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星都总部:谈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32:44

谈关系

(2011-11-02 09:39:46)  关系会把两个人的距离拉近,也会把两个人的距离疏远,今天想谈谈关系的魅力

    男女关系

自古以来男女授受不亲(现在早已不是了),两个人没有确定关系之前,之间永远存在一层薄膜,只有打破才会有更近的关心。恋爱了,关系就亲密了,可以有身体接触了,关系把两人融为一体。没结婚也开始叫老公老婆了,这是个人定义关系。谁会知道将来的事情,今天是你的女朋友,也许明天就变成别人的。其实一句说来,一点关系都没,只有肉体关系。

    夫妻关系

恋爱到一定程度了,惯于人类的发展,结婚生子(哪怕也不喜欢对方),好了,领了结婚证了!那么法律就给你一个头衔,你们是夫妻关系了。记得,这是法律上的关系。很多人如果对方没有车没有房没有长相,绝对不嫁。她们嫁给的不是人而是物质。所谓夫妻也就是两个无关联的人生活在一起,然后就这样过一辈子。(也许说不定有些还会离婚,出轨,抛妻弃子,谋财害命等等)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这个关系永远是斩不断了,跟定一辈子,也可以说最亲密的关系。当然也有例外的,有那么一个人,母亲重男轻女,什么好东西都留着给儿子,对女儿很刻薄,慢慢的女儿恨母亲了,现在女儿都竟然诅咒自己的母亲去死。其实连这种关系都没了,人生应该也差不多了。天下哪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子女,哪怕也是怀胎十月生出来的娃,自己的心头肉。

   兄弟关系

说起这个,其实在法律上这个已经没有关系了,只是从道德关系上说是兄弟关系,简称是共同一个父母而已。很多家庭都因为争财产,兄弟反目成仇,兄弟又如何,一辈子都可以成仇人。

    堂兄表关系

这个关系更疏远了,只是上代的分支。也是道德上的关系,有些人一辈子都没见过自己的老表,只知道有那么一个人存在,如何,这也算亲戚,也算关系么,还不如自己一个玩得好的朋友吧

   其它亲戚关系

亲戚亲戚,一年到晚才见一次,加起来一辈子最多也是见那么100次。亲戚又如何,都还不如一个邻居,每天相见,好东西一起分享。

   我只想跟你说,当然我没有跟你在法律上有关系,也可以比你那些跟你有所谓“关系”的人对你更好,因为我把你放在心中。我也相信只有爱自己的人才会真心对自己好,那怕一点关系都没。请珍惜你身边爱你的人,哪怕你一点都不爱的人。爱也许是一瞬间,消失了那么就永远消失了。

 

生存智慧91:谈“关系紧张”

邵道生

  在我们的周围,总有这样一些人,书看得很多,道理也懂得不少,但就是处理不好与他人的关系,人际关系很紧张,矛盾、冲突不断,周围人感到别扭,他自己也感到痛苦。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能人,能力非常强,但是就是因为人际关系不太好,他的顶头上司就是不用他,冷落他,甚至时不时地给他穿小鞋,他也就因此而失去许多表现自己能力的机会。的确,在我们的周围有不少人不是因为自己的能力、水平而影响自己的发展,而是因为人际关系而误了自己的前途。

  那么,人际关系不好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原因很复杂、很多,有客观的环境因素,也有主观的心理因素,很多人经常将发生的原因归之于前者,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与一些人不好的特点有关。

  譬如,有的人的“自我感觉”特别良好,优越感极强,总感到自己要比他人强,要高明,处处、事事、时时都显示出一付盛气凌人的样子,自以为是,对他人说起话来总有居高临下一副老大的味道,平时的一言一行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高人一等的样子,不会平等待人……而人呢?一般都有一个喜欢被他人尊重的特点,都不喜欢被他人歧视、瞧不起,因而对这种高傲无理的人,因此,对这样的人采取敬而远之,躲得远远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处理不好人际关系的。

  有的人看自己是一朵花,看别人则是豆腐渣。自己浑身是优点、长处,他人满身是缺点和短处,自己是常有理,因而当自己与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责任总在他人一方,错误总是他人的,有时他也很明白自己很理亏,但是由于虚荣心太强,太爱面子,因而强词夺理,无理狡辩,一有矛盾、争执,总与他人闹个天翻地覆,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仅化解不了,反而向激化方向发展,人际关系自然也就越来越紧张。

  有的人还有刻板、偏见的毛病。即,一旦产生对某个人不好的印象,怎么都是扭转不了,他的一举一动都感到别扭,他的一言一行都很不舒服,总想找个岔去刺刺他,无端地攻击他人,让他人不舒服一些。有时,明明是对方做了好事,也总往不好方向想,总认为对方动机不对头,出发点有问题;而对那些与自己关系好的人,不管做什么,都感到顺心舒心,有时这些人犯了错误,也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处理问题一点都没原则。因为这类人待人有很强的偏见,不能一视同仁,也就处理不好人际关系。

  有的人很虚伪,善长“伟大的谦虚”,从不说真话,让人猜不透、摸不着,说起话来装腔作势,明明他是在攻击他人,可是还假装是在帮助他人,明明自己是在做某件伤天害理的事情,可是却装出在维护真理的样子,这类人因惯用巧言、撒谎,惯用奉承谄媚,惯用背信弃义,惯用暗算他人的心计,因而时间一长,人们对这类人自然是百倍地警惕、提防,自然也就搞不好关系了。

  有的人还有一个心胸狭窄、不够宽容的毛病。违反了与朋友交往中这样一个“黄金规则”:只能希望朋友做什么,而不能要求朋友做什么。而这类人呢?对他人的要求总是严严的、高高的,自己是怎么样,他人也必须是怎么样,总希望他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说话,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办事,若是对方不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办事,他就会感到难受,就会不由自主地去指责他人;他们不允许他人犯错误,一犯错误就将他人往坏的方向想;他们还有一个“得理不绕人”的坏习惯,譬如明明知道对方很爱面子,故意在大庭广众之中批评、指责他人,揭他人的短处,让他人好没面子,下不了台,对他人的错误、缺点,有时还采取穷追猛打、无限上纲的态度,这些人因为不懂俗话所说的“冤宜解,不宜结”道理,由于处理矛盾、冲突采取这种过于笨拙的方法,结果是冤越来越多,与他人所结之“仇”越陷越深,与他人的关系一定是很紧张的。

  当然,在处理不好与他人关系的原因中,最最重要的是有些人私心太重,什么事情都是自己的个人利益当头,见名利就争,见荣誉就抢,有时还要采用一点“小手段”、“小名堂”去算计他人,以不正当竞争去达到自己那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家想一想,盘中的“蛋糕”总是那么大,而这些人总想自己的一份多点、大点,一点都不谦让,其他人的利益该怎么办?这样一来,必然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这些人以不择手段的方式被他人识破以后,他人也必定会对这些人采取警惕、防备的态度,人与人的关系一定是很糟糕的。

  ……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呢?这的确是一个学问很深的问题,涉及到人生的方方面面。不过,依我之见,最最重要的是,若是我们能做到老革命家陶铸所说的一句话──“心底无私天地宽”,那么,他与他人的关系一定是好的。

  一个人只有“心底无私”了,他就会“寡欲”,就不会为“名利”两字与他人拼得个你死我话,就一定会减少人与之间的矛盾、冲突。

  一个人只有“心底无私”,他就会“天地宽”,就会变得豁达大度,就会做到“‘君子’不计‘小人’之过”,就会“得让人处就让人”。

  一个人只有“心底无私”,他就不会无端地猜疑他人,不会无事生非,就会主动与他人沟通,及时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做到和谐溶洽。

  一个人只有“心底无私”,他就会设身处地为他人想一想,就会当他人需要自己帮助时,一定会毫不犹豫地伸出帮助之手,解决他人的困难。

  总之,能做到“心底无私”了这,其人际关系一定会很好的。不过,话又得说回来,一个人真正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也是很不容易的。

来源:人民网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厘清概念再谈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9日08: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关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讨论愈演愈烈,而对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却总有些不着边际。联想到苏格拉底所服从的“法律”及其社会效果,确有必要就此谈一谈关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些基本看法。

  首先,法律效果的含义关乎对“法律”的理解。法律不仅有自然法、人定法、恶法、善法的划分,还存在合法性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同样是适用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也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使其获得普遍的服从。由于良法是一种高于合法的法律的要求,可见非法的法律肯定不是良法。那么,什么是非法的法律呢?最典型的莫过于二战时期法西斯德国的法律,身处其中的拉德布鲁赫于1946年在题为《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的论文中提出:“在与正义有极度冲突的时候,制定法就不再是有约束力的法律了,法律也因此失去了合法性效力。”实际上,由于法律是以正义为本质的,非正义的法律,合法性抑或有效性都存在问题,再行适用的话,有悖于法治原则,效果就差了。这一点,不会因中外法治样态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其次,区分法律有效和法律效果。法律有效,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基于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有效就是法律规范对其所指向的人具有约束力或强制力。博登海默直接指出,一般而言,法律规定具有强制力乃是法律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捍卫者的实质所在,因此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乃是一个植根于法律过程中之中的问题。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法律的有效性就是试图确定一项法律规范是否应当被遵守。可见,法律有效包括法律合法性并应当被遵守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实际上就是法律在事实上的权威性。而法律效果,指的是法律的实效,即法律适用所能取得的社会有用性。因此,从法治意义上讲,法律效果是以法律有效为前提的,无效的法律既不应该被遵守,也不应该被适用。当然,有效的法律未必能取得好的法律效果。

  再次,法治情形下的法律效果指的是有效的法律的适用实效。由于有效的法律不仅要求法律是正义的,而且应该具有权威性。尽管对正义的理解存在种种争端,各种社会情形下的正义样态也颇为复杂,但都不影响对自由、平等、秩序以及共同福利的追求。其中,既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需求和价值,也需要衡量具体的社会情形和变化。尽管找不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义概念,但还是可以确认有悖于社会公众需求、发展抑或社会情形的事例。在此之外,法律效果还要求有效的法律具有权威性或适用性。权威本是一个政治术语,指的就是政治权力的支配问题。当然,权威也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如德国学者奥特弗利德所说,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政权就会出现危机。法律和政治从来就是相通的,政治权威的规律也适用法律效果的探求,例如法律和权威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法治与政治的善治问题,还有法律效果抑或政治效果的社会认可问题。尤其是法律适用效果抑或政治支配效果的社会认可问题,不仅取决于法律抑或权威的合法性,还取决于社会公众的内心服从。要是社会效果不好,又哪里谈得上社会公众的内心服从?

  最后,社会效果统一于法律效果。由于法律效果的主张,不仅要立善法,也要行善法。立善法,当前尤其需要克服部门立法的弊端,完善立法方法,实现立法方法的科学化,讲究制衡、完备,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正义。行善法,讲程序是前提(否则就不是法治),也要注意通过社会效果的追求实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普遍服从。在社会效果的追求中,不仅要将社会价值、情势考量纳入法律适用的范围,还要防范法律的机械适用和政策压倒法律的两种极端。防范法律的机械适用,可以采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方法来避免法律的僵硬化。法律解释的方法很多,绝不仅限于原意解释。当立法原意解释难有实效的时候,为了正当的社会效果,采用超出立法原意在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内解释法律也不是法治史上的新鲜事物。当法有冲突,除了请示上级司法机关,其实还存在效力识别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当法有漏洞,如果文义解释也无济于事,民事方面倒是可以采用情势衡量和公正原理进行裁处,刑事方面则必须坚守罪刑法定的原则,毕竟立法流弊之重,司法绝难根除。当发生了政策与法律的冲突情形,一方面,需要考虑是不是存在法律的僵硬理解;另一方面,政策也是为法治服务的,破坏法治,就是破坏政治(善治)。因此通过政策指导立法、完善立法才是政策贯彻最根本的方法———既是法治的路径,也是法治的成本。可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社会效果本身就是法律效果的有机组成。我国当前法律效果抑或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低,部门立法是原因,司法腐败也是原因。司法部门是法律的表征,司法效果不好,社会公众因此断定法律效果不佳,从而提出对社会效果的追求也在所难免。但这不是问题的本身,只能说法律效果亟待改善,而不能说明社会效果因此就独立于法律效果了。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青岛大学)

谈关系

622007918    发表于 2011年04月22日 10:16  

 

谈关系

最近,我受托国外一份杂志,审读一篇稿件,内容是研究中国的“关系”。他的结论是,在中国,关系比法规重要,主要的原因是,关系在中国长期起作用,是维系中国社会的一种价值,而法规在中国历史很短,需要时间嵌入社会和个人之中。在中国,你可以无视、超越法规,但不可无视、超越关系,如果只循法规,你可以做不成事,而如果能疏通关系,就可以畅通无阻。

读起这篇文章来,我心里有些不太舒服,可是,想来事实就是这样,也没有办法说人家写得不对。文章吗,毕竟是对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只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则就是好文章。我对这篇文章给予了肯定。

什么是关系?说清楚还真不容易。它无处不在,又难理得清楚。关系作为社会构成的纽带,存在于人际,简单的说,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鉴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有各种各样,因此,关系也就是各式各样的:关系有近,有疏;也有既不近,也不疏者;关系有好,有坏;也有既不好,也不坏者。关系之复杂还在于,各种关系的特性很不尽同,有私人的关系,如,长辈,夫妻,兄妹,子女,还有朋友,邻里,同学等;有工作的关系,比如,同事,上级,下级,还有因生意、工作等发生的各种联落关系等。

既然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形式,则处理各种关系就是人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如果关系处理的好,就会“一顺百顺”,而如果关系处理不好,那就可能寸步难行。出于各种原因,有人不会处理各种复杂的关系,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人会感到过得很艰难;有的人很会处理各种关系,人们发现,这样的人办起事来很容易,活得很潇洒。

作为人际的联系,关系是有情的。带着情的关系才是活的,有生命的关系。有情,体现在家庭,则是充满爱的,和睦的,幸福的关系,体现在朋友,同事,则是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融洽的关系,就是萍水相逢的路客,或者不相识的人,如果有了困难,那也是可以毫无犹豫地伸出援助之手。俗话说,情意重于泰山,情是人际关系的灵魂。如果是无情,则人际的关系就会变得冷冰冰的,不管是家庭,还是社会,关系都会紧张,变异,比如,子女可以不孝父母,丈夫可以寻花问柳,朋友可以分手,同事可以相互拆台……。

当然,作为私情,有一个分寸,或者说是度地把握问题。私情不可越线,不可违法,而在实践中,有时是很难把握的,把握不好,越了线,犯了法,就使好事是转为坏事。我们看到,有些人犯错,就是因为为情所困,为情所害。特别是掌权者,能不徇私情,有时真的很难,可是,一旦失守,则可能会导致失控,权为私用,就会掉入无底深渊,想挽救都难。

鉴于关系如此复杂,一个人要处理好各种关系真的不容易。关系的原则性,有道德、伦理的(尤其是直系关系),也有法理的(尤其是工作关系)。涉及道德、伦理的关系,在处理上,要守德持理;涉及法理的关系,在处理上,则要守纪遵法。良性的(正常的)关系,得道、合礼,助人生;而恶性的(不正常的)关系,违道、失理、坏人生。

这些道理看来大家都明白,问题在于实践。在现实中,应该是正常的关系,往往被弄得曲扭,简单的关系往往被搞得复杂,被附加上各种各样的色彩,各种各样的利益,甚至是各种各样的阴谋。这样,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正常联系就变了形式,变了性质,也变了作用;关系这个词,也变得非常丑陋,变得非常可怕。

最丑陋和可怕的是关系被附加上利益。附加上利益的政治关系就变得很黑暗,比如,为了升官,有些人可以阿谀奉承,弄虚作假,为了自己爬上去,可以把他人置于死地;附加上利益的经济关系就变得很肮脏,比如,为了一己私利,有些人可以坑蒙拐骗,贪污受贿,为了把财富据为己有,可以假公济私,甚至明目张胆的为非作歹。

令人担忧的是,在这个被商品化了的社会,似乎一切关系都被涂上了“金钱色”,由此,关系也变成了商品。“有钱能买鬼推磨”,金钱开道,把关系的德、理、法的戒尺都给折断了。比如,若金钱买通了权力,官员就变得贪腐败坏,;若金钱开道,正常的人际关系就变成非常淡薄无情,缺乏信任。

其实,靠关系是人之常情。当今,人们对关系的不满,主要还是因为关系代替公权,关系大于法理。比如,本来需要正常渠道办理的事情,却办不成,需要走关系;本来应该依据法理判定的案情,通过关系疏通,就可以曲直颠倒。

正如开头那篇文章所写到的,在中国没有关系寸步难行,疏通了关系,则似乎可以畅通无阻。当然,这里的关系,有亲朋好友间相助的正常关系,但更多的则是与权力金钱相联系的非正常关系。走这样的关系,当然是要利字当头,金钱开道的。看看那一批批倒下的官员,那个不与贪腐有关?而牵线搭桥的往往就是各种各样的关系户。当然,人们之所以走关系,也并非因为喜欢,在很多情况下,实属被逼无奈,因为正道走不通,那就只好千方百计走关系。凡事都要靠关系,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弊病,失治,则会继续蔓延扩散。

我国领导人宣布,中国已经基本完成法律体系的建设。但是,很清楚,在我国,要真的让法理社会替代关系社会,路还很长,而且,路走起来也会很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