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自然风景:中介被更换仍想追佣金-房产中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7:21:49
中介被更换仍想追佣金
( 2011-11-0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讯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钟紫薇 1月10日,祝先生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来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一小区看房子。中介公司与祝先生签订了一份《看楼书》,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为祝先生与房产业主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提供订约机会,祝先生支付中介公司购买房价总额2%的居间报酬。
  《看楼书》中写道:“您实地察看下述物业后,承诺不会再直接、间接或通过其他经纪人与该物业之业主联系,并同意即使下述物业最后由您(或您的家属、授权人、委托人、代理人)私下购入及租赁将视为违约,您仍须支付我公司上述佣金……”祝先生在该经纪人的带领下实地察看了上述物业,但因不满该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祝先生第二天又与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最终与房产的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6月1日,之前的中介公司以祝先生未支付佣金为由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先生支付9200元的报酬。中介公司表示,其与祝先生签订《看楼书》后履行了居间主要义务,但祝先生却于其后与房产原业主私下达成买卖协议。对此,祝先生则表示,原业主并非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该中介公司报价时价格不断变化,缺乏专业服务水平,所以其在次日转而选择另一家中介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看楼书》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因祝先生选择另外的中介公司成交房产而要求支付报酬。最后法院只酌定祝先生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100元。

■法官说法
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无效
  本案主审法官刘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虽然《看楼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该《看楼书》是中介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条款的是否有效还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看楼书》中关于祝先生“仍须支付佣金”的条款则明显排除了祝先生作为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也就是排除了祝先生选择其他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完成房屋买卖交易的主要权利,所以应属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酌定祝先生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