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一院oa系统:如何撰写合同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23:03:56
现在,许多企业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时,都是使用的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并由省工商局监制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文本。
上面的合同样本,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 使用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当注意上下条款的互相衔接,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的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在这一条款中,当事人比较重视品名、单价、金额,而容易忽视产地、数量和交提货时间。如果交付的货物产地与合同规定的产地不一致,也容易给对方造成退货的借口;对数量的约定往往忽略正付尾数,而给对方造成退货的借口。关于交提货时间,问题就更多了。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六章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中的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2、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逾期交货的,供方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在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逾期提货的,需方除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外,并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3、异地交易的,交货时间与提货时间一般是不一致,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或另有约定,交货是以交给承运部门的日期为准,提货是以承运部门通知提货时间为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由于承运部门不能按照合同规定运到指定地点,如果是承运部门不能按时运到,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承运部门只承担金额极少的违约金(一般是按运费或申明的货物价值计算),这样很容易给供方造成很大的损失,特别是在需方以逾期运到为由提出退货。为了有利于公平交易,避免供方承担过重的责任。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与《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和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的内容衔接起来,充分考虑运输方式,留足运输时间,最好将交货时间、地点与提货时间、地点分开表述,并应特别注意删除《合同》第一、三条中的“提”或“交”字,不然的话,就容易把接货地点和时间视为交货的地点与时间,从而使供方的责任加大。《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是确认合同履行地和案件管辖的重要依据。合同纠纷的案件管辖是以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为依据,争取到管辖权就争取了主动权,因为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比较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