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 dodge:江平谈“拆迁变法”三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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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谈“拆迁变法”三大困境

财新记者 龙周园2010年12月23日 13:35关键字:拆迁变法 江平一是从征收决定做出时即生效;二是法院以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不受理案件;三是基于商业利益的征地法律无明确规定

一是从征收决定做出时即生效;二是法院以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不受理案件;三是基于商业利益的征地法律无明确规定


  问题一:在拆迁补偿上存在什么法律困境?

  我觉得好像从法律上说来,还仍然有一些困境没有很好解决。第一个问题就涉及到拆迁跟补偿这个关系怎么办。我们《物权法》第28条里面有这么一句话,“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个28条当初制订的时候,我觉得恐怕没有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因为过去按照行政诉讼法或者按照行政权利的规定,那当然一切政府变动都是从生效的时候开始。这一条规定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其中规定了涉及到物权的变动,从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时生效,这就有了问题了。就是说如果现在一个政府做出决定,来征收老百姓的房子。也就是说从政府征收决定生效的时候,这个房子已经不是你的,这个房子物权已经变动了。这样的话,老百姓看到这个条文显然就会有一个疑问了,最后我即使要求政府给我做出补偿,这时候房子也已经不是我的了。所以这就有一个问题,就是具体在解释这个条文的时候,就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到底从什么时候生效。生效时间就非常重要,如果你决定的当时就生效,等于把老百姓的权利剥夺了,你再提起诉讼,再要求补偿也出现了问题。

  所以我觉得现在我们在争执拆迁条例,有一条大家是没意见的,或者我觉得还是改的不错的,就是拆迁的时候你的补偿是依照房屋的评估机构做出来的评估来补偿,我觉得这个是很合理的。而且对于评估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有意见的话也可以依照评估的程序来提出意见,那就是说老百姓的权利救济从对评估不服的时候就可以提出。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即使我提了半天,从生效时候无权就变动了,这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呢?所以现在老百姓有一点担心,就是你所说的补偿,实际上按照《物权法》28条的规定落实不了。

  问题二:遇到补偿争议时,法律能否保障被拆迁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个问题是涉及到群众利益的保护,这也是过去提的。因为在重庆钉子户的事件当时就提了一个问题,我们的物权法里面只提到了给予补偿,但是法律上如何来行使这个权利并没有很详细的规定。这样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当你告到法院的时候,法院往往以这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拒之门外。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为补偿的办法不是你个人做出的,对重庆的案子来说也是对当地所有的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所以以抽象行政行为而把它拒之门外不予受理,这是很容易做到的。虽然后来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有过类似的,如果这个案件虽然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可能涉及到的是一个具体的案子,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这一条规定对老百姓来说保障太薄弱了,或者保障的力度太差了,也就是说法院可以随时随地可以以这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不受理,这个问题在《物权法》里也没有涉及到,因为这涉及到行政诉讼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一部分如果法律上不解决的话,也没有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你把我房子拆了之后,补偿款如果我不服的话,怎么能得到司法救济的保障。

  问题三:相关法律对基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拆迁是否有恰当的区分?

  第三个问题,当初在讨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时候,跟国土资源部碰到了这个问题。就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时候,暴露了我们《物权法》里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物权法》只讲到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怎么来征收土地,那就是说另外一方面没有说,如果是商业利益需要怎么办,这一点在物权法上显然是一个漏洞。也就是说《物权法》只是涉及到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需要,商业利益需要怎么办,这一点没有说。

  我们看了当初《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时候,是这么写的,如果是商业利益需要仍然是征收,也就是说国家要把这块地征的话,你仍然得同意。但是规定了不同点就是,如果是商业利益需要的话,采取的是招拍挂的方式,也就是有个竞争。你商业利益需要的话,可以由几家,或者需要这块地的人都可以来。那么这样一个变动好像看起来是考虑到了商业利益需要,跟非商业利益需要的区别。反正当时我们对这一点是有意见,没有突出商业利益和非商业利益需要、公共利益需要的根本区别。

  从西方国家来说,应该说商业利益需要就是一个谈判,就是只能够得到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转让,这块房子是我祖先的房子,你既然是商业需要,我也不愿意卖给你,完全可以。但是我们现在这个区别没有。

  这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在我们《物权法》起草的时候不周延,没有写明商业利益需要的时候,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写上了商业利益需要的话,必须得到当事人被拆迁的人,被征收房屋的人自己的同意,不得到他的同意是不能随便把私人的房子拆迁的。这样的话我们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利益就能更大一些。

  所以我觉得这三个问题实际上仍然是老百姓顾虑的地方。一个是从征收时候决定生效,物权就变动了。第二个是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作为很多的借口来阻止老百姓告到法院。再一个是商业利益需要,到底能不能真正保障房产所有人的权利。这三个问题是很担心的。涉及到拆迁的问题跟土地的法制,我觉得现在关键的还是两个问题:一个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一个是《拆迁条例》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