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致命复活剧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谁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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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谁的“发明”?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

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图为毛泽东在开幕式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也不同于原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那么,这一制度又是什么人的“发明创造”呢?

        从理论基础上说,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议会制度,打出“全民”、“普选”、“平等”、“超阶级”等旗号,宣扬议会制度是全体民意的代表,实现了国家社会治理的最高理性。而马克思、恩格斯则深刻地指出了国家的本质属性是其阶级性。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实行的是什么形式的政权制度,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表面上人人平等,人人有权参与选举,但是按照特定的选举制度和游戏规则,最终选出的总是资产阶级或其代理人与辩护士,一般选民很难当选,因此这种制度只能是少数人的民主和天堂,而劳动人民是被排斥在外的。

        马恩不但深刻地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还在《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描绘了未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国家政权形式。马克思通过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指出未来这一国家制度的关键就在于以无产阶级的统治代替资产阶级的统治。在组织功能上,马克思称赞巴黎公社是不同于“三权分立”的“议行合一”的政权形式,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十月革命后列宁等在俄国建立的苏维埃制度,就是马恩学说的具体实践,虽然几经调整修正,但是大体保持了马恩所提出的新型国家制度的两大根本特征:无产阶级统治和议行合一。

        中国共产党在早期创建国家政权的实践中,基本上是沿用苏维埃制度的模式。比如在土地革命时期的农会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就是典型的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的翻版。其中,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催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工农兵苏维埃,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形式出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具备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过程的重要里程碑。

        到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在解放区和根据地实行了参议会制度。1939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召开第1届第1次参议员大会,建立起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作为代议制机关。1939年3月6日,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首次提出了参议会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即在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

        与过去的苏维埃政权相比,参议会政权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扩大了政权的阶级基础。将小资产阶级中的进步分子,还有中等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中的开明绅士(即中间派)纳入其中,将过去的工农革命政权变为民族统一战线的抗日民主政权。其次,由过去的议行合一,改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除在乡一级实行“议行合一”,由参议会代行政府职能,不另设行政机构外,边区、县、区实行代议制,每级均设参议会、政府和法院。第三,扩大了选举范围,建立了议员竞选制。应该说,参议会制度已经初步显现了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中国即将建立的社会制度将是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它“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

        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强调:“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这些论述,对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重要的理论准备。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政权性质和组织形式又发生了变化,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制度变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1944年底,时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的谢觉哉首次提出将边区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

        1945年9月,边区参议会和政府决定先将乡参议会改为乡人民代表会议。

        随后,在1946年4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

        1947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关于政权组织形式问题的指示信,从此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各解放区相继建立起来。

        1948年8月7日,在石家庄召开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称临时,主要是因为参加会议的541名代表不是普选方式产生,而是由各地、各团体用推选的办法产生的。董必武在大会开幕词中说,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是临时的,华北地区的,但它将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从理论上阐明了中共对新中国政权的建设思想,指出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邦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从历史的回顾可以看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人人大会和农民协会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制度、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制度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等发展阶段,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而毛泽东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与领导人,在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创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的过程中,作出了突出的理论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历史功勋。