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储留是什么意思:抢劫赌资超过所输数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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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 11:12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未成年人,化名)
2008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三人在游戏机房玩赌博机,
在输掉人民币3000余元后,沈磊提议抢回所输之钱,被告人李佳、袁伟表示同意。后三被告人又返回至该游戏机房,要求游戏机房网管沈某退回所输掉的钱款,因网管沈某提出要请示老板,沈磊遂持刀恐吓,并殴打沈某脸部数下,李佳拳击沈某头部数下,并用膝盖顶沈某的腹部,造成沈某轻微伤。袁伟未动手,只是在一旁观看。三人劫得人民币6700元和小灵通1部后逃离现场。李佳于2009年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结果]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实施抢劫,置被害人沈某提出的“还有钱不是你们的”于不顾,主观故意决非为了抢劫所输赌资,三被告人抢劫所得的人民币6700元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但考虑到其中有三被告人所输之款,可对三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磊、李佳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伟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佳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磊、李佳、袁伟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衡情对被告人李佳、袁伟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袁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评析]
对三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应定抢劫罪。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所抢的数额超出所输的范围,置被害人沈某提出的“还有钱不是你们的”于不顾,主观上不仅有非法占有赌资的故意,而且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且被告人抢劫的数额也不仅以所输赌资为限,不符合《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应以抢劫论罪,抢劫的数额应以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全部财产数额计算,即包括所输赌资。至于抢劫赌资部分,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是,应定抢劫罪。理由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但认为被告人抢劫的数额仅仅以超过赌资的数额为限,不包括所输赌资。因为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因此,抢劫所输赌资的部分不宜计入抢劫的数额,宜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三种意见是,应定赌博罪。理由是依据上述《两抢意见》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行为人在实际抢回所输赌资的过程中不太可能数额上完全等同于以前所输赌资。所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定赌博罪。
(一)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违禁品,一般是指法律上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在本案中,赌资或者赌债即属违禁品或非法利益。违禁品可否称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对于赌资、赃物、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因为其来源具有违法性,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否则就是保护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的利益。有的观点认为,违禁品可以称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理由不一:有人认为,违禁品是非法财产,应该由国家收缴,违禁品的收缴不必经过公示即可引起物权变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违法占有者或者持有者对该财产均不享有所有权。以违禁品为犯罪对象,相当于以国家财产为犯罪对象;有人认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不能将非法财产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不受民法保护或者相关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持有的财物,其持有人虽为非法持有,但应收缴国库或者返还合法所有人。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就可以成为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规定,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有人认为,行为人可能以非法占有违禁品为目的,因而违禁品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有人认为,没收违禁品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还不能没收时,他人的占有是可能的,故对于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的非法取得行为,应当处罚。
我们认为,没收违禁品要通过法律程序,在通过法律程序改变违禁品占有状态之前,他人的占有是可能的,任何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适用非法手段改变这种占有状态,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将违禁品纳入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不是保护违禁品本身,而是保护国家对违禁品的控制秩序(国家控制违禁品扩散,使其不至于危害社会)。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改变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原占有状态,严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二)对《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理解
根据《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对该款规定的理由是: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象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的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也事出有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资、赌债索回,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抢劫的对象也是非法财物或非法利益。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此过程中,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或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处罚。
《两抢意见》第七条的第一款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我们可知,该款的规定与第一款的规定不同,其原因是,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毕竟与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主观恶性不同。前者是原属自己的财物,后者是本来属于他人的财物。
(三)对《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质疑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该款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其一,该规定与抢劫罪的理论有冲突。根据抢劫罪的构成理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便构成抢劫罪。抢劫所输赌资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一种,行为人具有抢劫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对社会有危害性,已具备构成抢劫罪的所有要件,应当认定构成抢劫罪。如上所述,赌资也是财产型犯罪的对象,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事出有因而不以抢劫罪论处。事实上,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货币只要转移占有就转移所有。换言之,在赌场上只要把钱输掉了,就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不是自己的物了。抢回自己所输赌资和抢劫别人的财物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该物是非法取得的物而已。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赌资这种物具有特殊性,而将其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其二,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司法解释没有对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时的主观故意进行区分。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时有两种心理态度:其一是有确定的理由相信对方使诈(“出老千”),而基于愤怒抢劫;其二是没有确定的理由相信对方使诈,而是不愿服输而抢劫,这与一般的抢劫的主观意图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对这两种情况不加以区分,一概不以抢劫罪论处,有放纵犯罪之嫌。
二是通常行为人在抢劫自己所输赌资前,赌博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已持续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赌资始终处于一种流动状态,而参赌人员也具有多人性,谁也无法确认哪部分赌资是行为人所输。且行为人在实施抢劫时不好确知自己所输赌资的数额和抢劫所得的数额,难以做到刚好抢回所输的赌资。公诉机关难以证明行为人的抢劫数额。如果行为人抢劫的赌资超过了自己所输数额,如何处理,不无疑问。
其三、该规定易酝酿道德和法律风险。赌博活动自古就有,小额的以娱乐为目的赌博活动也称为群众文化生活的一部分,赌博这种活动不可能彻底禁绝。“愿赌服输”是赌博的游戏规则,如果参赌人员遵守这种游戏规则,那么,由赌博向暴力犯罪发展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如果法律规定变相“允许”或“放纵”赌徒抢回已被别人“合理(赌规)”占有的赌资,容许“黑吃黑”,不仅破坏了游戏规则的约束力,也容易引发恶性的暴力犯罪(互相“黑吃黑”)。
基于上面的理由,我们认为不应该仅以赌资是非法利益不应保护而降低抢劫赌资刑事处罚力度。建议最高院对《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修改为“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事实上存在输钱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使用欺骗手段赌博而抢劫自己的赌资,抢劫所得没有明显超过自己所输数额的,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三被告人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使用欺骗手段赌博,置被害人提出的“还有钱不是你们的”于不顾,抢劫所得明显超过所输赌资数额,因此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三被告人抢劫所得的人民币6700元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但考虑到其中有三被告人所输之款,可对三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第一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来源: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作者:尹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