牵头组织了一些民营企业家一起聚会交流学习的俱乐部,共商他们发展的出路。而卢俊卿的作用仅仅是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平台,一个供这些企业家资源交流的平台,这个平台就象电脑的“操作系统Windows”,而在上面可以运行更多的“应用软件”,而这些“应用软件”就是为企业家们提供的更多的工具,发掘更多的商机。而“商机”能否转化成商业利益,企业能够获得实在的回报,则是在协会之外、企业会员之间、企业家个人之间逐渐形成的。这些回报可能在短期实现,也可能在未来实现,这就是“储存资源”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卢俊卿也建立起来了个人及协会的品牌、积累了不断壮大的国际资源。

通观有关媒体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报道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回应,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的事实,如世界杰出华商协会骗了谁、贪了多少善款、给贪官送了多少礼的任何事实。看到的只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搭台唱戏,通过各种渠道邀请政府官员、企业家、社会名流,组织各种会议和论坛。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只要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公司)在境内从事的只是“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的联络工作,未从事营业活动收取费用,行为就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人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虽然没收钱,但由卢俊卿控制的天九儒商收了钱,只不过是左手倒右手,没有任何区别。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既然创设了公司、社会团体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就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不能以主观想象的官商勾结、坑蒙拐骗替代法律评价。迄今为止,世华会的全体会员当中没有哪一个认为受骗上当,要向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张权利的。天九儒商作为境内公司,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会员提供会务、培训等服务,根据市场原则收取相应的费用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完全合法有效。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社会价值不应否认

有人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是骗子协会,这一说法无视现实,是一种偏见。事实是怎样的呢?

第一、世华会探索出一条服务新模式,促进了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会展经济为企业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会展经济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展览、展销,从而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种经济现象,会展经济对具有很高的产业带动系数。是国际上公认的服务经济的典型,在西方国家颇受推崇,最典型的就是达沃斯论坛。卢俊卿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就是一种会展经济,我们有些人不认识这种经济形式,所以把它说成什么“合影经济”,这是片面和狭隘的。就像改革开放前大家习惯于计划经济,而不熟悉市场经济,从而将商业经营成为“投机倒把”一样。随着会展经济等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协会服务模式会越来越被公众所接受。

在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成立的六年间,每年都围绕当年经济热点、难点等问题,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北京会议中心等地举办五次以上,多种类型的专题全球华商年度盛会,以此此促进全球华商之间、华商与各国企业之间、华商与各国政府之间平等的对话、深度的交流与务实的合作。

仅以首届杰出华商大会为例,200592729日,首届杰出华商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来自海内外近千名华商代表齐聚一堂,通过 “企业土壤六方会谈”、“杰出华商百人论剑” “全球华商合作机会报告会”、“中国城市商机报告会”、“中国百业商机报告会”、“投融资项目报告会”、“华商领袖风采报告会”等活动,就如何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环境的改善与优化,企业经营管理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充分张扬了华商的经营智慧,展示了华商骄子们的许多成功秘笈,让与会华商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商机与最具价值的人脉资源。迄今为止,这样的大会已成功举办七届,共有50多个国家的华商领袖,杰出华商代表一万多人参加。

第二、世华会帮助民营企业走出国门,融入全球化功不可没。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是以民营企业家为主体的全球性华商组织,它以“服务全球华商,造福人类社会”己任,以洲际分会、行业分会、国家分会、城市分会为主干的分支机构遍布全世界,配得上“世界”的称号。通过卢俊卿搭建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这个交流平台,全球的杰出华商汇聚一起,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对策,共谋发展。国内的企业家通过这个交流平台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杰出华商,也可以学习到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经验,有利于促进自身的成长,同时也为民营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开拓了道路,提供了机遇。

200871824日,“杰出华商财富印尼行”,500多位印尼商界精英与全球杰出华商代表深入交流,促成合作50多亿美元。200910161129,继续组织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华商领袖、华商500强、杰出华商代表赴美国、法国、荷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三洲七国,与各国商界、政界名流沟通交流,捕捉天下商机,尽显华商风采,得到了各国政府、企业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侨界的热烈欢迎和高规格接待。经过一个多月的考察交流,对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500多亿元。当年113日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专门从巴黎给协会主席发来亲笔签字的感谢信:“主席先生:我谨就您上周五逗留巴黎时赠与我的礼物表示热忱的感谢,我特别注意到您通过贵协会会标所想表达的意愿,我对您要感谢的还有您对我们两国经济关系发展所做的努力。您也知道,我深信我们两国间的伙伴关系在今后的几年里将进一步加深。此致最诚挚的谢意!”

第三、世华会为全球华商的合作与共同发展搭建了平台。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旨在为全球杰出华商构建最具价值的人脉网络与合作平台,促进华商精英强强联手,和合共荣。促进华商走出“小我”,奔向“大我”,组织华商相互学习、借鉴,相互交流、沟通,资本、项目面对面,人脉、商机手牵手,与个人合作,与企业合作,与城市合作,共享机遇,共谋发展。这也给广大的民营企业家带来了新的契机,他们能从优秀的同仁那里学到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发展模式,为自己企业的发展谋求更好的商机,也可以从其他会员那里获得更多的技术、资金支持。这是一个民营企业家自己的队伍,是他们互帮互助的团体,是资源共享的团体,这样的组织能使他们壮大自身力量,共同抵御市场的经济风险,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仅以“杰出华商财富荆州行”为例,20081120——21日,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湖北省政府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全球华商500强高科技论坛暨荆州经贸洽谈会”组织湖北荆州召开,来自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巴西、阿根廷、印尼、澳大利亚等五大洲25个国家的华商领袖、华商500强、杰出华商代表500多人聚首荆州,现场签约52个项目121亿元,其中正式合同86亿元,投资32亿元的多晶硅项目现场奠基。随后不久,荆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即发来感谢信,信中写道:“这次盛会在荆州历史上是空前的,省委省政府很满意,荆州市民很高兴和自豪,谢谢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支持!今后我们要更加密切合作,促成更大成果。”

第四、世华会促进了为全球华商的文化交流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为了提升华商的道德文化素养、整体形象,不断加强企业家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创新能力等的打造,适时为全球华商提供学习、修炼平台。

仅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举办的中华儒商大讲堂为例。举办中华儒商大讲堂,旨在将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管理科学有机结合,塑造有理想、有道德、有规范的企业家,践行义利兼顾、以义统利的商道,倡导用思想的力量战胜剑的力量,帮助华商把事业做好做大做强做久。

中华儒商大讲堂每月举办一期,每期邀请海内外华商免费参加。中华儒商大讲堂从20109月开始,现已举办10期,每期两至三天,力邀全球最顶尖的华商领袖、知名企业家、国学名家、培训大师、政界高官与知名主持人,开展报告与电视对话,为企业家奉献思想盛宴、高端人脉与合作机会。

第五、世华会号召世界华商积德行善,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在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成立至今的六年中,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一直是协会一项主要的服务内容。协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成立了杰出华商助学基金,致力于帮助各类贫困学生;为帮助非洲饥饿儿童解决生活与学习困难,协会与有关机构合作,开启了“希望非洲工程”;为促进创业与就业,协会从2008年开始,还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共同发起组织了中国创业天使孵化工程,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联合成立了创业天使孵化基金,旨在为中国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融资、创业辅导、创业咨询等一站式终身服务;特别是在这五年当中,全球地震频繁,不管是国内的汶川、玉树,还是大洋彼岸的海地,近邻的日本,处处无不涌现着华商协会的爱心。在汶川大地震后,协会积极奔走,多方呼吁,组织会员捐款捐物超过16亿元。不仅如此,在2009年春节期间,协会领导又率领63位海内外华商参与了“杰出华商为地震灾区送温暖”活动,参加这项活动的华商们整个春节10天都未与亲人团聚,而是冒着严寒,奔赴10个地震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每天向受灾群众发送新年红包、新春对联、过年物资,以及名家的歌声,共发放新年红包和年货总价值3000多万元。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因其与青基会共同发起的“中非希望工程”而备受争议,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有关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利用慈善牟利的证据,中非希望工程也没有任何违规的行为,因发起慈善活动而受到指责是不公正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最近指出:

“群众想办点好事怎么这么难! 我们不能对公益组织在成立时就搞“有罪”推定,有什么理由从他姓“俞”,就推断人家会去“偷”,实在没道理。”

“努力成为社会公益和社会慈善发展的助推者,而不是障碍。规范社会公益组织发展,重在监管,而不是把人挡在门外,这样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才有良好的空间。”

从政策层面来讲,会展服务业近年来一直受到国家和各地政策的大力鼓励。究其原因,是由于会展服务在供需对接、品牌打造等方面扮演的关键角色;从法律框架来讲,今年民政部开放了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等社会组织的登记,体现了政府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决心和信心,民间组织正迎来越来越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

中国服务业的发展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的宽容、理解和支持。我们相信,世华会将会走得更远更平顺。(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研究所所长,著名商事律师,长期研究各类协会、商会并担任其首席律师,新浪网等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