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健品代理:临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若干纪律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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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临县纪检监察委员会   日期: 2007-07-19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政治纪律
(一)不准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不准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三)不准违背共产党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保密纪律
(一)不准向无关人员泄漏机关工作秘密。
(二)不准打听、了解不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情况。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不准用不保密的通讯工具谈论重要案件情况。
(四)不准擅自复印、摘抄、传真、扩散案件材料。
(五)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或提供案件案卷供非办案人员查阅。
(六)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内容,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情况。
(七)不准泄露室务会、常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
(八)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外出办私事、探亲访友、游览、购物。因调查工作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外出,必须经领导批准。
三、工作纪律
(一)各室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室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以身作则,起好表率作用,团结带领大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婚、丧、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以上)l 8天,丧假3天,产假90天(以上时间包含双休日),除特殊情况外,超过规定时间的,以旷工论处。请假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各室人员由室主任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常委、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书记批准,副书记请假必须经书记批准。假满后必须到办公室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三)副书记、常委及室主任外出工作报告书记,各室人员短时办理事务外出需报告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旷工。
(四)机关各室必须加强本室人员的管理,严格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串岗、聊天和进行娱乐活动。
(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和处理问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讲究科学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
(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七)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八)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或办案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牟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九)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馈赠,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十)不准向下级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其他涉案人员和单位索要、借用钱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办公设备。
(十一)不准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本部门、本单位支付的费用。
(十二)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不准单独外出或者彻夜不回驻地;不准携带亲属,或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四、办案纪律
(一)办案人员之间要讲政治、讲团结、讲协作,顾大局,密切配合,不得争功诿过。
(二)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严格掌握政策,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三)不准对调查人和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准威逼当事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不准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
(六)不准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故意损毁证据材料;不准篡改、伪造或故意损毁案件讨论记录。
(七)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调查意图或向被调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方案。
(八)专案组集中办案期间,办案人员未经专案组负责人同意,不准私自外出,不准将无关人员或涉案人员带入驻地。
(九)不准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十)不准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十一)不准利用办案之机,收受他人的各种钱物和土特产。
五、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管理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各种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形象。
(二)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正确处理好家庭、邻里关系。
(三)机关各室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
(四)机关工会应适时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五)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不得个人或携带配偶、子女亲友到乡镇、县直单位部门或工作联系单位参加用公款接待的游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利用公车办私事,占用公款、公物;不得参加民间组织的不健康活动;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
以上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县纪委监委负责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