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肾壮阳膏的患者评价:京铁建〔2011〕134号 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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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建〔201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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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

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特制定《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

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10〕249号)及相关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建设工程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  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  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汛期未经路局防洪指挥部批准,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6.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  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  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  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施工单位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的。

7.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盯控把关的。

8.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营业线限界的。

9.电化区段停电施工项目,未经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分别确认停电命令,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八条  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 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  考核及处罚

第十条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视情节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誉评价。施工或监理单位受牌后,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路局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牌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1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全局通报。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含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受指令书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1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责任单位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改正。构成事故的由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主题词: 基本建设  施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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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局安全监察室,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机务处,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北京监督站,北京铁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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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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