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瘤中医能治好吗:民国时期农业灾情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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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农业灾情及其成因

 

卜风贤

 

 

民国时期(1912-1949年)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多年时间,但农业灾害的发生极为频繁,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分析民国时期的农业灾情并探讨其成因,将有助于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民国灾荒史。

 

一、民国时期农业灾情

农业灾情是农业灾害发生后对农业生产的破坏程度。衡量农业灾情的指标主要有受灾面积、成灾面积、因灾损失、人员伤亡等。灾害学上根据上述指标进行折算后,统一为灾度这一量化值而进行灾害等级的划分。下面将重点针对损失惨重的重大灾害进行讨论。

民国时期各种灾害频繁发生,严重的农业灾害还是水灾、旱灾和蝗灾。民国于1912年成立后,仅见于官方公布和新闻报道的灾害就十分惊人。

水灾的发生极为频繁。1912年湖南等六省水灾;1913年湖北等九省水灾;1914年广东等十一省水灾;1915年湖南等十二省水灾;1916年淮河、运河、长江中下游水灾;1917年河北等七省水灾;1918年湖南等九省水灾;1919年安徽等十省水灾;1921年河南等八省水灾;1922年江苏等四省水灾;1923年水灾遍及十二省;1924年广东等十二省水灾:1925年黄河堤溃,灾区二千方里;1926年皖、鲁水灾:1927年长江下游及甘肃水灾;1928年湖南等九省水灾;1929年四川等三省水灾;1930年陕西等十一省水旱虫灾;1931年江淮大水灾,江苏等八省最重;1932年吉林等十二省水灾;1933年黄河大洪灾,河南等十省受灾;1934年湖北等十一省水灾;1935年湖北、福建等十七省水灾;1936年湖南、湖北水灾;1937年四川等四省水灾;1938年河南等三省及淮河流域水灾;1939年河南等四省水、旱、虫灾;1940年黄河决口,河南等省水灾;1942年黄河洪水,安徽等五省水灾;1943年湖南、湖北水灾;1944年湖南等数省水灾;1945年湖北等数省水灾;1946年湖南等十九省水灾;1947年湖北等数省水灾;1948年湖南等数省水灾;1949年全国各地水灾,华东、华北五省水灾最重。

旱灾的灾情十分严重,使农业生产遭受很大的损失与破坏,导致饥荒发生,大批灾民在饥荒中丧生。在确定的本世纪十大灾害中,民国时期中国的旱灾就有3次之多。[1]1920年,北方大旱,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河北等省发生了特大旱灾,灾民2000万人,死亡50万人.1928-1929年,陕西大旱,三年不雨,六料未收,陕西全境共940万人受灾,因灾而死者250万人,逃荒者40余万人;被卖妇女竟达30万人之多。1943年,广东大旱,台山县年初直至“谷雨”无水下秧,全县饥民死去15万人,普宁、潮阳粮荒严重,惠东滨海渔民尤甚,往往有一村人口损失过半者。潮阳灾情以海门最为严重,各善堂收埋尸体于莲花峰下约11000余具。民国期间影响较大的旱灾还有:1913年河南等四省旱灾;1914年四川等三省旱灾;1915年四川省旱灾;1916年河南等三省旱灾;1919年云南、四川旱灾;1922年湖南旱灾;1926年东北等五省旱灾;1927年山东等五省旱灾;1931年陕西等四省早灾;1932年河南等六省旱灾;1933年陕西等十省旱灾;1935年河北等十二省旱灾;1936年青海等九省旱灾;1937年安徽等十省旱灾;1940年陕西、湖北等早灾;1941年河南等四省旱灾;1942年四川、湖北旱灾;1945年河北等数省旱、涝灾;1947年河北等数省旱灾、虫害。

蝗灾的发生也较多。1914年苏、皖两省蝗灾,被灾面积44万公顷;1925年冀、粤、桂等六省蝗灾;1929年江苏等八省蝗灾;1933年豫、皖、冀、浙、湘、陕、晋、苏、鲁等九省蝗灾,被害面积45.8万公顷;1944年山西、河南等地蝗灾,333万公顷粮食被毁,造成了严重的春荒。其它灾害还有风灾、雹灾、霜雪灾等,都不同程度地给农业生产造成了破坏。

农业灾害发生后,最先受到侵害的是农用动植物,造成减产、绝收、畜禽死亡等后果。如果社会抗灾救灾工作力度不够的话,灾害影响可以波及到社会经济各个部门,经济萧条衰退,社会秩序混乱,灾民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灾后生荒,灾民外逃或死亡。民国时期因灾而导致的饥荒情况十分严重,几乎是每灾必荒,有大灾必有大荒。饥荒之年,数以万计的灾民因饥饿而死亡,幸存者的生活也极其悲惨,多以草根、树皮、观音土等为食。每次农业灾害发生后,给农业生产都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损失,财产损失常亿元(银元)或十亿元(银元)之多,农业灾害还使大片良田荒废,耕地面积减少,农作物减产,农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难以为继。[2]终于导致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到1948年以后,发展成为国民党统治区内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运动的组成部分,成为加速国民党政权覆灭的一股强大力量。[3]

 

二、民国时期农业灾害成因分析

农业灾害是异常自然因素对农业生产的破坏事件。根据现代灾害学的灾源学说,导致农业灾害的因素不外乎天文因素、地球系统因素和人为因素。民国时期农业灾害的成因,这三种因素也是兼而有之。但天文因素和地球系统因素一般是在大的时空范围内影响灾害的发生,如明清宇宙期、两汉宇宙期的存在等多归于此。人为因素不但具备诱发灾害的功能,在灾情的形成过程中还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国时期短短的几十年间,大灾频发,灾情严重,人为因素不能不说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

第一,民国时期社会承灾力低下。社会承灾力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标,它指社会抵抗灾害侵袭破坏的能力。民国时期科技水平较低,财政能力不足,无力兴建大型江河水利工程,七大江河流域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低于汛期大洪水通过量,长江中下游地区尤为严重,因而民国水灾中湘、鄂等省受灾惨重。承灾能力的低下使得民国时期农业灾害表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发生大幅度的自然变异后就出现了严重的灾情,自然变异的成灾率很高。

第二,备荒措施不力。在灾害面前,有备无患,充分的备荒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轻灾害损夫,缓冲灾害对社会的冲击。但是民国时期把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军队和战争开支,仓储建设和救灾物资筹措极为有限,以致大灾之后流行饥荒。民国18年( 1929年)绥远发生旱灾后,十七个县140万人受灾,“仅归绥一县,冻饿死者,日有百余”。[4]1919一1932年陕、晋、豫、甘等省发生灾害后,饿死1770万人。[5]从这些触目惊心的因灾死亡人数中可以感受出灾情的严重程度。民国总统孙中山面对灾荒慨叹道:“自顷迭经丧乱,兵役频兴,水涝旱蝗,不时告警,死亡枕藉,邑里邱墟;哀此孑遗,其何能淑!言念及此,实所痛伤。”[6]从灾害的发生过程来看,社会防灾抗灾措施不力会导致灾情加重,而备荒措施不力则极易产生饥荒。民国时期灾后必荒、大灾大荒的现象,是对民国备荒工作弊端的全面暴露。

第三,灾害抗救组织不力。在灾害发生过程中,积极的抗救是减轻灾害损失的有效途径。但民国几十年间,兵连祸结,战事不断,军阀割据,地方和中央官员对抗灾救灾均无大的信心,仅灾区百姓各自为阵,奋力抢救,但在大灾害面前显然势单力薄。抗灾救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同灾害斗争,才能取得根本的胜利。灾区群众自救是义不容辞的,是份内之事;同时,灾害对于整个社会也并非“份外之事”,因此争取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1931年的武汉水灾,根本的原因在于没能组织有效的抗救,没有组织形成军、警、民共同抗灾的强大阵营。

第四,人为的破坏。人为的破既有乱伐林木、毁坏植被等行为,也有破坏水利设施,毁坏堤防等行为。“东南一带之山,秃然不毛,本可植果以收利,蓄木以为薪,而无人兴之。农民只知斩伐,而不知种植”;[7]“现在人民采伐木料过多,多伐之后又不行补种,所以森林便很少。许多山岭都是童山,一遇了大雨,山上没有森林吸收雨水和阻止雨水,山上的水便马上流到河里去,河水便马上泛涨起来,即成水灾”。[8]人为的毁坏堤防,则以黄河花园口决堤为典型,时当日寇从华北进犯华中,国民党军队置广大平民百姓于不顾,毁堤决河,企图以此阻挡敌军,结果造成严重水灾,民怨沸腾。



[1] 马宗晋《自然灾害与减灾600问答》P12-13,地震出版社,1990。

[2] 吴德华《试论民国时期的灾荒》,《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3)。

[3] 吴德华《试论民国时期的灾荒》,《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3)。

[4] 《绥远省灾情统计表》。

[5] 桑润生《中国近代农业史》P178。

[6] 《孙中山全集》第五卷P606。

[7] 《孙中山全集》第一卷。

[8] 《孙中山全集》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