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多钱:“劳动合同”选修课资料 (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12:20

“劳动合同”选修课资料 (一)

一、“合同”的来历

“合同”原来是古代契约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是契约形式的一种,即合同契。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6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 12 24 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 320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 万条之多。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 6 29 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 人中有145 人投了赞成票。

四、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于1994 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从学理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于2007 8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 11 日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正式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于2007 8 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和每个用人单位都息息相关。

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举例说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的规定截然不同。为了扭转这种对劳动者不利的局面,此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做了这样的新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摘自《劳动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摘自《劳动合同法》

 

五、 劳动合同的特点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它具有以下四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1.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两个人在签民事合同的时候,只要合同的内容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不侵害第三者的利益,基本上都不受国家的干预。

但是劳动合同却不同,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是他们双方之间的事,有时他们也不可以随便任意约定合同内容。

2.合同双方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是非常弱小的个体,即劳动者;而另一方则是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其他方面来看都较强大的组织,即用人单位。针对这一特点,《劳动合同法》应是一部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因为在劳资双方不对等的条件下,只有倾斜于弱势群体才能达到公平。事实上,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发生的诸多争论,都可以归结到一个较为实质和本源的分歧——《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马克思曾经说过:“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因此可以说,劳动力是蕴涵在劳动者的肌肉和大脑里,与劳动者人身密不可分。这样一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于劳动者来说,就具有了所谓的人身性。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的人身性会给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很重要的一个影响就是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其主要义务是向员工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其他法定福利等,至于员工上班怎么来,中午吃什么,晚上住哪儿……跟企业有关系吗?从理论上讲,没有关系。换句话说,企业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帮助员工解决这些问题。但为什么企业要管这些事?就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有人身性,人一到单位,跟人有关的所有事就都来了,这就是劳动合同的人身性给人力资源工作带来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4.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合同关系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表面上的对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管理方和劳动者双方都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双方都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在单方决定与对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2)双方各自遵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法律地位平等。

从经济学角度讲,投资者追求的目标是资本利益最大化,即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劳动利益最大化,即工资福利最大化和就业保障最大化。这两种目标实现之难易,在一定程度上受劳动者参与程度的左右。相对而言,职工参与程度愈低,用人单位愈有可能忽视劳动利益,甚至为扩大资本利益而牺牲劳动利益。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另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既然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晓。

1)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法。

2)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

3)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

4)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

法律链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摘自《劳动合同法》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