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该用什么眼霜: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庄洪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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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庄洪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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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月31日 22:19

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庄洪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2-25 19:18:00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洋溪镇。

法定代表人姚茂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 洁,江苏无锡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秋平,江苏无锡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北二条6号。

法定代表人孔 力,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 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卉,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庄洪春。

上诉人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原审第三人庄洪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吕 娜

代理审判员 施国伟

代理审判员 顾 韬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