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红金伟哥:挖尸掘坟,被异化的“强制火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43:44
Issue 140
November 23, 2011

 

掘坟起尸,被异化的中国式“强制”

 

常言道“入土为安”,尸体在我们的传统印象中是不可惊扰的。而“挖尸掘坟”这种行为更是为常理所不容。但这一幕真就发生了,11月15日,河南项城市民政局组织了100多人的执法队伍,将已经下葬一个月的张勋峰尸体挖走。6日后家属才被告知尸体已被火化。在这一新闻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火葬,一个是强制。对于强制火葬的争议很大,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谈,这个专题,我们只说说在其执行过程中被异化的“掘坟”式的暴力强制问题。

冯超 邱天人 李汉森  “掘坟式”强制火葬,问题在哪里?  强制火葬是国家政策,有章可循

据媒体报道,11月15日凌晨6时左右,趁家属不在,河南省项城市民政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配合下,组织了100多人的执法队伍,将已经下葬一个月的张勋峰尸体“偷偷”挖走。直到11月21日,家属才被告知尸体已被火化。高寺镇党委书记杨万兴称,张勋峰死亡当天,家属答应进行火葬,而后却反悔,偷偷进行土葬。因害怕“阻力太大”,所以才如此大动干戈。
虽然强制火葬引起家属不满,但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强制执行火葬是有依据的。为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国家对遗体进行火葬的理念已经推行多年了。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7月,又正式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前后两项法规的核心理念都是改革土葬、推行火葬。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如此“掘坟”却不合适,是暴力违规

在本事件中,高寺镇民政所所长张昊天承认该镇并无公益性墓地,即使在火化之后,也只能将骨灰装棺重葬,显然未达到推行火葬条件。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火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即使达到火葬的条件,必须予以强制,但无论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还是《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明确说强制执行就能“开棺焚尸”,更没有说哪些人有权“开棺焚尸”。
姑且以上条件都符合,可以强制执行,《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在强制执行前,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此事件中,死者被埋葬后,当地民政部门并没有给家属足够的时间“改正”。
所以无论如何,如此“掘坟”,根本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地方政府暴力违规。

这种暴力违规,其实并非个案

2008年5月26日,重庆市忠县黄金镇镇长带领四十余人到黄金镇云丰村,将因肺癌去世的刘德义老人从坟墓内强行挖出后火化,整个“挖尸”过程逝者家人却无一人在场。
2010年6月,吉林省九台市殡葬管理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火化的村民进行强行起尸火化,在执行过程中和死者家属发生冲突。
2011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富勤村一老太,死后70多天被民政部门从坟中挖出来火化,比通知上规定的截止日期提前两天。当地民政部门回复:“现在气温下降,我们怕冻上,所以提前了两天。”

11月15日,河南项城市民政局组织了100多人的执法队伍,将已经下葬一个月的张勋峰尸体挖走。六日后家属才被告知尸体已被火化。

2011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富勤村一老太,死后70多天被民政部门从坟中挖出来火化,比通知上规定的截止日期提前两天。当地民政部门回复:“现在气温下降,我们怕冻上,所以提前了两天。”

这样的暴力“强制执行”并不是孤例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应该说,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规有效运行的必要保证,也是法律强制力的一种体现。然而在中国,地方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却往往造成各种社会问题,除了强制火葬,还有更多。

为收“社会抚养费”,计生委“没收”婴儿

今年5月,新世纪周刊记者报道了湖南邵阳“邵氏弃儿”事件。此事起因是因为湖南省计生委规定,对全省的非法生育和非法领养婴儿的父母收取“社会抚养费”。然而不少父母却交不起这笔钱。于是邵阳市隆回县计生部门就以“违规生育”为由,“没收”乡村“非法”婴幼儿,甚至是这些父母家中老人,借此逼迫“计育对象”缴纳这笔款项。甚至为了乱收费,还抢走了一部分非超生婴儿。邵阳市隆回县高平镇杨理兵的小女儿被当地计生工作者强行送往福利院,之后在福利院被一家美国父母收养。邵阳县岩口铺镇赵门前村村民赵丽因交不起社会抚养费,被计生委人员殴打。不仅是侵犯了人身权利,这种抢夺婴儿的行为直接破坏了他人完整的家庭,并给这些父母持续的负面影响。

在“强拆”过程中,强制执行违法情况时有发生

“强拆”,更是中国土地使用者心中难以抹去的伤疤。执法者暴力征地,民众以相同的方式反击,这种搏命一般的强制执行让人既愤怒,又无奈。在辽宁本溪,抗拆者张剑刺死强拆者,最终以防卫过当罪获刑,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案中,强拆者只是房地产公司的雇员,并无执法权;同时,强拆者闯入张剑家更是犯了“非法入侵民宅罪”;而若是没有他们对张剑的殴打逼拆,他更是没有理由愤怒到动手杀人。其实不光是“张剑案”,即便是拥有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在进行强拆的过程中,违反各种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城管“伤人”、“没收”更是行政管理之痛

在很多地方,城管们在自觉不自觉中便将自身的权力滥用,有法不依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没有赋予城管没收小贩货品的权力,但很多时候城管的执法简直如同抢劫一般。《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认为,按《物权法》的规定,城管只能罚款,不能没收工具,这是该法对公权力滥用的限制,没有合法依据的充公就是违法的。同强拆一样,时不时有“小贩被城管打伤”、“城管被人杀死”之类的新闻爆出,只能说这是暴力的悲剧,更是强制执行的隐性伤痕。

“强拆”,更是中国土地使用者心中难以抹去的伤疤。执法者暴力征地,民众以相同的方式反击,这种搏命一般的强制执行让人既愤怒,又无奈。

在很多地方,城管们在自觉不自觉中便将自身的权力滥用,有法不依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没有赋予城管没收小贩货品的权力,但很多时候城管的执法简直如同抢劫一般。

为何一遇到“强制”就发生异化?

行政强制原则上属于法院,但被各种条例直接赋予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需要强制执行时需要首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部分法律可以直接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是例外状况。但在实际的法律制定中,不少法律都直接赋予了行政机关以绕过法院直接执行的权力。例如《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火葬的坟墓可由县市民政部门“予以强制火化、迁移、平毁或者拆除”。

谁来执行、如何执行等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法律在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时,一般只规定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中国也长期缺乏专门法律规定这些具体程序和行为,因此,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尚属各主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正是这“自由裁量”范围,成了各种野蛮强制的“自由空间”。今年6月,《行政强制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这一领域将有法可依。然而也不能高兴太早。指望这部法律就能彻底改变目前行政强制执行的诸多问题也不可能。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被执行人享有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诉权利及其程序,在对具体执法行为,禁止夜间执法和断水、断电、断热等方式。但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方面仍不得力。并且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违规者,处罚规定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太过模糊,无法确保遏制胡乱执行。

执法人员对为何要实施“强制”的理解也存在偏差

多数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的总体素质不足也是野蛮强制过多的原因之一。在缺乏程序规定的背景下,一些执法人员以达到执法目的为唯一目标。对被执行人造成了侵害。例如在不少强制绝育和强制拆迁的案例中,执法人员往往对被执行人予以人身限制,甚至暴力殴打,侵犯了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侵入被执行人住宅,又侵犯了私人产权。
除此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人性化执法。如城管执驱赶街边的摊贩。最近阿城和项城两地的行政执法人员挖开死者墓穴搬动尸体,更是犯了传统文化的大忌讳。

我国目前有被赋予行政强制权力的机关有很多,工商行政管理和城管部门是人们所熟知的,除此之外,还有各省的气象局、粮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都有,甚至人武部还可以对违反兵役法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

其实“强制执行”可以不用如此“暴力”

日本:强制拆迁也“温情脉脉”

二战后,《日本国宪法》确立了国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新理念,在确认行政的权力性、支配性和强制性的同时,特别注重国民权利和利益的保障。日本行政执行制度也在法律制度上作出了相应的转变。正式基于这样的行政执行精神,才让日本的强制执行变得“温情脉脉”。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大阪中央公园,很多处违法建筑(多为简易板房)占据着公共空间,板房的“主人”经营着各色生意。日本民众对此却很有意见,普遍认为有损于公园形象、国家形象。市府在人们的强烈要求下对这部分违法建筑进行了“强拆”。当天,被拆迁的人组织抗议,但警察们还是耐心地进行解释和说服。中午,警察还给每位抗议者准备有免费盒饭和矿泉水。“拆迁”结束后,现场被警察们打扫的一尘不染。“强拆”在不满和怨声中开始,在一片“祥和”中结束。
其实,最重要的是民权理念,我国即将生效的,《行政强制法》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这一原则放在了最前面,但在现在的行政强制执行有法不依的惯性之下,能否真正尊重民权,还是个未知数。

香港:城管依法治理,和谐有序

作为依法治理社会的典范,香港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人权的保护也颇为重视。类似《噪音管制条例》、《公共照明条例》等等法规,都是港府注重居民权利的较好体现。这种执政精神更体现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港府食物环境卫生署在谈到管理小商小贩的原则时说:“执法行动必须保证所有人的安全,如果可能会导致人员受伤,就应立即停止追捕。”同样,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到:“遇到自杀等极端行为强拆必须停止。”
食环署执法的过程没有争执,执法人员更无需“动粗”,一切照“章”办事。如果店主接到口头警告后不立即整改,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及监禁3个月,如果滞交罚款,每天还要加罚300元。特区政府还允许小贩成立行业协会,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以保证小贩的合理诉求。2008年,香港“城管”共进行了约11.5万次清查行动,没有一起行动引发激烈冲突、造成人员伤亡。

在上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决定建设成田机场,可征地没有征得当地农民的同意,多次发生冲突,历时12年,直到1978年3月30日,1号跑道建成5年。

在美国的西雅图,就有一位这样的老奶奶“顽固”地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任凭小院子的外面建成了巨型多层停车场。无奈的开发商只好让步,修改了停车场的设计,硬生生地凹进去一部分,让出了老奶奶的房子。

结语从“被拆迁”、“被计生”,再到“被火葬”,中国人其实常年活在异化的行政强制造成的“被”字环境中。如何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应当是一个长期被讨论和实践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