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肿瘤的治疗原则: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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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作者:raozbb    来源:理论课部教学网    录入:raozbb    字体: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让学生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帮助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法律尊严,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二、教学内容:1、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和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3、我国程序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三、教学重点:1、什么是宪法?如何理解宪法的母法地位?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3、各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4、我国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四、教学难点1. 如何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2. 掌握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3、增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五、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教师讲授,案例分析,指导学生参与讨论并思考相关问题。讲授法与讨论法相结合。六、教学时数:8课时七、教学设计:1.课程导入叶利钦逝世的思考叶利钦逝世,又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苏联历史上那一次剧变的关注,因为叶利钦可以说是其中起关键因素的人物。1991年8月19日,由叶利钦主导的、被西方称为 “三人帮 政变”的明斯克协议宣布了苏联的实际解体。存在了69年的苏联不复存在,独立国家联合体取而代之。独立后的俄罗斯依然风起云涌,动荡不定。叶利钦依然处于政治漩涡的中心。自俄成为独立国家以来,两大权力中心—政府与议会之间在国家体制、权力分配和经济改革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叶利钦主张实行总统制,即总统拥有决定国家事务的最高权力,但议会要求拥有立法权和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双方反反复复较量。在这种情况下,叶利钦怎么办?——叶利钦决定另起炉灶通过新宪法草案,1993年11月9日,叶利钦颁布了新宪法草案。这是一部总统制共和国的宪法草案,它赋予了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12月1日,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总统即国家政治体制为叶利钦控制局势提供了宪法保证。尽管叶利钦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难题,但根据这一宪法,叶利钦至少将在总统位置任期至1996年,即保证他三年内的执政方针的实行。叶利钦带给了俄罗斯什么财富?(用2分钟,先让学生们自己相互交流和讨论,然后老师再深入引导。)[教师总结]俄罗斯作为前苏联最大的独联体国家,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是相当强大的。但是在叶利钦成为苏联解体后最大的国家俄罗斯的命运如何?前途向何处发展,就摆在了叶利钦等领导人的面前。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作为叶利钦领导的新俄罗斯,其留给俄罗斯这个国家的最大财富就是:新宪法。现在,我们就进入本章第一节的学习。八、材料实例材料事例1:宪法司法化案例——真假齐玉苓材料事例2: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材料事例3:中国博士生招考行政诉讼第一案。材料事例4:暑期报名打工中介乱收费用材料事例5:她是否应当获得国家赔偿材料事例6:彩电事件材料事例7: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材料事例8:伪造人民币事件材料事例9:的哥撞死劫匪,触动情法天平材料事例10:“小偷”起诉见义勇为者喊抓小偷者侵犯名誉权?九、授课教案[教师讲解]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背景知识——关于宪法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19549月召开了一届人大,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束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大职权和《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过渡状态,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了第二部宪法,但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成为了一部美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第三部宪法,但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1982年颁布的宪法即现行宪法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宪法。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一)宪法的特征宪法的基本特征: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在制定程序上,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立宪或修宪机构;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二) 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原则。一般来说,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规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体现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 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这个统一战线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政体与国体关系密切,它们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政体反映国家的本质,服务于国家的本质;国体决定政体,任何类型的国家统治阶级都要通过一定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机关,以实现对社会的领导和管理。补充: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是国家的本质,政体是国家本质的表现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国体与政体之间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最高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遵循的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国家的整体和局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组成的统一国家。其特征有: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主体,每个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防交往的唯一主体(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复合制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主要为联邦制,联邦制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特征有: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各自的宪法以及国家机关体系:公民有双重的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联邦与其成员国实行分权,由联邦宪法规定,通常联邦享有主要权力,成员国一般不享有外交权。如美国。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它的特点是:第一,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第二,邦联既无宪法,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面它不是国家主体。第三,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第四,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由上可见,邦联仅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但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人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独创的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特别行政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但它不享有国家的主权,没有外交权和国防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五)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所属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大小不同,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除包括人民之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3法律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公民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 、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案例解析343页性别歧视案例)2 、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4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第一,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二、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教师辅导书395页)5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 、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三是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 、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教师辅导书395页)8、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这里的特定主体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包括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教学小结:通过本节学习,使我们了解和掌握了我国的宪法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正确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依法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2、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如何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二、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民法”一词语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法律时第一次使用了“民法”一词(用汉字定名),以后被我国采用。我国1986 4 12 日六届人大 4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与我国颁布的其它单行民事法律,构成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平等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
  a、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b、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二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1. 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c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2. 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患病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当人们之间的某种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时,就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人们之间绝大多数的社会关系都靠人们自行调节,遵守各种规范来维系,只有在调节不了时才用法律来调整,不然,人们就会整天打官司。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三要素相互联系、依存,缺一不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特定的关系中,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如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或发行国库券等。
 1.公民(自然人)
  公民,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我国公民主要指由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的出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立呼吸,只要有这一事实存在,便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依我国户籍制度,凡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立即死亡,也认为已经出生,应作出生登记,因而在此存活期间即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年龄无关,但有些特殊的民事权利同年龄有关。如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公民才享有结婚的权利,再如,对于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为保证其出生后生存、生活的需要,在遗产继承时,保护其继承权。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因死亡而终止,且由于死亡这种法律事实,引起众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一般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特征。自然死亡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例外的情况是,著作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包含的人身权利,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终止,即使在公民死亡之后,仍受法律保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公民宣告失踪的条件:一是下落不明满2年(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从最后得到消息之日算起,由于战争期间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战争之日或事故之日算起)二是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是宣告失踪不可缺少的程序,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失踪人存在一定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的人,如债务人、债权人、监护人、亲属等。三是必须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并在公告中规定下落不明人做出答复的期限(三个月),期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并不具备终止或中止以个人权利能力的效力,而只涉及其财产的管理,所以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应有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亲属,朋友代为管理。失踪人所欠的债务、税款及其他应缴费用,有待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宣告失踪不影响婚姻关系,如被宣告人配偶要求与他人结婚的,须先申请离婚,若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对该人的失踪宣告,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应终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而宣告失踪是对自然现实的确认,且宣告失踪指法律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则不仅是财产,而且也是指在法律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宣告死亡也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故的为三个月。宣告死亡一经成立,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遗产,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关系消失。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认其并未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其死亡宣告,财产分配,他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应予适当补偿,在婚姻关系上其配偶尚未与他人结婚,则恢复婚姻关系,其配偶与他人结婚,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影响配偶的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成立。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法通则》以公民的年龄及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解析337页,借学生证案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案例解析358页,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案例。)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王某16周岁,一天,他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工自食其力的青年,她表示不愿意退货。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是因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存在,才有了监护制度。3监护制度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的顺序是父母、祖(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基层组织或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由于他们与精神病人之间无法定扶养关系,担任监护人不是其法定义务,需要本人愿意和有关单位同意。监护人的职责是: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第二,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依法承担财产赔偿责任。4.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皮包公司不能成为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在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并不是无限的或相同的。法人不得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活动,在需要超出其原有的业务范围时,应通过法定程序变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二者的内容也相同。而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时间并不一致,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只有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在其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就是法人的行为,不需要任何其他授权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民法分别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和法律后果。只有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为,才能够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具有独立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法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才具有民事行为的资格,否则其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行为人的行为(做的)和想的意思一致,且是自愿,非他人强迫或威胁等,否则是不真实和无效的。案例:杜近与赵青于1989年4月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杜近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4000元存折赠与赵青,但未告诉密码。199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赵青起诉要求离婚。现双方对上述4000元存折的赠与是否生效争执不下,法院该如何判决?该赠与合同是否生效?(无效,4000元归杜近,意思表示不完全真实,相赠与但没有给密码,做与想不一致。)案例:杨志军的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子,杨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按房子面积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新居时铺上,但到时杨某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杨购买地毯的行为是有效行为还是无效行为?(有效行为,因为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做得和想的完全一致,虽造成了损失,只能自己负责,因他估计自己能分到房子,判断失误,但若是单位分了他房子三居室,他买了地毯,后又变故不给了,那单位就要给予他的损失一定的赔偿)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
  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也包括国家现行政策。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书面、口头、其他(推定、沉默)推定是当事人既不用语言、又不用文字,而是用自己的行为作意思表示,使他人对推断的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继续接受租金,就可以推定双方有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默示是当事人用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他人由此可以推断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通常沉默不能用来作为意思表示,只能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方式,如当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对继承人的这种沉默,被视为接受继承。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实现民事权利。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制度。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甲欠乙50万元,乙多次索要未果,于是请丙代他前往索要。分析:这一代理过程中丙是乙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是乙;第三者是甲。当然乙要给丙一定的授权,如让差旅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限制在多少范围内,让他全权处理要债事宜,并且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提成百分之十,若费尽周折仍没有要到债,应给予补偿等。现在丙向甲讨债,从而在甲与乙之间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乙有收回债款的权利,甲有偿还债款的义务,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通过代理人丙体现的,在此过程中,丙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讨债,无须向乙请示,丙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因为它能使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要回债,乙的权利得以实现,给丙一定提成,没要回,乙也要给予丙一定的补偿(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注意:在讨债的过程中丙不得同甲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委托代理:如前面的例子就属委托代理,乙是委托人,丙是受托人,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以书面为多,对代理的事项、权限、范围、期间等有明确规定。法定代理:是以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为依据,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指定代理:是根据法院或有关组织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如未成年孤儿,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无法定代理情况下,可由其父母生产所在单位指定孤儿院为指定代理。若法定代理人不愿或无资格作为代理人时,未成年人可以法院的指定拥有关心他的代理人。如父母离异,孩子住祖母家,父母不愿担任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种种原因)法院可指定关心爱护他的祖母为代理人,若祖母年事已高,不宜做法定代理人时,也可制定其他关爱他的人为法定代理人。(四)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构成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四项权能。其特点在于其权利主体(所有人)总是 特定的,而义务的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比如说这本书是我的财产,所有权是我,我这个主体是特定的,而这本书可以你借也可以他借,义务的主体则不是特定的,(无论谁借都要及时换书,还要保护好书,这是借书者的义务)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财产所有权第一次取得或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转移而直接取得的所有权。主要方式包括:劳动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并需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转移:按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1:张某为购彩电,将自家一头耕牛卖给李某。二人协议卖价900元,李某当即付500元,并约定第二天再付400元后将牛牵走,不料当晚牛被雷电击死。李某知情后要张某归还500元,张某认为牛已归李某,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牛的死亡,不同意返还500元。告到法院,问:是应判A、张某归还500元;B、牛为特定物,从合同成立,付500元起,所有权即归李某,电击是意外风险,责任应由所有权人李某承担,因此,张某不仅不用归还500元,还可以索要其余400元。你认为怎么判?分析:判张某归还李某500元,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但若当晚李某将牛牵回家,那么李某就有对牛的所有权,就要承担意外风险,要给张某400元)案例2:李某现年60岁,答应其长子将家中的彩电、冰箱在其结婚时赠与他作为结婚礼物,长子结婚前,趁李某不在家,擅自将彩电、冰箱搬走,据为己有。李某知情后,要长子归还,长子说:你早有诺言,彩电、冰箱作为结婚礼物赠与我,这两样东西就应归我所有,据不返还。问:彩电、冰箱所有权归谁?是李某?还是长子?(赠予)分析:同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财产所有权以财产交付起转移),李某虽答应将两件电器赠与长子,但并未将赠与物交付长子,而是长子擅自在李某不在时将电器搬走,彩电、冰箱的所有权仍归李某,有权要求长子归还电器。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也是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的。一般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1)所有权的客体灭失(2)所有权主体消灭(3)所有权被抛弃(4)所有权被依法转让5)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使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如离异一方拒不付子女抚养费,法院可强制其付抚养费)案例:养牛专业户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蒋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为防止传染给别的牛造成更大损失,蒋某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农民刘某经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精心喂养,此牛竟成一头高产奶牛。一年后,蒋某听说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某不允。依照法律蒋某有权还是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答: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而消灭。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财产用益权是通过对所有人的财产使用和收益而获得一定的使用权益和利益,比如土地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无论是土地还是自然资源、所有权都在国家,但一些公司、企业、个体等依法获得了对所有财产的占有和收益的权利,比如非所有人通过经营矿山而获得收益。一般来说财产用益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权、相邻权(电、煤气、用水、管道等)(采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当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时,称为财产共有权。财产共有可以采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2、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合同关系上的权利,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双方口头约定借的钱两天还,主体为借还双方,客体钱,内容是双方来协定(合同)约定还钱的时间,钱的主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借钱人到时还钱,借钱人是债务人,有义务到时还钱)关于债的特征大家了解,一是债的关系主体和内容都是特定的,二是债的客体可以是物或者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行为,三是债的发生可以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产生。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合同(最常见、最主要);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合同发生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一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最普通的法律事实,也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如借款、租赁、贷款。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是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一经发生,也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如甲散布谣言,说了许多关于乙的不实之词,给乙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除赔礼道歉外,还应承担精神赔偿责任,乙要是权利,甲给是义务。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就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甲在一商店买鞋的时候,多付给营业员100元钱,事后,甲发现多付钱了回头去找,营业员应将多收的100元返还给甲,营业员多得的100元钱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及偿付为管理其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如甲拾到一只别人的小猫,后将其带回家饲养,事后将猫泛海其主人,那么猫的主人应支付甲饲养小猫期间的费用。案例:张某父子两人生活,2002年秋天,张某父子出远洋打鱼,需要1个月后才能回家。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邻居王某发现张某家的房屋很难抵御强台风的袭击,于是花钱请人对房屋进行了加固,共花费500元。请问王某(    A C   )    A、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    B、所做的行为是受托行为    C、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费用    D、无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费用3、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1474年威尼斯知识产权制度有意识,萌芽             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正式法规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880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我国加入4、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制度。遗留遗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遗产者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法》,是我国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而开始,继承的财产,一般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一般来说,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提问:甲死,乙继承财产,说出继承人、被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调整地对象,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其继承人承受的财产关系,而这种财产关系是基于公民之间现存的婚姻,血缘和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因而它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基本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强调分割财产时,应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多少的因素,有的人不尽义务,甚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到继承遗产时倒很积极,对此,应不分或少分,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他丧失继承权。             根据继承权产生方式的不同,继承权主要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1)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的人,它是以一定人身关系和扶养关系为前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死者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非法同居或者在死者死亡之时已经与死者解除了婚姻关系的人,都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的遗产。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案例:武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出生后死亡了,这3000元应当归(  C       A、由甲、乙、丙三人继承、均分    B、由甲继承1/2,乙与丙继承1/2    C、由甲继承    D、由乙与丙继承A)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B)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案例: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问: 1)遗产如何继承?乙妻乙子应各得多少?  2)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答:根据高等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定若甲先于乙死亡,甲死,其四子(包括乙)继承其遗产,现乙死亡,其继承份额当有其妻一半(八分之一,夫妻共同财产),余者由乙妻、乙子分。(十六分之一,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其妻有十六分之三,其子十六分之一。若乙先于甲死亡,乙的继承权份额由乙子代位取得,乙妻无分。案例:王某,其丈夫早逝,夫妻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其子与甲结婚生有子女乙和丙,其女与丁结婚,生有子女戍、己。王某的儿子于1998年车祸丧生,王某于2000年去世,经整理王某留有遗产12万元,你认为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分析:王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均分,每人各6万元。但王某去世之前儿子已经去世,乙、丙应有权利代位继承,与王某的女儿共同继承遗产,在应继承份额上,乙丙共同继承的份额应与王某的女儿相等。综上所述,这12万元遗产,由其女儿继承6万元,乙、丙分别继承3万元。(2)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物事先做出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都是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合法遗嘱则按遗嘱继承,无继承或遗嘱被判无效时,则法定继承。有效遗嘱的条件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得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如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能变更、撤消公证遗嘱。案例1陈某自书遗嘱如下(主文)  “因长子已故,大儿媳身体不好,又带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次子及二儿媳均有工资收入,我百年之后,遗产全部由两个孙子继承。陈某签名后写上1985109立。该遗嘱(     D        A、取消了次子的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案例2:下列遗嘱形式中,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的遗嘱是(A C D            A、录音遗嘱        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代书遗嘱3)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4)遗赠抚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抚养协议。              应尽生养死葬义务              享受遗赠的权利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特征是: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绝对性,人身权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但可以给民事主体带来财产利益。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身份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而且不排除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
    案例: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
本案例5个问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代理制及其相关规则,关键要把握第(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第(4)~(5)问为第二部分,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需要运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答。
法理详解:
   (1)、(2)解决和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认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常见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受领,即自己代理;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他方为民事行为,同时又以他方当事人的名义受领其行为后果,即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产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张某作为原告黄某的代理人,与梁某恶意通谋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其买卖彩电的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认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a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b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c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本案中梁某并未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其占有黄某的彩电应为非法占有,将彩电出卖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但是,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梁某的买卖行为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故应为有效。
(4)、(5)回答第(4)问的难度是较大的,需综合运用合同法、消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和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本案中,梁某与王某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当事人,梁某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王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梁某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前责任的,销售得赔偿后,有权向生产前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外,《产品质量法》亦有类似规定。据此,作为"消费者"的王某与作为"其他受害人"的戴某可要求彩电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彩电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 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引起,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2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 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是我国合同法的主体。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是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来表示的。
   (2)书面形式,是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3)其他形式是指不同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等。
    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分析: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某法人单位通过学习合同法, 认为签订合同,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就无效。因此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要采用书面形式。如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即时清结”是指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几乎同时完成,一般无阶段性间隔期。这类合同一般纠纷较少,因此可采用口头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为订约提议、发盘或发价。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如在商店标价卖货;三是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接受提议或接盘。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案例:王某是一家私营企业主。某日,王某接到某木材公司传真,该传真称我公司有50立方米落叶松,材型为xx,单价为xxx/立方米,手续齐备,欲购从速。王某接到传真后,经过仔细的市场调查后认为,该木材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于是向木材公司发出传真:单价(xxx-50/立方米),如贵公司无异议,15日后提货。木材公司接到传真后,未做任何表示。15日后王某到该公司提货,但货早已售完,王某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木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木材公司的行为是要约 还是承诺?
☆王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承诺?
☆木材公司是否要赔偿王某的损失?答:★木材公司的行为是要约。
★王某的行为是一个新的要约。
★木材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损失,因为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渊源。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形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人们是无法用五官可以感知的,也不是某种物质实体,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属于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对某一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国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一部作品、一项专利、一个商标,都只授予一次专有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国家领域内有效。 (4)时间性。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共有下列六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构成。
   《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公约。 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称版权,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  产生的权利。(1990年9月通过 1991年6月施行)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主要包括: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因继承、委托合同、版权转让合同等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国家接受著作权人的捐赠、遗赠,就可以成为捐赠、遗赠作品的著作权人。注意!任何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该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仍为原作者。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的客体—作品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以对作品的支配权为核心内容的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组成。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共享有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2、专利权
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1984年3月通过,1985年4月施行)
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人、非职务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合法继受人专利权的客体: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三种。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在技术水平上要求比发明低,故被人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只要求具有新颖性,强调美学效果,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发明20 年按文件记载为准实用新型10 年按文件记载为准外观设计10 年按照片、图片为准补充:两人同时发明了相同的产品,原则是申请在先的有专利权。3、商标权
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便于识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商标就是商品或商业服务的标记,俗称“牌子”。主要是用来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商标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2年8月通过,1983年10月施行)注意: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发生纠纷时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主体:企业、个体工商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商标权的客体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即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标志,便于识别。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注册商标有效期限:10年;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以核准为限(九)商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1、《公司法》(1993年12月制定,2005年10月27日修订)公司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证券法》(1998年12月制定,2005年10月27日修订)证券是用来证明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已经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买卖或转让的活动,分为股票交易和债券交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身份和权益、并椐以获取股息和红利的凭证。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交易必须在法定的证券交易机构进行。3、《票据法》(1995年5月制定,1996年3月实施)票据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4、《保险法》(1995年6月指定,2002年10月修订)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完善产业结构,保持经济的平衡和协调。同时,这种干预必须适度,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来进行,用法律的形式来限定干预的内容和手段。二是效率公平原则。经济法坚持提高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使公平和效率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经济法的分类: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财政法、预算法、农业法、税法等)       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 企业法、公司法等)       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关于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劳动法、社会保障制度等)(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在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 案例:1994年11月张某参加由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主办的服装展销会,在展销会的第12号博佳皮衣厂的柜台前,看到一件价格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颖,张某决定购买。张某选衣时,看到柜台显眼处写有“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张某买衣后即穿用,但没想到10天后,张某给皮衣上油时,发现皮认外皮有脱落现象,皮衣上斑斑点点十分难看,张某即拿衣服到展览会要求退换,但展览会已经结束,博佳皮衣厂的人员已经撤走。张某十分气愤,遂打电话到电视台反映博佳皮衣厂产品质量有问题,新闻媒介将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厂皮衣销量大减。博佳皮衣厂诉至法院,称在出售皮衣时,本厂已声明“当面查验,概不退换”,张某也知道仍购买,说明其同意对皮衣质量风险由自己负责。现在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本厂的名誉,要求张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张某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商检部门出具的张某购买的皮衣质量不合格的证明。 问题:1、博佳皮衣厂的“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是否有效?为什么?2、博佳皮衣厂认为张某侵犯了该厂的名誉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就皮衣质量问题是否有权向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索赔? 评析:本案涉及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消费者的监督权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方法问题。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即与消费者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消费知识上有较大差距,经营者经常会制定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这种情况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具有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博佳皮衣厂以“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声明,将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自行免除,将质量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故该声明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15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多种渠道行使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问题在于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不能够侵害经营者的名誉。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合法界点即是消费者对外的陈述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本案中,张某购买的皮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将此情况反映给报纸和电视台时作了客观陈述。并无虚假事实,因此其行为是正确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并未侵害经营者的名誉权。 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一般由经营者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展览会,是一种短期销售行为,展销会过后,向经营者索赔有困难,就不宜选用一般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展销会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故张某有权向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索赔。 (三)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主要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我国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1)商品税法。商品税是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2)所得税法。所得税是以主体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3)财产税法。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例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我国现行税收种类(1)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2)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内资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某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率采用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要达到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人,以其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计税依据,不同的收入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形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税率方面,上述前三项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采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主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两种征纳方法。在税收减免方面,省(部、军)以上单位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退休工资、补助等均应免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经批准可以减征。(3)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和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4)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它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5)行为税:亦称特定目的税,是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我国刑法典是197971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73月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1997101实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案例:甲乙两人行窃,窃得3万元财物。经销脏,两人均分赃款。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将一枚价值0、5万元的戒指装入口袋中,据为己有。后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甲有期徒刑5年,乙有期徒刑3年。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问题:同是盗窃,为何刑期不同?法院根据什么来确定甲乙刑期的轻重?分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案中甲盗窃的数额除同乙共同盗窃外,还应将单独盗窃的戒指的价值计算在内,这样甲的盗窃数额比乙大,故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乙大,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是理所当然的。3、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1)地域效力。《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二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在我国驻外使领事馆内犯罪的,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刑法》。三是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刑法》。(2)对人的效力。《刑法》对人的效力分为对中国公民的适用范围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适用范围。对中国公民:一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二是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3)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概述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不可分割。(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它对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害。(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违法,如不道德的行为也危害社会,却不一定违法,而违法的行为也不一定是犯罪,(如婚姻法中的近亲结婚,违法,但不能说它是犯罪。)只有触犯了刑律的行为才是犯罪,即犯罪不仅具有危害性的实质特征,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法律特征。这是刑法所采取的罪刑法定原则决定的。(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有对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才能受刑罚处罚。三个特征紧密联系,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最终归宿。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刑法根据人的年龄因素与责任能力的关系,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生理、智力发展正常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发病时的精神病人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何成为相对,因为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的人已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注意的是,这一年龄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仅限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仍不负刑事责任。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因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何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后其母亲与邓某相爱,并商定在春节结婚,何某因怀念亲生父亲,因而对邓某怀恨在心,一天,在其母留邓某在家吃饭时,何某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拌入饭中。邓某因此中毒身亡。经查,何某在作案时仅差2天年满14周岁。分析:本案中,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论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种类。(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为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因刑法规定这一年龄段“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仅限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仍不负刑事责任)15岁少年盗窃,是否构成犯罪?15岁少年盗窃,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但由于所实施的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这一年龄段的人所应负刑事责任的罪种之列,因而不构成犯罪。案例:马某是某市某土特产公司经理,为替丈夫还赌债,在任期间,共贪污公款达11万元。此事被上级审计部门发现。在找其谈话时,马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所有的犯罪行为,但在审讯期间,由于思想压力过大而导致精神分裂。问:马某是否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犯罪后患精神病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对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此类人员缺乏正常的应诉能力和承担刑罚的能力,因而无法实际接受审判和承担刑罚,因此对此类案件,尚未审判的,应延迟审判,待其精神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行起诉;已经审判完毕并实际判处刑罚的,则应暂停刑罚的执行,待其精神状态好转后再继续执行。           本案中马某的情况,应暂停审判和处罚,待其精神恢复正常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幼时因药物过敏导致耳聋,并进而变成哑巴。黄某因聋哑经常遭到他人的嘲笑和欺负。一次,在其外出买醋时,被同院放学回家的中学生又推又搡,黄某急怒之下,用手中的醋瓶向其中一人的头顶猛砸过去,结果导致被砸者当场死亡。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对黄某做出有罪判决,但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分析:本案中黄某自幼耳聋并成为哑巴,客观上影响了其受教育和开发智力,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注意: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坚决不应从宽处罚。 注意:聋哑盲主要指先天或幼年正确适用从轻减免或免除处罚的原则。原则上,多数情况下从宽,对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善责任能力的,可考虑不予从容。对不但责任能力完备,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坚决不予从宽处罚。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又称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这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可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了犯罪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犯罪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通常可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案例:王强与刘广是同村好友,关系密切。但王强脾气暴烈,两人也常争吵,甚至动手。一次,两人因一电影情节发生争执,争吵激烈之时,王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刘广的腹部猛捅一刀,说:看你还跟我争,然后扬长而去。刘广昏倒在地,由于天黑无人发现,刘广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分析:王强所实施的用刀捅人行为的主观方面显然是属间接故意。王强明知捅一刀的行为可能造成其重伤甚至死亡。尽管对刘广是否会死亡不肯定,他可能也不希望刘广死,但刘广倒地后,王强不抢救而是扬长而去,这说明刘广死亡与不死亡这两种结果对王强来说无所谓、放任的态度,致使最后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王强在本案中是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案例:一天,某甲的舅舅来家作客,并在她家中吃午饭。甲在做饭时,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中。其舅舅吃过饭后,顿觉肚痛难忍,一会儿倒地身亡。经证明,由于食用砒霜而致死亡。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甲应能遇见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误将砒霜当成了白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对过失犯罪人的处罚,一般都要比故意犯罪轻。因为过失犯罪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而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故意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明显较小。3)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实际侵害的事实,也包括有侵害的危险。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按照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的范围的不同,可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犯罪客体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指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可以说,所有的犯罪都侵犯了一般客体。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的共同侵害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法方面,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注意:犯罪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但犯罪的客体指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要区别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作用的具体人或物,它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当犯罪客体受到危害时,犯罪对象也不一定受到损害,如投毒、甲向杯子里下毒要毒死乙,乙有察觉拿去化验,证实后,甲的投毒罪成立,固甲有犯罪(主管方面)的故意。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已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犯罪构成的要件都已具备。犯罪成立。(尽管犯罪对象乙没有受到损害)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没有危害行为也就没有犯罪。而其它都是选择要件,主要谈的是危害行为。在我国任何犯罪必须由行为构成,没有行为,单纯的思想活动,不构成犯罪。危害行为:犯罪必须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核心地位,其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也就是我国刑法禁止做某种行为而偏要积极去做,如抢劫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消极行为,如遗弃罪。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结果。某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试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的主体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2、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起因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存在违法并且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假想。如你见到一个人瞪着眼,气冲冲向你奔过来,而这人以前又与你有过节,你不能猜想他找我打架来了,我要先下手为强,先打了过去,这是假想防卫,若在防卫中将对方失手打成重伤甚至打死,负刑事责任。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已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已在进行时)如抓住小偷已将其制服,这时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若再对小偷实行打击,就不能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若打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象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实施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如甲追打乙,乙在防卫过程中看见甲的儿子站在一边,将甲的儿子打倒在地,乘机逃跑,乙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主观条件:即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案例:王某李某是邻居,两家常为楼道里堆放物品而争吵。王某与其妻商量,要好好教训李某,让他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说先打人没理,咱气气他,让他先动手,然后再好好打他一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某,李某气愤之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立即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击,李某当即昏倒,后成为植物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了王某的刑事责任。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俗称为挑拨防卫或防卫挑拨。挑拨者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从实质上讲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王某的行为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即不要防卫过当,但对于暴力犯罪如已在进行的杀人、抢劫、绑架、强*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一人已拿刀追杀另一人已成重伤,有路过三人见状与这人搏斗,将这人打死,这三人即是面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行使的无限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此类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都可以置于死地,如采用一般防卫即制止不法侵害,就应采用一般防卫,无限防卫权应正常行使。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D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     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消防人员不愿进入失火房间救人,是不是紧急避险?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案例:某甲与某乙有仇,有一天某乙牵着一条狼狗溜狗时,正巧碰上某甲,某乙便驱使狼狗追咬某案例:甲,某甲拼命逃跑。眼看就要被狼狗追上时,有一男青年驾驶一辆摩托车(价值1.5万元)路过,正停车观看,某甲便推开男青年,抢过摩托车,开足马力逃走,之后,某甲将摩托车开到派出所,请派出所将摩托车交给男青年。请问: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分析:本案中,某甲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而这一危险也确实存在,并已临近,在即将被狗追上时,迫不得已抢夺他人的摩托车逃跑。虽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但与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相比,财产权利比人身权利要小得多。因此,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属于紧急避险。3、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刑法学上通常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特征: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即是说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案例:杜某、王某是邻居,因日常生活琐事反目成仇。杜某产生了杀害王某4岁儿子的念头。一天,杜某买来敌敌畏兑入饮料中,准备饲机而行,毒死小孩。因王某将儿子送至其母亲家中,杜某的杀人目的未得逞。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能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案例:甲拎一大桶汽油准备去粮库放火,但到了地方拿出火柴因受潮而划不着火。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条件除以上三点,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犯罪中止的类型: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又分为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放弃了犯罪,自动放弃了犯罪和彻底放弃了犯罪。案例:某日,杨某与几个朋友饮酒至晚上9点。在回家途中,杨某发现前面有一妇女孤身一人匆匆行走,杨某借着酒劲追上妇女,抢夺妇女手中的背包。妇女紧抓背包跪地苦苦哀求,并说明其中钱物是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病危老母亲而用。杨某闻听,打消念头,转身离去。杨某的行为属于(  C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案例:王某汤某是夫妻,但感情不是很好,一次因事相争,汤某打了王某,王某觉得难以忍受,做饭时将鼠药放入饭中。汤某吃后恶心、呕吐、痛苦,王某见状惊慌、后悔,叫来邻居送医院抢救,汤某脱离了危险。分析:王某的行为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体条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条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条件)案例:郭某与梁某为某商场仓库的保管员,各自都有从仓库偷些东西的想法。一日郭某与梁某值夜班。晚11时许,郭某与梁某入仓库分头巡视。郭某将一金表和一条金项链放入怀中,梁某将两部摩托罗拉手机放入口袋中。郭某与梁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不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并适当考虑分工的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并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原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实施犯罪。如:孟某伙同田某窜至一家照相馆。田某在外面望风,孟某入室盗窃,窃得各种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问:孟某、田某是否共同犯罪?分析:本案中,孟某、田某是共同犯罪。田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而是从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主犯严重,在处罚上自然应与主犯轻重有别。(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施犯罪。如按住被害人手脚,便于主犯将被害人杀死。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刘某因参加赌博而欠下他人赌债,遂产生盗窃本厂库存铜线圈卖钱还债的念头。一日晚,刘某窜至本厂仓库,叫醒正在睡觉的李某,令其打开仓库,并威胁李某,如果不从,就向公安机关告发其开办的录象厅播放黄色录象。李某无奈,打开仓库门锁,刘某盗走铜线圈200余件,价值4000余元。问:本案中李某是属于共同犯罪人种类中的哪一类?分析:本案中的李某属于受刘某胁迫而参加盗窃犯罪的,是胁从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刑罚制度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特征: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对犯罪人适用;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罚目的,在于惩治和预防犯罪。一般预防:通过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警戒社会上不稳定者,防止其犯罪,并使人民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同犯罪作斗争。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重新犯罪1、刑罚的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时适用几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独创是死缓制度,它与死刑立即执行共同构成死刑这一刑罚方法,而不是轻于死刑的一个独立刑种。       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和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案例:个体工商户刘某在从事服装经营期间,因偷税漏税,被当地税务部门查出,责令其补税8万元。事后,刘某不但不认识错误,反而利用各种手段继续偷税达5万元,被税务部门检查时发现。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屡教不改,偷税数额较大,实属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对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除补交税款5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在执行罚金期间,刘家意外失火,其妻子被烧死,家中一切物品均被烧毁,房屋亦无法居住。刘某即向法院申请减免罚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带刘某已无缴纳罚金的能力,遂裁定免除罚金。减免罚金的条件:(1)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2)缴纳确有困难,即犯罪人由于灾祸而使其财产损失很大,才能酌情减免(3)经人民法院裁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案例:贾某因犯罪于1990年被判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贾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被减刑一年。1996年,贾某出狱后,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1997年11月,贾某由于工作出色,受聘担任该乡镇企业经理。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从本案来说,贾某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当是他实际服刑的6年再加上从获释之日起的3年,即从1990年到1999年,故1997年仍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尽管担任了企业领导职务,但却是乡镇企业而非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所受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特别累犯: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内。案例:江某是某工厂工人,一次,在操作机器时心不在焉,致使一同事重伤,江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刑满被释后,绞尽脑汁想致富,终于想起了一种无本万利的致富方法—偷盗。在其出狱后的第三年开始了盗窃活动,且一发不可收拾,最后江某又站到了被告席上。问:江某时否累犯?分析:根据累犯构成的条件,江某并不构成特别累犯,因为他先后犯的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本案中,江某被释放后的第三年又犯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但是由于他不具备构成一般累犯的第一个条件,即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一条件,所以也不能构成一般累犯。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自首的条件:犯罪后必须是自动投案,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的条件:自首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案例:18岁的李某在一次斗殴中失手将一中学生捅死。案发后,李某十分害怕,不敢呆在家里,四处躲藏,最后逃到其深圳的叔叔家中,慌称到深圳玩。因他整天提心吊胆,惶恐不安,使其叔叔起了疑心。追问之下,李某说出了实情。在其叔叔的教育鼓励下,李某终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李某的行为是不是自首?是案例:吴某从小好逸恶劳,又贪图享受。结婚后生活贫困,为了满足自己享乐的欲望,便开始偷邻里的东西,且胆子越来越大。一次,趁邻居无人在家,遂撬锁入室,偷走两块手表(价值2000多元)。案发后,邻居报了案。不久又展开了“严打”活动,吴某心里十分害怕。最后,她将偷来的两块表偷偷送到了当地派出所。后经公安机关侦察,得知盗表案的案犯就是吴某。问:吴某的行为是不是自首?不是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注意: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应决定执行死刑。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判决宣告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最高不超过1年。判决宣告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最高不超过3年。案例:近日,某检察院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对信某提起公诉。受案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年和 5年。   试分析对信某执行刑罚的期限。分析:本案执行刑罚的期限应在5-8年的范围内适当确定。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先并后减孙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他服刑3年后,公安机关查知孙某在犯敲诈勒索罪之前还犯有抢劫罪。后司法机关对他重新进行处理,实行数罪并罚。假设孙某的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11年,根据并罚原则,对孙某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在11年以上16年以下。假设决定执行的刑罚为13年有期徒刑,由于孙某已服刑3年,这已经服完的3年刑应包括在13年内,即孙某还要继续服刑10年。案例:陕西省汉阴县发生“7·16”特大凶杀案,2006 年 10 月 19 日,安康中院审理后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依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5000元。一审宣判后,邱兴华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11月31日,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邱兴华递交了上诉状。 12 月 28 日上午九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经审理查明:2006 年 6 月 18 日至 7 月 2 日,上诉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7 月 14 日深夜,邱兴华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一把砍柴用的弯刀和木棒分别到各寝室向熊万成等 10 人头部各砍数刀,致 10 人死亡。次日天亮后,邱兴华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然后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7 月 31 日上午,邱兴华窜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义凯家, 以帮魏义凯家补盆子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骗取魏的信任。当天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和弯刀向魏义凯、魏妻徐开秀、 魏之女魏金梅的头部连砍数刀, 将三人砍伤后, 抢得现金 1302元。魏义凯因抢救无效,于9月9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系重伤。 一名权威人士透露,10名死者中,担任道观住持的熊万成双眼被割,心、肺被掏出,且被下锅炒熟,切成片放在盘中,其余死者则尸身完整。 8 月 1 日凌晨,邱兴华乘 K357 次列车返回安康,8月 19 日潜逃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罪动机:他们是不该杀的,但我不把他们杀了,我又跑不掉。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是附条件暂缓刑罚的执行的制度缓刑的条件:(1)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象条件(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限制条件3、刑罚的执行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注意:减刑的限度条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注意:假释的对象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注意: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10年以上,对死缓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四)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侵犯财产罪 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贪污贿赂罪 第九,渎职罪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教学小结:通过本节学习,使大家了解和掌握了我国主要实体法律制度,加深了对实体法律的认识,有利于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各种实体法律的自觉性。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行为都有哪些分类? 3、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5、法律规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6、税收的意义及税种是什么? 7、谈谈你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8、如何理解共同犯罪? 9、我国的刑罚体系包括哪些?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诉讼纷纷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类。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模拟法庭: 学生在仿真的状态下, 通过对所选择案件审判工作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达到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效果,提高学生遵章守法意识。  案例 1: 基本案情: 私营企业主熊某雇佣肖某,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肖某白天销售,晚上看管仓库,月工资 1000 元,但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肖某应负责赔偿。一天晚上,熊某乘肖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熊某与肖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产品 10 箱,价值人民币 9000 余元。肖某发现后报警,后熊某被抓。 意见分歧: 在本案中,对熊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栽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仓库中物品的所有权本身就属于熊某,熊某趁肖某不在时将其盗出,并没有转移其所有权,目的是想利用双方的合同:即“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肖某应负责赔偿”这一条款来向肖某索赔。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肖某的财物(即赔偿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案件被侦破才未得逞。因而构成诈骗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合同,肖某晚上负责看管仓库,也即此时仓库中的货物在肖某的控制之下。熊某未经肖某同意,秘密窃取了肖某控制的代为保管之物,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虽然熊某占有这些财物的所有权,但此时肖某具有这些财物的最直接的占有权,因而熊某的行为是对肖某占有权的一种侵害,因而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第三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熊某未经肖某同意便打开仓库门,盗窃物品。但熊某本就对这些物品具有所有权。且其拥有该仓库的钥匙,表明这些财物同时也在熊某的控制之下,因而熊某私运财物出来的行为虽然欠妥,但未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我们知道,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本案中,熊某自始至终拥有仓库内财物之所有权,不管其是否告知肖某,也不管这些财物被熊某搬至何地,本身并未使财物所有权得到转移。因而第二种观点显然欠妥。 从本案整个过程来看,熊某似乎有想利用合同诈骗肖某的故意, 即虚构被盗窃的事实来骗取肖某的赔偿金。但这仅仅是一种推理。事实上,熊某尚未请求肖某赔付即被抓获,熊某以后的行为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鉴于有罪推定对公民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证明责任上应当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即以基本不能达到这种证明效果,应当推定为无罪,即“疑罪从无”。因而第一种观点推定其具有诈骗的故意也是欠妥的。 在本案中,熊某的行为的确不是很规范,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其他法律或者道德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能在刑法中加以处罚,因而熊某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 案例 2: 原告:吴卫明,男,30 岁,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吴兴路。 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表人:黄晓光,该分行行长。 原告吴卫明因与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花旗银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得知存款额要高于 5000 美元;低于 5000 美元的,必须接受被告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并向其缴纳相应服务费。原告表示只办储蓄,不要个人理财服务,不愿支付服务费,但被被告拒绝,以至双方不能缔结储蓄合同。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储蓄服务,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从事储蓄业务,是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要约;储户持币开户,已构成承诺。银行没有限制储户必须存款多少的权利。被告利用优势地位以5000 美元划线,强迫低于此数的储户接受其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实际是变相搭售,剥夺原告对金融服务的选择权,并以服务费方式变相剥夺储户获取利息的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这种行为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心理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在缔约过程中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对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为此次储蓄而支出的往返路费 34 元(以下未另外注明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浦西支行营业大厅门口的监控录像, 用以证明吴卫明为存款曾到上海花旗银行下属的浦西支行; 2.浦西支行的柜台业务说明、 柜台宣传资料以及浦西支行理财顾问的名片,用以证明因浦西支行以理财服务费为名收取不合理费用,吴卫明未办理储蓄; 3.面额分别为 14 元和 20 元的出租车车费发票两张, 用以证明吴卫明的损失; 4.2002 年 4 月 12 日、18 日《新闻晨报》、2002 年 4 月 18 日《南方周末》的报道,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应于 2002 年 4 月 18 日知道其已被起诉。 被告辩称:浦西支行营业大厅门口的监控录像,仅能证明原告进入浦西支行大门,而浦西支行大门除通向营业大厅,还通向 ATM 取款机, 不能以此推定原告进入浦西支行大门后的唯一目的是到被告处存款;原告可以公开得到被告的宣传资料,也可以在其他场合取得理财顾问的名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于 2002 年 4 月 8 日下午至浦西支行办理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被拒绝的事实,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被告没有提供过可独立于储蓄以外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没有因强行向客户搭售这种服务而收取服务费。 储蓄本身是一种理财行为,收取服务费与储蓄有关。对日平均总存款额低于 5000 美元的客户, 被告每月确实要收取 6 美元或者 50 元的服务费, 这是符合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且已到中国人民银行备过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储蓄合同,不存在违约的前提。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搭售任何可独立于储蓄以外的个人理财服务,不存在缔约过失。向日平均总存款额低于 5000 美元的客户收取服务费,适用于所有此类存款客户,不是单独针对原告,不存在歧视。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的回函, 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已就收取服务费事宜向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2.浦西支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朱亚明的证言,用以证明上海花旗银行的存款业务流程及存款服务费性质; 3.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网页资料,用以证明储蓄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理财行为; 4.2002 年 3 月 22 日 《北京青年报》、 2002 年 3 月 23 日 《文汇报》和《经济日报》、2002 年 4 月 1 日《新民周刊》的报道,用以证明在2002 年 4 月 8 日前,上海花旗银行收取服务费已成为公知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 1、2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 3 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 4 超过了举证期限,且对本案实体处理不产生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提交证据 2 中的证人,没有事先申请就出庭作证,这个证言已超过举证期限;证据 3 与本案无关,对证据 1、4 也有异议。法庭认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 1、2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予以确认; 原告的证据 3 可得到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印证,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 4 因超过举证期限,得不到被告质证,且该证据对本案实体处理不产生影响,故不予确认。原告虽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1 有异议, 但未能以证据反驳, 故对被告的证据 1 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 2,在证据交换时曾以书面证词形式出现,故原告以证人未事先申请就出庭作证为由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被告的证据 2 应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 3 确实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 4,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被告开始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情况,予以确认。教学小结: 通过本章学习,我们应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问题探索: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2、如何理解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我国实体法律有哪些? 5、我国程序法律有哪些? 6、简述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7、通过实例说明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当代大学生如何从我做起,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遵守法律的作用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请北京朋友们自觉遵守知道原则 请各位们自觉遵守知道原则 五个自觉的理解与打算(自觉遵守纪律、自觉主动工作、自觉业务知识、自觉做好本职工作、自觉为公司作贡献 "遵守网上公约靠自觉"辩词 如何自觉遵守交规,做可爱的上海人? 先秦法律制度是如何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不公正的法律是否应该遵守 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怎么复习高中哲学第八课《自觉投身社会实践》? 大学生如何自觉介入我国法律进程 结合实际,如何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 教我写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承诺书?我要交的啊 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如何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以实际行动做“可爱的上海人”? 单方提出离婚应遵守怎么的法律程序才可以 法律知识问答:你将怎样模范遵守宪法各和法律 判断:《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童年》第八章概述 如何回答"结合实际谈谈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和维护党章?" 有辩论高手吗?求助,关于创建节约型校园重在规章制度 还是 自觉遵守,麻烦!!!求助阿!!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 谈谈如何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如何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与商业银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