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妇产医院作息时间: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原因初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8:38:49
 秦始皇灭诸侯,置郡县,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封建统一国家。无庸置疑,这是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战国时代,诸侯割据,“七雄”并争,为什么只有秦能够统一?对于这个大家所熟知的问题,过去由于史书记载语焉不详,我们只能知道一个大概的情况。通过整理研究,至少是对秦的一方有了较多的感性认识。

       第一、 秦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起决定作用的当然是广大劳动人民。但有一点也不容忽视,秦国和东方六国相比,它在统一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确是发挥了较大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一点在秦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当时的地主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因此秦律的内容也还含有一种朝气蓬勃、富于进取的革新精神。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军功爵制度,用重赏鼓励人民在战争中杀敌立功。“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境内》)。《封诊式》中有“夺首”、“争首”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秦执行军爵制度的情况。秦简中的《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即按功劳行赏。《秦律杂抄》也规定战死者有赏,“论其后”,即把死者的爵位赏给他的后人。如果临阵逃亡,则罚“以为隶臣”。由于实行了这种严格的赏罚制度,因而秦国之民遇有战事,“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这样就使秦国的军队在七国之中成为战斗力最强的部队。秦律对军队训练和武器装备也非常重视。如《秦律杂抄》规定: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免除其职务。驾驺被任命四年,不能驾御,要补偿四年的徭戍,并罚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练职务。发给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罚丞、库啬夫、吏二甲,撤销其职务,永不叙用。秦律对于违反各种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罚以“赀”若干甲或盾,这也和统一战争需要大量武器装备有关。另外,律文还规定:凡是骑兵都是先赋马,然后再选拔从军者。参军之后,还要进行课试,如果马被评为下等,令、丞、司马都要受罚。有了这样严格的考核制度,自然会收到兵强马壮的效果。        第二、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论处。《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要撤职永不叙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总之,从秦律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力图通过法律的保证,使各级官吏成为地主阶级政权得心应手的工具。因为只有秦的各级官吏都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才有可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荀况曾周游列国,以后入秦,秦丞相范睢问他:“入秦何所见?”他回答:“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强国》)认为秦国是当时列国中治理得最好的诸侯国,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并希望秦国再接再厉,以期“令行于天下”。果然不出荀况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后,只用了10年时间,就灭掉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第三、  秦的统一战争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中间还有一个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231年秦始皇亲政以后,继续推行远交近攻政策,预计进程是先灭韩,次灭赵、魏及楚、燕,最后灭齐。在统一战争期间,六国的封建割据势力越是临近末日,越是要作垂死的挣扎,统一与分裂的斗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编年记》对这个情况也有一定的反映。如秦始皇十九年(前228)“南郡备敬(警)”,“廿年,韩王居□山”,“廿一年,韩王死”,这些都不见于史籍记载。按秦始皇十九年,为灭韩的第三年,刚刚打开统一战争的局面。南郡原是楚的故都郢所在地,秦昭王二十九年取郢以为南郡,南郡的北境紧靠故韩国的南境。《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一年新郑反。”新郑为韩都,故韩亦称新郑。这条记载和秦简《编年记》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记事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看出,韩国灭亡以后,韩国的贵族并不甘心失败,仍在企图复辟,并发动叛乱。而秦国也在时刻警备韩国贵族的复辟叛乱活动。“新郑反”和“韩王死”发生在同一年,不是偶然的,说明这次韩国贵族一旦发动叛乱,迅即遭到秦的镇压并陷于失败,而韩王也落了个身首异处的下场。再过两年,即公元前221年,秦灭齐,中国的历史终于出现一个大统一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