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动训练的ppt:<法治问题>专题摘录(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07:53:30

<法治问题>专题摘录(一)

 

法治的核心命题,是解决权力的法律控制与人权的基本保障问题。10

法治首先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对官员权力的制约。34

权力具有侵略性,必须给予必要的警惕与足够的防范。权力必须给予必要的制约与规制,否则任何权力的实际运作都不可能是良性的。125

事实上,法治是基于对“仁政”的否定和对人性弱点的预防而创立的,权力的控制始终是法治的主题。亚里士多德说过“给人赋予权威就等于引进一个野兽,因为欲望是具有某种兽性的东西,即使是最优秀的人物,一旦大权在握总是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摈绝了激情的理性,所以它比任何个人更可取。”人的欲望、权力的本性与法律的理性之间的对立恰恰构成了对权力控制的解释和整个法治的基石。41

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约束与规制为其逻辑起点,以制度化、程序化的权力运作为其表征,以权利观念的勃兴与张扬、权利的法律捍卫与法律救济为特征,以全民的崇法、尚法、护法意识为基础,以社会全面的公平而有序的进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归宿的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其本质要求是控权。因此没有对权力的一种制度化的理性约束与驾驭就很难有法治化。35-36

控制权力本身并不是目的,控制的目的是为了人的权利与自由。80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各国的法治实践表明,法治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流行话语与普适命题。8

法治化要求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其中,法律至上是法律观念的核心内容,它应该成为包括刑事法治在内的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49

如果说“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的话,那么严格的行政程序既是防止政府权力失控、遏制行政官员私欲的手段,更是行政权力运作接受社会公众是否公正的评判的一种有效方式。43

程序的外观性特征易为社会公众所察觉和评判。43

如果政府权力运作在人们能看得见的地方以严格的程序进行就能达到社会公众的最低公正性的评判要求。人们就有可能相信行为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否则人们就有理由怀疑政府行政行为的动机及其结果的公正。在轻视程序的现今,强调政府及其官员行政行为的程序价值与意义对政府法治有着重要作用。44

——[]蔡道通.刑事法治:理论诠释与实践求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则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即使最好的贤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145-146

法治在以下四种意义上使用:法治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表征一种行为方式;法治表征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法治是融合多重含义的综合观念。150-156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现必须由人来运作。即使有最良好的法律,而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153

法治表征一种行为方式,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154

任何现代性的法治都意味着,对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保护措施。156

法治要求政府维护和保障法律秩序,但政府必须首先服从法律的约束;法治也要求人民服从法律,但要求人民服从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156

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与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相对应,法治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吏是不言而喻的。古往今来在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至于权钱交易,矛盾的主导方面也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吏,而不是腰缠万贯的老板。依法治权的重点又是依法制约和治理国家行政权力。159

依法而治的政府只能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环节。159

政府的权力强而有力,但必须限于公民权利之外。159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拥有的权利。163

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166

法治的精髓就是制约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66

只有国家权力的行使被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公民的权利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分证成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是来自个人还是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只有国家权力是依照民意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公民对政府的信任、认同和支持才能够被唤起,以增强社会的凝聚力。这是一个社会最深沉的稳定因素和最强大的发展力量。166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中,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并具有实质和形式双重含义:即在实质意义上,是指除非依据适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可被剥夺;在形式意义上,意味着一旦要由法律来决定的行为,就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

(——曹雪辉.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J].中国监狱学刊,2010,(6):37-41.)

 

英国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从法理的角度讲,监狱警察在执法中忽视证据的态度和行为,将自己陷入无助的泥潭——无法从证明的角度将自己的合法行为表达出来,也就得不到法律的肯定性评判。

(——张永华,董淑坤,韦浩.论监狱警察的职业风险和职业保护[J].中国监狱学刊,2010,(4):128-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