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橄榄球画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适度和谐的狱内改造环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14:38
2006年10月8日
市监狱局  唐贵发
 
 
当前,我市监狱系统以司法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以“大学法、大练兵、大比武”为切入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提升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充分发挥监狱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应有作用。由于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是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否,而适度和谐的狱内改造环境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内在要求,因此,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适度和谐的狱内改造环境,是探索建立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的理性思考,是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监狱工作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所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适度和谐的狱内改造环境的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具有刑罚性
 
早在一百多年以前,马克思就把监狱与军队、警察、法庭一道视为国家的重要专政机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监狱在国家法治建设中行使了越来越重要的刑罚执行职能。其刑罚执行活动除了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罪犯进行收押、释放、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职能外,还承担着更为艰巨的教育改造任务。因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否具有刑罚性,将直接关系到监狱工作的根本性所在。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又进一步明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这就从法律制度上确认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刑罚性问题,即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同样是监狱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工作。教育改造工作的刑罚性具体体现在,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如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依法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开展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矫治犯罪恶习,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并切实保障罪犯改造期间依法享有的各项受教育权利;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合理的制度及其考核体系,并明确其社会地位及社会对配合监狱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刑罚性十分重要,它是一项刚性要求,是法律赋予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构建适度和谐狱内改造环境的主要内涵所在,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监狱工作的价值目标体现。监狱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刑罚性认识不够,教育改造工作所应有的地位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国家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些具体要求难已落到实处。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从事监狱工作的人员应当树立这样一个观念,监狱依法收押、释放罪犯,对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依法执行刑罚,依法组织罪犯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保护罪犯服刑期间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受教育权利,仍然是监狱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工作,其在构建适度和谐的狱内改造环境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思考之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监狱改造工作要讲科学性
 
监狱改造工作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科学认识罪犯和科学改造罪犯二个方面,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监狱改造工作中的精髓就在于,新时期的监狱改造工作应着眼于犯罪学的理论而非阶级斗争的观念去认知我们的改造对象。众所周知,监狱是因罪犯的存在而存在,如同医院因病人的存在而存在一样。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要把这一方针变为现实,首先必须科学认识罪犯,如同医院科学诊断病人一样。这个科学认识手段就是犯罪学理论,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新时期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课题。科学认识罪犯是为了科学地改造罪犯。所以,监狱改造工作,光靠惩罚不行,光靠无产阶级专政也不行,必须讲究科学。罪犯不论作为一个群体还是一个个体,首先他是一个人,是一个层次不同、犯罪原因不同、犯罪经历不同、改造难度不同、改造重点不同的人。由于案由不一样,犯罪原因不一样,改造难度就不一样,改造重点也不一样。即使同是抢劫犯罪,其犯罪的原因也是不同的,有的好吃懒做,有的因赌博输了钱,有的是为了满足虚荣心,有的是不懂法等等,因此,监狱改造罪犯必须根据罪犯不同的犯罪原因、不同的犯罪恶习、不同的成长经历来确定对罪犯个体的改造对策。改造罪犯就好比在制作一个产品,社会是一个市场,你的产品社会欢不欢迎,就看你生产出的产品质量符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因此,监狱改造工作应该从罪犯一进监狱开始,就要对他进行科学分类,包括认识他、分析他、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造他的手段和方法,为他重返社会做准备。这就决定了监狱的改造工作要适应社会需要。因此,科学认识罪犯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从改造宗旨出发,从犯罪学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各种手段,从不同的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对改造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了解、分析和研究,以达到准确地掌握改造对象的情况,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更有实效性地对罪犯进行改造,达到科学改造之目的。由此可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监狱改造实际即用社会主义犯罪学的理念,科学分析、研究和改造罪犯,在监狱的改造工作中是多么的重要!监狱不是经常讲安全稳定是第一位吗?稳定压倒一切吗?但要从根本上确保安全,首先就要科学认识和改造罪犯,准确掌握了解犯情。安全防范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就是主动预防、防患于未然。不管狱内“三防”还是“四防”,主要是防止犯人出问题,狱内罪犯脱逃、行凶、自杀、劫持人质、暴狱等,都是人的行为,因此一定要在了解、分析、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去认识每一个罪犯,研究他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他的犯罪恶习究竟有多深?他的危险性到底有多大?只有这样,监狱改造工作才真正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狱内安全稳定才能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万无一失。
 
思考之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监狱改造工作具有公平正义性
 
公平正义是国际社会行刑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基本指导原则规定,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帮助囚犯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欧洲和美洲的许多国家在刑罚执行思想上强调,剥夺自由就是对犯人最大的惩罚,监狱不应施加额外处罚,要把监狱的主要任务定位于使犯人重新融入社会,顺利回归社会,同时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我国监狱刑罚指导思想的基本要求,体现在监狱改造工作中就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监狱改造工作的前提是以人为本,只有将罪犯当人看,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基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从而使他们在罪过中醒悟,保持做人的尊严,将来才可以以一个健康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重返社会。毛泽东强调以人为本改造罪犯理论活的灵魂是“人是可以改造的”、“要把犯罪的人当做人,对他有点希望,对他有所帮助,当然也要有所批评”。清朝末代皇帝傅仪、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工作的成功典范,党对国民党战犯的一个不杀政策更体现了共产党监狱的人性与人道,大多数顽固痴迷邪教罪犯的潘然醒悟,更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监狱改造工作的公平、正义性所在。当前监狱改造工作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最切实可行的举措有:深化狱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社会新闻媒体、法律监督机构等对监狱刑罚执行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增大监狱刑罚执行的透明度,让社会真正了解监狱;进一步完善罪犯的计分考核办法,科学量化罪犯的行政、刑事奖励政策,对罪犯的奖惩做到程序、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罪犯服刑期间的生命健康权和接受文化、技术教育的权利;建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认真做好罪犯及其亲属的来信来访,帮助罪犯正确处理入狱后所面临的诸如认罪服法、子女抚养、财产、住房、婚姻等方面的法律或纠纷问题;建立心理咨询服务中心,通过心理知识宣传、心理咨询活动的开展,帮助罪犯纠正畸形的犯罪心理,消除不良心理因素,正确认识自我,培养积极健康的良好心态;建立社会帮教中心,改变监狱人民警察封闭单一型的管理改造模式,让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社会志愿者、罪犯亲属等,广泛参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建立回归指导中心,将即将刑满的罪犯集中进行社会就业、社会保障、遵纪守法等出狱前的教育,开办一些实用性强的谋生技能培训,克服其自卑心理,增强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等等。总之,在整个改造过程中,监狱要为罪犯改造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改造环境,使他们在改造中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教育之情、挽救之恩,通过服刑,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走好自己狱内的改造之路与今后的新生之路。
 
思考之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监狱改造工作要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监狱改造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狱改造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所在。当前的大局是什么?就是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江泽民总书记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语重心长地指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们党和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如果我们不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那就是极大的失职”。这一指示对于我们做好监狱改造工作同样是极其重要的。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进而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贡献是监狱的应尽职责。如果罪犯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在监狱改造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矫治,没有教育改造好,那么他刑满回归社会后就很难成为守法公民,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危害他人。这实际上是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监狱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应尽职责。随着新型监狱体制的建立,监狱行刑和过去的最大不同就是重视对罪犯的矫治,重视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不再是单纯的威慑,更不是机械的关押,而是为了改造人,从思想上彻底解决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从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当前,我市狱内在押罪犯的构成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重大刑事罪犯、暴力型罪犯、涉恶涉黑罪犯、邪教类罪犯等在不断增多,改造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日趋尖锐与复杂,所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与繁重,如何研究制定出对在押的各类刑事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对策,将直接关系到监狱改造质量的高低,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否。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监狱工作的职能将实现专门化,如何紧紧抓住当前狱内押犯的构成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改造,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已经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成为从事监狱工作的每位民警必须深思的课题。建国以来,我国刑罚执行机关成功地改造了上千万名各类罪犯,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回到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有的还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不仅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而且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我市监狱系统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低犯罪率表明,只要我们把改造人的工作作为监狱的中心工作来抓,只要把人的工作做好了,罪犯的犯罪思想真正得到矫治,我们就为社会稳定消除了一份危险,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多一份保障,党的监狱工作的根本性才能在为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服务中体现出自身的价值。
 
总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适度和谐的狱内改造环境,是由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宗旨所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监狱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只要我们从事监狱工作的同志,在监狱实际工作中不断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创新思维,与时俱进,我们就一定能够做好各项监狱工作,就一定能够把绝大多数违法犯罪分子改造好,为提高监狱改造质量,为监狱安全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监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