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精和勃起有关系吗?:1955年解放军军衔制的实施及局限 - 《党史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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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解放军军衔制的实施及局限

                                                    □ 徐 平 《党史博览》 2006年第03期
       1955年,解放军首次实行军衔制。军衔制的内容,包括军衔等级设置、军官职务编制军衔、军衔的种类与称谓、军衔的晋升与服役年限、军衔的授予等。

军衔等级设置
        军衔等级设置是军衔制的核心内容。各国军衔制度的区别首先就在于军衔等级设置的不同。1952年冬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军衔制的具体事宜时,即将军衔等级拟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给毛泽东并中央军委的报告中说,最近邀请总政、总后、军务部和苏联顾问卡苏林等,对实行军衔制度所需进行的准备工作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拟制了初步计划,现报请军委审批。总干部部的报告中说,对于军衔等级的设置,总干部部和苏联顾问的共同意见是设6等20级,即:
        元帅三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
        将官四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三级: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四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
        军士四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兵 二 级:上等兵、列兵。
        这一军衔等级系列,与苏联当时实行的军衔制基本一致,只是多了一级“准上将”,而苏联的大将与军兵种元帅同级。其他各级基本都一一对应。至于中尉分两级:“一级中尉”、“二级中尉”,也是受苏联军衔制的影响。
        当时总干部部与苏联顾问还有一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总干部部认为“少将与上校之间拟有必要增加‘准将’一级”,主要理由是解放军当时军、师干部共分6个等级,即:正军、副军、准军、正师、副师、准师。这样,势必出现:“将较弱的军长和副师长都合并为少将一级,在这一级内存在的悬殊很大”,如增加准将一级,即可解决这一矛盾。但苏联顾问持异议。苏军没有准将军衔,少将之下是上校,苏军的副师长通常为上校。如果我军设准将,副师这一级一般可授准将,在两军交往中会对苏军不利。可见,总干部部主要是从解放军的实际情况出发,而苏联顾问考虑更多的是两军军衔设置完全对等(至少不能高于苏军)。由于对这一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总干部部呈请军委裁定。
         195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较1952年11月总干部部与苏联顾问商定的方案多了一级,即在少将与上校之间增设“大校”,这样,既符合我军实际,又考虑了苏联顾问的意见,同时也参考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军衔制。新方案共设6等21级,将原上将、准上将分别改称大将、上将,将官依次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增设大校一级,依次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将原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依次改称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仍用原名。准尉以下等级不变。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评定士兵军衔的文件规定。总干部部副部长徐立清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说明》:“本条例将军官的军衔规定为4等14级,这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实情况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并参照了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军官军衔等级的区分来确定的。元帅军衔在苏联有‘大元帅’、‘国家元帅’和‘兵种元帅’三级,我们只设了‘大元帅’和‘元帅’,因此规定军种和某些兵种加设‘大将’级军衔。此外,我们在军官军衔中还加设了‘大校’一级军衔(苏联没有‘大校’一级军衔,只有朝鲜有),这是为适应我军干部发展的情况而确定的。”
        这次的军衔设置为6等19级,较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大元帅与国家元帅衔称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不变。
        确定的军衔等级设置如下: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这样,终于形成解放军这次军衔制的军衔等级设置格局。
        军衔等级设置与军队规模大小、编制级别多少,以及国家政治制度和民族传统等密切相关。这次实行的军衔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总体上看,这次军衔制属于以苏联为代表的“东方型”军衔,即设大将、大尉,不设准将,这是与美、英等国家的“西方型”军衔的主要区别。解放军采取“东方型”军衔,这是当时的国际环境所决定的。我国当时属于以苏联为首的东方社会主义阵营。苏联的政治、军事制度,对社会主义国家影响很大。这些国家的军衔制也以苏联为样板,如东欧国家,亚洲的朝鲜、蒙古、越南和拉美的古巴等。但是解放军军衔与苏军又不是完全相同,主要是多大校一级。苏军上校之上为少将,师长多数为少将,少数为上校。考虑到解放军师级干部较多,参考朝鲜人民军的军衔,设置大校军衔,主要是解决师级干部军衔等级。        第二,解放军的军衔等级设置规格比较高,在上将之上还有大元帅、元帅、大将三级,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解放军许多高级军官经历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几十年戎马生涯,南征北战,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国家应给予较高的荣誉;特别是一些战功卓著的开国元勋,授予高衔,也是众望所归。因此在拟订军衔时,军衔等级规格很高,上将之上还设有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后改为大将)两级。同时,参考苏联等国和我国历史上的经验,考虑给全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授予最高一级军衔,因此又设了大元帅衔。
        第三,军衔等级多,军官军衔设4等14级。而美、英等国军官军衔一般为3等11级,日本只有3等9级。这是因为当时解放军编制级别较多,兵团、军、师、团都分正、副、准三级,从军委主席到副排共有21级。
      但在实际授予军衔时,情况又有些变化:一是大元帅衔未授。大元帅衔是专为最高统帅设置的。当时,毛泽东身为党的主席、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理应被授予大元帅衔。但由于毛泽东本人的意见,此衔一直空缺。而人们通常所说的“十大元帅”,实际上被授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二是实际授予了准尉衔。这是由于当时我军有几十万副排级干部,总部确定暂设准尉衔,以解决这批副排级干部的衔称问题。实际上此衔在这次军衔制实行的10年里一直存在。

军官职务编制军衔
       军官职务编制军衔,简单地说,就是哪一级军官该授什么衔,这是各国军衔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军衔等级和职务等级,是近代以来各国军官制度的两大等级体系。各国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师以上职务对应将官,团、营职务对应校官,连、排职务对应尉官,大体上是相同的。特别是几个关键职务的军衔基本固定,如上尉连长、上校团长、少将师长,已成为各国军衔制度的惯例。
      解放军在酝酿实施军衔制期间,解放战争刚刚结束,抗美援朝战争正在进行,军队规模大,级别多,干部数量多,且大部分职务按军衔衡量属于哪一等级,亦无成规。因此,制定军官职务编制军衔,就成为实施军衔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内容。
          1953年,由总干部部拟制的《军衔条例(草案)》提出各级军官基准职务的编制军衔:
          一级军区司令员:大将、上将;
         兵团司令员:上将、中将;
         军长:中将;
         师长:少将;
         师参谋长:大校;
         团长:上校;
         团参谋长:中校; 
         营长:少校;
        营参谋长、独立连连长:大尉;
        连长:上尉; 
        副连长:中尉;
        排长:少尉。
       在正式实行军衔制之前,1955年5月20日,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表》,明确规定了各级军官基准职务的编制军衔为一职一衔或一职两衔。
        从编制军衔表上看,解放军军官职务的编制军衔,与其他国家基本相当,特别是几个关键职务,如中将军长、少将师长、上校团长、少校营长等。但从后来实际授予军衔的情况看,多数军官的军衔低于编制军衔。这是因为1955年首次授衔时,评衔条件掌握较严。当时苏联顾问建议,根据苏联的经验,在首次授衔时,军衔应尽量压低。1955年4月1日总干部部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评定军衔“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但可低于编制军衔一级至两级”,“一般以不低至其编制军衔三级为原则”。
        1955年授衔后,即存在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严重脱节、实际军衔普遍低于编制军衔一到两级的现象,如军长、师长的编制军衔分别为中将、少将,而当时68名在职的军长、军政委,有上将2人,中将5人,少将59人,大校2人;73名在职的师长、师政委,只有3人被授予少将军衔,70人授大校。而副师、正团、副团、正营职军官绝大多数分别被授予上校、中校、少校、大尉军衔,也都低于编制军衔。
        军衔制实行了几年之后,由于军衔晋升制度执行得不严格,多数军官的军衔不能正常晋升,实际军衔低于编制军衔的现象有增无减。据1959年统计,全军师长、师政委中,只有2.5%的少将,大校占37%,上校占57%,还有3.5%的中校,97.5%低于编制军衔;团长、团政委中,上校只占0.34%,中校占27.66%,少校占66%,还有6%的大尉;营长、教导员中,少校只占1.2%,大尉占86.6%,还有11%的上尉和近2%的中尉;连长、指导员中,中尉占60%,还有近7%的少尉。        由于受苏军“一长制”影响,解放军制定编制军衔时,过分强调主官军衔,有过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一是副职编制军衔同于或低于下一级正职。如1955年编制军衔规定:副军长与师长编制军衔相同;军副参谋长军衔低于师长;师副参谋长军衔低于团长等等。二是机关干部编制军衔低于同级部队干部。例如,同是正师级的总部下属处长、军兵种二级部长和军分区司令员、政委的编制军衔低于师长。还有一些基层技术军官的编制军衔定得过低过死,如司药、护士长、化验员等,编制军衔少尉,条件再好也不能晋升中尉。这些规定显然不符合解放军实际。
        1958年军委扩大会议上,许多将领对编制军衔提出了质疑。余立金中将等六位空军将领在联名小字报上写道:“从颁布编制军衔以来,事实上没有实现。原因是,不完全符合我军的实际情况。因而,根据目前情况,我们建议取消编制军衔。”北京军区副政委张南生中将说:“削足适履的编制军衔应改变。”总后勤部副部长饶正锡中将说:“请考虑可否取消编制军衔的规定。”
         由于实际军衔普遍偏低,1955年颁发的编制军衔表已无法执行。1960年,根据当时的实际军衔情况,国防部重新修订颁发了《军官职务编制军衔》。由于1955年编制军衔表中部分军官职务一职设一衔不宜实行,新的编制军衔取消一职一衔的规定,改设一职多衔。如正军职到正团职多为一职三衔。
       1960年修订的编制军衔,将多数军官职务编制军衔的下限压低了一两级,如军长的编制军衔,1955年为中将,1960年为中将、少将、大校三级;师长的编制军衔,1955年为少将,1960年为少将、大校、上校三级;团长的编制军衔,1955年为上校,1960年为上校、中校、少校三级。由于新的编制军衔一职多衔,虽然解决了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脱节的问题,但因为是降低了原编制军衔的下限,实际上是使军衔偏低的现象“合法化”。这样,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解放军实际军衔明显偏低的现象仍很严重。

军衔的种类和称谓
        1955年的军衔制,参照当时苏军的军衔区分和称谓,对军官军衔种类的区分比较复杂,按专业勤务分为指挥、政治、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和行政等8类。指挥和政治军官中,又按军兵种分为若干类军官军衔等级。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对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步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骑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骑兵少将、骑兵中将、骑兵上将、骑兵大将;
      炮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炮兵少将、炮兵中将、炮兵上将、炮兵大将;
       装甲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装甲兵少将、装甲兵中将、装甲兵上将、装甲兵大将;
       工程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工程兵少将、工程兵中将、工程兵上将、工程兵大将;
       铁道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铁道兵少将、铁道兵中将、铁道兵上将、铁道兵大将;
      通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通信兵少将、通信兵中将、通信兵上将、通信兵大将;
       技术勤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技术勤务兵少将、技术勤务兵中将、技术勤务兵上将;
      公安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公安军大将;
      空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 海上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海岸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海岸少将、海岸中将、海岸上将。
       防空军按其所包括的兵种,分别授予各该兵种的军衔。
      ( 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
      (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          (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
       (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根据规定,海军海上军官及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军官的军衔名称前,均冠以军种或专业勤务名称,构成这些军官的军衔称谓,如“海军少尉”、“技术上尉”、“军需中校”、“军法上将”等。其他军兵种军官,除步兵军官外,规定只是在将官军衔前冠以军兵种名称,如“炮兵少将”、“装甲兵中将”、“公安军上将”、“空军大将”等;校官以下人员,无军兵种衔称,直接称谓其军衔,如“中校”、“大尉”、“中尉”等。步兵军官将、校、尉各级军官均无军种衔称,直接称谓其军衔,如“上校”、“少将”等。防空军军官按其所包括的兵种,分别授予该兵种的军衔。如“探照灯兵上尉”、“雷达兵中校”等。
        从实施情况看,以上这些分类,一是过于机械,有些也莫名其妙。如同是并列的军种,防空军军官军衔前就不能冠以军种;而同是海军军官,海军岸防兵和航空兵等兵种则不能冠以“海军”。1958年军委扩大会议上,某海军基地副司令员对军衔称谓提出了看法:“在军衔的称呼上也在客观上对政工干部有不同的看待,如军事行政干部可以称呼‘海军上校’、‘海军少将’。而政工干部,哪怕是主管的政治委员也只能称呼‘上校’、‘少将’,而不能享受‘海军’二字。”二是这些规定过于繁琐,甚至连干部部门都记不住,实际上在实施时也没有完全按规定来称谓军衔。

军衔的晋升
        1955年《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对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中尉2年,中尉晋上尉2年,上尉晋大尉3年,大尉晋少校3年,少校晋中校3年,中校晋上校3年,上校晋大校4年。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大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四)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自1955年首次授衔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军衔晋升制度未能完全按条例规定执行。多数军官不能按《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年限晋升军衔,普遍超过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且军衔越高超过年限时间越长。
       1955年规定,少尉至上校的晋升期限为2~4年,但多数军官的军衔超过了晋级期限。在授衔后的5年时间里,每年大约只有3%的人能够晋升,绝大多数人的军衔处于冻结状态,致使干部的职务与军衔的距离逐渐拉大。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军队建设。1959年11月,总政治部经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批准,发出《关于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规定1960年5月1日以前,对上校以下人员军衔低于职务者进行调整。这是首次成批晋升军衔,晋升面达到44.24%。之后,每年都办理一批军衔的晋升,但晋升期限改为:少尉至上尉各级每3年晋升一次,大尉至中校各级每4年晋升一次,上校以上选升。这一晋衔期限的规定,在1963年9月修正的《军官服役条例》中作了认可。
         1963年《军官服役条例》正式对军官军衔晋升年限作了修改:少尉晋中尉3年,中尉晋上尉3年,上尉晋大尉3年,大尉晋少校4年,少校晋中校4年,中校晋上校4年,上校晋大校按职务和功绩而定。修改后,从少尉晋升至上校的正常年限,由原来的16年增至21年。1963年虽将各级晋级年限延长了1年,但仍有相当数量军官未能按规定年限晋升。特别是少将以上高级将领的军衔,无一晋升。这就是说,1955年授衔的少将至大将1000余人,10年间竟没有一人晋升军衔。这一极不正常现象,在任何实行军衔制度的国家中都是绝无仅有的。许多1955年授衔的中将、少将,到20世纪60年代担任了总部领导或大军区、军兵种的正职,如廖汉生中将任国防部副部长兼北京军区政委,梁必业中将任总政治部副主任,张震中将任军事学院院长,秦基伟中将任昆明军区司令员,向仲华少将任装甲兵政委,等等。他们按编制军衔应晋升上将或中将,但都未得到晋升。         军衔的批准与授予权限
        1955年军衔制对军官军衔的批准与首次授予权限规定得较高。《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对授予现役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由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总干部部部长、各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对其所属尉官有与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同等的军衔授予权。
        (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四)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五)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六)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七章第五十三条对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授予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预备役尉官军衔,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二)预备役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由一级军区或其他直属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中央直辖市和直属部门的预备役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政治军官由总政治部主任命令授予,其他业务的军官由总干部部部长命令授予。
        (三)预备役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四)预备役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由于我军当时规模大,尉官数量相当多,首次授衔时尉官达60余万人(包括准尉),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的命令全部由国防部颁发,难以做到。为便于切实掌握干部情况并及时将授予军衔工作办理完毕,在授衔开始后,中央军委决定将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和大尉、少校军官晋衔交由各方面军级首长代国防部长审批,奉国防部长命令公布。“授权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总干部部部长、各大军区、志愿军、各特种兵首长、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军事工程学院、后勤学院、总高级步校的首长以国防部长名义批准授予所属范围内评为尉级军官的军衔。”1963年10月,为了简化授予军衔承办手续,中央军委决定,将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和晋升少校军衔交由各军区、军种、兵种、学院、公安部队、各总部首长代国防部长审批,奉国防部长命令公布并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