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内科是什么意思: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补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4:25:24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补偿 转载自 法裕佳人最终编辑 glaiveLee

一、合法终止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表示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只有用人单位降低工资续签合同的情形,由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因此,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二、非法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到期,也有不能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期满,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以上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注意:不是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