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士银指环:企业会计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43:5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 资 产
第四章 负 债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收 入
第七章 费 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 资 产
第四章 负 债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收 入
第七章 费 用
·  第八章 利 润
·  第九章 会计计量
·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一章 附 则
展开
编辑本段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编辑本段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编辑本段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编辑本段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编辑本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旧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 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 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 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 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 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 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 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 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 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 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 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 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 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 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 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 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 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和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 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 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及尚未收回 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 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 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 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 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 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 出数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 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 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 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 际发生的数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 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 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九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帐。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四十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四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四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四十三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 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 营业收入。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 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 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 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 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第五十一条   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 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 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 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
第八章 利润
第五十四条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 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第五十六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 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 明书。
第五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五十九条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条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 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 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 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 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采取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的,上期的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 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调整有关数字。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 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 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 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 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 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 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  本准则不要求:
(1)  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  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  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  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  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  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  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  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  合营企业;
(3)  联营企业;
(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  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序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  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的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 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  担保和抵押;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露
9.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  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  企业的主营业务;
(3)  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  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则
12.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现金流量表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  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  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  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  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6.  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  收到的税费返还;
(3)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  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的各项税费;
(4)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9.   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4)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0.  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12.  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3.  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14.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并单独列示。
15.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应扣除因购买或处置取得或支付的现金,以
净额列示。
16.    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1)  购买或处置价格;
(2)  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3)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
(4)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①
17.  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项目归类有其特殊性。企业在编制本表时,前述现金流量项目归类不适用的,可根据
其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8.    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  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
(2)  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  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
(4)  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
(5)  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  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7)  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  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19.    保险企业的与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有关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
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①《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保险公司归为金融企业。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20.    现金流量表应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
21.    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
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金融企业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  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
(2)  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
(3)  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  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  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22.    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
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23.    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
24.    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
动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时,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取得:
(1)  企业的会计记录;
(2)  根据以下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①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②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③  其现金影响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项目。
25.    企业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主要包括:
(1)  资产减值准备;
(2)  固定资产折旧;
(3)  无形资产摊销;
(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  待摊费用;
(6)  预提费用;
(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8)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9)  财务费用;
(10)  投资损益;
(11)  递延税款;
(12)  存货;
(13)  经营性应收项目;
(14)  经营性应付项目。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26.    对于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也
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购置资产等。
附则
27.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现金流量表参考格式
现金流量表
会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
收到的税费返还
3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8
现金流入小计
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2
支付的各项税费
13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8
现金流出小计
2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2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2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25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8
现金流入小计
2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30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1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5
现金流出小计
3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38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40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3
现金流入小计
44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45
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46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2
现金流出小计
5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55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6
补 充 资 料
行次
金 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57
加: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58
固定资产折旧
59
无形资产摊销
60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61
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
64
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
6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66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67
财务费用
68
投资损失(减:收益)
69
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70
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71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72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73
其他
7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76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77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8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79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80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81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8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3
注:企业也可以采用修订前的现金流量表参考格式。
企业会计准则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3.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4.   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
5.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发行股票和债券;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3)对外巨额举债;
(4)对外巨额投资;
(5)发生巨额亏损;
(6)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7)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8)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0)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    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股 利
7.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持续经营
8.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附 则
9.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债务重组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  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  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  债务转为资本;
(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  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 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  债务重组方式;
(2)  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  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  或有支出。
15.   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  债务重组方式;
(2)  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  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  或有收益。衔接办法
16.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收入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  销售商品;
(2)  提供劳务;
(3)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2.   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确认收人及如何计量收入。
3.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
(1)  建造合同;
(2)  非货币交易;
(3)  租赁;
(4)  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5)  期货;
(6)  投资;
(7)  债务重组。
定义
4.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2)  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3)  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会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4)  完工百分比法,揩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销售商品
5.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成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7.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
8.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9.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10.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11.  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12.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他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3.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14.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5.   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按第16条规定的方法分别予以确定;
(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6.   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
(1)  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量确定。
披露
17.   企业应披露下列与收入有关的事项:
(1)  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  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金额;
①  销售商品的收入;
②  提供劳务的收入;
③  利息收入;
④  使用费收入。
附则
18.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有解释。
19.  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投资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
价值的调整。
2.   本准则不涉及:
(1)  外币投资的折算;
(2)  证券经营业务;
(3)  合并会计报表;
(4)  企业合并。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  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  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  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的分类
4.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5.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  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   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7.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就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8.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8.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20.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新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   投资企业依第21条规定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准则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投资的划转
24    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的处置
25    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披露
26    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  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  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  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  投资的计价方法;
(5)  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  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  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衔接办法
27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附则
28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建造合同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人和合
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
合同。
(2)  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  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
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  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人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会同合并
4.   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   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6.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会同处理:
(1)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   合同收人包括:
(1)  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   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   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时予以确认:
(1)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  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蒲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
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素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  对方向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   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  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成超过既定的标准;
(2)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汁量。
合同成本
12.  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   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  耗用的人工费用;
(2)  耗用的材料费用;
(3)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  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
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14.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
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
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    与会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17.    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  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  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人和费用。
20.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  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  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
下列内容:
(1)  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  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拥费用。
25.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披露
27.   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  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  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人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  确定会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  合同总金额;
(6)  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  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则
28.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   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  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  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  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  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  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
4.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    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  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   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   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   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  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会计估计变更
11.   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2.   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13.   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14.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5.   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3)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会计差错更正
16.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18.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   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20.   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2)  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附则
21.  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
价)。
(2)  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
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
期的债券投资等。
(4)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X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露
8.  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0.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或有事项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或有事项,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  负债,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了结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3)  资产,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
(4)  或有负债,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存在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予以证实的潜在义务;或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了结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其金额不能
可靠地计量的现时义务。
(5)  或有资产,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存在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予以证实的潜在资产。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  该项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  该项义务的了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  该项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    按本准则第4条的规定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了结该负债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数。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合理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合理估计数应按如下方
法确定:
(1)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合理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合理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    如了结按本准则第4条的规定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
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    按本准则第4条的规定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
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合并反映。
8.    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9条的规定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  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9.    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  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估计,应说明理由);
(3)  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0.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
注中披露。
11.   在涉及未决诉讼的情况下,如按本准则第9条的规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
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的形成原因。
附则
12.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  本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无形资产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
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确认
4.  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  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  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即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
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   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
的各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
7.   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计量
8.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
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2.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
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3.   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
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后续支出
14.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摊销
15.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减值
16.   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  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  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
的余额;
(2)  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7.   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
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处置和报废
18.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9.   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20.   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  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1.   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
开发成本。
披露
22.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  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  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  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3.   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准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衔接办法
24.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25.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借款费用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
(1)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
(2)  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  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认
4.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
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  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
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   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  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 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X 资本化率
9.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 X 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  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  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
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x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 X 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  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12.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   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暂停资本化
14.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停止资本化
15.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16.   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7.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披露
18.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
(1)  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  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衔接办法
19.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借款费用,所采用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
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则
20.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租赁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
(1)   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   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刊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定义
3.   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租赁,指在约定的时期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   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3)   不可撤销租赁,指只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可撤销的租赁:
1  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2  经出租人同意;
3  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4  承租人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4)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租赁的分类
4.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5.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6.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7.   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
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  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8.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9.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上述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10.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1.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12.    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13.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4.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5.    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  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  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4)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16.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17.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8.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9.   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
(1)  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  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20.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来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1.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资、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22.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23.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4.   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25.   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6.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本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27.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8.   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  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3)  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29.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30.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31.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32.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它
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3.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34.  出租人应当披露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
35.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4至7条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6.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过度进行分摊,作为拆旧费用的调整;并根据本准则第8至14条、第20至27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7.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贴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并根据本准则第16条至18条、第29条至33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8.  承租人和出租人除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第19条、第28条和第34条的规定进行板露外,还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披露。
衔接办法
39.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则
40.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中期财务报告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  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重要性
3.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4.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会计报表附注。
5.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根据本准则第4条的要求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根据本准则第7条的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6.   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的是合并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会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的是合并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会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7.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
(1)  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 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  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企业如果在中期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那么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有关金额就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金额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如果企业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8.    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  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2)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3)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4)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6)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  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8)  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  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
(10)  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  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  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企业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营业等;
(14)  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当企业在提供本条(5)、(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以及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在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9.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披露的会计估计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又不单独披露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则企业应当在其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确认和计量
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10.    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采用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并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1.    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因此,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如果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的会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则在以后中期会计报表中应当反映这种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已经反映的金额不再作调整,同时,企业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第8条(2)项或者第9条的要求予以披露。
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
12.    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
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
13.    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会计估计的应用
14.    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计量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而且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息都能够得到恰当的披露。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样,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一般需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应用更多的会计估计。
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15.    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8条(1)项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其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对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
衔接办法
16.    对于首次按照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本中期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编制了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而且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本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在企业根据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披露的其他信息涉及到需要提供上年度比较数字的,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附则
17.    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固定资产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  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  单位价值较高。
(2)  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
数量来表示。
(3)   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
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确认
4.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  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   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6.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7.   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8.   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9.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10.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11.   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2.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3.   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4.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1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6.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折旧
17.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8.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第22条所列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19.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  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  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  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0.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本准则第23条所列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2.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3.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后续支出
24.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5.   根据本准则第24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减值
26.   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7.   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
减值:
(1)  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  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  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  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  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28.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9.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0.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
31.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   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披露
33.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2)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  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  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6)  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
(7)  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8)  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  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衔接办法
34.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附则
35.   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 - 存货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
(1)   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   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   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  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3)   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确认
4.  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  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5.  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
6.  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加工成本
7.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8.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9.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
10. 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11. 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  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12.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3.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14.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5.  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6.  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7.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期末计量
18.  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19.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0.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1.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2. 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23. 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成本的结转
24. 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5.  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6.  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27.  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披露
28.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1) 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2)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3)  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4)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5)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6)  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7)  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8)  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
(9)  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衔接办法
29.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0.  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千江月万里晴 实习小编 一级|消息(1)|我的百科|我的知道|百度首页 |退出

新闻网页贴吧知道MP3图片视频百科文库

帮助设置
首页
自然
文化
地理
历史
生活
社会
艺术
人物
经济
科学
体育
亚运会
欧冠
核心用户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 资 产
第四章 负 债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收 入
第七章 费 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 资 产
第四章 负 债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收 入
第七章 费 用
第八章 利 润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展开
编辑本段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编辑本段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编辑本段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编辑本段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编辑本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1
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LawID=22639
2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200901/t20090113_5544.html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关词条:
什么是相关词条我来完善
百度百科中的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