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周角化药膏:政府不应妄断业主自治能力不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55:05

细读广州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广州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发现其宗旨只有一条:意图用居委指导取代业委自治。从申报成立业主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认定到草拟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凡此种种,《指导规则》将所有预备程序的最高决定权都上缴至街道办。

名义上,居委会介入很冠冕堂皇,“基层政府对小区情况更熟悉,也有各种行政资源,由街道来牵头推动成立业委会,相信力度会大很多。”先不要说街道办人手不够,能否有时间服务到位。也不说业委会纠纷是否会升级为业委会与街道办的矛盾,加剧官民之间的冲突。试问,开发商在业委会成立的过程中处于强势的地位,更容易利用其强势的地位跟街道办、居委会达成一致协议,如果基层政府掌握如此大的权力,谁来制约,谁能保证它能够不越轨?显然《指导规则》根本不考虑这样的根本问题,而是天然地认定不受监管的行政部门不会犯错,甚至高于业委自治。

国土房管局负责人的解释更是印证行政部门的“狂妄自大”:“中国业主自治水平不高,参与积极性不够,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熟,需要基层政府来有序推进。”作为一个自由人或者一群自由人,自己管理自己或者选择自己认可的代表行使权力就是最高水平,再也不可能有比此还高的自治水平,不知道自治水平不高从何说起。也许不同人不同群体对自己的管理有差别,然而只要不干涉他人,自己认可或者群体多数认可就是最大的授权以及最高水平,根本轮不到他者或其他组织来干预或者认可。

该负责人如此粗糙说法下所隐藏的逻辑完全不是自治水平高低的问题,而是强调居委他治比业委自治要高级。这样的说法本身已经颠倒了现代社会管理的目标方向,加强自治是现代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重他治只能重新回归集权以及一元管理模式。事实证明喜欢他治又不受制约的行政部门,其犯错的几率远高于其他社会组织。

同样荒诞的逻辑还在后面,“业主参与积极性不高”,业主本人对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的事务积极性不高?难道就可以任由行政部门肆意越俎代庖?这显然与基本的事实都相违背。只要有关部门不处处设卡,阻碍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我想业主参与积极性肯定高出你的想象。至于法律法规,相信业主们会聘请律师来进行专门指导,不见得行政官员就比普通公民更懂法。总之,《指导规则》所展现的倾向标志着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不是在创新,而是在倒退。

对于如何推进业委会工作,基层政府首先应该尊重公民自治权利,尽量不要插手业委会事务,至于其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所谓的乱象,比如说有一些鱼目混珠的人,完全可以交由业主自己处理,犯不着你来“杞人忧天”。一旦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出现违法情况,这属于公检法管辖的范围,也轮不到街道办代劳。

另外,我要强调的一点是,立法机关应该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指导精神,尽快出台相关的业主自治的法律条文,保证业主权利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指导业主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文章发表于2011.11.23《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