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陪护假请假条:减速带高度超标引事故业主伤者审批者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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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速带高度超标引事故业主伤者审批者均担责
( 2011-11-1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 审理      
  本报重庆11月10日电 记者徐伟 通讯员魏永洪 重庆市忠县法院近日对一起因减速带高度超过生产标准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业主、受伤者及审批者分别承担60%、20%和2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重庆市忠县拔山镇一名个体户。2010年10月6日17时许,王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路过被告张某设置的水泥减速带时发生翻车。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设置的水泥减速带实际高度约4.5寸,超过生产标准5厘米的限制高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对原告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镇政府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客观上存在管理瑕疵,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作为驾驶员,在通过减速带时,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