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幼儿园转让58: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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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 19: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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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依法严惩·促进监管——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惩处一批犯罪分子 多项罪名严厉打击
问:人民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怎样?同样是生产伪劣食品,为什么罪名不同?
答: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触犯了多个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究竟如何定罪,要看所犯罪行与哪项罪名的构成要件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