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和平医院:社会舆论与群体性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8:37:56
  社会舆论与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透视之五作者:陈良咨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11-26
   社会舆论与群体性事件之间,似乎有一种天然的联系: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激化还是最终平息,舆论都如影相随,发挥着作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已经成为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常态,乃至有的官员不得不感叹:“社会舆论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推手。”剖析社会舆论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功能,探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舆论引导的方略,对于揭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机制,寻找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舆论,谁之舆论?

  “社会舆论”是在日常用语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但在不同的语境下,内涵有明显的区别。西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教科书对舆论的定义列了一个清单,有8种之多。比如,卢梭认为舆论即公意,库利认为社会舆论是社会互动的有机体的意见,行为科学的学者们认为社会舆论是多数人的意见,而社会心理学的学者们则认为社会舆论是表面上的“多数人意见”,是可以操纵的。提出“沉默的螺旋”理论的诺伊曼认为社会舆论是我们的社会皮肤:它是个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调整自己的环境适应行为的“皮肤”;同时,它又在维持社会整合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就像作为“容器”的皮肤一样,防止由于意见过度分裂而引起社会解体。对中国人说,“社会舆论”这个词汇并不是一个泊来品。我国古代称之为“舆颂”、“舆诵”、“清议”等,使用范围基本与之相同。综合起来看,社会舆论是社会多数人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的意见的总和,作为多数人所认同的意见,常常有形无形地构成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正如黑格尔所说,公共舆论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在我们的时代尤其如此。

  当把社会舆论放在群体性事件这样特殊的语境下,其内涵则应有新的阐释。在群体性事件中,冲突的双方对共同关注问题,或者说对引起冲突问题的看法,必然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即在群体性事件中会存在两种相反的舆论。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舆论是谁的舆论,或者说哪种舆论能够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主流的社会舆论并发挥作用,则需要深入的探讨。

  在群体性事件形成的过程中,对于利益受损一方,虽然有可能形成群体舆论,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内部形成的。由于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很少有机会接近记者、政府官员,所借助的扩散工具主要依赖人与人之间的单向度的链条式的传递,使得他们的舆论得不到很好地扩散,处于被社会忽视的边缘,很难纳入主流民意。有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还会强力阻断其传播途径,所形成的舆论也会被迫消失。中国古代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在《国语·诏公谏弭谤》一文有记载:“厉王虐,国人谤王”。“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这样的戏剧在中国历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直到今天也没有绝迹。这种阻断社会舆论形成的方式,从短期来看,能够有效阻止舆论的扩散,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长远来看,它只会增加社会的怨气,为爆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储存能量。一旦社会怨气累积到一定程度,在偶然因素的刺激下,有可能会通过极端方式爆发出来。

  作为弱势群体的相对方,为了使社会舆论有利于他们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会千方百计利用自己占有的资源,进行舆论制造活动,阻止弱势群体舆论的扩散。如接近记者,使有利于他们的问题被社会关注并形成社会议程;接近政府的官员,要求将有利于他们的问题提上政府议程;利用公关手段,使不利于他们利益的舆论扼杀在个别舆论领袖的口中等等。当前中国的房地产商可谓这方面的典型,他们利用自己的御用学者在社会上的话语权,把自己打扮成为经济危机的受害者,企图扼杀买房群众中形成的舆论;同时,他们还把一些政府官员绑架在自己的利益之车上,借助他们的口说出房价下降受害的最终是买房的老百姓之类的雷人之语。这种阻止弱势群体舆论扩散的方式,是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极有可能成为储存群体性事件能量的一个重要方式。

  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舆论,显然包含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二者的舆论。至于哪一种能够形成主流民意,或者说形成社会认可的舆论,与掌控社会宣传机器并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政府的态度密切相关,同时也与事件发展的最终结果有关。在很多群体性事件的现场,有些官员特别是上级主官对群众说:“我来晚了!” 尽管很多时候这里面作秀的成分远远大于真情的表露,但还是让现场许多几乎失控的群众感激涕零。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在这之前强势群体的舆论占主导地位,并成为决策者的重要依据。当群体性事件爆发,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时,此时社会舆论的风向发生了偏转,弱势群体的舆论被社会认知和官员认可,逐渐成为主流民意。这也正是研究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舆论问题所应关注的重点。

  社会舆论如何影响群体性事件?

  社会舆论的形成,从一般意义上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酝酿生成阶段,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件能够唤起人们的注意,形成一定的意见;第二阶段:扩展阶段,经过传播在一定范围扩散开来,形成公意;第三阶段:作用阶段,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完成舆论目标。群体性事件中社会舆论形成的过程,基本上也经历这样三个阶段,我们把二者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舆论开始酝酿生成。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事件涉及到利益冲突的,就可能成为小团体、小社区、利益集团甚至整个社会谈论的话题。有的是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他们期望在博弈中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相互之间通过交流获得相关信息,并逐步形成舆论。如征地拆迁之类的群体性事件,就属于此类;因油价上涨出现的罢运,也属于此列。有的虽然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或关系并不密切,但像人员死亡之类的事件,特别是突发性死亡事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很容易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如近年来发生的四川广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浙江戴海静事件、贵州翁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是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同时也是社会舆论形成的诱因。

  第二阶段,群体性事件处于潜伏期,舆论进入扩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时间,有的可能很长,比如四川汉源事件,从瀑布沟水电站选址开始,到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跨度有几年;有的可能很短,比如重庆的万州事件,安徽的池州事件、马鞍山事件,仅仅几个小时。正是在这段时间里,各种正确与非正确的信息在传统与新兴媒体上传播,并在沉默的螺旋机制的作用下,形成社会公意。客观地说,在这个阶段,是社会舆论的最佳引导期,也是将群体性事件处置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期。

  在现实社会里,并不是人们讨论的所有主题,都可以形成舆论并传播开来。有的在没有传播前就夭折了,有的在传播过程中被湮没,有的则有可能出现变形而转向,形成新的舆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主要是人们谈话所涉及的主题是非常有限的:有的是因为新的更重要的社会矛盾冲突出现了,原来的舆论话题就会进入沉默期;有的是因为所反映的矛盾及时得到解决,使得舆论失去了目的;有的是因为社会矛盾虽然存在,但是由于社会文化、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影响,使得人们难以启齿谈及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有的是因为谈及的程度不足让别人信服,难以被认同等。从一般情况来看,大部分人只关注那些刚发生不久,涉及自己利益,或对自己的价值观、世界观形成剧烈冲击的事件;或者是具有离奇情节,原因扑朔迷离,具有花边新闻价值、能够满足猎奇心理的事件,有时候这些因素会叠加在一起,形成社会舆论的可能性会更大。

  比如说死亡事件,并不是每一起突发性死亡事件,都会形成所谓的社会舆论。当突发死亡事件的直接利益关系人对死亡的原因产生质疑,或者对处理结果感到不满意并公开表露出来、付诸行动时,人们就有可能选择这起死亡事件作为街谈巷议的主题;当质疑的原因与社会大舆论相吻合,如仇官、仇富、仇医等形成叠加效应,就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在四川广安事件中,社会上出现了“因为小孩爷爷没带够钱,医院就不抢救致使小孩死亡”等传言,激发了民众的愤怒。在四川大竹事件中,当地社会上流传“三个高官要杨代莉陪酒,随后在酒里下毒,将她轮奸”等,左右着当地社会的视听。在翁安事件中,当地社会出现的“高官的亲戚强奸少女,公安局包庇犯罪嫌疑人”传言,则激起了普遍的民愤。湖北石首事件又重复着同样的逻辑:饭店是有权有势的人开的。

  第三阶段,群体性事件爆发,对于舆论来说属于作用阶段或者结果阶段。李普曼在《舆论学》中曾发人深省地指出:“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到一个共同的因素,这就是在人与他的环境之间插入了一个拟态环境,他的行为是对拟态环境的反应,但是正因为这种反映是实际的行为,所以他的结果并不作用于刺激并引发了行为的拟态环境,而是作用于行为实际发生的现实环境。”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是反映舆论的一个窗口,是舆论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

  从舆论到行动,距离有多远?

  社会舆论在不同的群体性事件之中所起作用的路径是不同的。从具体案例来分析,可以归纳出二条具有代表性的路径:

  一条是先有未解决或者引起群众不满的事件后有舆论,

  存在一个问题(未解决)——形成舆论并引发某一个群体的不满情绪——偶然发生的突发事件不断推高舆论等级——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爆发。四川汉源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另一条是先有社会舆论后与某一件偶发事件相结合。社会上存在严重的不满情绪——偶然发生的突发事件成为人们发泄不满的突破口——导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如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马鞍山事件等就是如此。

  有的学者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之进行概括,将第一种路径的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性事件,第二种路径定性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性事件。对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性事件,只要群众的诉求没有公平合理地解决,社会舆论必然会推波助澜;对于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性事件,很显然是社会大环境的问题,即使今天没有发生,或者这起事件没有引起群体性事件,但在其它时间、地点,其它的事件也必然会诱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第二种路径中,社会舆论与群体性事件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我们将重点对其进行研究。

  在这里,我们应研究一种现象:在很多研究者看来,大部分中国人恪守“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古训,缺乏公共精神,但舆论的力量是怎样推动民众为与自己似乎毫无关联的事情,与政府进行激烈的对抗行动?

  客观地说,大部分中国人有看热闹的习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特别是在繁华的大街上,只要发生一丁点儿摩擦,如交通工具的碰撞、两人因琐碎事件打架、对警察或者城管管理不满等,都会引起相当数量人员的围观。当舆论在聚集的人群中发酵,最终引发破坏性的行动,这之间还有一段距离。在众多的单个摩擦事件中,大部分永远也跨越不了这个距离,所形成的舆论也会消失得无影无踪。但还是有少数事件跨越了这个距离,转化为群体性事件。2005年和2010年,安徽在不同时间发生了两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即池州事件与马鞍山事件,这是从舆论到行动的范本。我们以这两起案件为例,对单个事件跨越这个距离的机制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单个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是人员易于聚集的时段、区域,且持续的时间较长,导致事件聚集的人群越来越多,现场人群处于一个极有可能引发事端的临界点上。池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客观上造成群众易于聚集,局势呈难以控制之势。6月26日是星期天,街上人员较多;事发地点和派出所都位于池州闹市区,稍有骚动就可能阻塞交通,在很短时间内引起人群集聚。从下午2时30分摩擦开始,到下午4点,派出所门前聚集的与事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群已达1000多人。马鞍山事件与之很类似,发生的时间属于周末(06月11日18时40分);地点在马鞍山繁华的湖北东路中间大润发卖场附近,围观的人数从几个、十几个,迅速升至几百、几千,整个大街在短时间内被堵得水泄不通,这样的人流即使没有突发事件发生,从安全角度来说也基本上处于失控边缘。

  二是集聚人群在对现场发生事件的口口相传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会加上自己的情感,对事件进行“合理”的加工和演绎,使其更利于迅速传播,而事件本身又能够引起聚集的人群发生共鸣。如官员(包括警察、工商、税务、城管等)的蛮横、商人的盘剥与嚣张等,很容易让聚集的人群产生联想,一部分人甚至会回忆起自己曾经遭遇的“同样”不公平的待遇,致使现场民众的情绪交叉感染,持续发酵,把政府的处置者(一般是警察)划归在与相对方一面,对其极端不信任,破坏性的能量在短时间内迅速集聚起来。在池州事件中,商人的嚣张激起了民众对为富不仁的联想,仇富的氛围在瞬间弥漫现场:肇事者是到池州投资的商人,酒后驾车行至市区繁华路段,将行人碰撞后还对行人当众殴打,致当事人鼻梁骨粉碎性骨折、满脸是血,而当执勤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处理时,肇事者蛮横无理、拒不配合,并口出狂言,其言行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义愤,成为事件发生的直接导火索,警察按照规范程序处置,反而成为民众对警察不信任的“铁证”。从池州当地的社会状况来看,当时池州市在拆除违章建筑、整治出租摩托车等,因涉及到一些群众个人的切身利益,产生不满情绪和积怨,少数人借题发挥。而马鞍山事件则是典型的官员狂妄激起了民众对官员蛮横霸道的联想,仇官成为现场氛围的主调。在人流比较拥挤路段发生撞行人的交通事故后,车主不仅没有向学生道歉,而是打了男生一耳光。并宣称: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此话一出,顿时激怒了周围群众。

  三是“沉默的螺旋”机制开始发挥作用。根据沉默的螺旋原理: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有大众媒介参与,螺旋往往形成得更快、也更明显。在池州事件事件中,各种传言推动事件步步升级。如:“一个十五岁的中考学生被外地人打得七窍流血”、“刘亮已被打死,他们想用钱摆平事情,外地人太嚣张” 、“打人的老板说打死一个给38万”、“政府、派出所袒护打人的人”等等,客观地说,现场有许多群众知道真实的情况,但在当时的氛围下,说真话的结局可想而知。有些好事者把这些传言张贴在当地人喜欢浏览的网页上,使围观群众越聚越多,现场情绪不断升温、加剧,事件一步一步升级。马鞍山事件显然汲取了池州事件的教训,“沉默的螺旋”没有发生作用,这说明政府官员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上的进步。晚上十点半左右,马鞍山市市委书记赶到现场,站到了警车车顶上,用高音喇叭喊话,告诉围观的群众,将所谓的局长就地免职,并承诺政府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如果处理得不好可直接找他。

  四是现场存在多个引爆点,并持续闪爆,不断推高现场群众的情绪,累积行动的能量。这些引爆点有可能与单个事件有关,也可能无关,假若在平和的情况下,都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再平常不过的小事,有的可以说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如强势者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对强势者的袒护(或者正常的保护程序而被误认为是袒护)、对伤者的救护、处置者制止纠纷时不经意的一个推搡、强行处置的措施等。但对峙双方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燃点大幅度降低,只要有一点火星,就会把现场引爆。在池州事件中,从发生到最后打砸烧,中间有多个引爆点:警察让肇事者下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他们不理睬,被带到派出所门口后拒不下车接受处理;肇事者打电话四处托关系;派警车送一个受伤的肇事者及其随行人员到医院医治;民警阻挡围观群众殴打肇事者;附近超市老板协助民警劝说群众,并从超市内拿来矿泉水送给现场民警等,这些都成为了现场打砸的“正当”理由。而在马鞍山事件中,从“我是局长”的说辞到躲在警车中拒绝道歉、防暴警察的强行驱散,引发了现场不满民众的打砸行为。

  五是看客心态与机会主义。从总体上,现场大部分人是看客,但随着现场氛围的变化,起哄人员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行动者。一个重要原因是最早的行动者并没有受到惩罚(不是不处罚,而是现场没有力量进行处罚),给其它人员一个错误的信息:罚不责众。在机会主义心态的驱使下,有的人只要能够找到一丁点自己认为正当的理由,就会通过打砸发泄自己的不满,有的通过哄抢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导致打砸抢烧行为愈演愈烈,事态逐步失控。

  如何阻断社会舆论通向行动的路径?

  舆论引导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2007年6月12日,即将卸任的英国首相布莱尔在与新闻媒体告别会上突然高调发声,称政治家的大部分时间不得不被消耗在与媒体打交道上,严重影响了政治家为国家前途作出正确决策的能力。他说:“媒体就好像未经驯服的野兽,咬伤报道对象,将对方的身体撕成碎片,同时使对方的声誉一败涂地。”实际上,早在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的研究中曾提出一个问题:何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反而激怒了人民?他得出的结论是当时的统治者服从公众舆论,对它敬畏恭维,最终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最近,《求是》一篇题为《舆论失控:苏联解体的催化剂》文章指出,舆论失控是苏联演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改革进行的关键时刻,“俄罗斯媒体人成为推倒苏联大厦的最后一个操盘手”。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说得更明确:“正是新闻传媒发起的揭露苏联历史黑暗面和现存体制缺点的运动,直接动摇了这一帝国的根基”。而戈尔巴乔夫,这个亲手搞垮苏联的人,却获得了西方颁发的诺贝尔和平奖。

  胡锦涛总书记曾深刻地指出,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在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能够抢占先机,在斗争中占据主动。如果我们对舆论引导工作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上准备不足,就会犯历史性的错误。乌鲁木齐7·5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在事件发生之前,境内外敌对分子就韶关6·26治安事件在网上大造舆论,挑拨汉族与维族的关系,煽动不明真相的维族群众;7·5事件发生后,他们又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信息,企图炮制所谓的中国政府镇压维族群众的新闻,换取世界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当然,这起事件中政府的舆论引导工作是非常成功的,为我们有效处置创造了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尤其是热比娅拿着湖北石首事件、浙江车祸事件的照片来证明中国军队残酷地镇压维族群众,让全世界看到了暴力恐怖分子的真面目。

  就群体性事件来说,政府及有关部门怎样才能阻断舆论通向行动的路径?我认为首要问题是要转变理念。近年来,社会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炒作,关键在于领导的观念还停留在没有互联网的较为闭塞的时代,出现问题后还是希望能够通过封堵、打压,万一不行就进行收买等老办法来解决,最终把自己引入死胡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思想上与时俱进,在理念上不断创新,为舆论引导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应树立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理念。在全面开放、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下,社会各界对政府执政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客观地说,媒体炒作的许多事件不是无中生有,简单执法、粗放执法、随意执法,甚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在政府各部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闻过则喜,善莫大焉”。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彻底转变那种一听到批评就气得跳脚、一被监督就恼羞成怒的不良习气,把接受舆论监督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习惯,把面对舆论监督的压力变成推动工作发展进步的动力,把应对媒体炒作负面新闻的挑战变成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机遇,主动向媒体和公众传达政府“乐意公开信息、接受评价”的意愿,自觉接受来自舆论、社会以及公众的监督。

  应树立主动引导的理念。当前有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闹到不可收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事件发生时,当地政府立即封锁消息,不让记者进入,不许消息外传。应该说,这种处理方式,在信息不发达、组织和政府对社会能够全方位控制的年代是适用的,可以把事件控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之内,不至于造成整体的震荡。但在当前资讯十分发达的时代,采取封闭式的管治手法,会给猜测和谣言更大的生存空间,把社会舆论引向对政府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结果形成“危机发生—隐瞒—-被曝光—虚报—谣言四起—被迫公布真相—公众批评”的“怪圈”。

  如2009年7月17日,河南杞县流传钴60将爆炸的谣言,大批群众逃离家乡,导致杞县至周边县市的交通堵塞。放射源卡源故障发生在6月7日,当时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权威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经过认真检测后认为处于安全状态。但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当地政府信息不公开、对谣言不辟谣,最终上演了现代版的杞人忧“钴”。这种现象并不是单个个案,在瓮安事件、石首事件,也出现了同样的状况,从一个侧面说明政府部门社会管理的观念比较落后。长期以来,由于强调保密原则,形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的理念,有的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至今仍在奉行“只做不说,多做少说”的传统思维。在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突发事件捂不住、盖不住,报比不报好,早报比晚报好,主动报比被动报好。在处置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中坚持主动引导、公开透明,是自信的一种表现:自信各级政府能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自信媒体能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并引导舆论,自信读者观众有充分的判断力对事件作出客观的评价。

  应树立对事件及时公正处理是最好的引导的理念。面对舆论炒作,总是被新闻媒体牵着鼻子走,被动地跟着新闻媒体的报道四处辟谣、澄清,往往是摁下葫芦浮起瓢,这个谣言澄清了,那个传闻又冒出来,说是政府应引导舆论,实际上是舆论引导政府。如果是为了引导舆论而引导舆论,只能“扬汤止沸”,暂时转移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视线,并不能彻底平息炒作。只有把引发炒作的案(事)件及时、公正地处理好了,才能“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消除舆论炒作,这才是开展舆论引导的真正目的。因此,面对舆论的炒作,应依法、公开、透明地去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流言的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有的问题即使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中存在错误,也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只要公开、透明、公正地处理,不仅能够压缩少数公务人员的寻租空间,而且能够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谅解,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此外,应讲究策略和艺术,规范舆情应对,选择好时机,把握好分寸,引导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应将舆论引导与处置突发敏感事(案)件同步安排、同步推进,既要重视事(案)件本身的处置,又要高度关注、综合考虑各类媒体、网上网下、国际国内的舆论反应,将舆论引导纳入处置工作预案之中,贯穿处置工作的始终。切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时刻用正面声音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挤压负面信息的生存空间。同时应坚持“一个口径,统一对外”,做到既公开透明、主动发布,又注意有序开放、有效管理,避免出现“言出多门”甚至自相矛盾的问题,加深媒体和公众的不信任,引发更大的危机。要像温家宝总理在英国伦敦接受英国《金融时报》总编巴伯专访时所说的那样,“我给你讲的一定是真话,但是我不一定把所有话都告诉你”,既正面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切,确保发布每一条信息、回答每一句话都准确、真实,又有选择地公布信息,把有利于危机解决的信息公诸于众,有效转移公众视线,使负面影响最小化。应准确把握舆情形势,客观分析舆情动向,及时评估影响、制定对策,针对当前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主要策源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规律特点的研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确保舆论朝着有利于妥善处置的方向发展。

  (根据发在光明网上的同名文章修改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