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微外科设备:最高法通报“瘦肉精”等案惩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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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瘦肉精”等案惩处结果

2011年11月24日 19:4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2011年1至10月,全国已审结有关食品安全案173件,生效判决人数涉及255人
2011年7月25日,河南“瘦肉精”案进行了庭审直播,并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人刑罚,刘襄等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向明超/CFP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11月24日,最高法公布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生产“瘦肉精”、销售三聚氰胺超标的退货奶粉、使用“柠檬黄”、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等。

   第一起典型案例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案。2007年初,刘襄在研制出“瘦肉精”后,与奚中杰一起向陈玉伟、肖兵推销,后两者将“瘦肉精”出售给收猪经纪人。

   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从他处购买后单独销售“瘦肉精”共1400余公斤,销售金额440余万元,另有刘鸿林协助刘襄犯案。该案“瘦肉精”被销往八省市的生猪养殖户。

   法院裁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刘襄被判死刑,缓期二年,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分别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

   第二起是销售三聚氰胺超标的退货奶粉案。2008年9月至10月,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后将38吨三聚氰胺严重超标的奶粉销售给孙学丰,销售金额42.56万元。孙学丰以62.51万元将奶粉转售他人。

   法院裁定,被告人代文明、孙学丰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十年,处罚金85.12万元、125.02万元。

   第三起是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盛禄公司)在糕点中违规添加“柠檬黄”。2010年9月,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维禄购进“柠檬黄”,并安排生产主管谢维铣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经理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

   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面馒头金额共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过期馒头用作生产原料。

   法院裁定,被告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五年、五年,处罚金65万元、20万元、20万元。

   第四起典型案例是河南省沁阳市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人员玩忽职守案。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在未检测“瘦肉精”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出,其中部分为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

   法院裁定,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五年。

   最高法院还通报,2011年1至10月,全国已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而2010年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