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片小米粥的做法大全:2011年注会考试:契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16:21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
3.企业合并
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情形 税收政策
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
6.企业注销、破产
情形 税收政策
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2011年新增)事业单位按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情形 税收政策
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
10.(2011年新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11.其他。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4)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5)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
3.企业合并
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情形 税收政策
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
6.企业注销、破产
情形 税收政策
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2011年新增)事业单位按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情形 税收政策
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
10.(2011年新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11.其他。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4)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5)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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