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卡粉的功效与吃法:新旧车险"责任划分"条款有关问题的分析(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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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险"责任划分"条款有关问题的分析(2007)
发表时间:2008-12-10 17:38:00 阅读次数: 647      所属分类:车险条款解读
新旧车险"责任划分"条款有关问题的分析(2007)
——解读新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论责赔付”规则
文/余香成
"论责赔付"是目前商业性机动车保险理赔规则。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仅依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直接影响保险赔偿款的多少,故对车险"责任划分"条款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本文现就目前新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下称商业三者险)之"责任划分"条款作一简要分析。
一、 新旧商业三者险条款对比
新旧商业三者险"责任划分"条款对比
车险版本
条款
理赔
依据
责任划分
划分前提
04版
第23条
责任比例
无具体责任比例划分的规定
05版
第24条
事故责任比例
主责70%;同责50%;次责30%.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06版/
07版
第24条
事故责任比例
主责70%;同责50%;次责30%.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
二、新旧商业三者险条款分析
04版条款仅规定"保险人依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人产生此"责任比例"就是"赔偿责任比例"的误解,所以保险公司在车险诉讼中关于"论责赔付"的抗辩自然显得软弱无力,而法院在裁判当中多半以"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形式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事故责任"。
05版条款将"责任比例"进一步明确为"事故责任比例",从而消除了"事故责任比例"就是"赔偿责任比例"的误解。关于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该版条款虽然规定了具体划分比例,但在具体适用时却恪以严格的前提限制,如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或者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车险诉讼案件,事故责任比例根本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协商,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多半也不会划分具体的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人也不可能"书面同意"有利于保险人的该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条款。故该条款有关"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的规定实际上一纸空文。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权又重新落入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掌控之中,多数法院依旧用"赔偿责任比例"替代"事故责任比例"。
06/07版条款对05版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正与完善,将"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规定予以删除。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公司有权直接按照条款规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保险理赔。
三、06/07版条款潜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06/07版条款有关"责任划分"的规定与之前的条款相比,更加坚守了"主次责任三七开"的理赔阵地。就目前各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因交警部门极少去划分具体的事故责任比例,因此只要交警认定主要责任则保险公司就只按照70%予以赔付。05版条款有关“主次责任三七开”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是却不免过于死板,缺乏灵活性。
于是,问题出来了:如果交警认定被保险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法院判决认为被保险机动车过错不大,承担60%的赔偿责任较合理,那么保险公司仍然按照该条款规定承担70%的责任则显然与"责任保险"的理念相违背,否则被保险人将从交通肇事中获利10%,这是不符合保险原理的。
基于相关法律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结合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存在划分具体事故责任比例的现实,同时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接受交警调解情形下,相互串通要求划分相应事故责任比例从而规避保险条款有关"责任划分"的约定,因此建议06/07版条款第24条第2款作以下修正较妥: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以上事故责任比例限定范围内选择自行协商。"
(作者原单位中国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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