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蝎座女生喜欢什么:学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心得| 税务实务交流 - 中国投行网论坛 投行业务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21:06:21

学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心得

0   随着税收征管理机制的日益完善。做为履行税收征收和管理职责主体的税务机关,其税收征管能力在不断提高,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撑控在不断增强;做为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式,在不断的趋于程序化、制度化。就整个税收事业来说,这无疑是可喜的事情。 WRrCrXP  
+5~5BZP  
  随着收税征收管理机制“有机性”的增强。我们基层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无论是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还是纳税人的涉税财务人员,工作的机械性在日益增强。繁琐的事务性、单一的程式性、不断的重复性,每天伴随着我们的工作,使我们工作的“个人能动性”,在相对的日趋减弱。“个人能动性”的减弱,这件事情本身无论如何决不是好事情。 E/+H~YzO  
'^mCLfo0}  
  这里“个人能动性”和“整体有机性”出现了矛盾。面对这种矛盾,我们很自然的会想到,应该追求一种“个人能动性”和“整体有机性”都能发挥最大作用的机制。但是,就目前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需求来说,“整体有机性”还远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还应大力加强,其产生的削弱“个人能动性”而影响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程度,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增强“整体有机性”将是相当长时期的发展趋势。 76 nrDE  
Dnk}  
  由于繁琐的事务性、单一的程式性、不断的重复性的工作性质,对我们学习业务知识的内在要求,有相对弱化的趋势,同时,也相对的弱化了我们学习业务知识的能力和兴趣。由于对于完满的完成工作来说,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税收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远不如其提升工作的责任心更为重要了。侧重于提升税务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相对于提高其业务知识的能力,要放在更重要的地位上,也就自然的成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了。 *~Y$8!ad  
   vtx3a^  
  为了工作中更好的发挥“个人能动性”,为了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目前情况下,我们基层税务工作人员自觉的、积极主动的去学习业务知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克服由于工作性质对我们学习业务知识造成的障碍,尤其是对理解和掌握那些相对抽象性、概括性、严谨性较强的税收基础理论、法律法规知识造成的障碍,从我们基层税务人员特定的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从我们对税收知识的需要和应用出发,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某类或某个业务出发,逆着一般系统的学习业务知识的逻辑进行学习,也许会有良好的效果。 xD.Uh}:J  
   0c}pg:XT  
  如果我们将税收知识按照抽象性、概括性的程度不同,由高到低,化分为这样四个层次:1、税收基础理论知识;2、税收法律、法规、规章;3、一般性税务实务;4、特定的税收业务。按照一般知识体系的学习逻辑(大多数系统性的学习资料也都是遵循这个逻辑编排的),总是从基础理论开始;然后在理论的指导下,介绍相关规定;再根据相关规定,叙述一般性实务处理;再把一般性的实务运用到某个特定的业务上。遵循这样的逻辑学习,对于掌握和理解某一知识体系,无疑是有效率的,也是符合科学理论指导具体实践规律的。 fl@=h[g#t  
     r< MW8  
  人认识事物的一般过程,是从特定到一般、从特殊到普遍、从实践到理论的。按照这个过程学习税收业务知识,从效率角度看,是不够节约的;从系统性方面看,是不够全面化和条理化的。但是,从我们基层税务人员特定的实际情况看,收效是良好的(个人体会,也许有特定性)。当然,作为一门知识体系的税收知识来说,基础理论、法律法规、一般实务、特定的业务,都是税收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一般情况的学习来说,还是应该对其整体按正常逻辑进行的。 7=3'PfS  
     ;bYS#Bid{V  
  我们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所得税申报表》)的结构和格式以及填表说明,视为所得税税收知识的一般性实务;把某项个别业务《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制,视作所得税税收知识的一个特定业务。下面,我们就从《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出发,学习其所孕含的相关知识。 pZxuV(QP`  
y,/Arl}yc  
  特别说明:下面叙述是学习的过程,目的是掌握和理解知识,所叙述的知识,会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和连贯性,所做出的推理和判断、所做出的解释和说明,会缺乏严谨性和周密性,也可能会有偏差甚至错误。很希望能够得到批评和指正。对有些知识点没有提到,原因是:一、有的是一目了然的,没有必要提及;二、有的是“填表说明”说的十分清楚并充分的;三、有的是极个别企业的极个别业务。 tRtoA5  
kO3N.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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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9-01-31 20:58 只看该作者 | 小 中 大 一、《所得税申报表》概说 'eYM;\%('  
     N|-'Fu  
  本表有主表一份,有附表十一份。附表中的附表(一)―(六)是主表的某些行次(1―2、4-6、11-12、14-15、24、28-29、31-31行)的明细表。附表中的附表(一)、(二)、(五)、(六)、(七)―(十一)是附表(三)的某些行次(2、10、12、14-18、21、27、39、43-49、51行)的明细表。 HU1ZQkf  
     I]iTD  
  附表没有再划分级次,在形式上都视为同样的一级附表。但在实质上,有的附表兼具一级和二级附表性,如:附表(一)、(二)、(五)―(十一),它们既是主表的某些行次的明细表,也是附表(三)的某些行次的明细表;有的附表是纯的一级附表,如:附表(三)、(四),它们只是主表的某些行次的明细表;没有纯的二级附表,既没有只是附表(三)、(四)某些行次的明细表的二级附表。 wa%;'M&  
/H'F4->  
二、主表及个别附表等 L ]Y6/Q   
   f=--$o0U~  
   主表的主体有三个部分: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 xgq `l#  
/v-:ca)7mI  
(一)利润总额计算 J ?^R 1  
   `|`Qrv 4}  
   利润总额计算的引入,是本表与往年的年度“申报表”区别最大的地方。它一改过去的《所得税申报表》分别填列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然后,据此计算出纳税调整前的所得,似乎对会计核算毫不理会的做法,而是直接利用会计核算的结果――利润总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H#   chakp!S=  
《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指出: FMEW['  
  “‘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cnraNq1  
       需要报送本表的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是不同的,不同的会计制度,对核算“利润总额”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会计制度甚至不要求核算“利润总额”。 0BrAgv"3a_  
@/W~lJ!e  
  1、直接利用“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律依据 gZ@z}CIw'  
     ;ZoEqMv  
  今年的《所得税申报表》,直接利用“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下面列示出以下几个法律、法规、规章的法条,并对其进行简要的理解和分析,来说明这种做法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qAW?\*n5N  
Xkp?)x3~X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rt8>~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O)$Pvll  
    本条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作了规定。 gP.PyYUV  
g[Q+DT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v5<*uf%m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8Z!Mad  
本条规定说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不一致的或者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 .$]-::&  
     /|m0)H.>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C7Fx V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lcS J^yr  
    本款的规定说明,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不抵触的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可以引申理解为:税法没有明确界定计税依据的,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相应会计资料,就应当做为计税依据。 PiN^/#D  
   ^[6el_mj  
(4)《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 &B\ sG=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4TP{tp  
    本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规定设置帐簿,并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税收征管。 xqb*;TBh*  
   )=VAEQhL-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wC?$P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waU2C2!w  
    本条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本条规定说明,做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有其复杂性和难以明确列举性,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要按一定的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8S7#tb@3  
6Yl+IP];i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Y.6sB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e/&^~ $h  
     CeeAw_*@  
(7)《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十七条规定: VVDW=G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Fu/  
     ,OERDWW|6  
(8)《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指出:本表 P) cEYk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l6 L?jiTl_  
     RD46@Q`  
(9)《企业会计制度》第七章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ZW|wpO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yRIXUCy  
C$0g2X  
  以上的法律、法规,从效力上看,《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会计法》属于同位阶的一般法律,效力最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准则》属于规章,效力次于行政法规。而《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从效力上看,属于部门的一般性抽象性文件,其效力是相对最低的;从性质和内容上看,它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贯彻执行的具体实务的规范。《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明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它也享有《征管法》第二十条赋予的权力。因此,它把“利润总额”规定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除方便纳税人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外,也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gq"d$Xh$x7  
   PfZS"yk  
   依据《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是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利润总额”的计算,除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以外,就应该是符合“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要求的。现行的《会计法》和依据其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明确提出“利润总额”这个项目,但是,在会计实务和会计核算习惯上,一般都在《利润表》中列示此项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此项目)。当然,如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不列示“利润总额”项目,也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如果《所得税申报表》中不列示此项目,就违反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税收的规定了。但这并不能说明“利润总额”应该是税收上的概念,因为,利润总额就是“税前利润”;严格的说,应该是: 利润总额=净利润+所得税费用; ;1s+1G}_z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P#,;)HF  
所以,利润总额是会计核算的结果,还应该是会计上的概念。 [ 此帖被09注税在2009-01-31 21:05重新编辑 ]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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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09-01-31 20:59 只看该作者 | 小 中 大 2、什么单位要报送本表? IHYLM;@L  
   bh<;px-  
   税收基础理论知识及《征管法》告诉我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本表。” PO`p.("h  
     ^J5{quV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68Gywk3]=u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U%,tp   
     $2Whb!7Z(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指出: \&5V';  
实行核定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按月(季)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应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yz/9(  
根据上述规定,除报送“B类”表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报送本表。 `8ac;b  
gvA}s/   
3、什么样的单位、适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 cm(*F 0<  
     c Mgd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大致”可以做如下归纳。 9{*{Ba  
   V4n~Z+k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非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未上市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大中型企业可选择适用。 "lI-/ G  
     v Y0bK-  
(2)适用《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为,非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没有上市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大中型企业、对外筹集资金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小型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小型企业可选择适用;2007年1月1日到现在为,上市公司以外的非金融保险企业且没有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中非金融保险业且不对外筹集资金的小型企业自行选择适用。 s;BMj^x  
   RdYmh>c  
(3)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不对外筹集资金且没有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小型企业。 X 0G,tl  
     BNfj0e5b  
(4)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种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AIFu\9#a`  
     ~"#0rPT  
(5)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2~kx3` Q  
     WH:dcU   
(6)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为: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ZcN0:xU  
     sL$sj|"S  
  上述的各种会计制度、准则,在法的位阶上同属部门规章的性质,但从一般情况来说,“准则”具有概括性、理论性、指导性强的特点,“制度”具有深化“准则”性、密切联系实际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由于上述会计制度和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适用单位的类型、会计原则以及核算的具体规定,既有区别,又有交叉重合。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从会计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角度来疏理,才能具体的理解三者的关系,才能具体的理解各类企业分别适用三者的“大致性”。 7=P)`@  
     C4mkt2Eb0a  
  1993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之后,又陆续施行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同时,保留并继续施行原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平行并存的的局面。 TO6F  
     '12m4quO  
  2002年1月1日施行了统一各行业(除金融保险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起到了具体化和延申化作用;2005年1月1日,施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不按行业而按规模施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它直观的理解为是对《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 q,P.)\0A  
     56Wh<i3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它按照“具体性”的程度分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三是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解释、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新准则”第三层次中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修订和取代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有与“新准则”要求不符的。但是,由于在所有非金融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有诸多的问题要解决;尤其是有相当多的小型企业,还十分有必要进行简化的会计核算的情况下。所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目前仍然还是上平行并存的。 [ 此帖被09注税在2009-01-31 21:06重新编辑 ]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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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9-01-31 20:59 只看该作者 | 小 中 大 4、“《利润表》中项目”的调整与填报 /Z2u0jNArP  
     k)+{Y v*  
  《企业会计准则》与其他现行会计制度、准则在会计核算的规定上,有很多不同之处。这里,我们只关心其在核算“利润总额”及相关项目上的区别;并且,只选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例中简称“制度”)在“利润总额”及相关项目的核算上与《企业会计准则》(以下例中简称“准则”)在“利润总额”及相关项目核算上的区别,做一些说明。因为,《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利润总额”上的区别基本是一样的,而《企业会计制度》更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并且,其核算的对象出现“应纳税所得额”是特殊情况,它们的会计报表中没有“利润总额”这项名称,而相当于“利润总额”的内容是反映在《收入支出表》及附表、《业务活动表》中的,在此二表及相关业务中,计算出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利润总额”是比较容易的,甚至,有时应该简单的直接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cVIjo+::  
   \4 b^*`d  
  “准则”与“制度”规定的《利润表》项目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复杂:有项目名称不一致且内含也不一致的,有项目名称一致但内含不一致的;有影响“利润总额”结果的,有不影响“利润总额”结果的;有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有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如果我们就一般情况将以上的不一致列示清楚,是很困难的事情。列示的太概括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列示太详细了,又不太可能。所以,我们还是以特定业务为例,作一下有代表性的说明: O]I AIM  
HL{aqT2  
例1、“准则”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制度”规定:应在“制造费用”中归集。 _#~D{91 j:  
"C}某适用“制度”的企业,发生生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10000元。其会计核算如下: U2`:'  
bM'F8 Fi  
(1)支付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K7s[Fa6J  
PC5$TJnj3  
(2)费用全部分配到生产车间 借:生产成本 10000  贷:制造费用 10000 q"269W:  
y /vc\e  
(3)期末转入产成品80%   借:产成品 8000  贷:生产成本 8000 "Pc}-&  
OeGLMDw  
(4)销售产成品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产成品 4000   SDbkPx  
Y{~`g(~9_A  
(5)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 4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 I@qGDKz;  
XlXt,  
若适用“准则”其会计核算如下: ~[F7M{LS  
60n>FQ<  
(1)支付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W9},f  
8 mOGEx  
(2)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10000  贷:管理费用 10000 UvU@3[fw  
n2_;:=  
此项业务填报时,“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减除4000元,“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应加上10000元,影响“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减少)6000元。另外,在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时,此项业务是否还需要调整呢?根据税法对会计核算在税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承认,根据“准则”与“制度”平行并存的现状,对“制度”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也应承认,似乎还应调增利润总额6000元,这样就形成了先调减再调增的无用功,同时,也造成了执行“制度”与执行“准则”的企业间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一致。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执行“准则”以外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的项目与“准则”要求的《利润表》项目不一致的,要按照“准则”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此规定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税收规定。所以,调减后,不必再调增了。 M*cF'go  
W!"QtEJ,  
例2、“准则”规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税费支出应记入“营业税费及附加”; “制度”规定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ue?3;BF 5  
>S0kiGDV{  
某适用“制度”的生产企业,发生出租房屋收入应纳营业税1000元。其会计核算如下: _u;pD-  
p(="73  
(1)计提税金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B_tAg4~  
x![.C,O  
(2)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1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1000 H2Z e\c  
O&y`:#  
若适用“准则”其会计核算如下: 5`:d$rv  
Y-st2r[,  
(1)计提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fE)o-q6Z  
.}Xf(2)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10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 %\|{_]h}y  
E8R;S}P A  
此项业务填报时,“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应增加1000元,“主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增加1000元,不影响“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 RP+)sCh  
-r3 s{HO  
例3、“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 “制度”规定记入“资本公积”。 34N~<-9AY  
L1DH9wiQi  
某适用“制度”企业,接受捐赠货币资金10000元。其会计核算如下: 9 6#]P  
g3{UP]Z71  
接受捐赠时,不影响损益,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增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10000 g*LD}`X/-  
若适用“准则”其会计核算如下: mb1c9  
K5XW&|tY!  
(1)接受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收入 10000 k1zK3I&c_  
!d!u{1Y&  
(2)结转利润时 借:营业外收入 1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 sO 6=w%l^  
2ag8?#  
此项业务填报时,“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应增加10000元,影响利润总额(增加)10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必再做调整处理。 4:N*C7 P  
u Z-ZZE C  
例4、“准则”新设了金融资产类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帐款、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类科目涉及损益的会计核算,与其所取代的科目,尤其被“准则”取消的科目(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很多都需要对《利润表》的项目进行调整,并需对相关科目分析填报。 p e+h8  
SZHgXl3:  
某适用“制度”的企业,为了某种目的,年初在活跃市场上购入股票10000元,3月30日,股票市价暂时性上升为10100元,9月30日,股票市价暂时性下降为9990元,12月31日,股票市价因其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持续下跌,降为8000元。其会计核算如下: ZcyGLg0I  
!%('8-x%  
(1)购入时 借:短期投资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lNa+NtQu  
PMB4]p%o  
(2)6月30日 不做处理 ozRTY9S _;  
RLnL9)`W  
(3)9月30日 借:投资收益 1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 D5?8`U m=  
<TRhnz  
(4)12月31日 借:投资收益 199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990 6xJffl  
  结转利润(假定三季度一起结转)借:本年利润 2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K=v:qY4Z  
`/P/2{,~  
若适用“准则”,购入股票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则应将此项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如下: "}fweCBgo  
6- i.*!I 8  
(1)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4F~^RR"  
+hmFFQQ}  
(2)二季度末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 nG!Pj-INc96  
(3)三季度末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10 YzI;)  
!SQcV'  
(4)年末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9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990    #]@HsVXh7  
  累计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2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 YZBh}l6t  
w6% Q"%rp  
此项业务填报时, “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应减除2000元,“主表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增加2000元,不影响“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调增处理。 )#}>,,S  
G21o @38e  
若适用“准则”,购入股票目的是为了随时出售,则应将此项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如下: ~f1g"   
[]>'Dw_r  
(1)购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KQdIG9O+6  
9oWU]A\k>  
(2)二季度末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 NI >%v  
cj/`m$  
(3)三季度末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1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10 du3f'=q6|  
%qP[+N&  
(4)年末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990 jVj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 #%0V`BS7n  
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2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2000 1 DWoL}Z  
n_8[bkbi  
此项业务填报时, “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应减除2000元,“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应减除2000元,不影响“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调增处理。 D6sw"V#  
\oQ]=dDCd%  
例5、“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的核算与“制度”规定的资产减值的核算有差异的方面很多,涉及计算利润总额的项目也很多。如,“制度”规定:“存货”等的减值记入“管理费用”,“短期投资”的减值记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等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要记入“资产减值损失”。“制度”与“准则”所规定的相关资产的名称及核算内容也有所变化。“制度”与“准则”对相关资产的确认、计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可能会出现计提减值额的不同。“准则”规定,一般计提的减值损失,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制度”规定是可以转回的。 *2'8d8>R%]  
)?L=o0  
  (此例特定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对《利润表》项目的影响略)。之所以举出本例,又不做具体的会计处理,是为了说明,“准则”与“制度”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及其相关项目差异,对于我们基层税务人员来说,很难一一叙说清楚。我们只要做到,对某个特定的企业、某个特定业务的实务,能在查阅资料的前提下判断出其是否需要调整,并做出处理,也就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了。同时,我觉得,即使从学习知识的角度,我们也不需要一一掌握并理解“准则”与“制度”核算上的差异。因为,第一:《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平行并存的局面是不合理的,也应该是暂时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不久的将来是会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或者《企业会计制度》是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从新制定的。尽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有其规模小的特殊性,没必要完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但也是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具体准则”重新制定相关制度,或者就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之下制定一个“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有众多的项目只是从理论上说,有存在差异的可能,但在具体的实务中出现差异的概率很小很小;有众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没有需要调整的项目。第三:从学习财务会计知识方面看,应把精力放在《企业会计准则》上,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是重中之重;过多的精力用于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上,可能会干扰我们对财务会计知识系统的掌握,是舍本求末。 [ 此帖被09注税在2009-01-31 21:07重新编辑 ]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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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税 现实中用真名说假话,网络中用假名说真话。 级别: 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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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1-31 21:00 只看该作者 | 小 中 大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附表四、附表六的填报 ;|N:F G  
g(DD8;]w<  
  本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十分的简捷明了,可以用行代数式描述为:M=m+Mm(M为应纳税所得额,m为利润总额,Mm为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的差异)。Mm的具体内容,列示于“附表三”中,我们将在那里学习它以及其所孕含的相关知识。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影响M的数额,似乎应有:M=m+Mm+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是,M=m+Mm是代数式,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能小于0,否则就无意义。从经济内容上来说,“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有具备一定条件下才能出现并影响M值。由于“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数据分别来自附表六、附表四,下面分别学习此二附表内容。 prBLNZp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及附表六 y!e]bvN  
lG*Rw-?a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0oe<=L]F  
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ffCDO\i({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NGra/s,9 |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WxdQ^#AE  
&9k~\;x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至七十九条对以上两条作了进一步阐释和说明。 >hKsj{=R7  
` ]|X_!J-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第八十条释义: wNONh`b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际税收间接抵免中“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概念的界定。……经过的投资层次越多,速效结构越复杂,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 B6XO&I1c  
*0WVrM06?  
(5)“附表六填报说明三、11”规定: jiI=tg;  
本列填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子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直接抵免税额;从境外二级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间接抵免税额。二级子公司可抵免税额=(纳税人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XKYfc_y  
jzvK;*N  
依据对上述规定和释义的理解分析,试作如下实例(填制附表六): %wD#[  
<y 4(!z"  
某居民企业A,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其在甲国的分支机构B,2007年亏损20万,2008年税后所得80万元;该居民企业2008年从直接控股的甲国C子公司分回股息16万元,此股息应弥补C子公司上年度亏损8万元。该居民企业2008年从直接控股的乙国D子公司分回股息40万元,D子公司当年分配股息80万元,税后利润100万元;D子公司从其控股的E子公司分回股息26万元,E子公司当年支付股息104万元,(居民企业A对E公司符合“间接控制”的二级子公司条件),税后利润100万元。 |jsI-?%8J  
PA2} 4`  
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0%;乙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0%,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10%。 l9p  6I  
b3N IFKw  
附表六的填制: DR"Y(-xl  
K5>3  
第一行:1列:甲国; 2列:80+16=96; 3列:(80+16)/(1-20%)=120; 4列:20+8=28; 5列:(空); 6列:120-20-8=92; 7列:(空,有亏损的情况下应填); 8列:92; 9列:25%; 10列:92*25%=23 11列:120*20%=24(假定甲国税法规定以前年度亏损不可以税前弥补); 12列:(20+92+16.25+37.5)*25%*92/(20+92+16.25+37.5)=23; 13列:23; 14列:0; 15列:24-23=1(假定以前年有余额); 16列:无; 17列:无。 So5/n7  
goM;Pf "<  
第二行:1列:乙国; 2列:40*54/(54+26)=27; 3列:27/(1-10%)/(1-20%)=37.5; 4列:无;5列:无;6列:37.5; 7列:(空); 8列:37.5; 9列:25%; 10列:37.5*25%=9.375 11列:37.5*20%+27/(1-10%)*10%=10.5; 12列:37.5*25%=9.375; 13列:9.375; 14列:无; 15列:10.5-9.375=1.125(假定以前年有余额); 16列:无; 17列:无。     o)Q4+njT@  
pEB3 qGA  
第五行:1列:甲国; 2列:40*26/(54+26)=13; 3列:13/(1-20%)=16.25; 4列:无; 5列:无; 6列:16.25;7列:无; 8列:16.25; 9列:25%; 10列:16.25*25%=4.0625;11列:40/100*26/100*100/(1-20%)*20%=2.6; 12列:16.25*25%=4.0625; 13列:2.6。 \Y#  
6:_~-xG  
主表应纳所得税额计算项的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23+9.375+4.0625=36.4375万元;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23+9.375+2.6+1+1.125=37.1万元。 -e_fn&2,Y  
,#a4P`q'iC  
附表三12行为:80+16+40=136万元。 #rHMf%0  
eI-fH  
如果境内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可弥补境内亏损(附表六、第七列)的各行,应按其占各行合计的比例计算不同国家、不同抵免方式应弥补额。合计数为主表22行。 ueg%yvO  
GtRpgM  
假如本例居民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则附表六第七列,1行为:50*96/(96+37.5+16.5)=32万元;2行为:50*37.5/(96+37.5+16.5)=12.5万元;5行为:50*16.5/(96+37.5+16.5)=5.5万元。 .M6. ]H  
S iNgV\('U  
主表第22行为:32+12.5+5.5=50万元。(如境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的绝对值大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应为境外应税所得额合计) 4'faE="1)S  
特别说明: ~HY)$Yp;  
dX\OP>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第八十条释义”与“附表六填报说明三、11”的说法不一致。从实务的可操作性上看,从二者说法的更详细和具体上的程度上看,应在填制本表时按“附表六填报说明三、11”的要求执行。 W{Qb*{9  
S5|7D[*  
(2)由于间接抵免业务没有详细的规定,由于此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从来未接触过,也没有相关实务案例可寻,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偏差,所以在实例中,回避了某些业务,如:二级子公司所在国的预提所得业务,居民企业取得的二级子公司的股息弥补境内亏损业务。 hLfWDf*T|  
58?WO}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附表四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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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1-31 21:00 只看该作者 | 小 中 大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附表四 *K>2B99TXu  
@MQfeM-@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m R^j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gISA13  
JAW7Y:XB  
  依据上述规定做一典型实例: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为200万元,2007年度为-100万元,2006年度为-500万元,2005年度为300万元,2004年度为-150万元,2003年度为-100万元。 7d{xXJ-  
"% i1zQo&  
附表四的填制: ")boY/ P/w  
cLp9|y0r  
第一列1--6行分别为:03、04、05、06、07、08(年度)。 w6 Y+Y;,'f  
R]kH$0`  
第二列1――6行分别为:-100、-150、300、-500、100、200(万元)。 Kd#64NSi$A  
DL_M#c`<  
第三列(略)。 M~sP|Ha"+  
第四列(同第二列)。 +'e3YF+'  
第五列:无。 ZDr TPnA[  
第六列,1行:100万元;2行:150万元;其他行:无。 Tq6@ 1j6p  
第七列:无。 "MT{t><  
第八列,4行:100;其他行:无。 7_7^&.Hh  
第九列,1行:100万元;2行:150万元;4行:100万元;其他行:无。 X<"#=u(  
第十列,3行:250万元;5行:100万元;6行:200万元;其他行:无。 3TD!3p8  
第十一列,4行:300万元;7行:200万元;其他行:无。 LZ9IE>sj  
j%&^qD,  
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本附表第十列6行数额:200万元。 CV,[x[L# {  
 )2,\Y  
  在“附表六”、“附表四”的填制学习中,除做出特定的业务实例外,只是列示出了相关规定。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学习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的经验告诉我,过多的阅读对“相关规定”的解释和说明,往往会由于解释和说明带有主观性或者其侧重点偏离“相关规定”的精神,可能会误读出岐义来;即使解释的很准确,但由于对解释和说明本身的相关知识掌握和理解不够,有时也会产生偏差。与其这样,还不如在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或处理某一具体业务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条文反复的阅读,进而对“规定的条文”逐句逐字逐个标点符号的反复记忆,达到自然而然的掌握理解并运用;对相关具体业务设定各种不同的条件,将“具体业务”套用于“相关规定”中。这样虽然对知识的掌握可能相对较慢,但却很难出现误解“规定”的情况,同时,对“规定”的理解和记忆的程度也会很深刻;这样虽然设定条件的具体业务有局限性,不能全面的反映“相关规定”,但却可以直观明了的反映相关“规定”,极有利于业务操作。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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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1-31 21:01 只看该作者 | 小 中 大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附表五相关知识点 aI8K*D )@  
B6Tn8@O  
  无论是任何税种,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形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就是: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表中列示的计算所得税额的内容较多,是由于个别应税所得额的获得有特殊性,所以列示了31行“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2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数据来源已在附表六填制说明);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存在多种形式,税款计缴特殊,所以列示了34行“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具体包括35――39行五项。 hpym!G  
{/_.]Vh  
  表中列示的28行“减免所得税额”、29行“抵免所得税额”,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企业所得税内容中的相对重要而复杂的部分,其相关知识点也很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将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了附表五中。 `}u~nu<  
.,x08M  
  《企业所得税法》中,用了第四章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税收优惠的内容,共计12条,占整部法60条的五分之一;另外,第2条、第3条、第18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也可以理解为涉及税收优惠的内容。与之相对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从第82条至102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xaA3UA  
@*l}2W  
  “附表五”的内容虽然很多,但其填制,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列举明确,所以很简单。某个特定企业,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业务处理工作,主要在于相关手续办理的完备,实施的程序合法,本表填制只是其中一个极简单的环节。 _"F(w"|  
.x1EdfHed/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知识,虽然主要是一些列举性的规定,但其孕含的业务知识内容,却十分丰富。我觉得学习理解并掌握这些知识,可以采取归纳分类的方法,同时,对个别知识点进行深入的分析。 /^0Hi4+\  
x<=+RYz#^:  
试作如下归纳分类及个别知识点的分析: diqG8KaK  
8F4#E U  
归纳分类,总体上四个方面的优惠:收入、扣除、所得额、税额。 '&T4ryq3"  
}ho8d+A  
收入方面: XUUS N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收入分为征税和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共三项: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其他;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收入为征税收入。 P/Sv^d5=e  
2、征税收入分为免税收入和非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共四项:国债利息、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机构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有一项,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10%);免税收入以外的征税收入为非免税收入。“税法”第七条及“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不征税收入进行了列举及解释说明。“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及“条例”第八十二至八十五条、第九十九条,对免税收入进行了列举及解释说明。 mKnkHGM  
}(TZ}* d  
扣除方面: KY"W{D9ib  
“税法”规定的扣除分为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扣除和税收优惠扣除。 %wvSD&oz  
前者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a50{gb#  
后者包括加计扣除、提前扣除。1、加计扣除两项内容:研发费用及研发形成的资产,加计50%扣除及摊销;残疾人员及国家安置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支出,加计100%扣除。2、提前扣除有两种情况、两种方法。 }[l`R{d5q>  
i':<Ro  
“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条例第九十五至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列举并解释了上述内容。 cy/;qd+!M  
3Xf}vdgdM$  
所得额方面:所得额的优惠包括免征、减征、抵扣、免征额。 `Nu3s1、免征包括:不定期免征,有“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八项、“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三项;定期免征,有“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七项、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五项。 ?OvtR:hC  
2、减征也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减征。 /[t]m,p$yq  
3、抵扣是“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5d8j<,  
4、免征额是“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 nP4jOq*H  
+@AN+!(  
税额方面: 4wMKl6mL  
1、抵免,包括:以前年度亏损的抵免;境外所得境外已纳税的抵免;购置“三项专有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 &D>e>]E|P  
2、低税率,包括:境外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税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税。 4vW:xK  
3、直接减免,“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的减免。 QpAK]  
%{5mkO&,2  
  归纳分类的目的在于理解掌握所归纳的知识,对于学习者个人来说,最佳的归纳分类是在对相关知识的熟悉与认识的逐渐深刻中自然形成的。最科学、最符合一般逻辑的归纳分类,不一定是对每个人都最有用的。具体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学习来说,我觉得熟记法条,就是从总体上掌握了所得税的优惠知识,同时,也对相关的具体规定的领会理解及特定的业务处理会十分有利。对于上述的归纳分类,可以做成树状图,能给人以十分直观明了的印象,对于税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可能很适用,对于严谨深入的掌握相关知识,则是远远不够的。 VLA9&.*@  
}*hY#jo1  
个别知识点的分析: >QU1_'1r  
|Ah26<&  
从一次业务竞赛的一道试题说起。题目的要求是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其中一个给定条件是: }rxFX  
企业购置环保设备支付100万元,当年七月一日投入使用,该设备使用年限为五年,无残值,税法与会计规定一致,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A+69_?B TH  
12~zS  
按照业务竞赛的要求难度来说,这个问题似乎没什么考的意义,但是,按照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深刻程度来说,是有意义的。 ,Si\ky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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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答题方法是:应纳所得税额=(200+100*10%/25%/5/2)*25%-100*10%=(200+4)*25%-10=41万元。 #^" \WG7{  
第二种答题方法是:应纳所得税额=200*25%-100*10%=40万元。我认为,后者的方法是正确的,是掌握并理解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知识的。 J@=1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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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后者是方法正确的,可以从方面的规定来看。 jW}n6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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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 !Ui3}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p{"p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规定。 mR,p?[P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_8)q  
上述规定所指明的优惠是,购置“专用设备”10%的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而没有任何涉及该“专用设备”所计提折旧额的扣除问题。 1 M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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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从立法的意图和实际操作的业务上来理解上述规定,对该“专用设备”所计提的折旧额也不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投入,虽然也有利于投资并使用该“专用设备”的企业,但该投入有更多的是社会利益,有些投入是要由国家承担的,而若是抵免税额后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只是相当于国家给了企业五年期且额度等于或小于或为零的每年要定期偿还的无息贷款,这不符合立法意图。从业务的操作上看,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话,就无需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税额的规定了,直接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了,何必要进行无用而繁琐重复计算呢? IJ3[6>/ 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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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规定。 %;(+s7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v_J\yW'K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推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关于固定资产扣除的规定,也没有说抵免税额的固定资产所计提折的旧额不得所得税前扣除。依据“税法”和“条例”对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部分资产所提的折旧额,当然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当然是合理的、符合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当然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所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需要调增的。“条例”所说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其条件是“税法”和“条例”没有另行规定的;而此项扣除是“税法”和“条例”的税收优惠规定,而且还明确规定的是抵免应纳税额,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6cp x1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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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条例”特别指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或者财产,不得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有明确划分的,特别强调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没有提及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扣除,本身就说明免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J x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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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分析说明,依据对《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掌握和理解,第二种答题方法是正确的。除“税法”与“条例”的规定外,没有找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其他的特别规定,能说明第一种答题方法是正确的。 4NUCLr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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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以上分析的思路,创投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转让清算时,是应按照其投资额的30%扣除的。 T9jp*  
2x{@19w)C  
  另外,免税收入、对所得减免税、适用低税率、直接减免税额、成本费用的加计扣除、提前扣除等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做细致的学习理解,都很难在实务处理中做到准确无误。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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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税 现实中用真名说假话,网络中用假名说真话。 级别: 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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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1-31 21:02 只看该作者 | 小 中 大 三、附表体系 yBE1mA: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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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在整套表中,无论行次还是列次都是最多的,内容也最多最复杂的。它虽然也是主表的附表,但与其他附表不同,除附表四外的其他附表,都是附表三的附表;甚至有些附表不是主表的直接附表,而是通过作为附表三的附表,间接的成为了主表的附表,如: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P0d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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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在十一个附表中,只有六个附表是主表的直接附表,而有九个附表是附表三的直接附表,由此可见附表三在附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另外,附表三各项目所孕含的知识,几乎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所有内容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部分内容;如果,能够正确填制附表三所有项目的不同情况,就不但是几乎掌握了“企业所得税的知识”和部分“企业会计知识”的法条,而且,还熟悉了相关的实务处理。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该表的重要性。 >/;\{IG 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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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附表三的填制。就抽象的企业来说,就一般性的、所有可能发生的业务来说,是极其繁琐的。因为,它的填制数据不但要从八个附表中获得,还要从会计日常核算资料中获得,尤其是还要从会计日常核算的明细资料(个别甚至要查阅原始凭证)分析计算获得;在浩如烟海的全年会计资料中,用几天的时间做这种工作,其困难程度是可以想象的。如果就某个特定企业的特定业务填制附表三,就是一件相对简单的事情了。因为,一般来说,具体的企业,其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的业务是很少的,很多企业还没有这种差异的业务(业务招待费改按60%税前扣除后,大多数企业都会有“差异的业务”了);对于企业来说,有这种“差异的业务”,往往都是特殊的,进行所得税核算的财务人员对这种业务印象都是很深的;企业财务人员可以在平时的会计核算时,按照附表三所列项目做日常的、会计核算体系以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差异的登记。所以,具体的企业,特定的业务填制本表时也并不繁琐。 >F8&wh'B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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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的项目,对于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来说,即是重点,也是难点,是很容易出现漏征或者多征税款现象的地方;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来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一项相对复杂的业务。《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分别规定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表法,以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利润、资产、负债、权益的影响。纳税影响会计法,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推广实施,将很快被取消,并且,它同资产负债表法只是核算的理念及会计科目名称有所变化,没必要单独对此方法过多的学习;应付税款法,虽然因“小企业”的特点将长期存在,但其只是将应纳所得税作为费用而抵减利润,没什么知识点可深入的学习;资产负债表法(通过具体业务实例对此方法的掌握和理解,相对于掌握和理解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众多的暂时差异来说,简单多。),是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中重点应掌握和理解的方法,此法对附表三中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分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递延所得税负债”,充分反映了会计核算的精细性。 :^0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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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填制的正确,要以分析计算相关会计资料为基础,也要以其他相关附表的相关项目为前提。 Fe.Y4\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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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12行、第17――26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项目,这些项目与“税收”规定不致的,列示于附表三第3――19行,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第13――16行是按照“税收”确认的收入项目,而《企业会计准则》是不确认收入的,要全部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调整。 k^Tu9}[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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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是与附表一(1)对应的扣除项目。 ABNsi$]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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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七――十一。是“税收”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和所得税前扣除差别较多的项目,是会经常出现“差异”的项目。其中,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和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据以填制的会计核算资料的相关知识,不但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征管十分重要,也是《企业会计准则》与其他“会计制度”差别的重要内容,是应该掌握和理解的。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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