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健康教育内容:卖淫女”不改“失足妇女”改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1:47:26
 
        凯迪网络图片说明:一名“失足妇女”被带去指认“失足”地点  

    
     本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而据媒体介绍说: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这“失足妇女”的追本溯源,应该来源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大家熟悉的那个词汇:“失足青年”。同时应该承认,这种改称本身带有社会进步痕迹,带有对人尊重的含义。但具体改称什么?有人就提出是不是改用国际通用的“性工作者”。凯迪社区的网民还有一些其他不同的建议。

    凯迪社区网民“hkx1210”就认为:“卖淫”一词在汉语语境中,早已形成特定概念,“卖淫女”只是对从事性交易的妇女人群的指称,以区分别的人群,称呼本身并不存在对其指向人群的人格尊重或不尊重的问题,比如说弱势群体、贪官、清官、打工仔、白领、蓝领等。对这些人群的尊重,是指对其人格的尊重,即不侮辱、不歧视、不虐待。其实,文明社会对一切人群的人格都要尊重,包括杀人犯、强奸犯、盗窃犯、战争俘虏,而不用更改这些人群的名称。如果说把“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就表明对其人格尊重的话,那么一切罪犯不都可以改为“失足者”吗?这显然是荒谬的。

    凯迪网民“中国贵族”认为:刘局长说的话似乎很人性化, 说明它们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我却觉得“失足妇女”这个称呼不妥,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淫,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淫的。比如,以前重庆文强属下的某妓院,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淫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淫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淫女”。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淫,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更加贴切。

     凯迪社区网民“知风”提到: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确实体现了对她们的同情。“失足”比喻做了严重的错事,有“一失足成千古恨”一说。“失足”还是隐喻了某种缺陷,没有崎岖或缺陷,怎么会引起失足呢?因此,我体会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刘局长的良苦用心,他实际上是把扫黄引向了对引起色情泛滥的社会根源的思考。如果把“卖淫女”解读成好逸恶劳、自甘堕落,那么“失足妇女”就给人一种误入歧途的感觉,这从印象上就把人们对他们的普遍憎恶转向适当的同情。更重要的是,有失足必定有陷阱,而这个“陷阱”,在旧社会就被称作“火坑”的。根据全国各地“扫黄”的业绩来看,失足入“火坑”的妇女不在少数,这就需要全社会引起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妇女的失足?我认为,这才是“失足妇女”引出的思考。

     今晚我们社区夜话,就想请大家继续就这个问题,深入地聊一下。大家如果对改成“失足妇女”有不同意见的话,都可以谈谈认为改成什么合适。其实也是关注一下在我们社会已经无可回避的那些“失足妇女”的处境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