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工程专业的了解:2009年山东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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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 143 元,平均水平超过1350 元,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鲁劳社〔2009〕5号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95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7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8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7%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50元、30元和4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款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统战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略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济南市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9]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劳社[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鲁劳社[2009]5号文件确定的我市调整系数,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绝对额标准分别为95元和76元。

。。。。。。。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烟台:

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是: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普遍增加95元;第二部分按2008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7%计算增加。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一是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0元。二是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三是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四是继续向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倾斜。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50元、30元和40元。上述退休人员年龄均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