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王好听的卡名:江平:“我爸是李刚”有何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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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我爸是李刚”有何教训?

2011年01月31日 08:54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一方面,公众情绪不应当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此案所折射的“仇权仇富”的社会心理,凸显了现实中的不公正、不和谐,亟待解决

  【背景】1月30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一审宣判,“我爸是李刚”案主角、犯罪嫌疑人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河北省望都县法院一审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结果出来后,广受公众质疑。此前,受害人家属曾提交法律意见书,希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肇事者。同时,也有评论认为,李启铭已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致人死亡”情节,至少应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我爸是李刚”案中,肇事者究竟应否从重处理?面对汹涌民意,如何确保司法公正?该案所激发的社会反应,对当政者有何教训?
 
  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我爸是李刚”案,社会高度关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更为透明,不能搞伪“公开审判”。
 
  他同时指出,在中国当前,一方面必须从体制上确保权力不干涉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该案所折射的公权力普遍不被信任,是中国社会更大更深的问题,亟待解决。
 

 

 

 

                               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在江平看来,“官二代”李启铭校园交通肇事案,既有反常的一面,也有正常的一面。反常的是,事发后肇事者喊出“我爸是李刚”,其中动机耐人寻味。“其实,无论其父是谁,对加重还是减轻判决,应该没有任何关系”。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大家都在担心,该案最终的处理,是否会受到权力的左右,是否会因“我爸是李刚”而从轻判处。就该案一审判决而言,江平“并不满意”,且多个问题“有待商榷”。
 
  从公开信息可知,肇事者之父李刚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因此该案件异地审判,“这是正常的程序”。但是,虽然该案明确为公开审判,实际上却以“法庭小,容纳人数有限”为由,拒绝了大多数关心该案的媒体采访,而是经过挑选,允许五家媒体各一名记者进入庭审现场旁听。
 
  首先,江平认为,从开庭方式上就可以看出,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够透明,信息公开方面存在欠缺。“既然是公众颇为关注的案件,何不找个大点儿法庭审理?”如此以公开审判为名,实际上将信息披露限制在非常小的范围,“令人遗憾”。
 
  其次,对该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江平认为“仍需斟酌”。现行法律对酒后驾驶有明确规定。如果后果特别严重,情节恶劣,那么是有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判处的。
 
  同时,死者的家属也曾公开表示,对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肇事者,持有保留意见。对该案性质的认定,江平认为,在校园里酒后开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已经相当严重”。而肇事者被迫停车后“晒父亲”,社会影响更加恶劣。
 
  究竟应当以什么罪名起诉,在学理层面仍存争议。从庭审看,被告辩护人更多强调肇事者李启铭学习成绩较好、还是预备党员等,并指出其家人已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以上情节,的确可以成为从轻宣判的考虑条件。
 
  但是,江平认为,如上所述,该交通肇事案的几处重要情节,也有符合从重处理的条件。因此,究竟如何认定犯罪情节,并以更为恰当的罪名起诉,依然需要主审法院及其法官更为审慎地思考与斟酌。
 
  在江平看来,尽管该案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网上不少舆论认为,肇事者“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从法治的原则看,主审法官必须客观、审慎地思考,无论是肇事者是何人,其家庭背景都不应该成为加重判决的因素。
 
  江平最后指出,一方面,公众情绪不应当影响司法的客观性与独立性;另一方面,此案所折射的“仇权仇富”的社会心理,凸显了中国社会的不公正、不和谐。这才是亟待解决的大课题,反而更值得重视和反思。■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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